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处罚动态 | 内幕交易汇总(2023.02.20)
监管处罚动态-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2023.02.04-2023.02.20)
本文是券业行家『监管动态』系列20230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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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各地证监局监管处罚
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系列
(2023.01.30-2023.02.20)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永贤、陈宪生、孙磊、徐骏)
〔2022〕61号
当事人:林永贤,男,1961年6月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时任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昇兴股份)董事长,住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
陈宪生,男,1991年2月出生,时为福建省宽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宽客投资)实际控制人,住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
孙磊,男,1983年6月出生,住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徐骏,男,1989年12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林永贤、陈宪生、孙磊、徐骏操纵“昇兴股份”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徐骏进行了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林永贤、陈宪生、孙磊、徐骏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9年,徐骏撮合陈宪生、孙磊与昇兴股份董事长林永贤合作,开展昇兴股份“市值管理”。由林永贤安排初始资金,通过他人以委托理财的名义向陈宪生转款2,000万元,再由陈宪生与孙磊利用相关账户进行配资,在2019年12月10日至2020年3月25日(以下简称操纵期间)用于二级市场交易“昇兴股份”,影响“昇兴股份”交易价量。徐骏居中传递林永贤资金划转情况、对“昇兴股份”股价的要求,以及陈宪生、孙磊的资金需求,并参与商议“昇兴股份”建仓及护盘等具体操作意见。
一、控制使用账户情况
根据宽客投资“MOM”分仓软件取证数据、当事人自认及相关人员指认、微信聊天截图、交易终端关联等事实和证据,陈宪生、孙磊在操纵期间实际控制使用“蔡某欣”等30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昇兴股份”。
二、操纵“昇兴股份”情况
操纵期间,陈宪生、孙磊控制使用账户组,通过利用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等手段,影响“昇兴股份”交易价量。
(一)利用资金优势连续买卖
操纵期间的70个交易日中,账户组在55个交易日交易了“昇兴股份”。账户组申买量排名第一的有19个交易日,买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24个交易日。期间账户组买成交量(扣除对倒交易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比例平均为7.46%,超过10%的有18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11个交易日,占比最高为43.20%(2019年12月17日)。账户组申卖量排名第一的有13个交易日,卖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20个交易日。期间账户组卖成交量(扣除对倒交易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比例平均为6.28%,超过10%的有14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7个交易日,占比最高为53.62%(2020年1月20日)。
操纵期间,账户组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申买或以市价申买的数量占当日账户组申买量的比例平均为28.52%,超过30%的有25个交易日。其中,账户组在2019年12月17日,2020年1月2日、1月15日、1月20日、1月21日、2月4日等交易日,存在明显的拉抬行为。
如2020年1月2日,账户组共计申买123笔,申买量市场排名第一,其中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申买或以市价申买量占账户组申买数量的比例为61.10%,买入成交共计1,435,400股,占当日市场竞价成交量的41.71%,当日股价上涨3.58%。又如2020年2月4日14时47分2秒至14时53分45秒,账户组分34笔共计申买21.97万股,其中以不低于卖一价申买或以市价申买20.94万股,占期间账户组总申买量的95.31%,对应成交20.94万股,占期间市场总成交量的72.07%,该时段股价上涨3.86%。
(二)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间进行证券交易
操纵期间的70个交易日中,账户组有16个交易日存在组内账户互为对手方交易“昇兴股份”的情况,对倒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比例超过5%的有4个交易日,占比最高为18.37%(2020年1月20日)。
操纵期间,“昇兴股份”股价从6.08元下跌至5.25元,涨跌幅为-13.65%,期间最高价6.41元(2020年1月15日收盘价),最低价5.15元(2020年3月18日、3月23日收盘价)。同期中小板综指涨跌幅为5.82%,股价与对应板块指数偏离-19.47个百分点。
账户组期初持有“昇兴股份”223,800股,期间累计竞价买入15,315,198股,买入成交金额共计92,689,106.58元。期间累计竞价卖出15,523,398股,卖出成交金额共计91,403,884.32元。经计算,账户组交易获利情况为亏损。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分仓软件取证数据、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交易所提供的交易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林永贤、陈宪生、孙磊、徐骏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徐骏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一,申辩人不存在“撮合”陈宪生、孙磊与林永贤合作,开展昇兴股份“市值管理”的行为,只是为昇兴股份寻找机构投资者,丰富投资者结构。其二,申辩人不存在居中传递对“昇兴股份”股价要求的行为及参与商议“昇兴股份”建仓及护盘等具体操作意见的行为,陈宪生和孙磊的建仓及护盘等行为均是自主实施。其三,申辩人不具有操纵证券市场的主观故意,也不存在不合理的交易行为。其四,即使认定构成操纵,根据在案证据,徐骏与陈宪生在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25日的聊天仅限于沟通资金进展情况,未有任何参与商议“昇兴股份”建仓及护盘的行为,该期间不应认定为徐骏的违法期间。综上,申辩人请求免于处罚,或适用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给予三十万元的最低罚款。
经复核,我会认为:
首先,在案证据足以证明,申辩人徐骏积极促成陈宪生、孙磊与林永贤开展昇兴股份“市值管理”合作,并为合作的实施提供相关协助。根据同案当事人陈宪生及孙磊的笔录,徐骏认识昇兴股份大股东,提出昇兴股份有“市值管理”的需求,并找陈宪生与孙磊一起来做,由陈宪生制定市值管理计划,昇兴股份林永贤安排资金。同时,因昇兴股份直接出钱给陈宪生不方便,徐骏通过安排签订委托理财合同便于昇兴股份的资金到账。另陈宪生制定的相关《市值管理计划》显示,管理计划包括“建仓阶段-拉升阶段-筹码派发阶段”等,其中有市值管理团队“推升股价”“维持股价”“多次拉高诱多”“高位派发”等具体操盘计划及手法。上述主客观证据与资金划转、交易特征等证据事实相互印证,能够证实徐骏撮合陈宪生、孙磊与林永贤合作实施“市值管理”为名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其次,申辩人徐骏作为中间介绍人,与操盘方及大股东两方保持密切沟通,居中传递资金需求、维持股价要求等信息,并参与商议“昇兴股份”建仓及护盘等具体操作事项。徐骏与陈宪生的聊天记录显示,除频繁的资金需求及资金划转内容外,徐骏多次发送“底仓开始干吧”“加油建仓哈”“子弹都安排好了,但是能不能稍微表现一点啊,……老板又打电话表示深切的关注,我压力山大”“他让我和你们讨论下,维护到什么程度我们要商量好”“有多余的子弹就护一下”“硬抬把价格打起来”“现在情况是价也没有、量也没有”等内容。结合陈宪生对上述内容的解释说明,足以证明徐骏参与操纵合谋,及通过传递信息、沟通需求等方式为共同操纵行为提供协助的事实。
综合以上事实,足以认定申辩人具有操纵证券市场的主观故意,是本案共同违法行为的参与主体之一。
再次,关于申辩人提出的违法期间认定问题,申辩人以其在2020年3月与陈宪生的微信聊天未直接提及操盘建议为由,主张其在该期间的行为不构成共同操纵,其理由不能成立。一方面,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包含建仓、减仓等多个阶段,应遵循整体认定逻辑。另一方面,在共同操纵违法行为中,对违法主体的认定不以其参与操盘为前提。本案中,当事人在2020年3月的交易以卖出为主,是操纵市场行为的减仓阶段,申辩人徐骏在此期间与操盘方就资金到账的进展多次进行沟通、解释,正表明其作为“市值管理”合作的介绍人,自始至终参与沟通、维系合作,我会认定其全程参与共同操纵违法行为并无不当。
综上,我会对申辩人参与共同操纵违法行为的责任认定有充分的事实依据,量罚并无不当,对其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林永贤、陈宪生、孙磊、徐骏共处以280万元罚款。其中,对林永贤处以100万元罚款,对陈宪生处以80万元罚款,对孙磊处以50万元罚款,对徐骏处以50万元罚款。
中国证监会
2022年11月2日
沪市市场运行情况例行发布
(2023年2月6日至2023年2月10日)
上市公司监管
2023年2月6日至2023年2月10日,上交所公司监管部门共发送监管工作函11份,其中监管问询函4份,监管工作函7份;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要求上市公司披露补充、更正类公告9份。针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采取监管警示1单,纪律处分3单。同时,加大信息披露和股价异常的联动监管,针对公司披露敏感信息或股价发生明显异常的,提请启动内幕交易、异常交易核查6单。
市场交易监管
2023年2月6日至2023年2月10日,上交所对*ST未来、*ST泽达、*ST紫晶等风险警示股票进行重点监控,对91起加剧市场波动、误导投资者决策、影响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及时采取了暂停投资者账户交易等监管措施,对11起拉抬打压、虚假申报等证券异常交易行为采取了书面警示等监管措施,对9起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等进行专项核查,向证监会上报涉嫌违法违规案件线索1起。
(查看更多市场运行信息请登陆上交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
证监会通报2022年案件办理情况
日期:2023-02-10 来源:证监会
2022年,证监会稽查部门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决策部署,坚持“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工作方针,坚持“四个敬畏、一个合力”监管理念,严厉打击各类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全年办理案件603件,其中重大案件136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和通报线索123件,案件查实率达到90%。总体来看,案发数量持续下降,办案质效明显提升,“严”的监管氛围进一步巩固,市场生态进一步净化。案件办理情况和主要特点如下:
一、内幕交易多发势头得到遏制,但知情人违规交易仍时有发生。
全年办理内幕交易案件170件,同比下降15%,但“靠内部消息炒股获利”的市场陋习仍未根除,并购重组、实际控制人变更等重大事件仍是内幕交易高发领域。从涉案金额看,部分案件违法交易金额较大。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收购方利用多个他人账户实施内幕交易,交易金额数亿元。有的涉案人员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密切联络接触,信息公开前突击买入相关股票近亿元。从涉案主体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直接交易仍占40%。有的上市公司董事知悉公司筹划重大重组后买入相关股票,信息披露后卖出获利。有的上市公司子公司高管知悉公司将进行重大投资,使用本人及配偶账户内幕交易获利。从交易行为看,内幕交易“窝案”、避损型交易时有发生。有的国企高管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刺探上市公司重大信息并与他人合谋内幕交易。有的上市公司高管在公司披露巨额预亏、实际控制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等重要信息前卖出股票规避损失。
二、操纵市场案发总量下降,但组织化、团伙化特征更趋明显。
全年办理操纵市场案件78件,同比下降30%,案发数量逐年下降。一是上市公司内部人联手操纵团伙炒作本公司股价现象仍然存在。全年对十余家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高管内外勾结操纵市场案件立案调查,有的与操纵团伙签订伪“市值管理”协议,并提供人员、资金及证券账户等参与操纵;有的组织多个操盘团队通过对倒、虚假申报等手法拉抬、维持公司股价,并约定收益分成。二是利用新模式、新技术增加操纵行为隐蔽性。有的利用股票市场和场外市场、衍生品的联动关系实施操纵,非法获利超亿元。有的与股市“黑嘴”串通,通过直播间、微信群等方式诱骗投资者集中买入,借机反向卖出获利。有的利用云服务器、虚拟服务器等互联网新技术隐藏交易主体,干扰案件调查。三是惯犯累犯问题依然突出。一些操纵市场违法主体曾被我会调查处罚或移送公安机关,有的在取保候审期间继续组织他人实施操纵,有的多名惯犯累犯相互串通,交叉频繁作案。
三、财务造假仍有发生,违规手法隐蔽复杂。
全年办理信息披露违法案件203件,其中,涉及财务造假94件,占比46%。一是造假手段隐秘性增强。有的实际控制人组织上市公司高管、员工按预定目标全环节实施造假。有的引入知名企业子公司充当客户,开展虚假贸易,为造假业务“增信”。有的通过市场掮客牵线搭桥,聘请“专业”团队为其量身定制造假方案。二是造假动机呈现多样性。有的为避免因连续亏损退市而粉饰业绩,有的为实现并购重组业绩承诺而虚构利润,有的为维持银行信贷规模而虚增收入。三是造假行为涉及发行环节。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可转债等领域均有因财务造假导致欺诈发行的案件,有的在发行审核环节企图“带病闯关”,有的在IPO前后连续多年造假。
四、中介机构违法案件保持高位,部分主体失职缺位问题突出。
全年办理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案件44件,涉及36家中介机构。一是涉案主体及案发领域更为多元。会计师事务所、证券公司、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均有涉案,提供中介服务领域包括发行上市、股票定增、债券发行、年报审计、资产重组等多种类型。二是执业质量和程序存在缺陷。有的未按计划履行基本的尽职调查职责,未发现公司重要生产业务停产等异常状态;有的对存在舞弊迹象的业务资料未保持职业怀疑,出具存在虚假记载的报告;有的未履行编制查验计划等法定程序,未对公司主要业务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核查;有的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为公司进行评级打分,出具存在虚假记载的信用评级报告。三是个别从业人员严重违反执业规定。有的签字会计师未实际参与审计工作,甘当“橡皮图章”;有的协助上市公司伪造协议虚增收入,沦为造假“帮凶”。
五、特定领域案件仍然易发,违法行为打击效果显著。
一是严打“掏空”上市公司行为,办理资金占用、违规担保案件64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件15件。二是严查债券虚假信息披露行为,办理债券信息披露违法案件5件,坚决遏制债券欺诈发行、财务造假。三是依法查处私募违法行为,办理私募机构违法违规案件20件,有力整治非法集资、违法交易、违规经营等违法乱象。
