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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处罚动态 | 券商违规汇总(2023.03.05)

行家点评 创新业务平台 2023-03-24

券商私募监管处罚动态

(2022.02.25-2023.03.05)

本文是券业行家『券商动态』系列202303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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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各地证监局监管处罚

(2023.02.20-2023.03.05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李勇)


〔2023〕8号


当事人:李勇,男,1983年11月29日出生,住址: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李勇超比例持股、限制期买卖“陕西金叶”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李勇的要求于2022年1月20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李勇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李勇实际控制、使用“浙江比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17个证券账户


综合相关证人证言、交易设备信息关联、资金关联、相关书证及股权关联,“浙江比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勇”“袁某华”“袁某”“李某海”“李某艳”“李某玲”“徐某清”“上海隆邈实业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厚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厚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厚毅辰酉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浙江比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比特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浙江比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比特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浙江比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比特三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证券账户、“陈某付”证券账户(股东代码为025××××091)、“邹某花”证券账户(股东代码为060××××366)以及“邹某花”证券账户(股东代码为024××××454)等17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在2018年10月18日至2019年3月21日期间由李勇实际控制使用。


二、李勇控制账户组超比例持股及限制期交易“陕西金叶”情况


2018年10月18日账户组开始交易“陕西金叶”。2018年11月21日账户组合计持股39,434,058股,持股占总股本比例首次超过5%;2018年11月21日至2019年1月4日持股比例在5%以上,此阶段最高持股占总股本比例为6.33%;2019年1月7日至1月18日,持股比例低于5%;2019年1月21日至3月1日,持股比例在5%以上,最高持股占总股本比例为7.42%;2019年3月4日持股比例低于5%;2019年3月5日持股占总股本比例为5.66%;此后账户组持股比例一直维持在5%以下。账户组在以上时间段持股超过总股本5%以后均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8年11月21日至2019年3月21日期间,账户组累计买入110,000,416股,累计卖出127,314,632股;期间买入金额为454,430,898.13元,卖出金额为560,775,324.07元;累计成交金额1,015,206,222.20元。截至2019年3月21日账户组仍持有“陕西金叶”16,141,792股,余股市值84,421,572.16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合同资料、交易所数据、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李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二百零四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李勇及其代理人在申辩材料及听证过程中提出:


第一,个别账户在实际控制使用的具体情况上存在特殊性,在定性量罚时应予以关注并作减轻或从轻处理的区分。


第二,申辩人从无收购上市公司之恶意且未实施恶意收购行为,没有侵害2005年《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规制的主要法益。


第三,在计算申辩人所得收益时,应剔除账户组中的他人收益,并考量不同账户买卖证券的具体交易情况。


第四,处罚金额过重。其一,本案综合情节轻微,证监会宜秉持类案统一处罚幅度精神;证监会宜恪守“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原则。其二,本案宜考虑“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原则,结合2019年《证券法》关于限制转让期内交易的规定对保护行政相对人权益更为有利的修法精神,对处罚幅度进行酌减考量。其三,在确定处罚幅度时谨慎参照“违法所得”情况,并充分关注申辩人在案涉证券账户的交易当中并无高额收益的客观事实。其四,本案累计成交金额应进行精细化认定。其五,处罚将对申辩人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


综上,李勇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第一,证券账户资料、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足以证明账户组在涉案期间由李勇控制使用。


第二,李勇控制使用账户组超比例持股“陕西金叶”,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制对象。


第三,当事人所述的相关账户收益情况与本案行政处罚无关。


第四,我会关于限制转让期内买卖证券的交易金额的认定并无不当。我会充分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在法定幅度内予以处罚,且符合“从旧兼从轻”原则,量罚适当。


综上,我会对李勇的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李勇超比例持股未报告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二、对李勇限制转让期内买卖证券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3年2月7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易伟)


〔2023〕5号


当事人:易伟,男,1971年11月出生,上海春山新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山新棠)法定代表人,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依据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易伟操纵北京三夫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以下简称“三夫户外”)、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我会于2022年8月19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易伟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操纵证券价格


(一)控制使用账户情况


根据资金关联、交易硬件关联、询问笔录等证据,足以认定2018年11月1日至2020年6月19日(以下简称操纵期间),易伟以直接控制账户、受托管理账户、借入配资账户等形式实际控制76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用于交易“三夫户外”。


(二)操纵“三夫户外”情况


操纵期间,易伟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形式,操纵“三夫户外”股票价格。截至目前,余股已全部卖出,账户组共计盈利27,970,620.32元。


1.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


操纵期间,涉案账户组累计买入“三夫户外”194,192,383股,成交金额3,692,779,354.47元;累计卖出190,545,773股,成交金额3,619,539,136.13元。其中,涉案账户组持股占流通股5%以上322天,占比10%以上273天,占比15%以上55天,最高持股占比为16.93%;涉案账户组买入成交量占全市场成交量20%以上155天,占比30%以上61天,占比40%以上14天,占比50%以上4天。


根据交易行为和持仓变动等情况,易伟于操纵期间内控制账户组的操纵行为可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1)第一阶段: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4月17日,涉案账户组持股从0股增加至7,519,216股,期末持股占流通股6.85%。涉案账户组累计买入成交48,535,255股,买入金额834,021,831.42元,占账户组买入交易日市场成交量总和的20.01%;涉案账户组申买价不低于卖一价或市价的数量为42,522,600股,占账户组同期总申买量的60.54%。期间,“三夫户外”累计上涨140.47%,偏离同期中小板综指106.13个百分点,偏离同期行业指数(其他服装,申银万国三级行业指数,指数代码851327.SI,下同)96.56个百分点。(按照前复权标准,“三夫户外”累计上涨140.52%,偏离同期中小板综指106.18个百分点,偏离同期行业指数96.61个百分点。)


(2)第二阶段:2019年4月18日至2020年2月3日,涉案账户组实施日内反向交易,期末持股21,568,162股,期末持股占流通股15.11%。账户组累计买入成交85,127,098股,买入金额1,712,909,916.42元,占账户组买入交易日市场成交量总和的20.50%;累计卖出成交75,334,128股,卖出金额1,471,322,608.86元。2019年4月18日至2020年1月23日,“三夫户外”累计下跌40.35%,偏离同期中小板综指38.08个百分点,偏离同期行业指数28.47个百分点。(按照前复权标准,“三夫户外”累计下跌22.41%,偏离同期中小板综指20.14个百分点,偏离同期行业指数10.53个百分点。)


