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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编辑婴儿”引发讨论,科研应本着怎样的规则底线?

张磊 等 健康报医生频道 2020-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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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编辑婴儿”引发各界热议,人们担心这一举动打开了潘多拉魔盒,认为必须严防生物医学失控。科研结果发布应遵循怎样的流程?伦理在医学研究中扮演怎么的角色?科研应本着什么样的规则底线?为此,本报记者采访了业内相关专家。


科研结果发布要守规矩

近日,因“基因编辑婴儿”深陷舆论漩涡的贺建奎在某公开场合回应各方质疑。他承认,“基因编辑婴儿”研究从未经同行评议。香港大学李嘉诚医学院艾滋病研究所所长陈志伟坦言,虽然法律未明文规定,但同行评议、发表论文、公布结果是业内默认的基本规则。“假如某个科学家声称治愈了艾滋病,业界该如何确认?一定是先看论文,否则就成了空口说白话。同行评议相当于业内人士从专业角度进行审核和把关。”


“同行评议是行业内约定俗成的规矩,尤其在生物学领域。”美国乔治梅森大学系统生物学系教授吴云涛表示,一名严谨的科学家通常不会在没给同行看到实验结果前断然公布成果或发表文章。在短则几个月、长则半年至一年的同行评议之后,若无问题方才召开新闻发布会。

据贺建奎透露,除了双胞胎外,还有一名孕妇的胚胎基因被编辑过。北京大学医学人文研究院王岳教授认为,应有相应机构调查事情始末,如果情况属实,则应征求胚胎父母的意见。“如果坚持妊娠,目前也没有适当的法律依据去处理胚胎。”

科研离不开伦理支持

事件发生后,国家卫生健康委、科技部等政府部门认定“基因编辑婴儿”违法违规,科学界、伦理学界几乎一片反对之声。原因何在?


“贺建奎团队是对正常的生殖细胞进行CCR5基因编辑,相关基因会遗传给后代乃至世代。”中华医学会医学伦理学分会秘书长刘俊荣说,人类基因是长期进化、不断演变的产物,科学界尚不完全具备区别什么是好基因、什么是坏基因的能力。“如果为了解决疾病问题,基因编辑作为一项有价值的探索需要得到关注和支持,但也只能限于基础性研究,而不应进入临床应用。尤其将生殖细胞的基因编辑这一手段应用于疾病预防时更应慎重。”

刘俊荣表示,治疗面向的是个体,而预防面向的是群体,稍有不慎就可能给群体造成巨大伤害。在进行基因研究时,必须认真思考相关伦理问题。比如,如果为了免除某种疾病的威胁可以预先改变基因,那么为了某种爱好、倾向、目的,是否可以改变影响肤色、身高、力量等基因?当代人有无权利干涉或决定后代人的相貌与体征?如何知晓当代人所追求的正是后代人所需要的?“人之所以有尊严,源自于具有自主性、目的性、人格的独特性。维护人类的尊严,维系种族的繁衍,确保人类基因的多样性是人类的共同责任和使命。”


此前,多位专家表示,母婴阻断技术可有效避免单阳家庭的孩子染艾。而贺建奎披露,研究入组的志愿者夫妻为“男阳女阴”,即男性是感染者,女性为非感染者,更为重要的是,男方的病毒载量检测不到。“如果是这样,就意味着男方没有传染性,不采取母婴阻断,就可以诞下健康的宝宝。”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流行病学首席专家吴尊友说。


专家表示,选择不采取母婴阻断就可生下健康宝宝的夫妻进行临床试验,贺建奎的研究项目意义何在?

碎片化管理有待改善

事件伊始,网络上流传的深圳和美妇儿科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审查申请书就成为舆论焦点。虽然审查书的真伪尚未确定,但部分伦理委员会名不副实的声音不绝于耳。


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起,各级医院相继成立了伦理委员会,目前绝大多数三甲医院;有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质的二级、三级医院均设立了伦理委员会。但部分医院伦理委员会存在管理不统一、监管机制欠缺等问题。


在现行监管体系中,国家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对省级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而后者对各医疗卫生机构的伦理委员会进行检查和评估,包括人员组成、规章制度及审查程序的规范性、审查过程的独立性、审查结果的可靠性、项目管理的有效性等。



但实际操作中,往往不是这样。山西医科大学教授、山西省医师协会人文医学专业委员会主任王洪奇说,对于临床前研究和基础研究,如果是研究者发起的科研项目,只需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伦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单位的科研委员会申请立项即可;如果是器官移植就需要医院伦理委员会审查后,报省级伦理委员会再审查批准,方可开展。


“也就是说,有些研究本院通过就可以,有些须经主管部门批准才可以。”北京协和医学院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研究员张迪坦言,目前分类较粗,碎片化管理,导致监管出现真空地带。

将科学狂想放入制度笼子

人们担心“基因编辑婴儿”打开了潘多拉魔盒,认为必须严防生物医学失控。


“生物医学研究的发展历程表明,仅仅依靠伦理审查不足以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北京卓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梁虹说,保护人体研究受试者权益是相关人员和机构的共同责任,而不仅仅是伦理委员会的职责。建立人体研究受试者保护制度,明确科研机构、研究人员和申办者职责,制定更全面、完整的规范要求,是生物医学研究发展的迫切需求。


梁虹表示,由于种种原因,受试者往往缺乏获得伦理知识和政策法规的信息来源。据报道,本事件中的受试者招募是通过网上公益组织平台进行的,招募人员和研究者是否具备应有的知识,知情同意过程是否充分令人生疑。


据《环球时报》报道,原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教授曾呼吁我国设立国家层面的生命科学伦理委员会,对此,本报记者进行了追访。黄洁夫说,他作为一位老医生向有关部门建言,要稳妥解决生命科学发展的相关问题。他建议,建立国家层面的伦理委员会,其职责不仅仅限于审定生命科学试验“能不能”做,更应该强调“应不应该”做。伦理委员会要与所审查的项目没有直接利益关系。“这样才能公平、公正地维护公众健康权益。”

(文/ 本报记者 张磊 杨金伟 王潇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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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制作:胡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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