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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处罚动态 | 券商违规汇总(2023.01.12)

行家点评 创新业务平台 2023-03-24

券商监管处罚动态

(2022.12.31-2023.01.11)

本文是券业行家『券商动态』系列20230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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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各地证监局监管处罚

(2022.12.26-2023.01.11

【海南局】海南证监局证券期货监管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及审核情况公示表(截至2023年1月9日)2023-01-12

【辽宁局】辽宁局深入开展行政处罚案例宣传2023-01-12

【湖北局】湖北辖区拟首次公开发行公司辅导工作基本情况表(截至2022年12月末)2023-01-10

【湖北局】湖北辖区期货经营机构名录(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01-05

【贵州局】贵州证监局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及审核情况公示通告(截至2023年1月6日)2023-01-09

【宁波局】宁波辖区2022年新增境内上市公司8家2023-01-09

【青岛局】青岛证监局外聘专业人员人才库名单2023-01-09

【厦门局】厦门证监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审核过程公示表2023-01-062023-01-06

【天津局】天津证监局与天津市司法局、天津市律师协会签署《合作备忘录》2023-01-06

【山东局】山东辖区组织开展上市公司董监高培训2023-01-06

【青海局】青海证监局关于2022年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现场检查事项随机抽取结果的公示2023-01-06

【江苏局】江苏证监局推动投教基地与人大代表联络站共建融合2023-01-06

【湖北局】湖北辖区申请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辅导验收工作统计表(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01-05

【湖北局】湖北辖区期货经营机构名录(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01-05

【湖北局】湖北辖区证券经营机构名录(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01-05

【湖北局】湖北辖区基金经营机构名录(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01-05

【贵州局】贵州证监局2022年证券监管执法综述2023-01-05

【四川局】四川证监局公示2022年度拟命名省级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2023-01-05

【贵州局】贵州证监局召开辖区机构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专题宣讲会2023-01-04

【上海局】上海证监局团委组织召开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专题学习会2023-01-04

【山东局】山东证监局组织召开山东省涉农企业上市辅导专题培训会2023-01-04

【大连局】结合“三个走进”宣讲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保险+期货”项目取得更大实效2023-01-04

【海南局】海南证监局证券期货监管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及审核情况公示表(截至2023年1月3日)2023-01-04

【贵州局】贵州证监局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及审核情况公示通告(截至2022年12月30日)2023-01-03

【甘肃局】甘肃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推动辖区投教基地提质增效2023-01-03

【大连局】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 ——大连局公司处党支部开展主题党日活动2023-01-03

【大连局】大连证监局以服务实体经济为遵循持续学习宣传党的二十大会议精神2023-01-03

【内蒙古局】内蒙古辖区资本市场月度统计(2022年9月)2022-12-30

【江苏局】关于启动南京市首批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项目的公告2022-12-30

【山东局】山东证监局组织召开2022年辖区私募基金合规风控培训会2022-12-30

【海南局】海南证监局证券期货监管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及审核情况公示表(截至2022年12月26日)2022-12-30

【青岛局】三祥科技成功登陆北交所2022-12-30

【江苏局】江苏局联合省发展改革委、上交所举办REITs专题培训2022-12-29

【云南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肖杨顼)2022-12-29

北京局联合辖区各平台发布《合规提示》2022-12-29

北京辖区涉嫌场外配资机构名单2022-12-29

关于北京证监局2022年上市公司现场检查随机抽查情况的公告2022-12-29

【大连局】大连证监局纪委召开青年干部座谈会2022-12-28

【厦门局】厦门证监局多措并举提升反洗钱监管工作质效

【上海局】关于启动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上海)首批试点项目的公告2022-12-28

【甘肃局】2022年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双随机”检查结果公示2022-12-27

【四川局】证券机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及审核情况公示(截至12月27日)2022-12-27

【辽宁局】辽宁局组织开展“走进北交所”资本市场培训交流活动2022-12-27

【内蒙古局】内蒙古辖区资本市场月度统计(2022年8月)2022-12-26

【贵州局】贵州证监局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及审核情况公示通告(截至2022年12月23日)2022-12-26

【甘肃局】关于对窦剑文采取监管谈话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2022-12-26

【甘肃局】关于对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2022-12-26

【甘肃局】关于对和晓登采取监管谈话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2022-12-26

【甘肃局】关于对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徐玉超、王立权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2022-12-26

【江苏局】江苏证监局关于2022年度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双随机抽取结果的公告2022-12-26

【四川局】四川局和省司法厅举行合作备忘录签约仪式暨律所勤勉尽责认定标准座谈研讨会2022-12-26

【内蒙古局】内蒙古辖区资本市场月度统计(2022年7月)2022-12-23

【山东局】心系投资者,携手谋发展 ——山东局组织开展2022年辖区上市公司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2022-12-23

【山东局】推进“保险+期货” 助力乡村振兴2022-12-23

【山东局】山东局“四个强化” 稳步推进创新层挂牌公司“强基行动”2022-12-23

【山东局】山东局扎实开展北交所上市公司内幕交易防控专项工作2022-12-23

【山东局】山东局举办新三板与专精特新企业北交所上市专题培训会

【山东局】公众公司部调研山东辖区持续深化新三板改革落实及成效情况2022-12-23

【云南局】关于对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郭晓龙、周张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2-23

【云南局】云南辖区不具备合法证券期货经营业务资质的机构名单2022-12-23

【安徽局】安徽局党委走进种业企业调研宣讲党的二十大精神2022-12-23

【湖北局】湖北局联合郑商所、中期协举办2022年度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培训班2022-12-22

【深圳局】全国股转系统、北交所深圳服务基地及深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揭牌 为深圳创新型中小企业对接资本市场注入新动能2022-12-21

【海南局】海南证监局证券期货监管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及审核情况公示表(截至2022年12月19日)2022-12-21

【深圳局】深圳证监局公众公司监管工作通讯 (2022年第4期,总第19期)2022-12-21

【内蒙古局】内蒙古辖区资本市场月度统计(2022年6月)2022-12-20

【新疆局】新疆辖区上市公司监管动态(2022年第3期)2022-12-20

【内蒙古局】内蒙古辖区拟上市公司基本情况表(截至2022年12月15日)2022-12-19

【湖南局】湖南局积极统筹辖区投教基地提质升级2022-12-19

【河南局】河南局组织召开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三年行动交流座谈会2022-12-19

【广东局】广东辖区召开行业文化建设交流会2022-12-19

【贵州局】贵州证监局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及审核情况公示通告(截至2022年12月16日)2022-12-19

【海南局】海南证监局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组织开展国家宪法日集中宣传教育活动2022-12-16

【厦门局】厦门证监局开展丰富多彩的2022年“宪法宣传周”活动2022-12-16

【深圳局】关于启动深圳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第一批试点项目的公告

【广东局】关于启动广州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第一批试点项目的公告2022-12-15