(3)第三阶段:2020年2月4日至2月28日,涉案账户组期末持股22,393,742股,占流通股15.69%。账户组累计买入成交26,601,085股,买入金额488,022,689.10元,占账户组买入交易日市场成交量总和的25.78%;累计卖出成交25,775,505股,卖出金额481,489,615.06元;涉案账户组申买价不低于卖一价或市价的数量为24,246,500股,占账户组同期总申买量的69.06%。期间,“三夫户外”累计上涨58.90%,偏离同期中小板综指42.41个百分点,偏离同期行业指数43.19个百分点。(按照前复权标准,涨跌幅与偏离度不变。)


(4)第四阶段:2020年3月2日至6月19日,涉案账户组实施日内反向交易,期末持股7,902,586股,期末持股占流通股5.54%。账户组累计买入成交33,277,945股,买入金额645,839,817.53元,占账户组买入交易日市场成交量总和的11.40%;累计卖出成交47,420,101股,卖出金额930,256,356.35元。期间,“三夫股份”累计下跌10.52%,偏离同期中小板综指-15.16个百分点,偏离同期行业指数-14.63个百分点。(按照前复权标准,涨跌幅与偏离度不变。)


其中,2020年2月6日至2月19日,易伟持有“三夫户外”流通股份数量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的10%以上,最低持股15.29%,最高持股16.53%,连续10个交易日的累计买入成交量达到同期“三夫户外”市场成交量的30.83%,每日的买入成交量均达到该交易日“三夫户外”市场成交量的20%以上。


2.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2018年11月1日至2020年6月19日,“三夫户外”共计398个交易日,涉案账户组365个交易日存在买入成交,329个交易日存在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的情况,账户组对倒量占市场竞价成交量最高达到25.14%。


3.易伟存在影响“三夫户外”股票价格的故意


易伟向其实际控制的春山新棠交易员李某、黄某华发布交易指令,安排交易员按照其指定的时间和价格,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影响“三夫户外”股票价格和交易量。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终端硬件信息、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聊天信息、交易所相关数据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易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二、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


(一)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未经核准


2020年5月26日至2021年3月15日,易伟未取得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核准,不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及业务资质。


(二)提供直接或者间接有偿证券投资咨询服务


2020年5月26日,易伟使用微博账号“易伟”发布招募会员信息,内容为出售“老易投资教育小宇宙”船票及相关联系方式。易伟通过微博、微信提供推荐个股、预测行情、指导操作等证券咨询服务。


1.通过群发邮件提供投资咨询服务。每周向部分付费会员群发电子邮件,邮件内容包括对上市公司及相关股票的看法、具体买入时点买入价格建议及其本人持有的股票情况。


2.通过微信向个别付费会员提供投资咨询服务。易伟与个别付费会员通过微信单独交流,回答会员提出的投资问题、分析评价会员的交易行为、针对股票交易提出操作建议。


3.通过微博公开提供投资咨询。易伟注册使用微博账户“易伟”,宣传其毕业于耶鲁大学,富有投资经验,是大型美元基金管理人。“易伟”账号微博内容包含对A股市场、各上市公司发展及股价走势看法,每篇微博均有多个粉丝转发回复。此外,易伟注册使用微博账号“申尚趣”和“古北老江湖”,配合“易伟”微博账号传播投资理论和投资建议。


4.通过微信朋友圈公开提供投资咨询。易伟使用微信账户“船长老易”“老易”“俞爷”发布朋友圈,对股票提出明确投资建议,在朋友圈回复微信好友提问。


2020年5月26日至2021年3月15日,共有534人加入易伟投资咨询群,并实际向易伟指定收款银行账户支付会员费。易伟收入合计23,942,175.33元。


以上事实有微博账户资料、数据截屏、邮件数据、资金流水、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易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三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所述“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擅自从事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行为。


在听证及陈述申辩中以及听证会后,易伟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1.关于操纵证券价格。其一,操纵行为主体还应当包括涉案账户组相关资管产品、信托产品、私募基金产品的设立主体以及配资中介等。其二,易伟不存在影响“三夫户外”股票价格的故意,其主要目的是联合相关方实现对上市公司的收购。其三,认定易伟对部分相关账户存在控制关系的证据不足,不能构成完整的证据链。其四,易伟以等于或略高于卖一价买入“三夫户外”属于正常交易行为,而非操纵。其五,各阶段股价的涨跌幅和偏离度的计算口径不明确,且未将相关证据列入卷宗。另外,个股的涨跌与大盘、行业指数的涨跌并不完全同步属于正常现象,应当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对股价的影响。其六,调查部门在制作部分询问笔录时未使用调查通知书,且部分被询问对象与易伟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关系,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其七,易伟的部分股票交易系受胁迫所为,且其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存在坦白情节和立功表现。综上,请求对易伟不予处罚。


2.关于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其一,违法主体并非易伟个人而是公司。其二,邮件咨询内容属于知识付费,而非证券投资咨询。易伟未就微信、微博、微信朋友圈发送的信息向任何人收取费用,与个别会员交流股票并非履行相关合同义务。其三,调查未向付费会员调取证据,当事人提供的调查问卷表明付费会员并不认为易伟提供的服务属于证券投资咨询。其四,截至证监会调查时,合计有13名会员退费,不应计入违法所得。其五,本案不能适用《证券法》进行处罚,而只能适用《暂行办法》,但证监会并非《暂行办法》的适用主体。综上,请求对易伟不予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


1.关于操纵证券价格。其一,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其他主体与易伟具有共同操纵的故意和行为。其二,易伟向交易员下达交易指令的内容和其控制账户组交易“三夫户外”的行为等直接表示出其具有操纵的故意。其三,根据相关资金往来、微信聊天记录、交易硬件关联情况、他人指认和易伟本人自认等多个维度证据综合判断,足以认定易伟对账户组具有交易决策权。其四,涉案账户组以不低于卖一价或市价大量申买“三夫户外”,将股价拉抬后又进行大量反向交易,并且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行为符合操纵行为的特征。其五,已同时采用前复权标准测算股价涨跌幅和偏离度,并就相关数据进行调整。考虑到“三夫户外”股价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3日跌停,且易伟在该日并未交易,故在测算第二阶段股价涨跌幅和偏离度时将该日剔除。该调整不影响对违法行为的认定。其六,在调查过程中已向相关人员出具了《调查通知书》,相关主体的证言能够与客观证据相互印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其七,相关情节已于量罚中予以考虑。综上,维持对易伟的处罚。