下一步,证监会稽查部门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坚持“零容忍”工作方针,依法从严打击各类证券期货违法活动,加大违法成本,强化执法震慑,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当事人:邬某珍,女,1962年7月出生,住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江西证监局对邬某珍内幕交易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特电机或*ST江特)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邬某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20年4月29日,江特电机披露公告称,由于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连续两年经审计的年度净利润为负值,深交所将对公司股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2020年6月8日,江特电机向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袁州区政府)呈报《化解江特电机退市风险措施报告》,提及多项“预防面值低于1元退市的措施”,其中包括“引进战略投资者,增强二级市场信心”等。
不晚于2020年6月9日,江特电机董事卢某民拟定《成为江特电机第一大股东方案》,发送给时任董事长朱某。该方案详细说明了战略投资者可以通过二级市场交易及股票增发方式成为江特电机第一大股东。江特电机总裁梁某、时任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闵某章等高管人员按此方案积极寻找战略投资者。
2020年6月起,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锋锂业)在袁州区政府的推动下与江特电机接洽。
2020年6月18日,赣锋锂业董事长、总裁李某彬,时任董事会秘书欧阳某,副总裁、财务总监杨某英等赴江特电机考察,双方就合作事宜进行交流。
2020年7月4日,赣锋锂业向袁州区政府提出收购江特电机的诉求。
2020年7月8日,袁州区政府对赣锋锂业的诉求进行回复。
2020年7月13日,江特电机和赣锋锂业在袁州区政府的组织下举行会谈。
2020年8月12日,江特电机和赣锋锂业签订《合作备忘录》,约定赣锋锂业独家认购江特电机非公开发行的全部股票(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江特电机总股本的30%),成为江特电机的控股股东,李某彬成为江特电机实际控制人。
2020年8月13日,江特电机披露《关于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停牌公告》,称江特电机正在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该事项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
随后赣锋锂业对江特电机开展尽职调查。2020年8月20日,江特电机披露公告称,因双方未能就避免同业竞争的解决方式等关键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终止筹划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
江特电机筹划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行较大变化”,在依法公开前系《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20年6月9日,公开于2020年8月13日。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0年6月9日至2020年8月13日。江特电机朱某、卢某民、梁某、闵某章,赣锋锂业相关高管人员、宜春市及袁州区政府相关工作人员等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其中闵某章为《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邬某珍内幕交易“*ST江特”股票情况
邬某珍为内幕信息知情人闵某章的配偶。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邬某珍利用“胡某江”“邬美某”证券账户内幕交易“*ST江特”股票。
(一)涉案账户开立、资金往来及控制情况
1.“胡某江”证券账户(资金账号66XXXX57)于2016年8月5日在国盛证券宜春袁山中路营业部开立,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7XXXX066和深圳股东账户020XXXX639,第三方存管账户为农业银行6228XXXX6675账户。
2020年6月8日至8月11日,“胡某江”第三方存管账户累计转入53.5万元(邬某珍通过银行转账转入13.5万元,柜台及ATM存入40万元),全部转入“胡某江”证券账户。其银证转账终端为邬某珍手机。
2.“邬美某”证券账户(资金账号23XXXX72)于2008年9月26日在国盛证券宜春袁山中路营业部开立,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6XXXX072和深圳股东账户011XXXX130,第三方存管账户为农业银行6228XXXX5475账户。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邬美某”第三方存管账户累计转入8万元(邬某珍通过银行转账转入6万元,柜台存入2万元),全部转入“邬美某”证券账户。其银证转账终端为邬某珍手机。
(二)涉案账户交易“*ST江特”股票情况
前述转入“胡某江”证券账户、“邬美某”证券账户的资金均用于交易“*ST江特”股票,交易终端为邬某珍手机。
“胡某江”证券账户自2020年6月10日开始买入“*ST江特”股票,至内幕信息公开日共买入313,811股,买入金额534,788.91元;2020年9月15日至16日清仓卖出“*ST江特”股票,卖出金额652,726.88元,获利117,006.24元。
“邬美某”证券账户自2020年6月17日开始买入“*ST江特”股票,至内幕信息公开日共买入45,900股,买入金额79,702.00元;2020年8月27日清仓卖出“*ST江特”股票,卖出金额101,898.00元,获利22,039.62元。
邬某珍利用“胡某江”证券账户、“邬美某”证券账户交易“*ST江特”股票,合计获利139,045.86元。账户资金转入邬某珍名下银行账户及柜台、ATM取现。
(三)涉案账户交易异常
“胡某江”证券账户突击转入资金,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集中大量单向买入“*ST江特”股票,其交易活动与本案内幕信息基本吻合。“邬美某”证券账户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转入资金并买入“*ST江特”股票,其交易活动与本案内幕信息基本吻合。
以上事实,有江特电机相关公告、相关证券和银行账户资料、交易记录、交易所计算数据以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邬某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江西证监局决定:
没收邬某珍违法所得139,045.86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当事人:鲁贞,女,1976年2月出生,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事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河北证监局对鲁贞内幕交易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投能源”或“公司”)股票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鲁贞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2年10月初,建投能源财务管理部编制公司三季度财务报表。根据财务报表,预计公司前三季度业绩同比扭亏为盈。鲁贞作为公司财务管理部副经理,不晚于2022年10月3日知悉该内幕信息。2022年10月11日至12日,鲁贞与编制公司三季度财务报表、提供三季度业绩预告数据的财务人员同处一个办公室办公。2022年10月12日,鲁贞调集资金,通过其本人账户(资金账户6666****4849),在收市前19分钟内突击买入“建投能源”21.76万股,买入金额998,784元。10月13日,建投能源披露《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前三季度业绩预告》,预计2022年前三季度经营业绩扭亏为盈。10月14日,鲁贞将其账户内21.76万股“建投能源”全部卖出,成交1,158,494元,获利158,120.05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及情况说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涉案账户开户资料、委托成交记录、交易设备信息、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鲁贞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河北证监局决定:
对鲁贞内幕交易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58,120.05元,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当事人:宋发兴
事由:经查,宋发兴作为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福股份)副总经理,于2022年12月12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永福股份股票10,000股,但未按规定提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五条、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条)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福建证监局对宋发兴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其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向福建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当事人:张启模,男,1984年10月出生,时任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诺华)商务部销售一部经理,住址:宁波市高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福建证监局对张启模内幕交易“美诺华”股票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张启模进行了陈述和申辩,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张启模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及公开过程
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美诺华与美国默沙东(以下简称默沙东)高层达成初步合作意向。2019年9月5日,默沙东子公司英特威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特威)和美诺华签订了《保密协议》,美诺华开始参与英特威采购流程谈判。
2019年11月至2020年10月期间,美诺华与默沙东进行多轮商务谈判。张启模参与上述谈判。
2020年11月20日,美诺华商务谈判代表史某丽收到默沙东发送的《战略合作协议》通用模板邮件,默沙东考虑与美诺华就九种原料药(“API”)进行合作。史某丽向美诺华董事长兼总裁姚某志汇报,姚某志表态让其继续加紧推进谈判。同时,史某丽将邮件转发给张启模,让其审核。
2020年12月3日,英特威批准了美诺华提出的产品与价格方案。
2021年1月21日, 默沙东向美诺华提供产品注册市场信息和产品质量要求。
2021年2月4日,美诺华商务谈判代表史某丽收到默沙东发送的动物保健《产品质量协议》通用模板邮件并征询美诺华能否达标。
2021年3月15日,美诺华内部发起合同审核流程,并于3月18日经姚某志审核批准。
2021年3月31日至2021年4月21日,美诺华签署完毕合同文本后将文件扫描通过邮件发送给默沙东;美诺华于2021年4月21日收到默沙东回签的双方战略合作协议及附件的电子邮件。
2021年4月22日下午股市收盘后,美诺华发布“关于与默沙东旗下子公司英特威签订十年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根据合作协议,默沙东向美诺华提供900万美元长期借款,默沙东每年采购量合计9个品种,共约84吨/年,占宣城美诺华药业有限公司总产能22%,占公司总产能2.7%。该项目预计可实现收入约占公司2021年CDMO收入10%。根据合作协议及市场报价,第一期合作研发总收入达1100万美元,第一期合作年销售收入达1000万美元,其中第一期年销售收入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总收入比重为5.4%。
美诺华将本次重要合同订立列为内幕信息,此前该信息未向市场公开,具有未公开性。本次战略协议签订对美诺华经营业绩及未来发展有着重要影响,可能对美诺华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具有重大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未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点不晚于2020年11月20日,公开于2021年4月22日下午股市收盘后。
二、张启模内幕交易“美诺华”股票
(一)张启模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张启模参与美诺华与默沙东重大合作事项的推进,是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20年11月20日。
(二)张启模内幕交易“美诺华”股票的情况
1.张启模证券账户情况。张启模证券账户于2015年6月12日开立于恒泰证券青岛某营业部。
2.账户资金情况。张启模证券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为建设银行,交易资金主要来自张启模工资收入及其出售房产收入。
3.账户实际控制情况。张启模通过手机控制其证券账户决策买卖“美诺华”股票。
4.账户交易情况。2020年11月24日至2021年4月22日期间(内幕信息敏感期),张启模证券账户共买入成交137,300股,成交金额4,472,089.80元,成交量明显放大,交易异常。张启模账户实际共盈利226,031.46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公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证券账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记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交易所有关数据信息等证据证明。
福建证监局认为,张启模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美诺华”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张启模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一,其未接收到美诺华将与默沙东的合作事宜作为内幕信息;其二,交易金额认定错误;其三,盈利金额认定错误。
经复核,福建证监局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张启模知悉并利用案涉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交易金额属实,盈利金额计算并无不当。综上,对张启模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
对张启模没收违法所得226,031.46元,并处以500,000元罚款。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汉河集团)
〔2022〕68号
当事人:青岛汉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河集团),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李山东路。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汉河集团借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汉河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涉案账户控制情况
2015年4月至7月,汉河集团控制使用20个自然人证券账户交易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以下简称“汉缆股份”),其控制使用的证券账户包括:
1.段某普通账户于2011年1月6日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中路营业部开立,资金账号532×××××509,下挂股东账号014××××158(深圳)、A336×××587(上海)。
2.张某达账户情况
(1)张某达普通账户于2011年1月6日于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营业部开立,资金账号101×××××919,下挂股东账号014××××542(深圳)、A336×××883(上海)。
(2)张某达普通账户于2015年5月28日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中路营业部开立,资金账号532×××××241,下挂股东账号017××××906(深圳)、A165×××353(上海)。
3.张某普通账户于2015年5月28日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中路营业部开立,资金账号532×××××242,下挂股东账号017××××625(深圳)、A165×××514(上海)。