【厦门局】厦门证监局走进市场主体和投资者宣讲党的二十大精神2022-12-15

【厦门局】厦门证监局向辖区创新型中小企业宣讲党的二十大精神2022-12-15

【深圳局】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获评深圳市诉调对接工作先进集体2022-12-15

【江苏局】关于南京市首批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项目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022-12-15

【河北局】河北证监局紧抓“关键少数”组织挂牌公司“监管第一课”培训2022-12-14

【甘肃局】甘肃局组织开展“12·4”国家宪法日暨宪法宣传周活动2022-12-14

【深圳局】深圳举办期货服务专精特新企业研讨会2022-12-14

【天津局】天津证监局推动央地合作召开“北交所政策宣讲暨上市推动会”2022-12-14

【海南局】海南证监局证券期货监管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及审核情况公示表(截至2022年12月12日)2022-12-14

【宁夏局】宁夏证监局认真开展“宪法宣传周”活动 不断营造辖区良好法治环境2022-12-13

【天津局】天津证监局联合有关单位举办天津市基础设施REITs专项培训2022-12-12

【贵州局】贵州证监局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及审核情况公示通告(截至2022年12月9日)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相关股东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2023年1月5日,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从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取得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向公司相关股东及公司原股东深圳市华融

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达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相关文件附后),具体如下。


1.《关于对重庆嘉鸿盛鑫商贸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关于对东方创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3.《关于对上海北盛企业发展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4.《关于对深圳市华融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5.《关于对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6.《关于对北京国瑞金泉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公司已将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及公司函件送达相关股东及公司原股东深圳市华融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提示相关股东对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所述问题予以高度重视。后续如有涉及需披露事项,本公司会及时、依法规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9日



北京盛达瑞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北京证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未能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未能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你公司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恪尽职守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北京证监局将择机对你公司的整改落实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3年1月4日  


上海北盛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都证券)股东,通过股票质押协议向国都证券其他股东违规让渡表决权等股东权利,违反了《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改正违规质押行为,依法合规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3年1月3日  


上海北盛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都证券)股东,通过股票质押协议向国都证券其他股东违规让渡表决权等股东权利,违反了《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改正违规质押行为,依法合规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3年1月3日  


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都证券)股东,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如实向国都证券说明与国都证券其他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关系。二是与具有关联关系、一致行动人关系股东的合并持股比例可能对国都证券运作产生重大影响,但未通知国都证券。三是与国都证券多名股东通过股票质押协议违规约定让渡表决权等股东权利,扩大你公司作为国都证券股东的影响力。四是利用对国都证券经营管理的影响,进行不当关联交易获利。


上述问题违反了《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第十条,《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相关规定。根据《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改正违规质押行为,依法合规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未经批准不得成为证券公司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3年1月3日


北京国瑞金泉投资有限公司:


经查,2021年1月至2022年6月,你公司作为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都证券)股东,通过股票质押协议向国都证券其他股东违规让渡表决权等股东权利,违反了《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2022年6月,你公司解除违规质押协议。


根据《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遵守证券公司股权管理相关要求,依法合规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3年1月3日  


深圳市华融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2019年1月至2021年12月,你公司在作为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都证券)股东期间,通过股票质押协议向国都证券其他股东违规让渡表决权等股东权利,违反了《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2021年12月,你公司解除违规质押协议并转出国都证券股权。


根据《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成为证券公司股东应当遵守股权管理相关要求,依法合规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3年1月3日 


东方创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都证券)股东,通过股票质押协议向国都证券其他股东违规让渡表决权等股东权利,违反了《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改正违规质押行为,依法合规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3年1月3日  


重庆嘉鸿盛鑫商贸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都证券)股东,未如实向国都证券说明与国都证券其他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关系,违反了《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向国都证券说明你公司与国都证券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人关系,依法合规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3年1月3日  



当事人:中商银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中商银)


经查,北京证监局发现中商银存在以下行为: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对中商银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其应恪尽职守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北京证监局将择机对整改落实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3年1月9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刘佳音)



〔2022〕27号


当事人:刘佳音,女,1985年1月出生,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刘佳音内幕交易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翠微股份或公司)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刘佳音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9年10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淀国投)时任总经理刘某1、北京海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淀科技)时任总经理刘某2、翠微股份时任董事长匡某兴、北京海科融通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科融通)时任总经理孟某新等人召开会议初步讨论翠微股份收购海科融通项目方案。


2019年10月10日,海淀国投、海淀科技、翠微股份、海科融通等的相关人员召开会议,进一步讨论项目方案,并安排中介机构尽职调查、报名事宜。


2019年10月22日,海淀国投、海淀科技、翠微股份、海科融通等的相关人员召开初步方案汇报会。


2019年11月1日,海淀国投、海淀科技、翠微股份、海科融通等的相关人员召开会议,汇报项目方案,讨论方案关注事项与解决方案,安排整体时间进程。


2019年11月7日,海淀国投、海淀科技、翠微股份、海科融通等的相关人员进一步商定交易方案,讨论重要问题与解决方案,商讨申请停牌事项等。


2019年11月8日,海淀国投、海淀科技、翠微股份、海科融通等的相关人员召开中介机构协调会,讨论重要问题。同日,翠微股份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海科融通现有股东所持股权。


翠微股份拟收购海科融通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在公开前,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述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不晚于2019年10月8日形成,公开于2019年11月8日。


刘某3作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参加了上述2019年10月10日、11月1日召开的会议,为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晚于2019年10月10日知悉本案内幕信息。


二、刘佳音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翠微股份”


(一)刘佳音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刘某3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频繁联络


刘佳音系刘某3的前妻,二人虽已登记离婚,但共同抚养孩子,资金往来频繁,关系密切。内幕信息敏感期内,2019年10月8日至21日及10月23日至30日,二人每天都有通话联系,联络频繁。


(二)“刘某瑶”证券账户交易情况


“刘某瑶”证券账户2013年8月23日开立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珠市口大街证券营业部。


刘某瑶系刘佳音姑姑。2019年10月17日,刘佳音从本人银行账户取出现金50万元。10月18日,刘佳音将该50万元现金存入“刘某瑶”证券账户三方存管银行账户。10月22日,刘佳音操作“刘某瑶”证券账户银证转入511,254元。10月22日、23日、29日,刘佳音使用“刘某瑶”证券账户委托买入“翠微股份”,共计成交51,600股,成交金额339,672元,于2020年3月11日全部卖出,获利118,661.30元。


