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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内容与思路

2017-02-17 溪流的海洋人生

组稿/溪流

近期,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制定了《201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修订及相关工作计划》,发布了《关于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明确了要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改革。以适应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需要,推进节能减排、资源节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工程建设领域技术进步。

一、标准化工作改革的具体内容

这次涉及修订调整的工程建设标准共分工程建设强制性(全文)国家标准、工程建设推荐性国家标准、工程建设推荐性行业标准、城建建工推荐性行业产品标准、国际标准制订和专项工作等六个大类,细分206条标准或项目,下面只摘取与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相关的条目进行说明。其中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标准有:城乡规划技术规范、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技术规范;工程建设推荐性国家标准有:北斗导航综合监测系统工程技术标准、建材工程术语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标准、城市公共设施规划标准;中译英项目有河道整治设计规范、堤防工程设计规范、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智能建筑设计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2017年专项工作包括:工程勘察与测量标准复审和体系优化、建筑设计标准复审和体系优化、道路与桥梁标准复审和体系优化、城市轨道交通标准复审和体系优化、信息技术应用标准复审和体系优化、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复审(水利工程部分,2017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复审(公路工程部分,2017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复审(水运工程部分,2017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复审(铁路工程部分,2017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复审(石油天然气工程部分,2017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复审(冶金工程部分,2017年度)。

在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的新规范有: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2016)、通信线路工程验收规范(GB51171-2016)、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16)、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

二、为什么要进行改革?

此次住房城乡建设部取消强制性条文、推行强制性标准,并在网站上进行具体公开,证明了这次改革的力度和决心。与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到底有多少本?平常用多少本?怎么分类的?同样的现场问题,在不同的规范中有不同的规定,怎么办?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大家都会有疑问,但又都回答不了,这就是目前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亟需改革的原因。

工程建设相关标准的数量,我们也没有具体的数字,但从住建部自行发文的统计数量来看,有7000余本。如此多的标准,我们在日常工作中能用到多少本呢?相信绝大多数人都没有看过30本以上的标准,只知道工程建设标准有很多。另一方面,虽然标准数量众多,但标准更新慢,技术落后,与现实情况脱节,则是更大的问题。众多数量标准规范,十年二十年都未见更新,都是常态,在实际工作当中,确实给工程相关人员带来诸多不便。由于标准数量之多,以至于很多工程人员对于名称类别,看似相差无几的标准,失去了分辨能力,甚至更多的人对于很多标准都没有听说过。

三、如何进行改革?

在此次颁布的住房城乡建设部的《意见》中,决定强化强制性标准、优化并发展其他标准,具体解读如下。

⒈ 推行全文强制性标准

原则上不再设置强制性条文加快制定全文强制性标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标准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新制定标准原则上不再设置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标准具有强制约束力。强制性标准项目名称统称为技术规范,技术规范分为工程项目类和通用技术类。工程项目类规范,是以工程项目为对象,以总量规模、规划布局,以及项目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为主要内容的强制性标准。通用技术类规范,是以技术专业为对象,以规划、勘察、测量、设计、施工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的强制性标准。

⒉ 构建强制性标准体系

强制性标准体系框架,应覆盖各类工程项目和建设环节,实行动态更新维护。体系框架由框架图、项目表和项目说明组成。框架图应细化到具体标准项目,项目表应明确标准的状态和编号,项目说明应包括适用范围、主要内容等。国家标准体系框架中未有的项目,行业、地方根据特点和需求,可以编制补充性标准体系框架,并制定相应的行业和地方标准。制定强制性标准和补充条款时,可以引用推荐性标准和团体标准中的相关规定,被引用内容作为强制性标准的组成部分,具有强制效力。鼓励地方采用国家和行业更高水平的推荐性标准,在本地区强制执行。强制性标准的内容,应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但不得重复其规定。

⒊ 优化完善推荐性标准

清理现行标准缩减推荐性标准数量和规模逐步向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益类标准过渡。推荐性国家标准重点制定基础性、通用性和重大影响的专用标准,突出公共服务的基本要求。推荐性标准不得与强制性标准相抵触。

⒋ 培育发展团体标准

改变标准由政府单一供给模式,对团体标准制定不设行政审批。鼓励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和相应能力的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主动承接政府转移的标准,制定新技术和市场缺失的标准,供市场自愿选用。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严格团体标准的制定程序,明确制定团体标准的相关责任。团体标准经合同相关方协商选用后,可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技术依据。鼓励政府标准引用团体标准。

⒌ 全面提升标准水平

增强能源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和长远发展意识。更加注重标准先进性和前瞻性,适度提高标准对安全、质量、性能、健康、节能等强制性指标要求。通过标准水平提升,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产品更新换代。同时跟踪科技创新和新成果应用,缩短标准复审周期,加快标准修订节奏。处理好标准编制与专利技术的关系,规范专利信息披露、专利实施许可程序。加强标准重要技术和关键性指标研究,强化标准与科研互动。可制定高于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推荐性标准,鼓励制定高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实行自我声明,不需报政府备案管理。

⒍ 强化标准质量管理和信息公开

加强标准编制管理,避免标准内容重复矛盾。对同一事项做规定的,行业标准要严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要严于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强化标准制修订信息共享,严格标准草案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强化社会监督完善已发布标准的信息公开机制,除公开出版外,要提供网上免费查询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必须在政府官方网站全文公开推荐性行业标准逐步实现网上全文公开。团体标准要及时公开相关标准信息。

⒍ 推进标准国际化

缩小中国标准与国外先进标准技术差距,标准的内容结构、要素指标和相关术语等,要适应国际通行做法。要推动中国标准“走出去”,完善标准翻译、审核、发布和宣传推广工作机制,鼓励重要标准与制修订同步翻译。加强沟通协调,积极推动与主要贸易国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的标准互认、版权互换。鼓励有关单位积极参参与国际标准化战略、政策和规则制定,承担国际标准和区域标准制定。

■文章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官网及网络其他文章的内容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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