4.王某波普通账户于2015年5月28日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中路营业部开立,资金账号532×××××245,下挂股东账号017××××304(深圳)、A165×××684(上海)。
5.杨某先普通账户于2015年5月29日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中路营业部开立,资金账号532×××××340,下挂股东账号017××××540(深圳)、A171×××590(上海)。
6.毛某莎普通账户于2015年6月12日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中路营业部开立,资金账号532×××××518,下挂股东账号017××××580(深圳)、A215×××357(上海)。
7.张某业1普通账户于2015年5月29日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中路营业部开立,资金账号532×××××343,下挂股东账号017××××645(深圳)、A171×××904(上海)。
8.曲某娜普通账户于2014年6月13日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中路营业部开立,资金账号532×××××213,下挂股东账号017××××824(深圳)、A215×××796(上海)。
9.孙某帅普通账户于2015年6月12日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中路营业部开立,资金账号532×××××519,下挂股东账号017××××424(深圳)、A215×××153(上海)。
10.张某娜普通账户于2015年6月15日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中路营业部开立,资金账号532×××××689,下挂股东账号017××××206(深圳)、A221×××493(上海)。
11.张某业2普通账户于2015年6月26日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秦岭路营业部开立,资金账号990××××703,下挂股东账号018××××432(深圳)、A241×××334(上海)。
12.武某忠普通账户于2010年10月27日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南京路营业部开立,资金账号990××××049,下挂股东账号014××××849(深圳)、A318×××678(上海)。
13.李某普通账户于2011年1月6日于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营业部开立,资金账号101××××××905,下挂股东账号014××××640(深圳)、A335×××502(上海)。
14.张某修普通账户于2011年1月6日于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营业部开立,资金账号101××××××914,下挂股东账号014××××162(深圳)、A336×××863(上海)。
15.董某英普通账户于2015年6月26日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中路营业部开立,资金账号532×××××085,下挂股东账号018××××407(深圳)、A240×××994(上海)。
16.曲某华普通账户于2015年6月26日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中路营业部开立,资金账号532×××××086,下挂股东账号018××××522(深圳)、A240×××467(上海)。
17.刘某平普通账户于2015年5月28日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中路营业部开立,资金账号532×××××236,下挂股东账号017××××279(深圳)、A165×××871(上海)。
18.张某辉普通账户于2015年8月11日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秦岭路营业部开立,资金账号990××××769,下挂股东账号018××××784(深圳)、A285×××073(上海)。
19.张某竹普通账户于2015年8月11日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中路营业部开立,资金账号532×××××001,下挂股东账号018××××724(深圳)、A284×××955(上海)。
20.王某燕普通账户于2011年1月6日于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营业部开立,资金账号101××××××918,下挂股东账号014××××095(深圳)、A336×××305(上海)。
汉河集团控制使用上述20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通过大宗交易买入其减持的“汉缆股份”,并通过二级市场交易“汉缆股份”。汉河集团利用账户组从事涉案交易体现在如下方面:第一,用于从事涉案交易的资金来源于汉河集团及其关联公司,汉河集团实际承担交易损益;第二,账户组的交易地点位于汉河集团办公场所,汉河集团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张某夏知悉并同意涉案交易,且涉案交易由汉河集团员工执行;第三,汉河集团控制涉案银行账户及证券账户;第四,账户组多次同步交易“汉缆股份”,各涉案账户的交易行为高度近似。综上,汉河集团对账户组有控制权,在涉案期间利用账户组从事证券交易,相关交易体现汉河集团法人意志。
二、涉案账户资金来源情况
2015年4月至8月,汉河集团及其关联公司以借款的名义,向账户组的名义持有人提供资金237,441.48万元。具体如下:
2015年4月和8月,汉河集团向张某达等8人出借资金61,490.8万元。
2015年5月8日和11日,青岛汉缆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缆民资)向张某业8人出借资金67,200万元。2015年5月30日,汉缆民资向汉河集团转让该债权。
2015年6月,青岛汉河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河投资)向张某等8人出借资金43,610.68万元。
2015年6月18日,青岛汉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毛某莎等3人出借资金61,040万元。
2015年8月7日,青岛汉河机械有限公司向王某艳出借资金4,100万元。
上述资金转入账户组名义持有人银行账户后,在汉河集团员工的控制下转入账户组,用于从事涉案证券交易活动。
三、汉河集团利用涉案账户从事交易情况
(一)汉河集团控制账户组通过大宗交易买入“汉缆股份”
2015年5月26日,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缆股份)发布《关于控股股东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称汉河集团将在2015年5月26日起的未来六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汉缆股份总股本20%的股份。
2015年5月29日至6月25日,汉河集团通过大宗交易减持“汉缆股份”164,647,500股,占汉缆股份总股本的18%。在上述大宗交易中,汉河集团控制账户组作为大宗交易的对手方买入其减持的“汉缆股份”64,647,500股,占其减持股数的39.3%,成交金额1,403,651,090元。同时,汉河集团控制账户组以大宗交易方式从其他主体买入“汉缆股份”15,592,500股,成交金额196,369,050元。除上述交易外,账户组中的武某忠账户以大宗交易方式买入段某账户卖出的“汉缆股份”6,200,000股,成交金额127,534,000元;张某业账户以大宗交易方式买入曲某娜账户、毛某莎账户卖出的“汉缆股份”6,000,000股,成交金额123,420,000元。
(二)汉河集团控制账户组参与二级市场交易,并通过大宗交易及二级市场交易卖出“汉缆股份”
2015年4月至11月,账户组收到股息股利82,065,472股,现金股利11,723,638.80元。涉案期间,汉河集团控制账户组在二级市场交易“汉缆股份”,累计买入52,509,161股,累计成交金额1,102,014,370.80元,并通过二级市场交易及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卖出212,892,873股,累计成交金额3,348,071,626.08元。上述账户组的涉案交易中,多次存在同步交易“汉缆股份”的情形,如2015年6月23日至6月29日,账户组中有7个账户集中买入“汉缆股份”,累计买入2,819,865股,累计成交金额62,675,000.90元;2015年7月21日至28日,账户组中有11个账户集中卖出“汉缆股份”,累计卖出56,734,665股,累计成交金额1,638,583,138.41元;2015年8月6日至10月28日,账户组中有10个账户集中买入“汉缆股份”,累计买入49,655,296股,累计成交金额1,038,728,749.90元;2015年8月27日至11月19日,账户组中有7个账户集中卖出“汉缆股份”,累计卖出78,634,085股,累计成交金额650,327,017.74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借款协议、财务凭证、银行转账记录、证券账户交易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汉河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八十条关于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规定,《证券法》第五十八条关于禁止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我会决定:责令青岛汉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中国证监会
2022年12月8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李卫卫)
〔2022〕72号
当事人:李卫卫,男,1986年11月出生,住址:山西省忻州市繁峙县。
事由:李卫卫操纵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通)股票一案,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账户控制情况。
根据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相关资金往来、证券账户交易设备关联、证券账户交易记录等证据,2017年3月6日至4月24日期间(以下简称操纵期间),李卫卫控制“朱军建”等92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汇金通”。
二、李卫卫操纵“汇金通”的情况。
操纵期间共计34个交易日,账户组有33个交易日参与该股交易,累计买入43,298,547股,买入成交金额2,133,686,514元,累计卖出43,107,047股,卖出成交金额2,152,889,884.79元。操纵期末,账户组持有“汇金通”220,500股。账户组所持余股现已全部卖出。账户组实际盈利合计20,702,846.4元。
1.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
操纵期间,账户组自2017年3月6日开始集中买入该股,于3月22日持流通股达到峰值11,087,961股,占总股本比例达9.5%,占流通股本比例达38%,操纵期间共18个交易日账户组持股超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
操纵期间,账户组交易该股的数量占该股市场成交量的比例平均为14.54%,共11个交易日的成交占比超过20%,3月31日成交占比达到峰值50%,其中,账户组申买数量占市场申买量比例超20%的交易日有14个交易日,峰值达到32.9%;账户组申卖量占市场申卖量比例超20%的交易日有8个交易日,峰值达到42.02%。
操纵期间,账户组在2017年3月6日至3月14日共计7个交易日内,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大量申买。期间,账户组不低于卖一价申买数量占连续竞价阶段申买数量的比例为65.95%,对应的成交数量占市场连续竞价阶段总成交量的比例为20.42%。
操纵期间,账户组存在反向交易的交易日共计24个,反向交易量占账户组成交量的68.32%。其中,反向交易占账户组成交量比例超过50%的交易日为17个,占比超过90%的交易日为5个,最高比例为98.38%。
2.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操纵期间,账户组存在对倒的交易日共计18个,对倒交易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比例超过10%的交易日为2个,最高为11.09%。
操纵期间,“汇金通”股价呈现急涨急跌形态,3月6日至3月27日,“汇金通”股价持续上涨,阶段涨幅高达69.12%,与同期上证综指(上涨1.51%)相比偏离67.61%。此后,3月28日至4月24日,“汇金通”股价快速下跌,阶段跌幅高达44.20%,与同期上证综指(下跌4.21%)相比偏离-39.99%。
综上,2017年3月6日至2017年4月24日期间,李卫卫控制“朱军建”等92个证券账户,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集中交易“汇金通”,并在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汇金通”,影响“汇金通”的股票价格。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情况说明、有关合同、交易所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证监会认为,李卫卫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之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市场违法行为。
在听证过程中,李卫卫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其一,事先告知关于账户组控制的认定与事实不符,李卫卫对于绝大多数账户不具有决策权,主要涉及的账户包括他人出借给配资中介而配资中介指认出借给李卫卫的账户、他人指认李卫卫提供交易指令的账户、资管计划或信托计划等机构户,主要理由包括仅他人指认不能认定账户控制,提供投资建议、他人“跟仓”行为不等于账户控制,曾用相关账户交易其他股票、交易趋同不能推定账户控制,机构户的资金来源和利益归属与李卫卫无关等等。
其二,以卖一价左右申买是正常交易行为,且多数案涉账户买入卖出同时存在,案涉交易行为不符合操纵市场交易模式。
其三,无证据证明主观操纵意图或动机。
其四,股票价格波动并非完全因当事人的交易行为。
其五,违法所得应限于李卫卫实际所得。
综上,李卫卫认为违法行为不成立,请求不予处罚。
经复核,证监会认为:
其一,本案通过资金往来、交易设备关联、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指认、证券账户交易特征等多方面证据,综合认定李卫卫实际控制案涉证券账户关于“汇金通”的交易决策,账户收益归属、配资协议签署主体、机构户相关协议约定等并非判定证券账户控制关系的唯一标准。同时,证监会调查获取的询问笔录,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当事人关于其他人“纯属单方面推卸责任的说辞,不应予以采纳”的说法以及李卫卫“仅提供投资建议,不享有交易决策权”的说法并无相关证据支持,不能成立。
其二,案涉交易行为构成市场操纵。一方面,根据涉案期间账户组的成交占比以及申买占比,集中申买期间不低于卖一价申买占比以及对应的成交占比,涉案期间账户组反向交易占比等交易情况,已足以证明市场操纵行为,本案并非根据当事人所述以“卖一价左右申买”进行判断。另一方面,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也并非简单的先买后卖,操纵行为人有可能通过反向交易、对倒交易等行为,营造股票交易活跃的假象,以达到吸引其他投资者跟风入场的目的。
其三,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主观操纵意图。根据对案涉连续交易、拉抬、反向交易、对倒等客观指标的分析,结合部分询问笔录关于李卫卫交易“汇金通”的相关描述,充分表现了李卫卫要将“汇金通”股价拉抬或维持在高位的主观操纵意图。
其四,操纵期间“汇金通”股价明显呈现急涨急跌形态,尤其在账户组集中拉抬期间,“汇金通”股价涨幅明显。因股票价格变动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当事人所称“汇金通”股价波动并非完全因其交易行为致使,并不影响本案操纵行为的认定。
其五,违法所得是指当事人实施市场操纵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违法收益,而非操纵行为人的实际获利,当事人与其他人的利益分配问题,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不是确定处罚金额的依据。
综上,证监会对李卫卫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处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李卫卫违法所得20,702,846.4元,并处以20,702,846.4元罚款。
当事人:陈霄,男,1984年1月出生,住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事由:陈霄操纵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牧高笛)等13只股票价格,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陈霄控制利用证券账户以及交易决策情况
2019年3月15日至2020年4月20日期间,陈霄实际控制“孙某”等142个证券账户交易“牧高笛”等13只股票。142个证券账户在交易涉案股票期间存在IP、MAC关联,并由陈霄自认、部分证券账户介绍人指认、部分证券账户与陈霄有签署协议。资金来源于账户配资资金及自有资金,交易由陈霄本人决策、由其负责的团队具体负责操作下单。