(三)“刘某瑶”证券账户交易特征


2018年10月16日至2019年10月21日,“刘某瑶”证券账户没有证券交易记录。2019年10月22日,“刘某瑶”证券账户突击转入大额资金,并于当日开始单一委托买入“翠微股份”,买入行为与内幕信息形成过程及与刘某3通话联系时间高度吻合,系该证券账户首次交易“翠微股份”,交易行为明显异常。刘佳音对此没有合理解释或正当信息来源。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证券账户开户及交易资料、证券交易所数据信息、银行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刘佳音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刘某3频繁联络,使用“刘某瑶”证券账户交易“翠微股份”,相关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明显异常且无合理解释或正当信息来源。刘佳音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当事人在听证和陈述申辩中提出:一是,认定刘佳音决策控制“刘某瑶”证券账户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刘某瑶”证券账户由刘某瑶本人决策控制,该账户内资金归属于刘某瑶,交易获利由刘某瑶享有。二是,本案未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三是,交易行为并无明显异常,与刘某3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及与刘某3的通话联系并不高度吻合。综上,当事人请求不予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综合账户资金流水、交易记录、账户登录及询问笔录等证据情况,足以认定刘佳音使用“刘某瑶”证券账户实施案涉交易行为。


第二,我局在本案中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不存在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的情形。


第三,“刘某瑶”证券账户存在闲置一年后重新起用、突击转入大额资金、涉案期间单一委托买入“翠微股份”、首次交易“翠微股份”等明显异常特征,相关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形成过程及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话联系时间高度吻合。


综上,我局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均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刘佳音违法所得118,661.30元,并处以355,983.90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2年12月30日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云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原文如下: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采取暂停新设资产管理产品3个月(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而新发行的产品除外,但不得新增投资,不限制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的行政监管措施。现将我局拟作出监督管理措施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以及你公司所享有的有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你公司于2017年3月设立并管理的‘太平洋证券宁静126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在期限匹配、估值方法上均不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按照规定不得新增规模,但你公司仍违规新增该产品规模。


以上事实有相关协议、资金流水等证据证明。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你公司采取暂停资产管理产品备案3个月(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而新发行的产品除外,但不得新增投资,不限制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的行政监管措施,同时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你公司的有关制度规定,作出处分相关责任人员的决定,按照你公司内部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经济处分与问责,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


对此,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证据作出正式的监督管理措施决定。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告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将《告知书回执》(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公司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落实相关决定。暂停资产管理产品备案事项不影响公司现有净值型产品正常运作,对公司收入和利润的影响极小。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当事人:金佳音,男,1984年9月出生,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营分公司时任投资经理,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事由:依据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证券从业人员金佳音违法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金佳音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金佳音涉案期间为证券从业人员


金佳音2011年取得证券从业资格,2017年3月7日入职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营分公司,入职时担任研究经理,2017年4月24日至今,担任投资经理,管理公司自营账户。


二、金佳音实际控制并使用王某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账户交易股票。


(一)账户开立情况。


王某为名下证券账户,2019年1月25日开立于招商证券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营业部,股东代码A420****35、025****054,资金账号588****934,三方存管账户为招商银行621483****091793。


(二)资金来源及去向。


王某为名下证券账户资金来源于金佳音和金佳音妻子徐某婧。具体情况如下:


2019年2月10日徐某婧名下银行账户向王某为三方存管银行卡转入5万元,2月11日转入王某为名下证券账户;2020年7月5日,金佳音名下银行账户向王某为三方存管银行卡转入7万元,7月6日转入王某为名下证券账户;2020年8月21日,徐某婧名下银行账户向王某为三方存管银行卡转入10万元,当天转入王某为名下证券账户;2021年2月1日,王某为三方存管银行卡现金存入约20万元,当天转入王某为名下证券账户19万元;2021年5月16日,王某为三方存管银行卡现金存入约28万元,随后陆续转入王某为名下证券账户28万元;2021年7月14日,徐某婧名下银行账户向王某为三方存管银行卡转入7000元,当天转入王某为名下证券账户。


(三)账户控制使用情况。


我会综合金佳音自认的手机号下单情况、相关当事人情况说明、银证转账流水等证据,认定2019年1月25日王某为招商证券账户开户以来,金佳音实际控制并使用王某为招商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交易,相关盈利归属于金佳音。


(四)认定期间股票交易及盈亏情况。


2019年2月12日至2021年12月29日(调查日),金佳音实际控制并使用王某为招商证券账户曾交易“和邦生物”等26只股票,合计买入股票5,604,226元,卖出股票6,263,543.58元,扣除税费后实际获利667,589.97元。


上述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交易记录、相关银行账户资料、相关单位提供的材料和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2019年1月25日王某为账户开户以来,金佳音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通过实际控制并使用王某为招商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的行为。


处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证监会没收金佳音违法所得667,589.97元,并对其处以667,589元罚款。



当事人:袁海深,男,1989年4月出生,时任安信证券东莞常平大道证券营业部客户经理,住址: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袁海深从业人员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申请,我会于2022年6月28日举行听证会,听取了袁海深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袁海深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袁海深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的情况


袁海深在涉案期间系安信证券公司员工,先后在安信证券东莞樟木头证券营业部和常平大道证券营业部工作,属于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


二、袁海深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


2017年7月14日至2021年5月25日,袁海深使用“袁某琼”安信证券普通账户交易“友邦吊顶”“北方股份”等49只股票,交易金额56,282,191.23元,盈利850,382.10元。


2021年1月19日至2021年5月25日,袁海深使用“袁某琼”安信证券信用账户交易“玲珑轮胎”“友邦吊顶”等6只股票,交易金额62,931,901.93元,亏损110,124.92元。


2020年4月3日至2020年6月10日,袁海深使用“白某友”恒泰证券账户交易“友邦吊顶”“哈森股份”等13只股票,交易金额47,070,991.72元,盈利705,383.81元。


2020年6月10日至2020年11月9日,袁海深使用“孙某平”东方财富证券账户交易“友邦吊顶”“标准股份”等14只股票,交易金额83,281,314.06元,盈利3,110,222.43元。


2020年11月9日至2021年4月6日,袁海深使用“孙某平”恒泰证券账户交易“哈森股份”“友邦吊顶”等11只股票,交易金额44,102,562.04元,亏损46,202.32元。


综上,2017年7月至2021年5月期间,袁海深使用“袁某琼”安信证券普通账户等五个证券账户违规持有、买卖“友邦吊顶”“哈森股份”等49只股票,总交易金额293,668,961元,共计盈利4,509,661.10元。


三、袁海深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2017年5月至2020年10月,袁海深私下接受杨某伟的委托,使用“杨某伟”安信证券账户交易“秦港股份”“鲁西化工”等47只股票,先后获得杨某伟支付的报酬共计166,198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资料、交易数据、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袁海深作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使用“袁某琼”安信证券普通账户等五个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违法行为;私下接受杨某伟委托买卖证券,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所述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违法行为。


在听证过程中,袁海深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一是法律适用依据不当。事先告知书适用《证券法》违背“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二是相关账户由袁海深控制并使用的证据不足。(1)部分被询问人的口径前后不一,对细节未详细说明,部分被询问人的笔录无法证明袁海深与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两个违法行为之间的关联性。(2)手机号码方面,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案涉证券账户下单时所使用的手机号码,无法直接锁定案涉证券账户的实际操作人为何人。根据证券账户注册时的手机号码来判定,也无法得知该系列账户的实际操作人是袁海深。(3)银行流水方面,相关转账交易均未有交易详情记载或款项支付说明,询问笔录也无法对应到每一笔流水,不能仅凭银行流水和第三人的自述作为违法行为定性的依据。三是认定袁海深获得杨某伟的报酬共计166,198元的证据不足。


