江门人注意!你家小区物业欠你一大笔钱,这么多年你肯定没去要过!
随着江门的城市发展越来越快,许多街坊都住进了高楼林立的封闭小区。但是,你肯定没注意到,其实,你家小区的物业一直欠着你一笔钱,这么多年了,你却从来没要过!连小编自己都是刚刚才知道这个秘密!
究竟是什么钱呢?
每天,当你回到家,
走进电梯时,
有没有注意到墙上贴着许多小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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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可能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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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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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这样的
不管是什么样的,
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
那就是总有广告出现在电梯间!
而且
好像里面的广告总是在变化,
每个月都有新的广告进入!
这个看似很正常的场景
你有没有想过以下这些问题?
比如……
物业用公共区域打广告
经过你的同意了吗?
广告收入所得如何利用
告知全体业主了吗?
如果你心中曾经有这样的疑惑
但是却被物业三言两语挡回来了
或者却不知该如何争取自己的权益
现在,
有人给你撑腰了!
最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个案例,讲的就是物业公司在电梯等公共区域发布广告,而广告收益最终应该归谁的问题。
法官明确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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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的电梯广告收入
应该归!你!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例
物业公司在沈阳市大东区鹏利花园AB区楼道、大堂、电梯内等公共区域,刊登了大量广告,广告主先后支付给物业公司26万余元。
小区业主委员会认为,物业公司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广告,收取广告费并私自占有使用,违反《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公司则称,从2004年经过政府批复和招投标备案取得该区域的经营权,运营成本是每平方米2.8元左右。而收取A区的物业费只有每平方米1元,B区每平方米1.5元。物业公司在成本逐年增加的情况下,一直亏损运营。这笔钱款已用来补充物业费收入严重不足部分。
虽然物业公司解释了很多,但最终,法院依法判决26万元广告费归全体业主共有。
这到底是为啥呢?
为啥我们就没想到呢?
不经同意,物业无权获公共区域收益
根据国务院2007年10月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55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国家的相关法规已经很明确了,开发商或物业公司要想在小区、电梯、楼顶等公共区域安装广告设备必须经过业主们的同意,除去合理成本的收益可以用于专项维修基金,但必须有证据证明确实用于该项目,或者由业主大会决定。
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所以收益分配权掌握在业主手里。
法院为什么要重点宣传这个案例?
因为,很多人都吃亏了!
我们交了这么多年的物业费,
可该给我们的钱却被瞒了好多年!
现在法院已经明确了
是不是突然有一种
还有一个红包未领取的赶脚?
别戳屏幕了,
赶紧找到你家小区的业主委员会,
如果他们不作为,
就直接找物业公司问问,
这些广告收入都哪去了?
如果他们推脱你,
那就多联合一些业主直接告他!
法官,会给你撑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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