二、陈霄操纵“牧高笛”等13只股票情况
(一)“牧高笛”的交易情况
1.账户情况
2019年4月15日至4月25日,陈霄控制“顾某琴”等54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牧高笛”账户组)交易“牧高笛”。
2.交易情况
2019年4月15日至4月25日共9个交易日,“牧高笛”账户组均交易了“牧高笛”,累计买入3,173,439股,买入金额93,094,043.26元。其中7个交易日“牧高笛”账户组申买市场排名第一,8个交易日“牧高笛”账户组竞价买入成交市场排名第一。2019年4月15日至4月25日,“牧高笛”账户组累计卖出3,173,439股,卖出金额99,949,753.96元,获利6,172,768.69元。
陈霄通过连续交易等方式操纵“牧高笛”,分为“建仓、拉抬、出货”三个阶段:
建仓期为4月15日至4月19日,累计买入737,205股,买入金额20,354,037.3元,累计卖出90,500股,卖出金额2,514,038元。“牧高笛”账户组连续竞价阶段申买数量为822,000股,不低于卖一价申买数量538,400股,“牧高笛”账户组不低于卖一价申买数量占连续竞价账户申买数量占比65.69%,“牧高笛”账户组不低于卖一价申买对应成交数量537,200股,“牧高笛”账户组不低于卖一价申买对应成交数量占市场连续竞价总成交量比例13.74%。期间,“牧高笛”股价上涨3.87%。
拉抬期为4月22日至4月24日,累计买入2,436,234股,买入金额72,740,005.96元,累计卖出374,305股,卖出金额11,015,408.3元。“牧高笛”账户组连续竞价阶段申买数量为2,413,500股,不低于卖一价申买数量1,921,300股,“牧高笛”账户组不低于卖一价申买数量占连续竞价账户申买数量占比79.21%,“牧高笛”账户组不低于卖一价申买对应成交数量1,903,734股,“牧高笛”账户组不低于卖一价申买对应成交数量占市场连续竞价总成交量比例33.96%。期间,“牧高笛”股价上涨14.03%。
出货期为4月25日,期间无买入,累计卖出2,708,634股,卖出金额86,420,307.66元。期间,“牧高笛”股价上涨0.33%。
(二)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龙股份)股票的交易情况
1.账户情况
2019年4月29日至5月13日,陈霄控制“顾某琴”等57个账户(以下简称“圣龙股份”账户组)交易“圣龙股份”。
2.交易情况
2019年4月29日至5月13日,“圣龙股份”账户组在8个交易日均交易了“圣龙股份”,累计买入9,463,553股,买入金额104,790,144.08元。其中6个交易日“圣龙股份”账户组申买市场排名第一,7个交易日“圣龙股份”账户组竞价买入成交市场排名第一。2019年4月29日至5月13日,“圣龙股份”账户组累计卖出9,463,553股,卖出金额112,455,620.85元,获利6,896,938.93元。
陈霄通过连续交易等方式操纵“圣龙股份”,分为“建仓拉抬、出货”两个阶段:
建仓拉抬期为4月29日至5月9日,累计买入9,108,453股,买入金额100,638,987.08元,累计卖出572,700股,卖出金额6,786,069元。“圣龙股份”账户组连续竞价阶段申买数量为9,459,400股,不低于卖一价申买数量6,913,800股,“圣龙股份”账户组不低于卖一价申买数量占连续竞价账户申买数量平均占比74.99%,“圣龙股份”账户组不低于卖一价申买对应成交数量6,899,253股,“圣龙股份”账户组不低于卖一价申买对应成交数量占市场连续竞价总成交量平均占比32.06%。期间,“圣龙股份”股价上涨13.22%。
出货期为5月10日至5月13日,累计买入355,100股,买入金额4,151,157元,累计卖出8,890,853股,卖出金额105,669,551.85元。期间,“圣龙股份”股价下跌12.98%。
(三)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仙通)股票的交易情况
1.账户情况
2019年6月10日至6月13日,陈霄控制“王某”等28个账户(以下简称“浙江仙通”账户组)交易“浙江仙通”。
2.交易情况
2019年6月10日至6月13日,“浙江仙通”账户组在4个交易日均交易了“浙江仙通”,期初持股108,500股,期末无余股。累计买入3,307,400股,买入金额33,875,603.22元。其中1个交易日“浙江仙通”账户组申买市场排名第一,1个交易日“浙江仙通”账户组竞价买入成交市场排名第一。2019年6月10日至6月13日,“浙江仙通”账户组累计卖出3,415,900股,卖出金额36,066,430元,获利949,675.42元。
陈霄通过连续交易等方式操纵“浙江仙通”,分为“建仓、拉抬、出货”三个阶段:
建仓期为6月10日至6月11日,累计买入679,200股,买入金额6,543,270.78元,卖出108,500股,卖出金额1,006,380元。“浙江仙通”账户组连续竞价阶段申买数量为770,900股,不低于卖一价申买数量622,100股,“浙江仙通”账户组不低于卖一价申买数量占连续竞价账户申买数量占比76.43%,“浙江仙通”账户组不低于卖一价申买对应成交数量594,200股,“浙江仙通”账户组不低于卖一价申买对应成交数量占市场连续竞价总成交量比例4.82%。期间,“浙江仙通”股价上涨8.4%。
拉抬期为6月12日,累计买入2,628,200股,买入金额27,332,332.44元,累计卖出433,400股,卖出金额4,523,416元。“浙江仙通”账户组连续竞价阶段申买数量为2,288,000股,不低于卖一价申买数量2,071,800股,“浙江仙通”账户组不低于卖一价申买数量占连续竞价账户申买数量占比90.55%,“浙江仙通”账户组不低于卖一价申买对应成交数量1,930,800股,“浙江仙通”账户组不低于卖一价申买对应成交数量占市场连续竞价总成交量比例24.19%。期间,“浙江仙通”股价上涨6.49%。
出货期为6月13日,期间无买入,累计卖出2,874,000股,卖出金额30,536,634元。期间,“浙江仙通”股价下跌3.64%。
(四)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精机械)股票的交易情况
1.账户情况
2019年7月22日至7月31日,陈霄控制“顾某琴”等44个账户(以下简称“奇精机械”账户组)交易“奇精机械”。
2.交易情况
2019年7月22日至7月31日,“奇精机械”账户组在8个交易日均交易了“奇精机械”,期初持股800股,期末无余股。累计买入5,010,038股,买入金额65,161,119.08元。其中6个交易日“奇精机械”账户组申买市场排名第一,6个交易日“奇精机械”账户组竞价买入成交市场排名第一。2019年7月22日至7月31日,“奇精机械”账户组累计卖出5,010,838股,卖出金额67,410,885.84元,盈利1,771,996.41元。
陈霄通过连续交易等方式操纵“奇精机械”,分为“建仓、拉抬、减仓、二次拉抬、出货”五个阶段:
建仓期为7月22日至7月23日,累计买入311,600股,买入金额3,681,569.2元,卖出800股,卖出金额9,896元。期间,“奇精机械”账户组连续竞价阶段申买数量为278,300股,不低于卖一价申买数量135,900股,“奇精机械”账户组不低于卖一价申买数量占连续竞价账户申买数量占比37.42%,“奇精机械”账户组不低于卖一价申买对应成交数量135,900股,“奇精机械”账户组不低于卖一价申买对应成交数量占市场连续竞价总成交量占比5.94%。期间,“奇精机械”股价下跌5.44%。
拉抬期为7月24日至7月26日,期间累计买入2,466,000股,买入金额31,048,290.06元,累计卖出325,400股,卖出金额4,122,156.2元。“奇精机械”账户组连续竞价阶段申买数量为2,616,000股,不低于卖一价申买数量2,211,500股,“奇精机械”账户组不低于卖一价申买数量占连续竞价账户申买数量平均占比83.58%,“奇精机械”账户组不低于卖一价申买对应成交数量2,140,500股,“奇精机械”账户组不低于卖一价申买对应成交数量占市场连续竞价总成交量平均比例25.81%。期间,“奇精机械”股价上涨13.29%。
减仓期为7月29日,期间累计买入455,400股,买入金额6,118,540.08元,累计卖出1,495,200股,卖出金额20,194,953.46。期间,“奇精机械”股价上涨0.47%。
二次拉抬期为7月30日,累计买入1,777,038股,买入金额24,312,719.74元,累计卖出773,600股,卖出金额10,678,893元。“奇精机械”账户组连续竞价阶段申买数量为1,863,300股,不低于卖一价申买数量1,637,400股,“奇精机械”账户组不低于卖一价申买数量占连续竞价账户申买数量占比87.88%,“奇精机械”账户组不低于卖一价申买对应成交数量1,565,900股,“奇精机械”账户组不低于卖一价申买对应成交数量占市场连续竞价总成交量比例27.01%。期间,“奇精机械”股价上涨4.64%。
出货期为7月31日,期间无买入,累计卖出2,415,838股,卖出金额32,404,987.18元。期间,“奇精机械”股价下跌7.40%。
(五)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盛股份)股票的交易情况
1.账户情况
2019年7月31日至8月9日,陈霄控制“顾某琴”等38个账户(以下简称“宏盛股份”账户组)交易“宏盛股份”。
2.交易情况
2019年7月31日至8月9日,“宏盛股份”账户组在8个交易日均交易了“宏盛股份”。累计买入3,305,759股,买入金额49,992,955.73元。其中4个交易日“宏盛股份”账户组申买市场排名第一,4个交易日“宏盛股份”账户组竞价买入成交市场排名第一。2019年7月31日至8月9日,“宏盛股份”账户组累计卖出3,305,759股,卖出金额52,801,643.35元,盈利2,445,446.29元。
陈霄通过连续交易等方式操纵“宏盛股份”,分为“建仓、拉抬、减仓、二次拉抬、出货”五个阶段:
建仓期为7月31日至8月5日,累计买入186,100股,买入金额2,830,144.8元,累计卖出22,000股,卖出金额338,775元。“宏盛股份”账户组连续竞价阶段申买数量为197,100股,不低于卖一价申买数量158,700股,“宏盛股份”账户组不低于卖一价申买数量占连续竞价账户申买数量平均占比94.11%,“宏盛股份”账户组不低于卖一价申买对应成交数量158,700股,“宏盛股份”账户组不低于卖一价申买对应成交数量占市场连续竞价总成交量平均占比3.68%。期间,“宏盛股份”股价上涨0.26%。
拉抬期为8月6日,累计买入1,356,900股,买入金额20,238,695.19元,无卖出。“宏盛股份”账户组连续竞价阶段申买数量为1,422,100股,不低于卖一价申买数量1,109,700股,“宏盛股份”账户组不低于卖一价申买数量占连续竞价账户申买数量占比78.03%,“宏盛股份”账户组不低于卖一价申买对应成交数量1,107,300股,“宏盛股份”账户组不低于卖一价申买对应成交数量占市场连续竞价总成交量比例33.91%。期间,“宏盛股份”股价下跌0.12%。
减仓期为8月7日,累计买入129,600股,买入金额1,924,840.34元,卖出201,600股,卖出金额2,996,352元。“宏盛股份”账户组连续竞价阶段申买数量为102,700股,不低于卖一价申买数量92,700股,“宏盛股份”账户组不低于卖一价申买数量占连续竞价账户申买数量占比90.26%,“宏盛股份”账户组不低于卖一价申买对应成交数量92,700股,“宏盛股份”账户组不低于卖一价申买对应成交数量占市场连续竞价总成交量比例5.11%。期间,“宏盛股份”股价下跌2.70%。
二次拉抬期为8月8日,累计买入1,633,159股,买入金额24,999,275.4元,卖出735,826股,卖出金额11,336,157.63元。“宏盛股份”账户组连续竞价阶段申买数量为1,707,200股,不低于卖一价申买数量1,369,000股,“宏盛股份”账户组不低于卖一价申买数量占连续竞价账户申买数量占比80.19%,“宏盛股份”账户组不低于卖一价申买对应成交数量1,369,000股,“宏盛股份”账户组不低于卖一价申买对应成交数量占市场连续竞价总成交量比例31.91%。期间,“宏盛股份”股价上涨8.18%。
出货期为8月9日,期间无买入,累计卖出2,346,333股,卖出金额38,130,358.72元。期间,“宏盛股份”股价下跌1.25%。
(六)江苏天目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目湖)股票的交易情况
1.账户情况
2019年8月2日至8月19日,陈霄控制“顾某琴”等39个账户(以下简称“天目湖”账户组)交易“天目湖”。
2.交易情况
2019年8月2日至8月19日,“天目湖”账户组在12个交易日均交易了“天目湖”,累计买入2,509,505股,买入金额50,595,502.04元。其中5个交易日“天目湖”账户组申买市场排名第一,7个交易日“天目湖”账户组竞价买入成交市场排名第一。2019年8月2日至8月19日,“天目湖”账户组累计卖出2,509,505股,卖出金额52,464,311.11元,盈利1,505,104.18元。
陈霄通过连续交易等方式操纵“天目湖”,分为“建仓、拉抬、震荡、二次拉抬、出货”五个阶段:
建仓期为8月2日至8月8日,累计买入223,800股,买入金额4,451,914.55元,累计卖出23,100股,卖出金额437,148元。“天目湖”账户组连续竞价阶段申买数量为240,400股,不低于卖一价申买数量164,100股,“天目湖”账户组不低于卖一价申买数量占连续竞价账户申买数量平均占比71.37%,账户组不低于卖一价申买对应成交数量153,600股,“天目湖”账户组不低于卖一价申买对应成交数量占市场连续竞价总成交量平均占比7.68%。期间,“天目湖”股价下跌5.98%。
拉抬期为8月9日至8月12日,累计买入586,630股,买入金额11,448,644.2元,累计卖出176,700股,卖出金额3,473,204.3元。“天目湖”账户组连续竞价阶段申买数量为615,700股,不低于卖一价申买数量442,300股,“天目湖”账户组不低于卖一价申买数量占连续竞价账户申买数量占比80.43%,“天目湖”账户组不低于卖一价申买对应成交数量434,030股,“天目湖”账户组不低于卖一价申买对应成交数量占市场连续竞价总成交量比例24.55%。期间,“天目湖”股价上涨5.34%。
震荡期为8月13日至14日,累计买入907,705股,买入金额18,233,778.55元,累计卖出1,086,645股,卖出金额21,904,955.73元。“天目湖”账户组连续竞价阶段申买数量为1,075,200股,不低于卖一价申买数量707,300股,“天目湖”账户组不低于卖一价申买数量占连续竞价账户申买数量占比67.46%,“天目湖”账户组不低于卖一价申买对应成交数量665,425股,“天目湖”账户组不低于卖一价申买对应成交数量占市场连续竞价总成交量比例17.84%。期间,“天目湖”股价上涨1.48%。
二次拉抬期为8月15日,累计买入768,270股,买入金额15,945,893.69元,累计卖出130,090股,卖出金额2,688,972.08元。“天目湖”账户组连续竞价阶段申买数量为812,600股,不低于卖一价申买数量602,900股,“天目湖”账户组不低于卖一价申买数量占连续竞价账户申买数量占比74.19%,“天目湖”账户组不低于卖一价申买对应成交数量601,145股,“天目湖”账户组不低于卖一价申买对应成交数量占市场连续竞价总成交量比例32.37%。期间,“天目湖”股价上涨5.40%。
出货期为8月16日至8月19日,累计买入23,100股,买入金额515,271.05元,累计卖出1,092,970股,卖出金额23,960,031元。期间,“天目湖”股价上涨4.74%。
(七)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通股份)股票的交易情况
1.账户情况
2019年8月23日至9月5日,陈霄控制“顾某琴”等42个账户(以下简称“如通股份”账户组)交易“如通股份”。
2.交易情况
2019年8月23日至9月5日,“如通股份”账户组在10个交易日均交易了“如通股份”。累计买入7,650,310股,买入金额91,802,389.49元。其中8个交易日“如通股份”账户组申买市场排名第一,8个交易日“如通股份”账户组竞价买入成交市场排名第一。2019年8月23日至9月5日,“如通股份”账户组累计卖出7,650,310股,卖出金额94,835,532.7元,盈利2,374,661.12元。
陈霄通过连续交易等方式操纵“如通股份”,分为“建仓拉抬、减仓、二次拉抬、出货”四个阶段:
建仓拉抬期为8月23日至8月27日,累计买入3,231,710股,买入金额37,805,299.73元,累计卖出794,400股,卖出金额9,264,126元。“如通股份”账户组连续竞价阶段申买数量为3,490,700股,不低于卖一价申买数量2,418,300股,“如通股份”账户组不低于卖一价申买数量占连续竞价账户申买数量平均占比68.44%,“如通股份”账户组不低于卖一价申买对应成交数量2,408,200股,“如通股份”账户组不低于卖一价申买对应成交数量占市场连续竞价总成交量平均占比26.63%。期间,“如通股份”股价上涨8.38%。
减仓期为8月28日至8月30日,累计买入1,250,000股,买入金额14,868,942元,累计卖出1,682,300股,卖出金额19,997,369.14元。“如通股份”账户组连续竞价阶段申买数量为1,418,600股,不低于卖一价申买数量975,700股,“如通股份”账户组不低于卖一价申买数量占连续竞价账户申买数量平均占比65.29%,“如通股份”账户组不低于卖一价申买对应成交数量961,500股,“如通股份”账户组不低于卖一价申买对应成交数量占市场连续竞价总成交量平均占比15.71%。期间,“如通股份”股价下降2.07%。
二次拉抬期为9月2日至9月3日,累计买入3,158,600股,买入金额38,997,649.76元,累计卖出1,276,400股,卖出金额15,579,043.5元。“如通股份”账户组连续竞价阶段申买数量为3,252,900股,不低于卖一价申买数量2,996,400股,“如通股份”账户组不低于卖一价申买数量占连续竞价账户申买数量平均占比92.10%,“如通股份”账户组不低于卖一价申买对应成交数量2,994,100股,“如通股份”账户组不低于卖一价申买对应成交数量占市场连续竞价总成交量平均占比49.02%。期间,“如通股份”股价上涨6.62%。
出货期为9月4日至9月5日,累计买入10,000股,买入金额130,500元,累计卖出3,897,210股,卖出金额49,994,994.06元。期间,“如通股份”股价上涨0.99%。
(八)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能股份)股票的交易情况
1.账户情况
2019年9月12日至9月19日,陈霄控制“顾某琴”等44个账户(以下简称“豪能股份”账户组)交易“豪能股份”。
2.交易情况
2019年9月12日至9月19日,“豪能股份”账户组在5个交易日均交易了“豪能股份”,累计买入7,502,120股,买入金额78,476,786.59元。其中4个交易日“豪能股份”账户组申买市场排名第一,4个交易日“豪能股份”账户组竞价买入成交市场排名第一。2019年9月12日至9月19日,“豪能股份”账户组累计卖出7,502,120股,卖出金额83,476,238.48元,盈利4,426,877.55元。