经复核,我会认为:


一是本案的法律适用无误。袁海深实施从业人员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行为的时间为2017年7月至2021年5月,实施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行为的时间为2017年5月至2020年10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法,我会适用《证券法》进行处罚,符合法律适用的基本原理和司法、执法实践的一贯做法,并无不妥。


二是相关证据足以证明涉案证券账户由袁海深控制使用。(1)询问笔录方面。本案认定相关账户由袁海深控制使用,系结合多人询问笔录,根据账户交易情况、设备关联情况、资金流转情况、银行账户资金流水等多方面证据综合认定。定案证据均查证属实,并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相反证据能够得到排除,足以认定本案事实。(2)手机号码方面。证券公司提供的有关手机号码记录的说明、无回访记录的说明,不影响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相关账户情况、询问笔录、通话记录等在案证据足以证明,袁海深在涉案期间使用相关手机号。(3)银行流水方面。相关转账交易未有交易详情记载或款项支付说明以及询问笔录无法与银行流水一一对应,并不影响本案账户控制关系的认定。相关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资料、交易数据、相关人员笔录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袁海深涉案期间控制使用涉案账户。


三是杨某伟询问笔录以及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杨某伟先后向袁海深支付报酬共计166,198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综上,我会对袁海深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袁海深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没收袁海深违法所得4,509,661.10元,并处以5,000,000元罚款;


二、对袁海深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袁海深违法所得166,198元,并处以498,594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违法事实,合计对袁海深没收违法所得4,675,859.10元,并处以5,498,594元的罚款。



当事人:袁海深,男,1989年4月出生,时任安信证券东莞常平大道证券营业部客户经理,住址: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袁海深从业人员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申请,我会于2022年6月28日举行听证会,听取了袁海深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袁海深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袁海深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的情况


袁海深在涉案期间系安信证券公司员工,先后在安信证券东莞樟木头证券营业部和常平大道证券营业部工作,属于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


二、袁海深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


2017年7月14日至2021年5月25日,袁海深使用“袁某琼”安信证券普通账户交易“友邦吊顶”“北方股份”等49只股票,交易金额56,282,191.23元,盈利850,382.10元。


2021年1月19日至2021年5月25日,袁海深使用“袁某琼”安信证券信用账户交易“玲珑轮胎”“友邦吊顶”等6只股票,交易金额62,931,901.93元,亏损110,124.92元。


2020年4月3日至2020年6月10日,袁海深使用“白某友”恒泰证券账户交易“友邦吊顶”“哈森股份”等13只股票,交易金额47,070,991.72元,盈利705,383.81元。


2020年6月10日至2020年11月9日,袁海深使用“孙某平”东方财富证券账户交易“友邦吊顶”“标准股份”等14只股票,交易金额83,281,314.06元,盈利3,110,222.43元。


2020年11月9日至2021年4月6日,袁海深使用“孙某平”恒泰证券账户交易“哈森股份”“友邦吊顶”等11只股票,交易金额44,102,562.04元,亏损46,202.32元。


综上,2017年7月至2021年5月期间,袁海深使用“袁某琼”安信证券普通账户等五个证券账户违规持有、买卖“友邦吊顶”“哈森股份”等49只股票,总交易金额293,668,961元,共计盈利4,509,661.10元。


三、袁海深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2017年5月至2020年10月,袁海深私下接受杨某伟的委托,使用“杨某伟”安信证券账户交易“秦港股份”“鲁西化工”等47只股票,先后获得杨某伟支付的报酬共计166,198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资料、交易数据、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袁海深作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使用“袁某琼”安信证券普通账户等五个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违法行为;私下接受杨某伟委托买卖证券,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所述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违法行为。


在听证过程中,袁海深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一是法律适用依据不当。事先告知书适用《证券法》违背“法不溯及既往”原则。适用《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以下简称《禁入规定》)作出“3年市场禁入”决定属于无依据处罚。二是相关账户由袁海深控制并使用的证据不足。(1)部分被询问人的口径前后不一,对细节未详细说明,部分被询问人的笔录无法证明袁海深与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两个违法行为之间的关联性。(2)手机号码方面,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案涉证券账户下单时所使用的手机号码,无法直接锁定案涉证券账户的实际操作人为何人。根据证券账户注册时的手机号码来判定,也无法得知该系列账户的实际操作人是袁海深。(3)银行流水方面,相关转账交易均未有交易详情记载或款项支付说明,询问笔录也无法对应到每一笔流水,不能仅凭银行流水和第三人的自述作为违法行为定性的依据。三是认定袁海深获得杨某伟的报酬共计166,198元的证据不足。


经复核,我会认为:


一是本案的法律适用无误。袁海深实施从业人员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行为的时间为2017年7月至2021年5月,实施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行为的时间为2017年5月至2020年10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法,我会适用新《证券法》进行处罚,符合法律适用的基本原理和司法、执法实践的一贯做法,并无不妥。袁海深涉案期间系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属于《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从业人员”,依照《禁入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对袁海深采取3年市场禁入措施,于法有据。


二是相关证据足以证明涉案证券账户由袁海深控制使用。(1)询问笔录方面。本案认定相关账户由袁海深控制使用,系结合多人询问笔录,根据账户交易情况、设备关联情况、资金流转情况、银行账户资金流水等多方面证据综合认定。定案证据均查证属实,并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相反证据能够得到排除,足以认定本案事实。(2)手机号码方面。证券公司提供的有关手机号码记录的说明、无回访记录的说明,不影响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相关账户情况、询问笔录、通话记录等在案证据足以证明,袁海深在涉案期间使用相关手机号。(3)银行流水方面。相关转账交易未有交易详情记载或款项支付说明以及询问笔录无法与银行流水一一对应,并不影响本案账户控制关系的认定。相关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资料、交易数据、相关人员笔录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袁海深涉案期间控制使用涉案账户。


三是杨某伟询问笔录以及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杨某伟先后向袁海深支付报酬共计166,198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综上,我会对袁海深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当事人袁海深作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存在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和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袁海深采取3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网)2016年非公开发行并上市(以下简称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22层。


杨丽君,女,1981年10月出生,乐视网非公开发行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王鑫,女,1982年5月出生,乐视网非公开发行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住址:北京市东城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中德证券在乐视网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业务中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王鑫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我会于2022年4月11日召开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中德证券的违法事实如下:


一、乐视网2016年非公开发行及违法情况


2015年5月26日,乐视网公告申请非公开发行。2016年6月2日,乐视网公告收到我会批复文件。8月8日,非公开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乐视网向四名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新股10,664.30万股,募集资金47.99亿元。


