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吁两权、行业透明度与利益分配 | 版权观察
“现行法律规定对于录音制作者权利的保护标准是比较低的,同时又对其赋予较高标准的义务,应该对录音制作者的权益予以充分重视。”
一首歌曲的产业链条上有音乐作品的词曲著作权人、录音制作者和表演者,每一环节在实践中都有各自的立场。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现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订已经到最后阶段。值此关键时刻,录音行业这半年来一直在积极行动,通过举办多次行业探讨会,呼吁此次《著作权法》修订可以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
原因在于:现行《著作权法》中对于录音制作者赋予了复制、发行、出租及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但在实践中,复制、发行、出租3项权利几乎没有实际的使用价值,录音制品行业唯一的收入来源便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但如今这一项权利也让录音行业没有安全感,而录音行业在产业链上的角色,就是音乐内容的投资方——独立厂牌和唱片公司。
11月3日,由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音乐产业促进工作委员会和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联合主办的音像版权研讨会在北京召开。
在会上,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政策法制司司长王自强表示,“什么是音乐人?定义要准确,是指词曲作者、表演者还是录音制作者?这三者在著作权的法律关系里边利益既有一致性也有相对性。所以,要少用音乐人这个词,不然讨论问题的逻辑就会出现问题。”
中国音数协音乐产业促进工作委员会会长汪京京在会上表示,由于数字时代的到来,科技的进步使得音乐业态发生了变化,这也引发了音乐版权的新问题,“我们希望通过研讨会的方式,梳理清楚到底版权的问题在哪儿?平台也好、公司也好,音乐人也好,每个人都应该得到他们应该得到的份额。”
以下是音乐财经(ID:musicbusiness)根据会议内容做的梳理,关于赋予录音制作者公开表演权和广播权的重要性,本文不再赘述。请回顾音乐财经文章:录音制作行业举步维艰: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路在何方?
一
产业链上权利人版税分配
透明化至关重要
回到开篇,关于音乐人定义的问题。
在产业链条上,词曲著作权人、录音制作者和表演者共同完成了一首歌曲的出品。而在流媒体时代,音乐平台必须与唱片公司达成授权协议,获得录音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在CD盗版和MP3时代,实体唱片的销售从核心商业模式沦为可有可无的周边产品。也因此,公司在投资唱片时,还会与音乐人谈,补充签经纪合约才考虑是否投资制作唱片,这是因为在当时的环境下,唱片是一个赔本生意,只有经纪能赚钱。并且,唱片公司在录音作品中扮演的角色除了要承担制作费之外,还要承担宣发义务,帮助把音乐作品推到市场上去,有了热度,经纪约才能产生商业价值。
长期以来,录音行业极度萎缩,直到音乐流媒体兴起,互联网的传播权给予了录音行业一条新的出路,那就是录音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沈黎晖创立的摩登天空为例,作为历经20年历史的老牌唱片公司,沈黎晖表示,“在过去,其实我们在唱片版权上的投资,对我们公司和行业是个支出项,所以我们要靠给别的品牌做服务活着。唱片公司在后期的宣发和版权运营上其实投入了很大的精力,这部分的隐性成本并不在制作的环节中。”
中国音集协负责人周亚平在会上表示,音乐著作权本身就比较复杂,它这里包括词、曲、演、录四方权利人,跟艺人签合同的时候涉及到最重要的条款就是权利归属,法律规定,谁是录音制作者,信息网络传播权就归谁。
对于权利涉及到表演者的部分,合同上会有明确的约定。而平台给版权方结算时,也会把预付保底的结算规则写得非常清楚,给予版权方结算报表。
但信任难题始终存在于版权方与获得授权的音乐平台之间、词曲作者/表演者与厂牌和唱片公司之间、版权方与版权代理商之间,版权方与集体管理组织之间。这里面利益主体不一样,诉求不一样,很多是随着时代发展带来的新问题。
以此次参会代表音乐人陈鸿宇为例,他的身份有重合的部分,因此比较能够理解产业链不同环节,每一种利益主体实际所处的难处。作为词曲作者、表演者和录音作品的投资方(音乐公司众乐纪),他投资制作自己专辑,也签约其他音乐人,投资唱片或代理发行其他音乐人的版权。
“我的身份比较特殊,自己面临着直接的跟平台做版权(谈判的)博弈,同时我又面临着跟音乐人沟通和交流的情况。” 陈鸿宇说,“实际上现在面临的问题就是我们版权结算的透明度问题。”
独壹不贰厂牌创始人James表示,现在公司的核心收入主要靠投资和运营版权,但目前音乐行业存在着收益分配数据不透明的问题,也难以获得平等的对话地位。“平台之间的竞争解决了收入的问题,与艺人之间通过合同的约定消化利益分配问题。”James认为,只有数据透明度是市场解决不掉,合同也解决不掉的问题,对数据的监管需要权威部门介入,推出一个监管机制。