陈霄通过连续交易等方式操纵“豪能股份”,分为“建仓拉抬、出货”两个阶段:
建仓拉抬期为9月12日至9月18日,累计买入7,502,120股,买入金额78,476,786.59元,累计卖出2,291,620股,卖出金额23,924,958.08元。“豪能股份”账户组连续竞价阶段申买数量为7,888,300股,不低于卖一价申买数量5,387,800股,“豪能股份”账户组不低于卖一价申买数量占连续竞价账户申买数量平均占比68.88%,“豪能股份”账户组不低于卖一价申买对应成交数量5,377,600股,“豪能股份”账户组不低于卖一价申买对应成交数量占市场连续竞价总成交量平均占比23.19%。期间,“豪能股份”股价上涨11.80%。
出货期为9月19日,期间无买入,累计卖出5,210,500股,卖出金额59,551,280.4元。期间,“豪能股份”股价上涨3.83%。
(九)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华新材)股票的交易情况
1.账户情况
2019年9月20日至10月14日,陈霄控制“顾某琴”等47个账户(以下简称“台华新材”账户组)交易“台华新材”。
2.交易情况
2019年9月20日至10月14日,“台华新材”账户组在12个交易日均交易了“台华新材”。累计买入14,717,173股,买入金额110,356,792.93元。其中9个交易日“台华新材”账户组申买市场排名第一,10个交易日“台华新材”账户组竞价买入成交市场排名第一。2019年9月20日至10月14日,“台华新材”账户组累计卖出14,717,173股,卖出金额112,444,639.5元,盈利1,302,541.59元。
陈霄通过连续交易等方式操纵“台华新材”,分为“建仓、拉抬、出货”三个阶段:
建仓期为9月20日至9月30日,累计买入7,079,313股,买入金额51,153,027.13元,累计卖出4,752,113股,卖出金额34,490,152.65元。“台华新材”账户组连续竞价阶段申买数量为10,158,700股,不低于卖一价申买数量4,437,800股,“台华新材”账户组不低于卖一价申买数量占连续竞价账户申买数量平均占比46.56%,“台华新材”账户组不低于卖一价申买对应成交数量4,361,320股,“台华新材”账户组不低于卖一价申买对应成交数量占市场连续竞价总成交量平均占比11.90%。期间,“台华新材”股价上涨4.48%。
拉抬期为10月8日至10月10日,累计买入7,369,560股,买入金额57,058,368.6元,累计卖出2,031,366股,卖出金额15,450,751.08元。“台华新材”账户组连续竞价阶段申买数量为7,738,200股,不低于卖一价申买数量5,236,100股,“台华新材”账户组不低于卖一价申买数量占连续竞价账户申买数量占比65.98%,“台华新材”账户组不低于卖一价申买对应成交数量5,178,500股,“台华新材”账户组不低于卖一价申买对应成交数量占市场连续竞价总成交量占比24.19%。期间,“台华新材”股价上涨11.22%。
出货期为10月11日至10月14日,累计买入268,300股,买入金额2,145,397.2元,累计卖出7,933,694股,卖出金额62,503,735.77元。期间,“台华新材”股价下跌8.89%。
(十)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华鼎)股票的交易情况
1.账户情况
2019年3月15日至3月21日,陈霄控制“顾某琴”等12个账户(以下简称“青海华鼎”账户组)交易“青海华鼎”。
2.交易情况
2019年3月15日至3月21日,“青海华鼎”账户组在5个交易日均交易了“青海华鼎”,累计买入2,989,400股,买入金额16,273,847.36元。其中3个交易日存在买入行为,2个交易日“青海华鼎”账户组申买市场排名第一,2个交易日“青海华鼎”账户组竞价买入成交市场排名第一。2019年3月15日至3月21日,“青海华鼎”账户组累计卖出2,989,400股,卖出金额16,407,820.72元,盈利18,866.9元。
陈霄通过连续交易等方式操纵“青海华鼎”,分为“建仓、拉抬、出货”三个阶段:
建仓期为3月15日至3月18日,累计买入606,100股,买入金额3,176,817元,无卖出。“青海华鼎”账户组连续竞价阶段申买数量为764,900股,不低于卖一价申买数量329,200股,“青海华鼎”账户组不低于卖一价申买数量占连续竞价账户申买数量平均占比32.33%,“青海华鼎”账户组不低于卖一价申买对应成交数量327,700股,“青海华鼎”账户组不低于卖一价申买对应成交数量占市场连续竞价总成交量平均占比5.54%。期间,“青海华鼎”股价上涨5.13%。
拉抬期为3月19日,累计买入2,383,300股,买入金额13,097,030.36元,无卖出。“青海华鼎”账户组连续竞价阶段申买数量为1,434,100股,不低于卖一价申买数量1,029,800股,“青海华鼎”账户组不低于卖一价申买数量占连续竞价账户申买数量占比71.81%,“青海华鼎”账户组不低于卖一价申买对应成交数量1,029,800股,“青海华鼎”账户组不低于卖一价申买对应成交数量占市场连续竞价总成交量占比27.80%。期间,“青海华鼎”股价上涨6.94%。
出货期为3月20日至3月21日,期间无买入,累计卖出2,989,400股,卖出金额16,407,820.72元。期间,“青海华鼎”股价下跌4.91%。
(十一)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长运)股票的交易情况
1.账户情况
2019年11月25日至12月5日,陈霄控制“顾某琴”等31个账户(以下简称“江西长运”账户组)交易“江西长运”。
2.交易情况
2019年11月25日至12月5日,“江西长运”账户组在9个交易日均交易了“江西长运”,累计买入5,737,965股,买入金额34,677,231.24元。其中6个交易日“江西长运”账户组申买市场排名第一,5个交易日“江西长运”账户组竞价买入成交市场排名第一。2019年11月25日至12月5日,“江西长运”账户组累计卖出5,737,965股,卖出金额35,032,342.33元,盈利109,555.84元。
陈霄通过连续交易等方式操纵“江西长运”,分为“建仓拉抬、出货”两个阶段:
建仓拉抬期为11月25日至12月3日,累计买入5,221,365股,买入金额31,374,232.85元,累计卖出268,100股,卖出金额1,567,260.99元。“江西长运”账户组连续竞价阶段申买数量为4,924,300股,不低于卖一价申买数量3,835,600股,“江西长运”账户组不低于卖一价申买数量占连续竞价账户申买数量平均占比66.09%,“江西长运”账户组不低于卖一价申买对应成交数量3,795,875股,“江西长运”账户组不低于卖一价申买对应成交数量占市场连续竞价总成交量平均占比30.66%。期间,“江西长运”股价上涨14.77%。
出货期为12月4日至12月5日,累计买入516,600股,买入金额3,302,998.39元,累计卖出5,469,865股,卖出金额33,465,081.34元。期间,“江西长运”股价下跌9.97%。
(十二)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城)股票的交易情况
1.账户情况
2020年3月5日至3月12日,陈霄控制“顾某琴”等24个账户(以下简称“商业城”账户组)交易“商业城”。
2.交易情况
2020年3月5日至3月12日,“商业城”账户组在6个交易日均交易了“商业城”,累计买入6,644,001股,买入金额35,433,056.08元。其中5个交易日“商业城”账户组申买市场排名第一,5个交易日“商业城”账户组竞价买入成交市场排名第一。2020年3月5日至3月12日,“商业城”账户组累计卖出6,644,001股,卖出金额37,448,011.18元,盈利1,757,406.26元。
陈霄通过连续交易等方式操纵“商业城”,分为“建仓、拉抬、出货”三个阶段:
建仓期为3月5日至3月9日,累计买入3,106,801股,买入金额15,604,003.16元,累计卖出487,100股,卖出金额2,469,829元。“商业城”账户组连续竞价阶段申买数量为3,955,000股,不低于卖一价申买数量2,484,100股,“商业城”账户组不低于卖一价申买数量占连续竞价账户申买数量平均占比64.04%,“商业城”账户组不低于卖一价申买对应成交数量2,456,900股,“商业城”账户组不低于卖一价申买对应成交数量占市场连续竞价总成交量平均占比11.52%。期间,“商业城”股价上涨11.39%。
拉抬期为3月10日,累计买入2,850,700股,买入金额15,852,300.92元,累计卖出773,212股,卖出金额4,285,793.52元。“商业城”账户组连续竞价阶段申买数量为2,520,500股,不低于卖一价申买数量2,256,900股,“商业城”账户组不低于卖一价申买数量占连续竞价账户申买数量占比89.54%,“商业城”账户组不低于卖一价申买对应成交数量2,238,000股,“商业城”账户组不低于卖一价申买对应成交数量占市场连续竞价总成交量平均占比31.86%。期间,“商业城”股价上涨6.82%。
出货期为3月11日至3月12日,累计买入686,500股,买入金额3,976,752元,累计卖出5,383,689股,卖出金额30,692,388.66元。期间,“商业城”股价下跌8.5%。
(十三)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吉股份)股票的交易情况
1.账户情况
在2020年4月14日至4月20日,陈霄控制“顾某琴”等24个账户(以下简称“永吉股份”账户组)交易“永吉股份”。
2.交易情况
2020年4月14日至4月20日,“永吉股份”账户组在5个交易日均交易了“永吉股份”。累计买入3,751,010股,买入金额26,928,234.4元。其中3个交易日“永吉股份”账户组申买市场排名第一,3个交易日“永吉股份”账户组竞价买入成交市场排名第一。2020年4月14日至4月20日,“永吉股份”账户组累计卖出3,751,010股,卖出金额28,227,184.13元,盈利1,104,153.17元。
陈霄通过连续交易等方式操纵“永吉股份”,分为“建仓、拉抬、出货”三个阶段:
建仓期为4月14日至4月15日,累计买入1,036,900股,买入金额7,131,619元,累计卖出263,100股,卖出金额1,843,407元。“永吉股份”账户组连续竞价阶段申买数量为1,150,600股,不低于卖一价申买数量739,900股,“永吉股份”账户组不低于卖一价申买数量占连续竞价账户申买数量平均占比65.51%,“永吉股份”账户组不低于卖一价申买对应成交数量739,900股,“永吉股份”账户组不低于卖一价申买对应成交数量占市场连续竞价总成交量平均占比16.93%。期间,“永吉股份”股价上涨4.39%。
拉抬期为4月16日,累计买入2,449,410股,买入金额17,794,154.4元,累计卖出155,100股,卖出金额1,143,471元。“永吉股份”账户组连续竞价阶段申买数量为2,124,800股,不低于卖一价申买数量1,661,200股,“永吉股份”账户组不低于卖一价申买数量占连续竞价账户申买数量占比78.18%,“永吉股份”账户组不低于卖一价申买对应成交数量1,634,700股,“永吉股份”账户组不低于卖一价申买对应成交数量占市场连续竞价总成交量占比20.90%。期间,“永吉股份”股价上涨8.13%。
出货期为4月17日至4月20日,累计买入264,700股,买入金额2,002,461元,累计卖出3,332,810股,卖出金额25,240,306.13元。“永吉股份”股价下跌4.81%。
经测算,陈霄操纵上述13只股票期间共计获利30,835,992.35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协议文件、相关证券账户的开户资料、委托成交流水、银行流水、交易所提供的账户组连续交易相关指标统计表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在听证会上,陈霄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其一,陈霄认为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数量不足事先告知书认定的142个。
其二,陈霄认为自己实际盈利不足事先告知书认定3000余万元,资金成本、团队人员支出和红包打赏等应在计算盈利时予以扣除。
其三,陈霄认为自己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同时近两年因为各种原因经济情况不佳,压力较大,希望予以考虑。
综上,陈霄请求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
其一,针对陈霄所称证券账户控制数量问题,本案的账户控制关系认定主要考虑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一是陈霄本人承认自己实际控制本案142个证券账户并交易过涉案股票;二是涉案的142个证券账户,都在陈霄电脑里有所记录;三是有其他人的指认,部分账户介绍人承认将证券账户出借给陈霄使用;四是部分账户所有人与陈霄签署有借用协议;五是涉案证券账户在交易涉案股票期间存在IP、MAC关联;六是陈霄使用的银行账户与大量涉案证券账户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存在资金往来。综上,所认定的142个证券账户在交易涉案股票期间存在IP、MAC关联,并有陈霄自认、部分证券账户介绍人指认、部分证券账户与陈霄有签署协议等多方面证据证明,证据充分,足以认定相关账户实际由陈霄控制。
其二,针对陈霄所称盈利金额计算问题,违法所得由证券交易所进行计算得出,陈霄所主张的资金成本、团队人员支出和红包打赏等不在应予扣减的范围,违法所得金额计算无误。
第三,处罚金额系综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等方面综合确定,审理过程中已经充分考虑了陈霄对于调查工作积极配合情况,已对陈霄的违法违规行为从轻处理。
综上,我会对陈霄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我会认为,陈霄控制使用142个证券账户采用连续交易手法操纵“牧高笛”等13只股票,获利30,835,992.35元。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陈霄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0,835,992.35元,并处以30,835,992.35元的罚款。
当事人:唐隆,男,1979年4月27日出生,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朱未,男,1980年1月19日出生,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事由:唐隆、朱未操纵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邦照明)股票价格,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唐隆、朱未控制使用证券账户情况
根据当事人询问笔录、资金往来、交易明细、证券账户开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终端硬件信息、聊天记录等证据,2018年5月至2019年5月期间,唐隆、朱未实际控制“唐某信”等18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涉案账户组)交易“得邦照明”。
二、唐隆、朱未操纵“得邦照明”价格情况
2018年5月22日至2019年5月8日(共234个交易日,以下简称操纵期间),唐隆、朱未合谋控制使用涉案账户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通过连续交易和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方式买卖“得邦照明”,操纵该股交易价格。
(一)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通过连续交易的方式操纵“得邦照明”价格
操纵期间内,涉案账户组期初持有“得邦照明”零股,期末持有“得邦照明”100股,涉案账户组累计买入“得邦照明”76,284,357股,累计买入金额961,064,854.88元,累计卖出“得邦照明”76,284,257股,累计卖出金额1,023,064,002.20元。2019年2月19日最高持有“得邦照明”17,817,960股,占“得邦照明”流通股本比例为17.47%。
涉案账户组买入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超过20%的交易日有86天(占比36.75%),账户组卖出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超过20%的交易日有49天(占比20.94%),其中,在2018年8月31日,涉案账户组买入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最高,达到75.03%。
涉案账户组当日竞价买入成交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天数为58天,当日竞价买入成交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天数为20天,当日竞价买入成交金额超过2000万元的天数为5天,当日竞价买入成交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天数为1天。
(二)以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的方式操纵“得邦照明”价格
涉案账户组对倒量占市场成交量的比例超过10%的交易日有21天(占比8.97%),涉案账户组对倒量占市场成交量的比例超过20%的交易日有3天。2018年7月3日,账户组对倒量占市场竞价成交量比例最高,达到21.33%。
(三)操纵期间对股票价格的影响
建仓拉抬期间,即2018年5月22日至2019年3月26日(共207个交易日),涉案账户组买入建仓并拉升股价,在此期间,“得邦照明”的股价上涨了31.85%,与同期上证综指(-6.74%)偏离38.59%,与同期家用电器行业指数(882449.WI,-10.23%)偏离42.08%。