经我会另案查明,乐视网2007年至2016年连续十年虚增业绩,其中涉及非公开发行申报文件财务数据期间为2012年至2014年及2015年1月至6月。2012年至2014年乐视网分别虚增收入8,965.33万元、19,998.17万元和35,194.19万元,虚增利润8,445.10万元、19,339.69万元和34,270.38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7.04%、78.49%和470.11%。


二、中德证券非公开发行保荐业务情况


中德证券分别于2015年6月12日和9月1日出具《发行保荐书》申报稿和最终稿,签字保荐代表人为杨丽君和王鑫,保荐业务收入5,660,377元。


三、中德证券未勤勉尽责


中德证券出具的历次《发行保荐书》均表示,乐视网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并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一)未完整获取或编制前十大客户销售情况


中德证券未按规定完整获取或编制审计期间乐视网第六大到第十大客户的有关情况,且在前五大客户统计中遗漏2013年第四大销售客户--北京航美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美影视)。据我会另案查明,2013年乐视网通过航美影视虚增利润5,706.91万元。


(二)未对业务发生的真实性进行有效核查


1.针对乐视网2012年前十大客户,中德证券未调取任何销售合同/广告订单、销售发票、银行进账单等资料,也未对期后回款情况进行核查。据我会另案查明,乐视网2012年前十大客户中有3家客户(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环宇移通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绩鼎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涉及虚假业务,乐视网上述绝大部分虚假业务收入会计凭证后未附销售合同、发票等原始凭证,乐视网也不能另行提供。上述虚假业务客户虚增利润金额占2012年披露利润总额的27.17%。


2.针对乐视网2013年前十大客户,中德证券仅调取了4家客户的合同或广告订单,其余6家未调取,其中2家系虚假业务客户。在已调取的4家中,未按规定调取相关的销货发票、银行进账单,或证明业务真实发生的广告监测报告等材料,也未对期后回款情况进行核查。据我会另案查明,乐视网2013年前十大客户中有2家(航美影视、北京春秋天成广告有限公司)涉及虚假业务,乐视网上述绝大部分虚假业务收入会计凭证后未附相关合同、发票等原始凭证,绝大部分资料乐视网也不能另行提供。上述虚假业务客户虚增利润金额占2013年披露利润总额的39.67%。


3.针对乐视网2014年前十大客户,中德证券调取了其中8家客户的业务合同,其余2家未调取。在已调取合同的8家中,有4家仅是框架合同,未调取任何正式合同/订单、发票等其他证明框架合同实际执行的证据。此外,中德证券也未对期后回款情况进行核查。


4.乐视网2015年半年报显示,2015年上半年营业收入较去年同期增长51.79%,主要系广告业务及子公司超级电视热销所致。在2015年半年报财务报表未经审计的情况下,中德证券获取了2015年上半年4家广告客户的合同或订单及部分广告排期表,平均合同金额仅约为560万元。据我会另案查明,乐视网在2015年上半年确认奥凯航空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等5家虚假广告业务收入,其金额均远大于中德证券上述核查的广告客户金额。对于乐视网2015年上半年营业收入显著增加且主要为广告业务收入的情况下,中德证券仅调取4名广告客户合同或订单,且金额明显较小,未充分、审慎核查广告业务的真实性。


中德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第二十二条关于“获取或编制发行人报告期对主要客户(至少前10名)的销售额占年度销售总额的比例及回款情况,是否过分依赖某一客户(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的销售客户,应合并计算销售额);分析其主要客户的回款情况,是否存在以实物抵债的现象。对大客户,需追查销货合同、销货发票、产品出库单、银行进账单,或用函证的方法确定销售业务发生的真实性;与前述客户存在长期合同的,应取得相关合同,分析长期合同的交易条款及对发行人销售的影响。如果存在会计期末销售收入异常增长的情况,需追查相关收入确认凭证,判断是否属于虚开发票、虚增收入的情形”之规定;违反《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8号)第三十条“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无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专业意见支持的内容,保荐机构应当获取充分的尽职调查证据,在对各种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并有充分理由确信所作的判断与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关于“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保荐机构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所述情形。乐视网非公开发行签字保荐代表人杨丽君、王鑫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以上事实,有相关发行申请文件、中德证券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当事人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情况说明、乐视网虚构业务的相关证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听证会上,申辩人王鑫提出如下意见:


1.申辩人在保荐工作中已按照规定获取或编制审计期间乐视网第六大到第十大客户的有关情况。在尽职调查期间,保荐机构取得了乐视网2012年至2014年历年前十大客户情况,有相关尽职调查清单和底稿文件为证。


2.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2013年前五大客户中遗漏第四大销售客户航美影视与事实不符。因乐视网将航美影视的业务收入刻意分拆为四个主体分别记录,保荐机构无法通过正常核查关注到相关交易。


3.申辩人已对业务真实性进行了有效核查。一是对于2013年前十大客户中的北京春秋天成广告有限公司,项目组在现场查阅了合同、订单,并复核了会计师询证函回函和应收账款科目余额表;二是对主要客户的回款情况进行了有效核查。乐视网2013年末、2014年末一年以内应收账款占比分别为96.29%、90.59%,均为90%以上,说明乐视网2012年、2013年主要客户应收账款回款良好。对于2014年主要客户回款情况,项目组进行了分析性核查和期后回款测试。主要证据见中德证券《业务管理与质量控制部再融资现场检查报告》、电子底稿中的科目余额表、回款进账单、主要客户回款情况表等;三是2015年上半年抽查的广告订单和排期表虽然加总金额较小,但均属于报告期内重要广告客户订单,同时取得了主要广告客户回款进账单。


4.对申辩人的行政处罚已过处罚时效。本案涉嫌违法行为终了时间应为非公开发行获得无条件审核通过(2015年9月23日)的时间。


5.申辩人未全过程参与乐视网项目的尽职调查工作。乐视网非公开发行项目主要尽调工作由保荐人杨丽君负责,申辩人系在非公开发行首次申报前十天(2014年8月14日)才参加集中尽调工作。事先告知书中涉及对乐视网2012年、2013年业务以及2014年上半年业务的核查工作在申辩人进场之前已完成。结合上述关于申辩人的勤勉尽责情况,目前拟作出处罚明显过重。


经复核,我会认为:


1.关于当事人所述已按照规定获取或编制审计期间乐视网第六大到第十大客户的相关情况。保荐工作底稿显示,中德证券获取了2013年、2014年前十大客户名单,但未获取或编制2012年、2015年上半年第六大到第十大客户销售情况。我会关于“未完整获取或编制前十大客户销售情况”的表述并无不当。


2.关于航美影视是否应纳入核查范围。经核实,中德证券工作底稿中《2013年度收入排名》表格中的“应收账款”表单,在北京航美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一行右侧之外,分别列示了北京航美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深圳航空媒体有限公司、北京航空数码有限公司三家公司的合同金额、收入金额及合同编号等信息,且列示三家公司的应收账款合计金额6049.32万元,收入金额合计5706.91万元。上述合计金额分别与乐视网财务账簿记载的对航美影视的应收账款及收入金额一致。上述底稿显示项目组应当已关注到航美影视涉及多家公司收入合并计算的情况,但仍未将其正确列示为前十大客户。此外,保荐人从会计师处获取了航美影视2014年询证函,应收账款余额3085.15万元,而保荐人从乐视网获取的收入排名表格显示,2013年航美影视收入2187.65万元,2014年收入为0。保荐人未能对上述数据进行审慎核查,发现其中矛盾之处。


