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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江男子因在QQ空间造谣被拘留

2016-06-02 玉溪那点事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无端造谣无异于玩火自焚,近日,元江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依法查处了一名散布谣言的男子,粉碎了谣言,澄清了事实。

5月30日上午,元江县公安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一名网名为“1+1=2”的网友在其QQ说说中发表了一张女子被捅伤倒地的照片,还配上:“元江啊元江,我说小小一个县城怎么就这么复杂”的标题,目前已有多人评论此条说说。

接到举报后,民警经过多方核实,确认该事件纯属子虚乌有。为了让广大网民群众了解事实真相,及时引导舆论,民警通过走访调查,确定了该男子身份。男子姓白,在民警的询问下,白某交代,5月30日晚上,他自己一个人在家,为了打发无聊的时间,将在网上看到的一张女子被捅伤倒地的照片发到了自己QQ的说说中,并配上虚构的标题以博人眼球。

目前,民警对白某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责令其删除此条说说,并依法对白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来源:元江警方

小编提醒:

广大网友及微信公众号在没有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不要随意发布虚假信息,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一是民事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名誉,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二是行政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三是刑事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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