出货期间,即2019年3月27日至2019年5月8日间(共27个交易日),涉案账户组大量卖出“得邦照明”,在此期间,“得邦照明”的股价下跌了23.77%,与同期上证综指(-3.45%)偏离20.32%,与同期家用电器行业指数(882449.WI,+7.86%)偏离31.63%。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测算,唐隆、朱未通过涉案账户组操纵“得邦照明”价格共计获利60,225,485.97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工商资料、证券账户的开户资料、委托成交流水、银行流水、IP地址、MAC地址、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涉案账户组交易相关指标统计表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在听证过程中,唐隆、朱未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
(一)唐隆的陈述申辩意见
第一,事先告知书认定的证券账户范围与实际不符,唐隆实际仅控制唐某信(名下2个证券账户)、刘某(名下2个证券账户)及“阎某玲”等5个证券账户。
第二,唐隆主观上不具有操纵涉案股票价格的故意,其交易股票主要基于价值判断、公司基本面良好、价格低估、看好公司发展前景等信息,交易行为并不异常。
第三,唐隆未与朱未就交易“得邦照明”进行合谋。
第四,涉案的18个账户并未扭曲“得邦照明”股价,不应将股价波动偏离归因于此。将“得邦照明”划分为家用电器行业并以该行业指数为基础进行对比,并不妥当。
综上,唐隆认为自己没有操纵市场的故意,请求免于或减轻处罚。
(二)朱未的陈述申辩意见
第一,朱未仅控制其本人及“李某”“李某福”等3个证券账户,并未控制涉案其他证券账户。
第二,朱未与唐隆不存在合谋操纵得邦照明的情况。朱未是基于自身对得邦照明基本面的判断决定买入,并在买入后根据得邦照明基本面的变化决定后续交易策略。
第三,朱未对案涉交易不存在操纵市场的主观故意。即使认定其操纵市场,也仅应该根据其控制的三个证券账户进行认定,不应包括其他证券账户,而案涉的三个证券账户交易量对股价的影响较弱、获利较少。
综上,朱未通过本次调查,已充分认识到合规重要性,其主观上没有操纵故意,客观上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请求对其免于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
第一,关于唐隆、朱未实际控制证券账户的问题。
在陈述申辩材料中唐隆承认自己实际控制唐某信(名下2个证券账户)、刘某(名下2个证券账户)及“阎某玲”等5个证券账户,朱未自认控制本人及李某、李某福(名下2个证券账户)等4个证券账户。除唐隆、朱未自认的9个证券账户外,在青岛麦世盈通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麦世盈通)电脑中发现了“周某”“张某广”“张某东”“郑某云”四个证券账户交易“得邦照明”的每日明细表,而“王某刚”证券账户与唐隆、朱未在资金上和IP地址上均存在关联;“张某春”“张某东”证券账户均系唐隆通过配资取得的账户,在资金上和IP地址上也与唐隆存在关联;“郑某云”证券账户与唐隆、朱未在资金上和IP地址上均存在关联;“金某”“杨某娟”“蔺某”3个证券账户均系唐隆通过配资取得,同时与唐隆在资金上和IP地址上均存在关联,该3个账户在保证金转入的当日或次日开始买入“得邦照明”。
综合上述证据,足以证明事先告知书认定的18个证券账户由唐隆、朱未实际控制。
第二,关于唐隆、朱未操纵“得邦照明”价格的主观故意问题。
2018年5月22日至2019年5月8日,唐隆、朱未控制使用涉案账户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通过连续交易和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方式买卖“得邦照明”,涉案账户组关联密切,交易行为异常,事先告知书中已对涉案账户组动用资金情况、涉案账户组买入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等相关指标进行了阐述,唐隆、朱未操纵“得邦照明”价格的主观故意非常显著。
第三,关于唐隆、朱未的合谋操纵“得邦照明”价格的问题。
一是,唐隆、朱未二人控制的账户间存在对倒交易,仅以二人自认使用的账户来看:2018年12月17日(第三段连续拉抬期间),“李某福”证券账户与“唐某信”证券账户间的对倒成交量占当日市场竞价成交量的5.27%,占当日涉案账户组对倒成交量的100%。2019年3月29日(出货期期初),当日涉案账户组对倒成交量占当日市场竞价成交量的20.35%,“李某福”证券账户与“唐某信”证券账户间的对倒成交量占当日市场竞价成交量的4.8%,占涉案账户组对倒成交量的23.59%。2019年1月2日(第三段连续拉抬期间),当日涉案账户组对倒成交量占当日竞价成交量的11.84%,“李某福”“李某”证券账户与“张某春”证券账户间的对倒成交量占当日市场竞价成交量的5.87%,占涉案账户组对倒成交量的49.55%。
二是唐隆、朱未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还存在与交易“得邦照明”直接相关的资金周转。2018年11月16日,“朱未”证券账户将“得邦照明”全部卖出,11月29日至12月5日,将卖出“得邦照明”所得1165.57万元全部转入“刘某”银行账户,转账备注为“还款”,该笔款随即进入“刘某”证券账户,继续用于交易“得邦照明”。2019年1月28日至3月18日间,朱未使用其本人名下银行账户帮助唐隆控制的“唐某信”银行账户向南京配资方金某名下的银行账户中转保证金1200万元,配得资金4800万元,共6000万元进入“金某”“杨某娟”证券账户并立即用于交易“得邦照明”。
三是自2016年10月麦世盈通正式运营以来,唐隆和朱未交易的股票标的一直高度趋同。2016年至2019年间,唐隆与朱未在“纳川股份”“兖州煤业”“中顺洁柔”“印记传媒”“传艺科技”“海通证券”“森源电气”“优博讯”“得邦照明”等多只股票的交易上高度趋同。
四是唐隆、朱未在麦世盈通共同办公、共享交易设备与员工共享证券账户交易信息,在麦世盈通的办公电脑上发现了“张某东”“周某”“张某广”“李某”“郑某云”“李某福”证券账户交易“得邦照明”的每日明细表,其中“张某东”证券账户经指认系唐隆使用,“李某”、“李某福”账户由朱未自认使用,唐隆、朱未控制证券账户交易“得邦照明”的信息存在共享的情况。
综合上述证据,足以认定唐隆、朱未合谋操纵“得邦照明”价格。
第四,关于唐隆、朱未合谋操纵行为对“得邦照明”价格的影响。
涉案账户组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明显,操纵期间内,涉案账户组累计买入“得邦照明”76,284,357股,累计买入金额961,064,854.88元,累计卖出“得邦照明”76,284,257股,累计卖出金额1,023,064,002.20元。2019年2月19日最高持有“得邦照明”17,817,960股,占“得邦照明”流通股本比例为17.47%。
建仓拉抬期间,即2018年5月22日至2019年3月26日(共207个交易日),“得邦照明”的股价上涨了31.85%,与同期上证综指(-6.74%)偏离38.59%,与同期家用电器行业指数(882449.WI,-10.23%)偏离42.08%。
出货期间,即2019年3月27日至2019年5月8日间(共27个交易日),“得邦照明”的股价下跌了23.77%,与同期上证综指(-3.45%)偏离27.22%,与同期家用电器行业指数(882449.WI,+7.86%)偏离31.63%。
此外,得邦照明在wind行业(882449.WI)和申万行业(801110.SI)分类等行业分类中均被认为是“家用电器”行业,以家用电器行业指数作为股价偏离度的标准并无不妥。
综上,我会对唐隆、朱未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我会认为,唐隆、朱未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其中,唐隆在本案中起主导作用应负主要责任,朱未在本案中起辅助作用应负次要责任。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唐隆、朱未违法所得60,225,485.97元,其中唐隆承担48,180,388.77元,朱未承担12,045,097.20元;并对唐隆、朱未处以240,901,943.88元的罚款,其中由唐隆承担192,721,355.08元的罚款,由朱未承担48,180,388.8元的罚款。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唐隆)
〔2022〕17号
当事人:唐隆,男,1979年4月27日出生,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事由: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唐隆、朱某控制使用证券账户情况
根据当事人询问笔录、资金往来、交易明细、证券账户开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终端硬件信息、聊天记录等证据,2018年5月至2019年5月期间,唐隆、朱某实际控制“唐某信”等18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涉案账户组)交易“得邦照明”。
二、唐隆、朱某操纵“得邦照明”价格情况
2018年5月22日至2019年5月8日(共234个交易日,以下简称操纵期间),唐隆、朱某合谋控制使用涉案账户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通过连续交易和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方式买卖“得邦照明”,操纵该股交易价格。
(一)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通过连续交易的方式操纵“得邦照明”价格
操纵期间内,涉案账户组期初持有“得邦照明”零股,期末持有“得邦照明”100股,涉案账户组累计买入“得邦照明”76,284,357股,累计买入金额961,064,854.88元,累计卖出“得邦照明”76,284,257股,累计卖出金额1,023,064,002.20元。2019年2月19日最高持有“得邦照明”17,817,960股,占“得邦照明”流通股本比例为17.47%。
涉案账户组买入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超过20%的交易日有86天(占比36.75%),账户组卖出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超过20%的交易日有49天(占比20.94%),其中,在2018年8月31日,涉案账户组买入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最高,达到75.03%。
涉案账户组当日竞价买入成交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天数为58天,当日竞价买入成交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天数为20天,当日竞价买入成交金额超过2000万元的天数为5天,当日竞价买入成交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天数为1天。
(二)以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的方式操纵“得邦照明”价格
涉案账户组对倒量占市场成交量的比例超过10%的交易日有21天(占比8.97%),涉案账户组对倒量占市场成交量的比例超过20%的交易日有3天。2018年7月3日,账户组对倒量占市场竞价成交量比例最高,达到21.33%。
(三)操纵期间对股票价格的影响
建仓拉抬期间,即2018年5月22日至2019年3月26日(共207个交易日),涉案账户组买入建仓并拉升股价,在此期间,“得邦照明”的股价上涨了31.85%,与同期上证综指(-6.74%)偏离38.59%,与同期家用电器行业指数(882449.WI,-10.23%)偏离42.08%。
出货期间,即2019年3月27日至2019年5月8日间(共27个交易日),涉案账户组大量卖出“得邦照明”,在此期间,“得邦照明”的股价下跌了23.77%,与同期上证综指(-3.45%)偏离20.32%,与同期家用电器行业指数(882449.WI,+7.86%)偏离31.63%。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测算,唐隆、朱某通过涉案账户组操纵“得邦照明”价格共计获利60,225,485.97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工商资料、证券账户的开户资料、委托成交流水、银行流水、IP地址、MAC地址、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涉案账户组交易相关指标统计表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在听证过程中,唐隆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
第一,事先告知书认定的证券账户范围与实际不符,唐隆实际仅控制唐某信(名下2个证券账户)、刘某(名下2个证券账户)及“阎某玲”等5个证券账户。
第二,唐隆主观上不具有操纵“得邦照明”价格的故意,其交易股票主要基于价值判断、公司基本面良好、价格低估、看好公司发展前景等信息,交易行为并不异常。
第三,唐隆未与朱某就交易“得邦照明”进行合谋。
第四,涉案的18个账户并未扭曲“得邦照明”股价,不应将股价波动偏离归因于此。将“得邦照明”划分为家用电器行业并以该行业指数为基础进行对比,并不妥当。
综上,唐隆认为自己没有操纵市场的故意,请求免于市场禁入或减少市场禁入年限。
经复核,我会认为:
第一,关于唐隆、朱某实际控制证券账户的问题。
在陈述申辩材料中唐隆承认自己实际控制唐某信(名下2个证券账户)、刘某(名下2个证券账户)及“阎某玲”等5个证券账户,朱某自认控制本人及李某、李某福(名下2个证券账户)等4个证券账户。除唐隆、朱某自认的9个证券账户外,在青岛麦世盈通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麦世盈通)电脑中发现了“周某”“张某广”“张某东”“郑某云”四个证券账户交易“得邦照明”的每日明细表,而“王某刚”证券账户与唐隆、朱某在资金上和IP地址上均存在关联;“张某春”“张某东”证券账户均系唐隆通过配资取得的账户,在资金上和IP地址上也与唐隆存在关联;“郑某云”证券账户与唐隆、朱某在资金上和IP地址上均存在关联;“金某”“杨某娟”“蔺某”3个证券账户均系唐隆通过配资取得,同时与唐隆在资金上和IP地址上均存在关联,该3个账户在保证金转入的当日或次日开始买入“得邦照明”。
综合上述证据,足以证明事先告知书认定的18个证券账户由唐隆、朱某实际控制。
第二,关于唐隆、朱某操纵“得邦照明”股票价格的主观故意问题。
2018年5月22日至2019年5月8日,唐隆、朱某控制使用涉案账户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通过连续交易和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方式买卖“得邦照明”,涉案账户组关联密切,交易行为异常,事先告知书中已对涉案账户组动用资金情况、涉案账户组买入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等相关指标进行了阐述,唐隆、朱某操纵“得邦照明”价格的主观故意非常显著。
第三,关于唐隆、朱某的合谋操纵“得邦照明”价格的问题。
一是,唐隆、朱某二人控制的账户间存在对倒交易,仅以二人自认使用的账户来看:2018年12月17日(第三段连续拉抬期间),“李某福”证券账户与“唐某信”证券账户间的对倒成交量占当日市场竞价成交量的5.27%,占当日涉案账户组对倒成交量的100%。2019年3月29日(出货期期初),当日涉案账户组对倒成交量占当日市场竞价成交量的20.35%,“李某福”证券账户与“唐某信”证券账户间的对倒成交量占当日市场竞价成交量的4.8%,占涉案账户组对倒成交量的23.59%。2019年1月2日(第三段连续拉抬期间),当日涉案账户组对倒成交量占当日竞价成交量的11.84%,“李某福”“李某”证券账户与“张某春”证券账户间的对倒成交量占当日市场竞价成交量的5.87%,占涉案账户组对倒成交量的49.55%。
二是唐隆、朱某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还存在与交易“得邦照明”直接相关的资金周转。2018年11月16日,“朱某”证券账户将“得邦照明”全部卖出,11月29日至12月5日,将卖出“得邦照明”所得1165.57万元全部转入“刘某”银行账户,转账备注为“还款”,该笔款随即进入“刘某”证券账户,继续用于交易“得邦照明”。2019年1月28日至3月18日间,朱某使用其本人名下银行账户帮助唐隆控制的“唐某信”银行账户向南京配资方金某名下的银行账户中转保证金1200万元,配得资金4800万元,共6000万元进入“金某”“杨某娟”证券账户并立即用于交易“得邦照明”。
三是自2016年10月麦世盈通正式运营以来,唐隆和朱某交易的股票标的一直高度趋同。2016年至2019年间,唐隆与朱某在“纳川股份”“兖州煤业”“中顺洁柔”“印记传媒”“传艺科技”“海通证券”“森源电气”“优博讯”“得邦照明”等多只股票的交易上高度趋同。
四是唐隆、朱某在麦世盈通共同办公、共享交易设备与员工共享证券账户交易信息,在麦世盈通的办公电脑上发现了“张某东”“周某”“张某广”“李某”“郑某云”“李某福”证券账户交易“得邦照明”的每日明细表,其中“张某东”证券账户经指认系唐隆使用,“李某”“李某福”账户由朱某自认使用,唐隆、朱某控制证券账户交易“得邦照明”的信息存在共享的情况。
综合上述证据,足以认定唐隆、朱某合谋操纵“得邦照明”价格。
第四,关于唐隆、朱某合谋操纵行为对“得邦照明”价格的影响。
涉案账户组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明显,操纵期间内,涉案账户组累计买入“得邦照明”76,284,357股,累计买入金额961,064,854.88元,累计卖出“得邦照明”76,284,257股,累计卖出金额1,023,064,002.20元。2019年2月19日最高持有“得邦照明”17,817,960股,占“得邦照明”流通股本比例为17.47%。
建仓拉抬期间,即2018年5月22日至2019年3月26日(共207个交易日),“得邦照明”的股价上涨了31.85%,与同期上证综指(-6.74%)偏离38.59%,与同期家用电器行业指数(882449.WI,-10.23%)偏离42.08%。
出货期间,即2019年3月27日至2019年5月8日间(共27个交易日),“得邦照明”的股价下跌了23.77%,与同期上证综指(-3.45%)偏离27.22%,与同期家用电器行业指数(882449.WI,+7.86%)偏离31.63%。
此外,得邦照明在wind行业(882449.WI)和申万行业(801110.SI)分类等行业分类中均被认为是“家用电器”行业,以家用电器行业指数作为股价偏离度的标准并无不妥。