2.关于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其一,易伟利用个人影响力招收付费会员,并非以公司名义,涉案行为亦无法体现单位意志,且违法所得最终归易伟个人所有,因此违法主体是易伟个人而非公司。其二,易伟利用微博公开发布证券投资建议为招募会员进行宣传,之后每周定期向付费会员群发包含投资咨询建议的邮件,并与付费会员单独添加微信,通过私信或者朋友圈提供投资咨询建议。从整体来看,前述一系列活动构成证券投资咨询。其三,易伟向会员群发邮件的内容包括对上市公司和相关股票的看法、具体买入时点、买入价格建议及其本人持有的股票情况等,客观上构成证券投资咨询。其四,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并未提交会员退费的相关证据,我会在计算违法所得时已根据在案证据剔除了退费会员对应的金额。其五,《暂行办法》发布时地方证管办与证监会分立的背景已发生变化,其规定的由地方证管办行使的相关职能已经被合并进证监会。因此,证监会有权适用《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综上,维持对易伟的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会决定:


一、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没收易伟操纵“三夫户外”违法所得27,970,620.32元,并处以27,970,620.32元罚款;


二、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没收易伟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违法所得23,942,175.33元,并处以2,000万元罚款。


中国证监会


2023年2月1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张维)


〔2023〕4号


当事人:张维,女,1972年2月出生,住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依据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张维内幕交易北京三夫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以下简称“三夫户外”)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张维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张维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及公开过程


易某为上海春山新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山新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春山新棠稳健成长型私募基金6号(以下简称春山6号)和春山新棠事件驱动型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春山驱动)为春山新棠管理的基金产品。易某拥有上述产品的交易决策权。2018年6月,春山6号开始买入“三夫户外”,2018年11月,春山驱动开始买入“三夫户外”。


2020年7月1日至10月30日期间(包括但不限于),易某拥有“中意资管-浦发银行-中意资产-精选2号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中意2号)、“中意资管-浦发银行-中意资产-精选3号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中意3号)的交易决策权。2020年7月29日,春山驱动、春山6号、中意2号和中意3号账户组持股总数占总股本比例从4.98%增至5.15%。直至2020年10月30日,账户组持股比例一直保持在5%以上。


2020年9月14日,李某旻在微信群聊中建议易某、黄某找出股东名册,以计算易某控制的账户合计持股是否超过第一大股东。9月30日,春山驱动持有504.33万股“三夫户外”,持股占比3.47%,为第三大股东。春山6号持有87.66万股“三夫户外”,持股占比0.60%。两只基金合计持股占比4.07%。中意2号持有325.1295万股“三夫户外”,持股占比2.24%,中意3号持有381.2094万股“三夫户外”,持股占比2.62%。前述持股合计占比8.93%。


2020年10月初,易某筹划收购“三夫户外”,将两只基金持股增至5%以上。10月14日,易某计划与三夫户外第二大股东上海歌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何某平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收购“三夫户外”。10月20日,易某与何某平在上海见面,商议联合收购事项,并起草了一致行动协议。何某平最终未同意联合收购。


2020年10月26日,春山驱动增持113.65万股“三夫户外”,当日春山驱动和春山6号合计持有820.09万股,持股占比首次超过5%,占“三夫户外”总股本5.64%。春山驱动、春山6号、中意2号和中意3号账户组持股占比合计10.50%。2020年10月27日收市后,三夫户外发布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春山驱动、春山6号两只基金持有“三夫户外”超过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易某筹划与三夫户外当时第二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何某平达成一致行动协议,联合举牌“三夫户外”,通过春山新棠管理的基金产品直接增持“三夫户外”至5%以上,以及通过春山驱动、春山6号、中意2号和中意3号账户组持股占比合计10.50%,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所述的“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和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九)项所述的“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的敏感期为2020年10月14日至10月27日。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五)项,易某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张维知悉内幕信息


张维为易某初中同学,于2015年开始多次委托易某理财。2019年1月,张维提供1,000万元资金和名下华泰证券账户委托易某理财。李某旻为张维朋友。为保证资金安全,2020年1月,张维介绍李某旻认识易某,委托李某旻代为监管张维华泰证券账户交易情况,不晚于8月份从易某处收回证券账户控制权。易某与张维、李某旻、黄某在同一微信群中频繁交流三夫户外相关事项。


2020年10月14日,易某在微信群说要和何某平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一起举牌“三夫户外”,张维对此进行了回复。10月20日,易某在微信群中发出与何某平坐在茶桌旁的照片。10月21日,易某在微信群发出了一致行动协议草稿,并说“这几天签”。10月26日,易某在微信群中说“我在办举牌手续”“已过5%”。张维进行了回复。


综上,张维知悉内幕信息,知悉时间不晚于2020年10月14日。


三、张维内幕交易“三夫户外”


(一)张维实际控制账户情况


2020年10月23日至30日,张维华泰证券账户由其本人实际控制。2015年4月,张维证券资金账户666xxxx580开立于华泰证券长沙韶山北路营业部,下挂深圳股东账户016xxxx671。张维华泰证券资金账户对应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中国银行6217xxxx8305账户(以下简称张维中国银行8305账户)。


(二)资金划转情况


2020年10月23日,张维中国银行8305账户赎回理财款4,003,395.86元,当日转入华泰证券资金账户400万元。至2021年8月13日,张维华泰证券资金账户向张维中国银行8305账户转出资金700万元。


(三)账户交易“三夫户外”的情况


2020年10月23日至10月27日,张维华泰证券账户买入220,000股“三夫户外”,买入金额4,110,721元。2020年10月28日至10月30日,前述股份被全部卖出。经计算,账户实际盈利218,970元。