3.关于中德证券是否对业务真实性进行了有效核查。首先,中德证券未取得虚假客户北京春秋天成广告有限公司的合同、订单、回款等证明业务真实的证据。底稿中仅取得审计机构询证函回函,不能替代保荐人的核查工作。其次,中德证券对应收账款的分析不能替代对大客户回款情况的核查,且2012年、2013年中德证券也未调取证明业务真实性的销售合同/订单、销售发票等资料。对于当事人所述2014年客户回款情况,工作底稿中的回款进账单多数并非乐视网前十大客户的回款情况,当事人列示的其他证据不能证明其对回款情况进行了核查。第三,合同金额、收入金额是界定重要广告客户的主要依据。乐视网在2015年上半年确认多笔大额广告业务收入,均大于中德证券查阅的广告合同金额。在2015年半年报未经审计,且乐视网2015年上半年营业收入较去年同期增长较大,且主要系广告业务的情形下,当事人将金额明显较小的合同作为重要广告客户合同进行核查,难以证明其对广告业务的真实性获得了充分的核查证据。


4.关于本案的处罚时效。获得发审会通过不等于保荐行为终了。乐视网非公开发行项目直至2016年5月19日才获得我会发行核准批复,此后保荐人还需继续开展发行、上市和上市后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故本案未过处罚时效。


5.关于对申辩人量罚幅度问题。虽然申辩人加入项目组的时间在首次集中尽职调查接近完成之时,但申辩人负责内部文件统稿和全套申报材料复核。此后针对2014年年报、2015年半年报申报文件更新的第二轮尽调,其在现场工作。保荐代表人的履职行为系针对整个项目而言,保荐代表人在保荐文件上签字,即表明其认为其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履行了相应的保荐职责,应当对整个保荐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承担责任。保荐代表人之间的分工情况,不是保荐人行政违法责任主要的考虑因素。结合本案违法情节,对申辩人的处罚已经体现了过罚相当。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5,660,377元,并处以11,320,754元罚款;


二、对杨丽君、王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十五万元罚款。



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原党委书记、局长冯鹤年被开除党籍


日期:2023-01-06     来源:证监会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证监会纪检监察组、山东省纪委监委消息:日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证监会纪检监察组与山东省潍坊市纪委监委对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原党委书记、局长冯鹤年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冯鹤年完全丧失理想信念,在职时积极谋划“出路”,离职后持续利用原职务身份价值大肆敛财,是政商“旋转门”腐败的典型。毫无政治意识,私自携带有严重政治问题的书刊入境,对党不忠诚不老实,隐匿赃款,对抗组织审查;长期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多次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违规收受礼金、高档礼品和大量茅台酒;违反廉洁纪律,违规买卖股票、投资股权获取巨额收益,违反离职回避规定从事证券业务,违规收受他人赠送的财物;违反工作纪律,私自留存涉密资料。毫无纪法底线,利用原职务身份影响干扰发行审核工作,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以借为名收受管理服务对象贿赂,大小通吃、来者不拒、贪婪无度,数额特别巨大。


冯鹤年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甚至在党的十九大后仍不知止、变本加厉,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党委研究,决定给予冯鹤年开除党籍处分,抄告其所在党组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经山东省潍坊市纪委监委研究,将冯鹤年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冯鹤年简历


冯鹤年,男,汉族,1962年3月生,江苏宝应人,1985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4年7月参加工作,1997年5月调入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工作,硕士研究生学历。


1997年7月至2006年8月,历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部副处长、处长、副主任;


2006年8月至2012年7月,历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副主任、主任;


2012年7月至2013年12月,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发行监管部主任;


2013年12月至2015年7月,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党委书记、局长;


2015年9月至2022年6月,任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其间2016年12月起任董事长)。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证监会纪检监察组、山东省纪委监委)


贵州证监局2022年证券监管执法综述


日期:2023-01-05


2022年,贵州证监局认真贯彻证监会党委各项工作部署,始终坚持“四个敬畏、一个合力”监管理念,紧紧围绕“强监管、防风险、促发展”工作思路,认真落实中办、国办《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坚持“零容忍”方针,保持从严监管态势,全年对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债券发行人、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证券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市场参与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采取19件行政监管措施,对2名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罚没款合计56万余元,对3起案件14名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罚没款执行,执行金额超300万元,并将涉嫌犯罪行为移交公安机关。此外,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及时移送相关线索,将2条涉嫌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办,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力震慑。及时高效、坚强有力地监管执法,有力维护了资本市场秩序,净化了资本市场生态,保护了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持续助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一、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市场主体规范运作


贵州证监局始终坚持“监管姓监”,以提升市场主体规范运作水平为统领,将“严”字贯穿监管工作全过程,切实加强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依法严肃处理辖区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对上市公司在资金占用、募集资金使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违规行为及时“亮剑”,对2家上市公司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追究公司责任的同时,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关键少数”同步追责,对3名责任人员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督促“关键少数”勤勉尽责。针对上市公司大股东业绩补偿承诺超期未履行,保持高度警惕,及时查处并充分释法说理,督促整改并切实增强合规意识。针对大股东及一致行动人、董监高及近亲属短线交易等违规行为,加强日常监测,坚持“露头就打”,对4名责任人员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此外,贵州证监局还针对2家挂牌公司、2家公司债发行人未及时披露定期报告等违规行为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压实信息披露责任,督导市场主体遵守资本市场法律法规,牢记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法律要求。


二、整治辖区市场机构违规乱象,营造合规行业文化


贵州证监局始终坚持强监管、严执法,全年开展现场检查45家次,针对辖区市场机构逾越监管底线、触碰法律“红线”的行为果断出手,迅速采取措施,用足用好监管手段,督促辖区市场机构坚守合规审慎经营底线,努力营造辖区合规行业文化。对辖区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贯彻“双罚”原则,对3家机构及5名责任人员依法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对证券公司出现的自营业务、逆回购业务未能审慎把控风险、风险控制指标超过监管标准等违规问题,迅速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并同步对时任分管领导、相关从业人员予以追责,加强全链条监管问责。对从业人员出现的未取得投顾资格从业担任投资顾问助理、将员工开户二维码交由他人协助开户、承诺承担投资损失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责、重拳出击,及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增强监管威慑力,切实提升从业人员合规守法意识。此外,为强化私募基金的风险监测,贵州证监局还推动搭建覆盖全省的私募基金综合研判会商机制,并在去年100%全覆盖检查基础上继续开展“回头看”检查,有效防范辖区私募基金违法风险。对检查发现问题,坚持打早打小,加大监管力度;对日常监管发现的1起私募机构涉嫌非法集资线索,保持高压态势,及时移送相关单位并推动立即开展行政立案调查,有效强化私募机构合规经营意识,促进辖区私募行业规范运作水平进一步提升,推动形成辖区崇法守信的良好市场生态。