综上,我会对唐隆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我会认为,唐隆、朱某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其中,唐隆在本案中起主导作用应负主要责任,朱某在本案中起辅助作用应负次要责任。
唐隆在违法行为中负主要责任,且其2016年曾因操纵市场行为被我会行政处罚,情节较为严重,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七项、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唐隆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中国证监会
2022年12月12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
当事人:王冬梅,女,1974年11月出生,住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事由:王冬梅内幕交易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海华)股票,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6年11月17日,青海重型机床有限责任公司(ST海华原第一大股东,以下简称青海重型)将所持有ST海华413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质押给中信建投股份有限公司,期限3年。期间,青海重型的流动性出现问题,经过磋商,融资期限最终延期至2020年6月15日,如逾期青海重型将面临被起诉并质押股份被拍卖的风险。为此,青海重型一直多方寻找受让方,计划通过转让股权解决问题。
2020年6月2日,青海重型董事长于某光以青海溢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青海重型控股股东)的名义与广州联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顺科技)签署关于将青海重型持有的ST海华520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份(占ST海华总股本的11.85%)转让给联顺科技的保密协议。
2020年6月9日,青海重型董事长于某光通知王某梅前往广州参加上述股份转让相关会议。
2020年6月12日,青海重型召开临时股东会,决议将青海重型持有的ST海华520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份转让给联顺科技。
2020年6月13日,ST海华发布关于股东权益变动暨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称,股权转让完成后,联顺科技将成为ST海华第一大股东。
青海重型将其持有的ST海华520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份(占ST海华总股本的11.85%)转让给联顺科技,导致ST海华第一大股东由青海重型变更为联顺科技的事项,属于“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的情形,构成《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不晚于2020年6月2日形成,至2020年6月13日ST海华公告后公开。王某梅时任ST海华和青海重型的董事,属于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其了解青海重型寻求转让股份事项的进展情况,2020年6月9日,青海重型董事长于某光电话通知王某梅参加相关会议,王某梅知悉内幕信息。
二、王冬梅内幕交易“ST海华”
(一)王冬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王某梅关系密切
王冬梅是王某梅的妹妹,两人长期居住在同一栋楼的上下楼,日常有联系,相互拥有对方家中钥匙;王冬梅与王某梅多次发生经济往来,且存在单次借款超过10万元的情形;王冬梅长期操作王某梅及王某梅配偶吴某的证券账户,替王某梅及其配偶吴某申购新股和买卖股票。
(二)王冬梅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王某梅存在联络接触
2020年6月9日至2020年6月11日王某梅出差之前,王某梅与王冬梅均在家居住,2020年6月9日,两人有过联系;2020年6月10日晚,王冬梅与王某梅有过2次电话联系。
(三)涉案证券账户控制、资金划转及交易情况
“王冬梅”“李某林”2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由王冬梅控制并下单交易,账户组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ST海华”的资金均为其自有资金。
其一,“王冬梅”证券账户,由王冬梅本人于2008年3月7日在中国银河证券西宁湟光证券营业部(现为中国银河证券西宁北大街证券营业部)开立。“王冬梅”证券账户内幕交易的资金来源于该证券账户原有资金及涉案期间王冬梅通过现金存入和银行转账方式共转入的19万元。该证券账户2020年6月10日至6月12日合计买入“ST海华”193,801股,成交金额为500,183.64元,2020年6月18日全部卖出,实际获利73,732.45元。
其二,“李某林”证券账户,由李某林(王冬梅丈夫)本人于2009年10月12日在中国银河证券西宁湟光证券营业部(现为中国银河证券西宁北大街证券营业部)开立。“李某林”证券账户内幕交易的资金来源于该证券账户原有资金,及涉案期间王冬梅通过现金存入和李某林之姐李某青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共转入的24万元。该证券账户2020年6月10日至6月12日合计买入“ST海华”250,500股,成交金额为648,128.00元,2020年6月18日全部卖出,实际获利82,023.59元。
(四)王冬梅交易“ST海华”行为明显异常
其一,连续3天买入。“王冬梅”证券账户2020年6月10日买入“ST海华”80,200股;2020年6月11日买入“ST海华”59,300股;2020年6月12日买入“ST海华”54,301股,该证券账户2018年以来未有连续3天买入同1只股票行为。“李某林”证券账户2020年6月10日买入“ST海华”116,100股;2020年6月11日买入“ST海华”41,700股;2020年6月12日买入“ST海华”92,700股,该证券账户2018年以来仅发生过1次连续3天买入同1只股票行为。
其二,重仓买入。“王冬梅”证券账户,2020年6月10日开盘前,账户余额311,003.74元,当日买入“ST海华”206,916.00元;2020年6月11日,银证转入5万元后,继续买入“ST海华”153,374.00元;2020年6月12日,银证转入14万元后,继续买入“ST海华”139,893.64元,账户余额仅剩13.13元。“李某林”证券账户,2020年6月10日开盘前,账户余额2,848.42元,当日买入“ST海华”299,730.00元;2020年6月11日,银证转入14万元后,继续买入“ST海华”108,771.00元;2020年6月12日,银证转入10万元后,继续买入“ST海华”239,627.00元,账户余额仅剩136.03元。
其三,换仓买入。一是2020年6月10日,王冬梅操作“李某林”证券账户完成1笔300,094.93元的91天报价融券提前购回,卖出该账户持有的“分众传媒”2万股(卖出金额合计106,400.00元),用其中大部分资金在当天买入“ST海华”。二是2020年6月11日,王冬梅将其本人证券账户在2020年6月10日以2.66元买入的“ST华鼎”(买入金额合计103,474.00元)以2.65元的价格1笔卖出(卖出金额合计103,085.00元),这部分资金全部用于买入“ST海华”;同日,王冬梅将“李某林”证券账户在2020年6月10日以2.65元买入的“ST华鼎”(买入金额合计108,915.00元)以2.66元和2.65元的价格分2笔卖出(卖出金额合计109,041.00元),这部分资金全部用于买入“ST海华”。
其四,账户组在涉案期间集中交易单一股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9日,王冬梅仅有1次利用账户组在同一时间买入同1只股票的交易行为;同时,“王冬梅”证券账户在上述期间,主要用于新股申购,仅交易过3只股票。但2020年6月10日至6月12日,王冬梅同时操作账户组集中买入“ST海华”1,148,311.64元。
其五,账户组交易时点与王冬梅和王某梅联系接触时点高度吻合。王某梅2020年6月9日知悉内幕信息,王某梅与王冬梅于当日联系后,王冬梅在次日买入“ST海华”;王冬梅与王某梅于2020年6月10日晚电话联系后,王冬梅在2020年6月11日和2020年6月12日追加资金继续集中买入“ST海华”。王冬梅对其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ST海华”没有提出正当理由或合理解释。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情况说明、询问笔录、银行流水、证券账户资料、交易流水、通话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王冬梅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在听证过程中,王冬梅的代理人向听证会提交了王冬梅提供的证据材料,并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其一,王某梅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应该为2020年6月12日。
其二,王冬梅与王某梅没有异常联系,其购入“ST海华”是基于当时股价上涨的因素考虑,其同时还购入“ST华鼎”,交易“ST海华”有合理解释,上述交易行为与之前的交易习惯一致,不存在异常。
其三,本案调查人员没有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在2021年1月11日,本案调查人员与王冬梅的谈话调查中存在诱骗嫌疑,所获证据客观性不足。
综上,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请求我局免除对于王冬梅的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认定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并不简单以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记载为唯一依据。本案中,一是王某梅时任ST海华和青海重型的董事,属于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同时,王某梅长期担任青海重型参股股东青海机电国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机电)高级管理人员,负责青海机电同青海重型、ST海华的对接联络工作,了解青海重型寻求转让ST海华股份解决股权质押问题的进展情况。二是2020年6月9日,于某光与王某梅存在通讯联络。三是本案询问笔录显示,于某光称:“我在2020年6月9日,打王某梅的电话199*****738,告诉她基本确定了解决股权质押的事情,已经很靠谱、很接近了,可以解决问题了,让她从青海来广州见证”,王某梅称:“我6月11日去广州,参加青海重型的董事会,通知时没有说具体内容,但是我根据前期的情况判断,应该就是商议转让事项”。根据上述事实,认定王某梅2020年6月9日知悉内幕信息,并无不当。
第二,王冬梅在本案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操作账户组交易“ST海华”,该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主要表现在:一是连续3天买入。“王冬梅”证券账户自2018年以来不存在连续3天买入同1只股票行为,“李某林”证券账户自2018年以来仅存在1次连续3天买入同一只股票行为。二是重仓买入。2020年6月10日至12日,账户组交易完成后,“王冬梅”证券账户余额仅为13.13元,“李某林”证券账户余额仅为136.03元。三是换仓买入。“王冬梅”证券账户,2020年6月10日以2.66元的价格买入“ST华鼎”(买入总额103,474.00元),2020年6月11日以2.65元的价格全部卖出(卖出总额103,085.00元),该部分资金用于买入“ST海华”。“李某林”证券账户,2020年6月10日提前购回1笔300,094.93元的91天报价融券,卖出该账户持有的“分众传媒”2万股(卖出总额106,400.00元),用其中大部分资金在当天买入“ST海华”。2020年6月11日,将2020年6月10日以2.65元的价格买入的“ST华鼎”(买入总额108,915.00元)以2.66元和2.65元的价格分别卖出(卖出总额109,041.00元),该部分资金用于买入“ST海华”。四是账户组集中交易单一股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9日,账户组在同一时间仅存在1次买入同1只股票的行为,其中,“王冬梅”证券账户主要用于新股申购,仅交易过3只股票。但涉案期间,账户组集中买入“ST海华”1,148,311.64元。五是王冬梅与王某梅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存在联络。王某梅2020年6月9日知悉内幕信息,王某梅与王冬梅于当日联系后,王冬梅次日买入“ST海华”;王冬梅与王某梅于2020年6月10日晚电话联系后,王冬梅在2020年6月11日和2020年6月12日追加资金继续集中买入“ST海华”。另外,王某梅于6月9日接到通知得知要去广州出差,王冬梅与王某梅均承认在王某梅6月11日去广州出差前有过联络,同时王某梅在调查谈话中承认2020年6月9日与王冬梅见过面,王冬梅及其代理人提出的王冬梅购入“ST海华”是基于当时股价上涨的因素考虑,同时还购入“ST华鼎”,王某梅与王冬梅的联络是为了私事沟通,王冬梅与王某梅没有发生频繁或者长时间通话的异常联系等理由,不足以排除王冬梅获取内幕信息的可能性及交易的异常性。同时,王冬梅及其代理人提出的,王冬梅相关交易行为与之前的交易习惯一致,不存在异常,与本案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王冬梅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ST海华”的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第三,我局已做到全面、客观、公正调查,调查过程中已调取近3年涉案证券账户的交易情况及其他相关证据,足以证明本案内幕信息相关情况,本案当事人王冬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王某梅关系密切且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存在联络接触情况,账户组资金来源及交易情况等认定本案当事人进行内幕交易的事实。当事人代理人在听证过程中提交的相关分时图、K线图、交易对账单、售房证明等证据,以及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的当事人在之前交易中存在连续买入、重仓买入的情形,不能对当事人在2020年6月10日至12日交易“ST海华”时同时呈现的连续买入、重仓买入、换仓买入、账户组集中交易、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等异常特征做出合理说明。我局在相关谈话调查中不存在诱骗行为,2021年1月11日,调查人员在与王冬梅谈话前,已掌握王冬梅是王某梅的妹妹,日常有联系,且多次发生经济往来,王冬梅长期操作王某梅的证券账户等情况,以及王某梅与王冬梅在2020年6月10日的通话记录。另外,对于谈话调查中王冬梅是否与王某梅在2020年6月9日至10日联络过的问题,王冬梅仅回答“我们微信联系频繁一些,电话很少打”,并未明确回答上述问题,不存在所获证据客观性不足的情形。本案调查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情形,取得的证据合法有效。
综上,王冬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王某梅关系密切,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王某梅存在联络接触,其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ST海华”的行为明显异常,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出证据排除其进行内幕交易,我局对王冬梅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此外,在听证过程中,王冬梅及其代理人提出,王冬梅为全职家庭主妇,丈夫受伤正处于康复阶段,孩子正在上学,55万元的罚款严重超出了王冬梅的经济水平,明显过重。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和当事人王冬梅个人及家庭情况,从“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出发,我局决定酌情减少对王冬梅的罚款数额。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王冬梅违法所得155,756.04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
甘肃证监局
2022年1月27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号(唐红燕)
当事人:唐红燕,1967年9月出生,住址:杭州市西湖区。
事由:唐红燕内幕交易并建议他人买卖“*ST园城”股票,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21年5月30日,经中间人寿某信介绍,烟台园城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园城”)徐某惠、程某庆与浙江元集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元集)丁某晖、章某燕、丁某刚,民生证券朱某辉、雍行律师事务所李某惠等人在浙江元集会议室会谈,交流双方企业情况,达成*ST园城收购浙江元集初步合作意愿。
2021年6月3日,*ST园城徐某东、徐某义、牟某英,园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徐某惠,浙江元集丁某晖探讨标的资产情况。