(四)账户交易特征


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三夫户外”的行为及资金流转情况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发展过程、张维获悉内幕信息的时间高度吻合。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账户突击转入资金并大量买入“三夫户外”,交易动机强烈,交易特征明显异常。


上述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证券交易记录、交易硬件信息、查询硬件信息、相关公告、产品开户资料、邮件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张维上述交易“三夫户外”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和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张维没收违法所得218,970元,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中国证监会


2023年2月1日



北京证监局:关于督促已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妥善处理后续事宜的通知


日期:2023-02-24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关注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已注销我辖区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见附件)。根据《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现督促相关机构及时主动注销企业登记或变更机构名称及经营范围,不得再以“基金”“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私募基金业务活动。


同时,已注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证券期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妥善处置在管基金财产,依法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


附件:已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名单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3年2月24日  


已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名单


序号


机构名称


注册区


1


北京润海星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朝阳


2


万江锦(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朝阳


3


北京蓝天盛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海淀


4


中铁房地产集团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海淀


5


北京华宏容亚投资有限公司


朝阳


6


国发创新(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开


7


北京三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昌平


8


北京梧桐之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朝阳


9


北京常氏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朝阳


10


北京瑞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东城


11


北京信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房山


12


北京明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房山


13


北京金旷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丰台


14


北京银海领泰资本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丰台


15


北京松沃资本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东城


16


中邦盛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海淀


17


北京嘉瑞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海淀


18


中金英伦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密云


19


天首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朝阳


20


北京合众鼎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海淀


21


北京二商瑞和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朝阳


22


汉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朝阳


23


中金国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西城


24


中洲博远(北京)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平谷


25


建鑫海德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东城


26


北京天澳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西城


27


赛伯乐绿科智融(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海淀


28


北京和合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海淀


29


北京华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东城


30


北京刚毅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朝阳


31


洛克利(北京)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朝阳


32


海琪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朝阳


33


北京银河瑞达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朝阳


34


北京汇银正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朝阳


35


北京启程财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东城


36


北京国能多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房山


37


大医博爱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房山


38


北京满堂红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丰台


39


海风联投资顾问(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海淀


40


中科鑫通创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海淀


41


北京海子北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海淀


42


北京诺宝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海淀


43


北京达创未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海淀


44


瑞霦基础设施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怀柔


45


北京贵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通州


46


北京富牛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昌平


47


清大紫荆(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海淀


48


宝诚创展(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朝阳


49


北京厚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朝阳


50


北京赛伯乐恒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海淀


51


北京赛伯乐恒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海淀


52


北京新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朝阳


53


中恒普银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朝阳


54


顺璟投资(北京)有限公司


朝阳


55


中财国政(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朝阳


56


北京思俊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丰台


57


雍熙(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海淀


58


欧瑞创新(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东城


59


昆吾九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西城


60


北京嘉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朝阳


61


北京汉唐凌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密云


62


盛德策略(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朝阳


63


中投国宏(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西城


64


瑞弛(北京)国际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东城



关于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测试违规人员处理结果的公告(2022第4号)


为整顿考试秩序,严肃考场纪律,维护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依据《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测试实施细则》等规定,现将2022年9月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测试违规人员的处理情况公告如下:


对严重违规人员仝胜利采取取消当次全部测试成绩、自违规行为确认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禁止参加测试的措施。


特此公告。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23年2月23日



关于对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惠工街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2023〕1号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惠工街证券营业部:


在现场检查中,我局发现你营业部存在重要空白合同管理不完善、部分客户资料填写不完整、通信线路不足的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信息技术指引》(中证协发〔2012〕228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反映营业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


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监督管理措施。你营业部应自本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每2个月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并在每次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你营业部应引以为戒,提升合规意识,加强内部控制,强化经营管理,切实有效防控风险。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辽宁证监局


2023年2月10日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厦门金恒宇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厦门金恒宇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不公平对待金恒宇栩之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栩之一号基金)的不同投资者,未向栩之一号基金个别投资者披露该基金无预警止损线的信息。前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和《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二、未及时为栩之一号基金和金恒宇添乐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添乐二号基金)的个别投资者办理基金赎回。前述行为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七项和《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


三、管理的7只基金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进行基金估值并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等信息;添乐二号基金在关联交易前未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基金产品的基金经理发生变更时,未按基金合同约定时限告知投资者。前述行为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


四、未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审查要求,未对栩之一号基金的个别投资者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进行审查。前述行为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


五、管理的3只基金存在违反相关法规和基金合同关于“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的情形。前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第四条第七项规定和《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


六、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实际控制人、从业人员、办公地址等信息不准确。前述行为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七、实际控制人存在向个别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情形。前述行为违反了《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规定。


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司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你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我局将跟踪检查你司的整改情况,并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3年2月28日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林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林彬:


经查,厦门金恒宇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不公平对待金恒宇栩之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栩之一号基金)的不同投资者,未向栩之一号基金个别投资者披露该基金无预警止损线的信息。前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和《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二、未及时为栩之一号基金和金恒宇添乐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添乐二号基金)的个别投资者办理基金赎回。前述行为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七项和《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


三、管理的7只基金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进行基金估值并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等信息;添乐二号基金在关联交易前未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基金产品的基金经理发生变更时,未按基金合同约定时限告知投资者。前述行为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


四、未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审查要求,未对栩之一号基金的个别投资者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进行审查。前述行为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


五、管理的3只基金存在违反相关法规和基金合同关于“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的情形。前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第四条第七项规定和《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


六、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实际控制人、从业人员、办公地址等信息不准确。前述行为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你作为厦门金恒宇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并实际负责公司运营管理,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有关规定。同时,你本人存在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的行为,违反了《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应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3年2月28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3〕13号 

 

关于对沈超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沈超文:


经查,你向公司研究人员获取未经公司审核通过的研究草稿,并发送给公司外部人员,最终引发传播,造成不良影响。


上述行为违反《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中证协发〔2020〕76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在执业过程中,应严守合规底线,强化风险意识,坚持专业审慎,维护行业形象。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3年2月20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3〕12号


关于对郭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郭镇:


经查,你在未经公司审核通过的情况下,将个人研究草稿提供给销售人员,最终引发传播,造成不良影响。


上述行为违反《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中证协发〔2020〕76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在执业过程中,应严守合规底线,强化风险意识,坚持专业审慎,维护行业形象。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3年2月20日