三、强化中介机构监管,督促“看门人”作用充分发挥


中介机构归位尽责是防范证券欺诈造假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基础,是深化资本市场改革、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贵州证监局坚决贯彻落实证监会有关工作部署,加强中介机构监管,督促中介机构提升执业质量,促进中介机构真正发挥“看门人”功能,为深入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夯实基础。在审计监管方面,扎实推进定期报告审计监管工作,尽早发现并防范相关风险,充分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年报披露前,及时约谈15家公司年审会计师,对2家公司年报审计机构下发审计风险提示函,对3家公司开展审中督导、提示审计风险;年报披露后,以风险和问题为导向,对3家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项目开展现场检查,强化审计机构执业监管。在受托、保荐方面,加大现场检查力度,督导受托管理人、保荐机构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充分发挥作用。延伸检查4家受托管理人,督促其严格履行受托管理职责;针对1家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过程中未尽到勤勉尽责义务,及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提醒其履行把关作用。在评估监管方面,对2家评估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及时约谈风险较高评估项目的评估机构,督导其提升执业质量。


四、适用新法打击内幕交易,维护市场公平交易秩序


内幕交易严重破坏资本市场公平交易秩序,损害投资者信心,直接危害广大中小投资者权益。新《证券法》提高了内幕交易行为的违法成本,加大了惩治力度,对于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罚款金额提高到50万至500万元。贵州证监局密切关注内幕交易行为,坚决依法从严查处,今年查处内幕交易案件1起,从立案调查违法线索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用时4个月,做到快查快处,迅速打击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该案中,当事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知悉内幕信息并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贵州证监局适用新《证券法》对当事人予以处罚,没收违法所得6万余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警示市场各交易主体提高认识,遵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老鼠仓”等违规交易禁令,切实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


五、联合打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净化资本市场环境


打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对于维护市场秩序,防止金融风险积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贵州证监局历来重视与地方金融监管局、司法机关等部门的联动协作,不断巩固执法合力,加强对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打击力度,持续优化辖区资本市场发展的生态环境。今年来,贵州证监局积极推动构建资本市场综合监管体系,已与3个市(州)签署合作备忘录,加强执法合作和信息共享。累计31次为全省各级公、检、法机关办理证券期货案件提供咨询,9次为公安机关调取非法证券活动证据材料提供协助,配合公安机关查办2起涉嫌场外股票配资或非法期货活动的案件,核查5条涉及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线索并将部分线索成功移送公安机关侦办,开创了联动地方政府共同打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新局面。同时,积极广泛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防非宣传,提升社会公众对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防范意识和辨别能力。


下一步,贵州证监局将继续深入贯彻“零容忍”方针,持续提升监管执法能力水平,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强化科技执法、稽查协作和行刑衔接,促进监管执法质效有力提升,全力构建辖区资本市场良好生态,为推进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促进资本市场更好服务实体经济作出更大贡献。



当事人:罗汇,男,1985年3月出生,住址:上海市虹口区。


事由: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罗汇违法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罗汇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罗汇证券公司从业情况。


2012年7月至2019年7月期间,罗汇先后任职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罗汇使用“骆某华”、“蒋某雯”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


(一)证券账户基本情况及资金情况。


骆某华是罗汇的母亲。“骆某华”证券账户,2018年3月20日开立于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团结路第一证券营业部,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25****860和深圳股东账户017****108,资金账号540******609,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中信银行6217********0558,交易资金全部由罗汇转入,2019年4月26日,该证券账户注销。


蒋某雯是罗汇的配偶。“蒋某雯”证券账户,2011年10月22日开立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威海路证券营业部(后更名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涛路证券营业部),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38****311和深圳股东账户015****536,资金账号033**********893,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交通银行6222***********3216,交易资金来源于罗汇、蒋某雯,2019年6月6日,该证券账户注销。


(二)“骆某华”、“蒋某雯”证券账户操作情况。


罗汇控制使用“骆某华”证券账户。“骆某华”证券账户的下单设备唯一,均由IMEI码为86***********33的设备作出。“骆某华”证券账户登录、下单IP地址涉及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江西、浙江等多地,与罗汇同期出差地点高度趋同。


罗汇使用手机号码158*****408、MAC地址为7C********41、3C********6C的设备操作使用“蒋某雯”证券账户。158*****408为罗汇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时报备的手机号码,罗汇承认该手机号码由其实际使用。手机号码158*****408登录“蒋某雯”证券账户的IP地址涉及江苏、上海、北京、湖南、广东、四川等地,与罗汇同期出差地点高度趋同。MAC地址为7C********41、3C********6C的设备与手机号码158*****408登录“蒋某雯”证券账户的IP地址交叉重合。


经查,罗汇使用“骆某华”证券账户的期间为2018年8月9日至2019年4月19日,使用“蒋某雯”证券账户的期间为2012年7月2日至2017年4月10日。


三、罗汇使用“骆某华”、“蒋某雯”证券账户的交易及盈亏情况


涉案期间,罗汇使用“骆某华”证券账户交易股票,成交金额1,243,734元,累计盈利19,583.67元;使用“蒋某雯”证券账户交易股票,成交金额35,066,995.62元,累计亏损72,501.43元。罗汇操作上述证券账户合计总成交金额36,310,729.62元,亏损52,917.76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劳动合同、涉案证券账户开户资料、涉案证券账户交易资料、银行账户资料、出差行程记录、微信注册及登录数据、询问笔录、情况说明、交易所盈利计算结果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深圳证监局认为,罗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处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对罗汇处以6万元罚款。



当事人:肖杨顼,男,1981年8月出生,住址:昆明市西山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云南证监局对证券公司从业人员肖杨顼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肖杨顼的要求于2022年12月9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肖杨顼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肖杨顼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肖杨顼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


肖杨顼2007年9月至2017年11月就职于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证券营业部,先后担任客户经理、投资顾问;2017年12月至2020年8月就职于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证券),先后担任太平洋证券昆明西园路证券营业部和太平洋证券昆明湖畔之梦证券营业部负责人。


二、肖杨顼私下接受客户李某、王某委托买卖证券


李某2009年8月21日开立普通资金账户190****75,下挂上海证券账户A23****440和深圳证券账户008****445,三方存管开户银行为建设银行,2009年9月23日,三方存管银行由建设银行变更为招商银行,账户号524011*******999,2014年9月11日开立信用资金账户198****36,下挂上海证券账户E02****701和深圳证券账户060****917,三方存管银行与普通户一致。肖杨顼在证券公司从业期间私下接受客户李某委托买卖证券,2015年6月1日至2019年8月14日使用李某名下证券账户买卖多只证券,累计交易总金额51,463,366.03元,肖杨顼未取得违法所得。