2021年6月4日,*ST园城第一大股东徐某东与浙江元集实际控制人丁某晖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拟通过*ST园城与浙江元集进行并购重组,标的公司浙江元集整体估值6亿元整(最终价格需经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2021年6月10日,*ST园城徐某东、徐某义、牟某英,园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徐某惠,浙江元集丁某晖在*ST园城会议室探讨标的资产情况。
2021年6月16日,*ST园城、丁某晖、浙江元集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ST园城拟通过支付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购买丁某晖及其他股东所持有浙江元集100%股权。
2021年6月18日,*ST园城发布《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停牌公告》。
2021年7月1日,*ST园城发布《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摘要》。
2021年9月末,浙江元集章某燕与丁某晖商量,认为与*ST园城合作风险较大,拟终止合作。
2021年10月8日或9日,浙江元集章某燕与*ST园城程某庆面谈,表示终止重组合作。
2021年10月11日,浙江元集章某燕与*ST园城徐某惠沟通,徐某惠向章某燕提供关于终止重组的公告稿。同日,章某燕将浙江元集拟与*ST园城终止合作相关事宜告知浙江元集股东唐红燕。
2021年10月13日,*ST园城发布《关于拟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提示性公告》,称公司与交易对方就估值等核心条款无法达成一致,尽职调查推进缓慢,经审慎研究分析,公司及交易对方认为现阶段推进重组时间较长、不确定性较大,双方拟终止筹划本次重组事项。
2021年10月15日,*ST园城发布《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公告》。
*ST园城与浙江元集拟终止重组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所列重大事件,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该重大事件为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的形成不晚于2021年9月30日,公开于2021年10月13日。
唐红燕为浙江元集股东,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2021年10月11日,唐红燕知悉浙江元集拟与*ST园城终止合作相关事宜。
二、唐红燕内幕交易“*ST园城”股票
(一)账户基本交易情况
“程某雨”账户于2020年7月21日开立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龙井路证券营业部。程某雨系唐红燕朋友吴某之子。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程某雨”账户交易“*ST园城”股票情况为:2021年10月11日卖出40,900股,成交金额182,823元;10月12日卖出81,800股,成交金额356,369元;以上累计卖出122,700股,金额为539,192元。经计算避损金额为7,869.24元。
(二)账户资金划转情况
“程某雨”账户交易“*ST园城”股票的资金来自并最终转回唐红燕银行账户。2021年7月1日至7月15日,唐红燕转账存入程某雨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合计60.1万元;10月13日至10月24日,程某雨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划转至唐红燕银行账户合计50万元。
(三)账户控制使用情况
唐红燕实际控制并使用“程某雨”账户,通过东方证券杭州龙井路营业部大户室电脑委托下单,卖出“*ST园城”股票。
(四)账户交易特征
“程某雨”账户于2021年10月11日、12日将“*ST园城”股票全部卖出,交易量明显放大,卖出意愿强烈,卖出时点与内幕信息形成及公开过程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三、唐红燕建议他人卖出“*ST园城”股票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唐红燕建议杨某琴、吴某蔚、蒋某建、范某敏4人卖出“*ST园城”股票,并在名为“东方红”的微信群(群成员133人)中多次发消息,建议卖出“*ST园城”股票。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流水、证券账户交易流水、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黑龙江证监局认为,唐红燕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卖出并建议他人卖出“*ST园城”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唐红燕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黑龙江证监局决定:
一、对唐红燕内幕交易“*ST园城”股票行为,没收违法所得7,869.24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二、对唐红燕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建议他人卖出“*ST园城”股票行为,处以10万元罚款。
黑龙江证监局
2023年1月17日
当事人:李剑峰,男,1976年5月出生,住址:上海市闵行区。
事由:李剑峰短线交易“金陵体育”,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李剑峰,系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陵体育或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自2017年5月至今担任金陵体育副董事长、董事。李某系李剑峰女儿,李某荣系李剑峰父亲,施某华系李剑峰母亲。
2020年5月26日、27日,李某长城证券信用账户累计买入“金陵体育”205,600股;2020年12月22日,施某华长城证券信用账户累计买入“金陵体育”40,000股;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期间,李剑峰、李某荣、施某华按照前期公司发布的减持股份计划公告,通过大宗交易或集中竞价方式多次卖出公司股票,上述三人广发证券账户累计卖出“金陵体育”6,420,404股;2020年12月22日至2021年1月19日,李某将前期长城证券信用账户买入的“金陵体育”卖出,累计卖出“金陵体育”数量205,600股。自2020年5月26日至2021年1月19日期间,李剑峰、李某、施某华、李某荣多次买卖“金陵体育”,区间内违规成交股数为245,600股,违规交易金额为7,174,006.01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金陵体育公告及说明、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江苏证监局认为,李剑峰作为金陵体育持股5%以上股东、副董事长、董事,在2020年5月26日至2021年1月19日期间,其本人、其女李某、其母施某华、其父李某荣多次买卖“金陵体育”的行为,导致李剑峰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短线交易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李剑峰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的罚款。
江苏证监局
2022年12月29日
当事人:叶金友,男,1966年6月出生,住址: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
事由:叶金友超比例增持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高纤)股票未及时披露,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叶金友证券账户于2018年10月23日开立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南京民智路证券营业部,资金账户为666629459063,沪市股东代码为A372475129,深市股东代码为0255017444。自2021年1月起,叶金友使用其华泰证券账户连续交易“江南高纤”股票,截至2022年1月24日收盘,叶金友持有“江南高纤”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以下简称持股比例)为4.88%。2022年1月25日,叶金友继续买入“江南高纤”,持股比例首次达到5%,截至当日收盘,叶金友持股比例为5.25%。2022年1月26日至2022年2月17日,叶金友继续交易“江南高纤”,持股比例始终在5%以上,其中2022年2月11日持股比例首次达到6%,截至2022年2月17日收盘持股比例达到6.34%,此后未再继续交易“江南高纤”。
叶金友在持股比例达到5%时未按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持股比例达到5%以后继续增持1%时也未按规定进行公告,直至2022年2月24日才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叶金友持股比例达到5%以后,在未报告和公告的情况下继续交易“江南高纤”,限制期内累计买入24,616,140股,买入成交金额合计56,935,910元,累计卖出1,402,500股,卖出成交金额合计3,355,318元,卖出获利27,239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江南高纤公告等证据证明。
叶金友在持股比例达到5%时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继续增持1%时未履行公告义务,分别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叶金友在限制期内卖出“江南高纤”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述的限制期转让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江苏证监局决定:
一、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叶金友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二、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叶金友在限制期内卖出“江南高纤”的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7,239元,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以上处罚决定合并计算:对叶金友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7,239元,并处以70万元罚款。
江苏证监局
2022年12月20日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吴添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吴添林
经查,吴添林在任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期间,于2022年12月14日卖出公司股票9万股,其配偶2022年12月15日至16日又累计买入公司股票3万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
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厦门证监局对吴添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其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本人及近亲属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你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厦门证监局
2023年1月17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2号
当事人:罗波,男,1973年10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事由:罗波内幕交易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族激光)股票,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21年11月11日,大族激光召开会议,研究讨论拟分拆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大族光电设备有限公司(2022年1月变更为深圳市大族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3月更名为深圳市大族封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族光电)上市有关事宜,并计划于2022年5月递交申报材料。大族激光董事长兼总经理高某峰、副董事长兼常务副总经理张某群、财务总监周某强,大族光电总经理罗波等人参加会议。
11月20日,大族激光、大族光电召集中信证券、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君合律师事务所相关人员开会,成立大族光电上市项目组。11月22日起中介机构开始尽职调查等工作。
11月29日,中信证券就申报方案向大族激光、大族光电汇报,确定对大族光电进行增资、调整实施大族光电股权激励方案等事项,以使得大族光电满足发行条件。
2022年1月6日,大族激光董事会经审议,同意对大族光电股权激励方案进行调整,终止原激励方案2022年度、2023年度股权激励。
1月26日,大族光电完成股份制改造。
2月16日,为满足大族光电上市独立性要求,罗波辞去大族激光副总经理职务。
2月17日,大族激光和战略投资者谈判大族光电增资事项。
2月21日,大族激光董事会经审议,同意员工持股平台及五方战略投资者对大族光电进行增资,增资总金额不超过2.82亿元。
2月23日至3月1日,中信证券制定分拆上市预案初稿。
3月7日,大族激光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分拆子公司大族光电至创业板上市相关议案。
3月8日晚间,大族激光公告了分拆大族光电上市相关文件。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项、《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22〕5号)第七条的规定,大族激光分拆控股子公司大族光电至创业板上市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信息公开前,构成《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21年11月11日形成,于2022年3月8日晚披露。罗波2017年3月至2022年2月任大族激光副总经理,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其2014年5月起任大族光电总经理,2022年1月起任大族光电董事长、总经理,全程参与筹划、实施分拆大族光电上市相关事项,知悉内幕信息时间不晚于2021年11月11日。
二、罗波内幕交易“大族激光”股票情况
张某系罗波前同事。“张某”证券账户2020年7月30日开立于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深圳市深圳湾一号证券营业部,下挂深市股东代码029****461。“张某”证券账户资金来源于罗波和张某,账户开立后绝大部分交易由罗波决策操作。
2022年2月18日,罗波决策买入“大族激光”,并在与张某通话的同时要求张某下单,“张某”证券账户买入“大族激光”股票20,200股,成交金额942,484元。罗波自认,考虑到大族光电尽调工作结束,即将公告分拆上市事项,对大族激光应该有利好,同时为避嫌,因此让张某操作。内幕信息公开后,罗波决策并使用自己手机陆续卖出相关股票。经计算,交易亏损311,688.48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公告、当事人询问笔录、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证券交易记录、交易所计算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深圳证监局认为,罗波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利用相关内幕信息决策买入“大族激光”股票。罗波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罗波处以50万元罚款。
深圳证监局
2022年12月28日
问
雷达证券可靠吗?这家券商地位如何?
答
所有境外(包括港澳)设立的金融机构,在境内开展的证券活动,除了证监会特批的内容,都是非法证券活动。国家对非法证券活动,一不保障,二要打击。
来源:江东水@知乎
问
如何避免落入非法证券期货投资的圈套?
答
证券期货行业是特许经营行业,开展证券期货业务需要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相应业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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