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刘珂、刘斌)


时间:2023-03-01 


经查,中金创新(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金创新(北京)国际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在协会登记的高级管理人员刘珂、刘斌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协会拟对其作出纪律处分。


鉴于协会通过刘珂、刘斌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中登记的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有效联系,现公告送达协会《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中基协字〔2021〕40号、中基协字〔2021〕41号)。刘珂、刘斌如对协会拟采取的纪律处分措施有异议,可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辩申请,说明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要求。如到期无异议,协会将作出正式的纪律处分决定。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0号交通银行大厦B座9层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法律事务部。


特此公告。 


附件:1.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中金创新(北京)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刘珂、刘斌)


2.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中金创新(北京)国际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刘斌)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23年3月1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中基协字〔2023〕40号 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 


当事人:中金创新(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创新资产) 


刘珂,男,1971年10月出生,登记为中金创新资产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刘斌,男,1970年3月出生,登记为中金创新资产副总经理。 


经查,中金创新资产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基金运作不规范 。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北证监局)的检查情况以及中金创新资产的说明,中金创新资产在管基金产品北京中金元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金元合)汇集了另一私募基金产品北京中金纵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及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中金创新(北京)国际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创新国际)在管的6只私募基金产品的资金、中金创新资产自有资金、中金创新资产的实际控制人刘珂等个人资金,向高诚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提供借款。 


一是投资标的违反了私募基金备案要求。2018年1月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8年)》要求,底层标的为民间借贷、小额贷款、保理资产等属于借贷性质的资产不属于不属于私募基金范围。中金创新资产在管产品汇集多只私募基金产品的资金,用以对外借款且未及时整改,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8年)》的规定。 


二是违反了专业化运营要求。中金创新资产登记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中金元合备案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产品,2017年3月31日发布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三)》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已备案且正在运作的存量私募基金,如基金类型与管理人业务类型不同,在基金合同到期前,不得增加募集规模。中金元合在上述规定发布后,仍汇集资金、增加募集规模并从事借贷活动,违反了私募基金管理人专业化运营要求。 


二、募集完成后未及时备案。


2015年11月,北京中金宇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金宇合)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为中金创新资产。根据中金创新资产说明,2015年12月,中金创新国际管理的多只私募基金产品与中金宇合签订委托投资协议,由中金宇合汇集各产品资金代为对外进行股权投资。此外,中金宇合还包含一名外部投资者。协会认为,中金宇合存在对外募集行为并进行了对外投资,属于非公开募集资金且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合伙企业,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条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登记备案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应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的概念。但中金宇合未按规定向协会备案,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八条及《登记备案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未充分履行管理人谨慎勤勉的义务。


中金创新资产在管的中金云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中金通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中金瑟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中金君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4只私募基金产品投资者为相应的资产管理产品及信托产品。4只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决策由最终委托人作出,并由相应资产管理产品及信托产品的管理人负责执行指令,中金创新资产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参与投资决策过程,也不掌握任何投资决策文件和相关指令。此外,中金创新资产称北京中金云坤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是保险公司通道业务。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四、未向协会报告重大事项且未更新登记信息。


经查,中金创新资产登记的高管人员李一戈已于2021年9月离职,但中金创新未向协会报告重大事项,且未及时更新登记信息。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登记备案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五、不按要求配合行政监管及自律管理工作。


一是根据湖北证监局的检查报告,中金创新资产不配合向湖北证监局提供部分调查所需文件资料;二是在协会自律检查过程中,协会要求中金创新资产提供中金元合、中金宇合的银行流水材料,但中金创新资产在答复中以相关产品已清算或注销为由,未按要求向协会提交材料。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登记备案办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规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湖北证监局检查情况报告、中金创新资产情况说明、有关产品的银行账单等证据予以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根据中金创新资产填报的登记信息,刘珂于2014年4月24日至今任中金创新资产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刘斌于2014年4月30日至今任中金创新资产的副总经理,应当对发生在各自任职期间公司的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基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九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第六条第三项,《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协会拟作出以下纪律处分: 


一、取消中金创新资产的会员资格,暂停受理其私募基金备案; 


二、将刘珂加入黑名单,期限为一年;三、对刘斌进行公开谴责。 


根据《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就协会拟作出的“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措施,中金创新资产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也可以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辩申请,说明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要求。刘珂、刘斌、如对本事先告知书中拟采取的纪律处分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辩申请。如提出听证或申辩申请,应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 


如果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协会将根据以上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纪律处分决定。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23年2月20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中基协字〔2023〕41号 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 


当事人;中金创新(北京)国际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创新国际) 


刘斌,男,1970年3月出生,登记为中金创新国际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经查,中金创新国际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违反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进行投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的检查情况以及中金创新(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创新资产)的说明,2015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中金创新国际在管的“北京中金鲁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中金润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中金智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中金景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中金秉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中金稳健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6只私募基金产品的部分资金汇集转给中金创新资产的在管产品北京中金元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由其向高诚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提供借款,该行为与产品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范围不符。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七项的规定。 


二是不配合行政监管且不按要求配合自律管理工作。根据湖北证监局的检查报告,中金创新国际产未按要求向湖北证监局提供部分调查所需文件资料。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湖北证监局检查情况报告、当事人提交的情况说明、有关产品的银行账单等证据予以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根据中金创新国际填报的登记信息及反馈情况,刘斌于2009年6月1日至今任中金创新国际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应当对发生在各自任职期间公司的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基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九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第六条第三项,《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协会拟作出以下纪律处分: 


一、取消中金创新国际的会员资格,暂停受理其私募基金备案; 


二、对刘斌、进行公开谴责。 


根据《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就协会拟作出的“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措施,中金创新国际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也可以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辩申请,说明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要求。刘斌如对本事先告知书中拟采取的纪律处分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辩申请。如提出听证或申辩申请,应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 


如果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协会将根据以上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纪律处分决定。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23年2月20日 



关于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新开证券账户6个月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经查,你分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是未有效执行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管理等各项内控制度,分公司个别员工私自销售非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主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二是原负责人涉嫌刑事犯罪被司法部门采取强制措施。上述问题反映出平安证券云南分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问题,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以上事实有公安部门立案告知书、相关协议、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报告等证据证明。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对上述问题限期改正,并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同时暂停新开证券账户6个月。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你公司的整改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云南证监局           