业某璇2014年9月5日开立信用资金账户198****28,下挂上海证券账户E02****677和深圳证券账户060****766,三方存管开户银行为招商银行,账户号410062*******668,业某璇账户由王某使用。肖杨顼在证券公司从业期间私下接受客户王某委托买卖证券,2014年9月5日至2020年8月19日使用业某璇名下证券账户买卖多只证券,累计交易总金额59,887,433.5元,肖杨顼未取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劳动合同、证券账户资料、账户交易流水等证据予以证实。


云南证监局认为,肖杨顼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所述情形。


肖杨顼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及申辩材料中提出:一是立案后未及时告知;二是接受李某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已过行政处罚时效;三是部分证据合法性存疑;四是接受李某委托买卖证券的时间区间、交易操作人、交易的计算方法标准等事实认定不清。


云南证监局认为:其一,云南证监局立案后给当事人送达《立案通知书》符合相关规定;其二,当事人肖杨顼私下接受客户李某和王某委托买卖证券的违法行为有连续状态,在2020年8月仍存在私下接受王某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其行为未过行政处罚时效;其三,云南证监局收集的相关证据符合法律规定;其四,相关询问笔录、账户交易流水等证据证实肖杨顼私下接受李某委托买卖证券事实清楚,交易的计算方法标准清晰。


综上,云南证监局对肖杨顼及其代理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肖杨顼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云南证监局决定:对肖杨顼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北京辖区涉嫌场外配资机构名单


1


北京宝袋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大鲁店北路26号1层137


场外配资


2


北京融金汇银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3号楼21层1单元112502


场外配资


3


北京络奇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州区潞苑南大街甲560号B区102-B52


场外配资


4


北京汇泽至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https://beijing.baixing.com/licaifuwu/a2582269854.html?from=regular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6号1号楼1层105


场外配资


5


赚配网(主办单位名称为陈苗苗)


qgpeizi.cn



场外配资


近期,北京证监局发现下列涉嫌场外配资机构及平台存在极高风险,相关机构均不属我局监管对象,请广大投资者提高警惕,远离非法证券活动,避免财产损失。



云南辖区不具备合法证券期货经营业务资质的机构名单


根据近期投资者咨询情况,经核实,下列机构未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或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


序号


机构名称


微信公众号


网址


1


云南吕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爱上交易小课堂


www.ynlzjr.com


云南证监局郑重提醒:


根据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1998〕247号)和《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如发现非法证券期货机构涉嫌诈骗、构成犯罪的,投资者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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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协有诚信信息的证券类私募(>100亿)

中基协有诚信信息的证券类私募(50-100亿)

中基协近期注销私募名单(协会注销)

编号管理人名称注销时间注销类型

1深圳中和阳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12/30协会注销

2深圳市前海流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12/30协会注销

3厦门时位长信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12/30协会注销

4厦门派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12/30协会注销

5哈尔滨德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2022/12/30协会注销

6深圳市天力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22/12/30协会注销

7福建众拓共赢投资有限公司2022/12/30协会注销

8上海众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12/30协会注销

9北京嘉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12/30协会注销

10添鑫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12/30协会注销

11天津天信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12/30协会注销

12滁州创驰天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12/9协会注销

13数巫(海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12/9协会注销

14上海宇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12/9协会注销

15苏州紫辉乾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12/9协会注销

16上海富盎得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12/9协会注销

17广东富利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12/9协会注销

18深圳前海巨漳资本管理有限公司2022/12/9协会注销

19深圳三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12/9协会注销

20吉林省枫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2022/12/9协会注销

21江苏惠鸿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12/9协会注销

22深圳前海泰富汇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12/9协会注销

23青岛千泓睿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12/9协会注销

24上海维彤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12/9协会注销

25湖北新海天投资有限公司2022/12/9协会注销

26河北卓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12/9协会注销

27广州财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12/9协会注销

28厦门倍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12/9协会注销

29深圳前海利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12/9协会注销

30武汉启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12/9协会注销

31浙江泫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12/9协会注销

32河北焱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12/9协会注销

33上海永投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12/9协会注销

34重庆正银广惠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12/9协会注销

35湖北华江知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12/9协会注销

36重庆曲速无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12/9协会注销

37华江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12/9协会注销

38浙江五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12/9协会注销

39华巍汇银(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11/25协会注销

40深圳金中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22/11/25协会注销

41深圳德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11/25协会注销

42上海德见昭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2022/11/25协会注销

43成都华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11/25协会注销

44深圳前海泽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11/25协会注销

45四川能投文化旅游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11/25协会注销

46深圳前海海润国际并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11/25协会注销

47广州奥园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11/25协会注销

48骑士道和(喀什)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22/11/18协会注销

49深圳市汇鑫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11/18协会注销

50深圳市前海成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11/18协会注销

51深圳市前海昭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11/18协会注销

52金达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2022/11/18协会注销

53深圳市鑫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11/18协会注销

54深圳前海中科乐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11/18协会注销

55深圳市前海鹏兴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11/18协会注销

56深圳中圳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11/18协会注销

57深圳市美信诺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11/18协会注销

58深圳前海中恒信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11/18协会注销

59深圳中腾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11/18协会注销

60深圳东方荣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2022/11/18协会注销

61深圳前海春雷普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11/18协会注销

62深圳市前海钱程在线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11/18协会注销

63新疆硕源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2022/11/18协会注销

64深圳市吉石资本管理有限公司2022/11/18协会注销

65新疆国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11/18协会注销

66中翰亚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11/18协会注销

67深圳前海晟世金鸿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11/18协会注销

68深圳市前海华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11/18协会注销

69深圳前海中贸恒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11/18协会注销

70深圳一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11/18协会注销

71中盈盛(深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11/18协会注销

72深圳保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11/18协会注销

73深圳市华岸春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11/18协会注销

74赛伯乐绿科智融(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11/11协会注销

75拉萨弘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11/11协会注销

76深圳汉富灏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11/11协会注销

77上海彧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11/11协会注销

78深圳市博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11/11协会注销

79深圳市森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11/11协会注销

80上海雷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11/11协会注销

81杭州锦泉世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11/11协会注销

82上海米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11/11协会注销

83深圳市兆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2022/11/11协会注销

84深圳前海经纬融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11/11协会注销

85新动力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2022/11/11协会注销

86成都市亿润中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11/11协会注销

87山东滨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11/11协会注销

88中联华创投资(大连)有限公司2022/11/11协会注销

89汉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11/11协会注销

90黑龙江富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11/11协会注销

91武汉每天不一样投资有限公司2022/11/11协会注销

92高道资本管理有限公司2022/11/11协会注销

93烟台安邦投资有限公司2022/11/11协会注销

94上海普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11/11协会注销

95深圳市华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11/11协会注销

96广州基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11/11协会注销

97北京中汇赛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2022/11/11协会注销

98杭州中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11/11协会注销

99龙树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2/11/11协会注销

100上海禄象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2022/11/11协会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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