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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法规解读:员工感染新型冠状肺炎病毒,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京师文品部 京师律师 2021-09-27



文:京师合肥


2019年12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在武汉出现后,2020年2月8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新闻发布会上发布关于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暂命名的通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统一称谓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简称“新冠肺炎”,英文名为“Novel coronavirus pneumonia”,简称为“NCP”。
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加上春节人员的大规模流动,致使防控疫情的任务进一步加重。春节过后,目前面临广大企业将陆续复工,员工将开始上班的情形,在首轮“复工潮”来临的情形下,员工如果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呢?


1、员工在上下班途中感染了新冠肺炎,是否构成工伤?

员工在上下班途中认定工伤的情形,仅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即:“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也就是说,员工在上下班途中感染了新冠肺炎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当然,在司法实践中证明员工是在上下班途中感染的新冠肺炎更是一个难题。


2、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被感染新冠肺炎,是否是工伤?

首先,2020年1 月 23 日,人社部、财政部、卫健委三部委联合下发人社部函〔2020〕11号文件,即《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健康委: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治工作,保障防治人员的权益,现就在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有关保障问题通知如下: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搞好服务,及时共同做好上述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工作。

上述文件明确确定了工伤认定适用对象范围: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京师律师理解,通知中的“相关工作人员”是指能够参与疫情管理、履行职责的相关人员。一般来说,除了医生和护士,相关人员包括在医院一线的护工、在医院参与一线防治的一些辅助人员及在从事本单位的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员。


3、非上述医护人员或相关人员,是从事自己的本职工作过程中被感染新冠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对于这个问题,目前法律届存在争议,并没有较为统一的答案。京师律师认为:从现行法律看,一般员工在从事自己的本职工作的过程中若被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认定构成工伤的。因为上述文件针对的就是医护及相关人员,如果把它扩大到了更大的一个范围,目前暂时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因为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伤害的算作工伤,但是新冠肺炎它本身不能算作一种意外事件或意外伤害,另外也很难判断员工是否在工作当中感染了新冠肺炎,也许是员工在生活中、上班途中感染,而且该病前期多数人无明显反应,其潜伏期较长,因此很难认定员工是如何感染的新冠肺炎。再者,如果将以上通知扩大了适用范围,可能会造成工伤保险基金的损失。

另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有患职业病的职工也应被认定工伤。但,由于新冠肺炎没有被列入到我国的职业病目录里,所以,京师律师认为其他职业感染新冠肺炎应该不算工伤。

京师律师温馨提示:疫情无情,人间有爱。在疫情防控期间,不论是医护人员还是其他的员工,都应当勤洗手、多通风、勿过度疲劳及勿接触新冠肺炎病人,少去人多的公共场所,严格遵守防疫部门与企业的规定,保护好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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