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人“跳单”,判了!
有些人购买二手房时
会“货比三家”
看看哪家中介费便宜、
哪家成交价更低
殊不知
在享受了中介服务之后“跳单”
有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近日
厦门思明法院
发布了一起相关案件
购房者找A中介看房
却找B中介交易
2022年5月
王先生(化名)与A房产中介
签订了一份《看房书》
▼约定“经我公司介绍上述房产后,委托人无论通过何种途径与业主成交,或介绍他人与业主成交,均视为我公司介绍,应按房产成交总额的2.5%支付佣金。”之后,中介小翁(化名)多次带领王先生看房。
最终,王先生看中一套房子,并多次通过微信让小翁代为与房东协商价格,小翁也积极回复王先生相关内容,还向王先生透露房东的心理底价。没想到之后小翁多次询问王先生是否愿意与房东面谈,王先生都以各种理由搪塞推托。
供图 / 视觉中国
然而
在2022年6月1日
王先生却通过B房产中介
以560万元成交价
与房东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并付了5万元中介费
A房产中介遂起诉王先生
索赔5万元中介费
甩开中介“跳单”
要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
《看房书》属于居间合同性质
是为了防止买方
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
却跳过中介公司购买房屋
使中介公司无法得到应得的佣金
该约定合法有效
本案中,A房产中介已向王先生提供了房源信息,并履行带领看房等居间义务,而王先生利用A房产中介提供的交易信息,另行委托B房产中介购房,应承担违约责任。
鉴于A房产中介未参与房屋交易后续过程,法院一审判决王先生支付A房产中介4万元中介费。
法官说法
签居间合同前
要看清楚内容
在房屋买卖的履约过程中,合同各方均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购房者亦应尊重房产经纪人的劳动成果。
对于购房者来说,房产买卖交易金额巨大,手续复杂,交易风险较大,应选择正规的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居间服务。由于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的居间合同多为格式合同,签订合同前还需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内容,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作为房产中介机构,应尽到如实报告及审慎义务,服务买卖双方,促成房产交易。
厦门日报社新媒体中心出品
记者:谭心怡 通讯员:思法宣
编辑:曾欣悦 值班主任:蔡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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