此外,现在录音制作者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也具有时代背景。2001年《著作权法》才有了传播权的规定,2004年才出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条例,在那之前签订的著作权合同就没有约定信息网络传播权。
在中国,集体管理组织面临与时俱进的问题。从全世界音乐行业版权管理的发展来看,集体管理都是最有效率的方式。也因此,王自强表示,随着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完善,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并且应当在此类问题中承担更多责任和义务,更有效地搭建权利人与使用人之间的桥梁。
二
录音行业的不安全感
合同至关重要
在谈到唱片行业的发展历程时,汪京京回忆道,在实体唱片发达的年代,90年代初期,一批公司如日中天,但现在这些唱片公司都没了,消失了,转行了。
汪京京本人在音乐行业工作多年,深有感触,“(音乐)应该大家都能够发展的(行业)。不是光这些平台发展,赚了大钱,音乐人也要生存,我们这些公司也要发展。”
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首席法律顾问孙建红表示,音乐录音涉及到版权问题出现了新的变化,这是随着十多年来网络技术的发展出现的。“过去我读书的时候,比如我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留学的时候说的音乐产业就是唱片产业。《著作权法》规定了其中里边的财产权利的13项,第一类是以有形的介质或者有形载体表现出来的复制权;另外一类是在传播中的权利。”
关于录音制品的权利,中国传媒大学法律系主任李丹林表示,传媒大学设有专门的录音专业,相对于原始的词曲和表演,录音质量的好坏差异很大,录音有其独特的价值。但现实情况下,普遍来说,它现在还不被视为是一个作品,只能被当做制品来看,那么,录音行业的回报如何确定?李丹林教授认为,这些年虽然录音行业有一些呼吁,但影响也不大,但确实它需要通过各种方式,让社会更多的人了解到整个音乐产业的链条,以及链条上各个环节的价值和意义所在。
著名版权法专家、国家版权局管理司正司长许超分析道,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录音行业有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那么说什么也没有用,这叫“权利法定”。至于出现的很多争议,最终法庭的裁定就靠《合同法》,因为在法律规定下,只能靠合同去约定,约定得越细,越有利于防止纠纷的发生。
对于如何合理的解决产业链利益分配的问题,两年来,行业内也一直有探讨和摸索。比如,张靓颖就力主,编曲应该享有版权收入。
此外,还有音乐公司针对幕后环节,引入“股权”模式,录音环节上的乐手、录音、混音等可以选择降低收费的方式入股一首歌,后期可以参与歌曲版权的红利。
此外,也有“音乐+区块链”的模式解决问题,通过股权众筹,让网友参与投资一首歌的份额,享受版权收入的红利。
但总体来看,一首歌曲的制作费用是固定的,但作品能否获得市场认可却是未定的,这导致投资歌曲与风险投资的逻辑类似,投100个项目可能只中1个项目,靠这1个项目赚回其他99个亏损项目的投资额。这即考验投资人的眼光,也很难让普通人参与进来,毕竟普通人投资理财要的是现金回报,也因此,这决定了具有工业标准的歌曲具有投资门槛,目前还很难真正吸引普通大众参与进来。
此外,由于大部分歌曲几乎是陪衬品,很难传播出去获得相应的版权回报,报表的时间不固定、透明度不可控以及投资回报率的极度不确定性,都阻挡了音乐版权在中国实现交易所公开买卖,或者在录音环节就让从业者以类股权形式参与歌曲投资并获得分红的方式也很难具有可持续性。
也因此,上述的探索难有实质性进展,最终不了了之。
至于在传播中出现的侵权乱象,比如综艺节目侵权的现象比比皆是,微博维权也大都处于不了了之的现状。
在传播当中出现的新现象,确实在立法上是滞后于时代发展的,尤其是未来随着5G和AI音乐的发展,录音作品在传播上很可能会出现信息网络传播权吃掉其他权利,一家独大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音乐作品是否还能顺利地从各种场景下的企业方收到版权费?这些都充满了挑战。
总而言之,现行法律环境下,录音制作者权利受保护程度较低,这也是为什么《著作权法》修订,行业呼吁明确录音行业的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因为音乐行业里内容投资方曾常年亏损,现在只靠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一项权利获取收益,在平台日渐强大的情况下,未来何去何从,内容投资方也缺乏安全感。
此外,对于新形势下,预付版税的分配方案缺乏较明确的参照标准以及行业先例的情况下,《合同》的约定是判决标准。此外,周亚平建议,通过网络传播录音制品,其分配机制均需预先扣除渠道成本和运营成本,这不仅体现在唱片公司与网络平台传播者之间,也应体现在唱片公司与表演者之间的分配关系当中。
王自强则表示,现行法律规定对于录音制作者权利的保护标准是比较低的,同时又对其赋予较高标准的义务,应该对录音制作者的权益予以充分重视,同时需要兼顾录音制作者与音乐词曲著作权人、表演者之间的合同约定,妥善处理录音制品的二次使用版税分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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