2023年2月23日



关于对施赵东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施赵东:


经查,你在担任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负责人期间,通过私自销售非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主发行或代销的理财产品谋取不正当利益。伪造公司印章并涉嫌合同诈骗,目前已被司法部门采取强制措施。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的相关要求。


以上事实有公安部门立案告知书、相关协议、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报告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按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


认定施赵东(身份证号:530181198508012613)为不适当人选,在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决定书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等职务或实际履行上述职责。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云南证监局           


2023年2月23日



关于对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处分有关人员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你公司于2017年3月设立并管理的“太平洋证券宁静126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在期限匹配、估值方法上均不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按照要求不得新增规模,但你公司仍违规新增该产品规模。


以上事实有相关协议、资金流水等证据证明。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暂停资产管理产品备案3个月(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而新发行的产品除外,但不得新增投资,不限制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的行政监管措施,同时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你公司的有关制度规定,作出处分相关责任人员的决定,按照你公司内部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经济处分与问责,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你公司的整改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云南证监局          


2023年1月16日 



上海证监局:警惕投资顾问误导性宣传


违法违规行为: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信息误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案例1:2021年7月至8月期间,多名M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员工在营销过程中,向投资者发送“下午跨周金股开始建仓,下周有望冲击涨停”“下午短线4号金股布局,明早同样大阳飙升冲击涨停,若您10万跟上,明天净赚1万元”“现在我在安排专案布局的名额,短线收益在28%-35%左右......”等内容的微信。相关营销行为通过M公司为员工配备的工作手机、企业微信开展,相关微信话术模式类似、内容有一定重复,向投资者发送的相关信息内容具有明显误导性,M公司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信息误导。


M公司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所述“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监管部门决定:对M公司责令改正,并处以八十万元罚款。


案例2:2021年7月至8月期间,多名T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员工在营销过程中,向投资者发送“跟投布局最后一个半小时,您错过这一次,有可能就是错过30%50%甚至更高”“无论行情如何演绎,我们都将为您的投资保驾护航!行情好多做多赚,行情差少做少赚…”“…我们跟投的股票收益没有低于百分之30的”等内容的微信。相关营销行为使用T公司为员工配备的工作手机、企业微信,相关信息内容具有明显误导性,T公司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信息误导。


T公司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所述“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监管部门决定:对T公司责令改正,并处以八十万元罚款。


(以上内容根据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整理汇总)



上海辖区开展“清朗浦江·非法证券活动网上信息内容治理专项行动”


日期:2023-02-23


近日,上海市委网信办、上海证监局、上海市检察院联合召开“清朗浦江·非法证券活动网上信息内容治理专项行动”部署会,向上海属地重点网站平台和财经自媒体部署开展专项行动,明确工作要求。


本次专项行动要求限期清理处置网上涉股市“黑嘴”、非法荐股、假冒仿冒合法证券经营机构或人员等涉非法证券活动的信息、账号和网站平台,同时要求上海属地网站平台、财经自媒体严格落实证券业务必须持牌经营的要求,建立健全事前牌照核验、账号“亮牌执业”、自主监测处置、违规举报处理等长效机制。


会上,上海证监局重点介绍了证监会打非工作总体情况、当前辖区涉非活动新形势,围绕《证券法》《刑法》对股市“黑嘴”、非法荐股、假冒仿冒合法机构和人员等违法行为的有关规定,向与会网站平台、自媒体代表普及法律知识,明确具体工作要求。


下一步,上海证监局将探索与上海市委网信办、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不断加强工作协同,在打击和治理非法证券期货活动领域,围绕联合检查、线索研判、查办协作、防非宣传等方面构建长效工作机制,共同做好投资者保护工作,持续打造清朗网络空间,为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保驾护航。



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十):选择金融机构进行投资,谨防“冒牌货”


日期:2023-02-28     来源:中国证监会 


近期,《中国基金报》刊发了《警惕!一波“李鬼”券商正在靠近》文章,主要内容如下:


华创证券、华金证券等公司先后发布被冒用公司名称的公告。此外,国都证券发布澄清声明称,发现有社会人士冒用国都证券的名义,设立“国都证券投资咨询(青岛)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分享了部分投资者受骗的案例:投资者听信不明渠道信息,通过假冒的中信证券数字货币交易平台软件进行违法交易,导致上当受骗资金无法取出。信达证券称,有违法机构和人员利用了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公示的从业人员公开信息,冒充证券公司员工,宣称可提供高科技炒股软件,通过夸大甚至捏造“炒股软件”具有超强中签能力、买入涨停板能力等手段,设置多重陷阱,多方式、全方位对投资者进行诱骗洗脑,诱使投资者通过非法链接转入资金,参与所谓高收益投资。         


总结来看,不法分子采取以下假冒方式居多:一是假冒公司网站、APP,诱导客户下载非法软件并入金、诱导投资者通过非法链接进行转账或交易;二是假冒公司知名人士、员工,开展非法客户招揽、荐股或者误导、诈骗等;三是假借“与XX券商合作”的名义,以“内幕消息”欺骗投资者从事非法证券活动。此外,还有一些不法分子冒充券商名义,以“教育机构退费”、“网信接待”为由,诱导投资者添加假冒证券公司工作人员的“清退客服”,诓骗投资者开通“证券清退账户”或“清退账号”。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正规鉴定渠道如下:


1.证券公司信息公示: http://jg.sac.net.cn/pages/publicity/securities-list.html      


2.证券公司分支机构信息公示:http://jg.sac.net.cn/pages/publicity/mi-sales-branch-publicity-list.html


3.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信息公示:http://jg.sac.net.cn/pages/publicity/investment-list.html 



当事人:浙江晖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晖鸿投资)


事由:经查,晖鸿投资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对投资者的风险等级进行评估和确认。


二、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触及预警线和止损线等信息。


三、未按照合同约定就基金触及止损线的情形进行资产变现。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处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对浙江晖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其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谨慎勤勉履行私募基金管理职责,积极履行合格投资者确认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在2023年3月10日前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当事人:叶啸剑(晖鸿投资)


事由:浙江证监局对浙江晖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晖鸿投资)私募业务情况现场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未对投资者的风险等级进行评估和确认、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信息、未按照合同约定就基金触及止损线的情形进行资产变现等问题,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当事人叶啸剑作为晖鸿投资总经理和基金投资经理,未谨慎勤勉履行相关职责与义务,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对叶啸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其于2023年3月10日前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公司再次发生此类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当事人: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惠工街证券营业部


事由:在现场检查中,辽宁证监局发现国融证券沈阳惠工街营业部存在重要空白合同管理不完善、部分客户资料填写不完整、通信线路不足的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信息技术指引》(中证协发〔2012〕228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反映营业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


处罚: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辽宁证监局对国融证券沈阳惠工街营业部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监督管理措施。要求其自本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每2个月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并在每次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辽宁证监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要求其引以为戒,提升合规意识,加强内部控制,强化经营管理,切实有效防控风险。



关于对云毅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云毅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简称:云毅投资)


事由:经查,云毅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3121762329)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事实:未如实向投资者披露投资标的个别财务数据,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资产负债、基金承担的费用。


上述事实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处罚: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对云毅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其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关于对许衍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许衍明:


经查,你在担任天富期货有限公司上海营业部负责人期间,上海营业部存在对部分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监控不到位、居间业务管控不足、客户开户适当性资料管理混乱等问题,反映上海营业部风险管理不到位,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你作为上海营业部负责人,未切实履行职责,对上述问题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应认真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分析相关违规问题产生的原因,切实履行管理职责。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3年2月20日


当事人:天富期货有限公司上海营业部


经查,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60743280K)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营业部对部分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监控不到位。未及时筛查发现部分客户登陆设备留痕相同的情况。二是营业部对居间业务管控不足。对部分居间客户开户或变更居间人时的风险揭示不充分、未签署居间业务告知书或明示居间人名称。三是客户开户适当性资料管理混乱。检查现场提供的部分专业投资者开户资料中,存在多处填写不完整、未盖章的情况。上述行为反映出你单位风险管理不到位,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你单位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改正并提交书面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9号


关于对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予以书面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明,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债券承销业务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对20碧海01、20碧海02项目尽职调查不充分,内核意见跟踪落实不到位,受托管理履职不足;在迁安热02、迁安热03、迁安热04、迁安热次资产证券化项目中,存续期管理不到位,信息披露不到位。上述违规行为已经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对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70号)予以认定。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第1.5条、第2.1.4条、第4.2.1条、第4.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第8.5条、《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第6.2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第四十四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的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予以书面警示。要求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上交所业务规则,对公司债券业务承接、申报、发行、存续期管理等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自查,对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严格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债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于收到本书面警示决定后1个月内将加盖公司公章的整改报告书面报送上交所。上交所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整改落实情况。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0号


关于对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予以书面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明,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债券业务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债券承销业务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对20西峡01项目尽职调查、风险揭示不充分,受托管理责任履行不到位,主营业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核查不足。上述违规行为已经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对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69号)予以认定。上述违规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第1.5条、第2.1.4条、第4.2.1条、第4.2.2条的相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第8.5条、《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第6.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的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予以书面警示。要求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上交所业务规则,对公司债券业务承接、申报、发行、存续期管理等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自查,对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严格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债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于收到本书面警示决定后1个月内将加盖公司公章的整改报告书面报送上交所。上交所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整改落实情况。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金圆统一证券保代张忠民、章侃因江西中天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发项目被证监会监管处罚。华泰联合保代董雪松、孙圣虎因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发项目被证监会监管处罚。长江保荐韩松、梁彬圣因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债项目相继被广东证监局监管处罚,上海交易所自律处罚。民生证券保代王虎、严智因深圳市穗晶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发项目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处罚。东吴证券保代李海宁、李俊因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首发项目被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自律处罚。中信建投保代潘可、隋玉瑶因北京生泰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项目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处罚。中天国富证券保代章敬富、钟亚桢因河南科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发上市项目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处罚。



关于对黑龙江省容维证券数据程序化有限公司采取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3〕1号)


黑龙江省容维证券数据程序化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部分员工在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营销、客服等直接为客户提供服务环节存在如下问题:一是员工陶某无证券从业资格,2022年5月,陶某向客户提供营销、客服行为;二是员工马某某无证券投资顾问执业资格,2022年10月以来,马某某通过抖音直播形式向公众提供关于证券市场的分析、预测或建议行为。上述问题反映出你公司的人员管理、合规管理、内部控制需要进一步加强。


以上事实有情况说明、营销服务人员的业务留痕材料、相关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等证据材料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执业规范(试行)》第十二条第二款、《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黑龙江证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警示函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加强合规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强化人员资质管理,并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30日内向黑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黑龙江证监局 


2023年2月9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自律处分信息(2023年第2次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决定)


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大信托”)作为相关资产支持票据的发行载体管理机构,存在未按规定在收益支付日的前3个工作日披露资产运营报告,且未按规定在本息兑付日前5个工作日披露付息兑付公告的行为,违反了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管理规则。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规定,经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对光大信托予以诫勉谈话;责令其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自律处分信息(2023年第1次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决定)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作为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及簿记管理人,在承销发行工作开展中,存在以下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管理规则的行为:

一是多期债务融资工具未按照发行文件约定开展余额包销,个别债务融资工具挤占了其他投资人的正常投标,违背了公平公正原则,并影响了发行利率。二是低价包销多期债务融资工具,影响了市场正常秩序。三是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的签订不规范。四是多期债务融资工具的簿记建档利率区间未在充分询价基础上形成,发行工作程序执行不到位、工作开展不规范。


自律处分会议充分考量了招商银行针对上述违规事项的积极整改情况。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规定,经自律处分会议初审、复审,对招商银行予以警告;责令其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自律处分信息(2023年第1次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决定)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银行”)作为相关债务融资工具联席主承销商,未按发行文件约定,取利率区间上限开展余额包销,相关行为挤占了其他市场投资人的份额,损害了其他投资人权益,并影响了发行利率,对市场正常秩序造成了一定不良影响。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规定,经自律处分会议初审、复审,对平安银行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自律处分信息(2023年第1次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决定)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作为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及簿记管理人,在承销发行工作开展中,存在以下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管理规则的行为:

一是多期债务融资工具未按照发行文件约定开展余额包销,个别债务融资工具挤占了其他投资人的正常投标,违背了公平公正原则,并影响了发行利率,对市场正常秩序造成了一定不良影响。二是多期债务融资工具的簿记建档利率区间未在充分询价基础上形成,发行工作程序执行不到位、工作开展不规范。


自律处分会议充分考量了交通银行针对上述违规事项的积极整改情况。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规定,经自律处分会议初审、复审,对交通银行予以警告;责令其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自律处分信息(2023年第1次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决定)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农商行”)作为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及簿记管理人,在承销发行工作开展中,存在以下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管理规则的行为:


一是未按照发行文件约定开展余额包销,挤占了其他投资人的正常投标,违背了公平公正原则,并影响了发行利率,对市场正常秩序造成了一定不良影响。二是簿记建档利率区间未在充分询价基础上形成,发行工作程序执行不到位、工作开展不规范。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规定,经自律处分会议初审、复审,对广州农商行予以警告;责令其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



2022年度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处分汇总情况


2022 年,经自律处分会议审议,交易商协会依规进行自律处分99 家(人)次,涉及35家发行人及信用增进机构、4家主承销商、3家会计师事务所、1家律师事务所、1家资产管理公司、1家证券公司以及54名直接责任人。现将 2022 年自律处分信息汇总如下。

序号 处分对象 类型 处分措施 处分日期 官网链接

1 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人 公开谴责、责令改正、暂停相关业务 2022-9

2 湘潭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发行人 公开谴责、责令改正,暂停业务2年 2022-6

3 印纪娱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 严重警告、责令改正、暂停业务2年 2022-1

4 中国华阳经贸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人 严重警告、责令改正、暂停业务2年 2022-1

5 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人 严重警告、责令改正、暂停业务2年 2022-2

6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 严重警告、责令改正、暂停业务18个月 2022-1

7 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发行人 严重警告、责令改正、暂停业务1年 2022-1

8 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 严重警告、责令改正、暂停业务1年 2022-1

9 中国民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 严重警告、责令改正、暂停业务1年 2022-1

10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严重警告、责令改正、暂停业务1年 2022-1

11 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 严重警告、责令改正、暂停业务1年 2022-12

12 山东岚桥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人 严重警告、责令改正、暂停业务1年 2022-12

13 桐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发行人 严重警告、责令改正 2022-6

14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发行人 严重警告、责令改正 2022-8

15 柳州东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发行人 严重警告、责令改正 2022-12

16 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警告、责令改正,暂停业务6个月 2022-6

17 商丘市日月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发行人 警告、责令改正、暂停业务3个月 2022-10

18 杭州临平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人 警告、责令改正、暂停业务3个月 2022-11

19 北京信威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 警告、责令改正 2022-1

20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 警告、责令改正 2022-4

21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 警告、责令改正 2022-6

22 衢州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发行人 警告、责令改正 2022-9

23 襄阳市住房投资有限公司 发行人 警告、责令改正 2022-10

24 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 警告、责令改正 2022-11

25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机构 警告、责令改正 2022-11

26 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发行人 警告、责令改正 2022-12

27 广西柳州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人 警告、责令改正 2022-12

28 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人 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2022-1

29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 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2022-4

30 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 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2022-7

31 沛县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发行人 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2022-8

32 湖南湘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人 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2022-8

33 梧州市东泰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发行人 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2022-8

34 上海北信瑞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其他机构 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2022-9

35 广西钦州临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人 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2022-9

36 赣州市章贡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人 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2022-10

37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 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2022-12

38 东旭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人 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2022-12

39 杭州临平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信用增进机构 诫勉谈话、责令改正 2022-8

40 成都市羊安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发行人 诫勉谈话、责令改正 2022-8

41 贵州省水利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发行人 诫勉谈话、责令改正 2022-8

42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城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人 诫勉谈话、责令改正 2022-10

43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 诫勉谈话、责令改正 2022-10

44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 诫勉谈话、责令改正 2022-12

45 许昌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人 诫勉谈话、责令改正 2022-12



当事人:安粮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事由:经查,安粮期货合肥分公司存在部分居间人尽职调查不到位、居间人档案管理不全面、异常交易监测排查不足等问题,反映出内控管理不完善,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规定。


处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安徽证监局对安粮期货合肥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其全面整改,完善内部控制,切实维护交易者合法权益,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安徽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当事人:合肥沃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沃加投资)


事由:经查,沃加投资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部分从事基金业务人员无基金从业资格。


二、未按照基金合同关于止损线的约定进行投资运作。


三、公司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缺失。


四、未充分履行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


五、未按照规定及时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人员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七项、第二十五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第十一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六条的规定。


处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以及《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对沃加投资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并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安徽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当事人:王仁松


事由:近期,安徽证监局对合肥沃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沃加投资或公司)开展私募投资基金活动的有关情况进行了核查,发现王仁松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及时任员工,在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存在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的行为,不符合《关于加强私募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六条的规定,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的规定。


处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对王仁松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其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当事人:杨华勇


事由:经查,合肥沃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沃加投资或公司)存在部分从事基金业务人员无基金从业资格、未按照基金合同关于止损线的约定进行投资运作、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缺失、未充分履行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未按照规定及时更新管理人及人员信息等问题。


当事人杨华勇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未谨慎勤勉履行相关职责,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的规定。


处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对杨华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其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公司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当事人:深圳市国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事由:经查,湖南证监局发现深圳市国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内部控制管控不到位;二是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或冒名展业;三是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存在误导性宣传;四是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环节执业不规范;五是留痕管理不到位。


以上事实有事实确认书、情况说明、客户营销及服务记录、微信截图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第66号)第三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


处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湖南证监局对深圳市国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新增客户一年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分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上述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强化内部控制,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对仍处于有效协议期内的客户,做好客户服务工作。期满后,你分公司应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湖南证监局将视整改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当事人:梁满义


事由:经查,深圳市国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国诚湖南分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内部控制管控不到位;二是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或冒名展业;三是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存在误导性宣传;四是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环节执业不规范;五是留痕管理不到位。


以上事实有事实确认书、情况说明、客户营销及服务记录、微信截图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第66号)第三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梁满义作为国诚湖南分公司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领导责任。


处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湖南证监局对梁满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切实承担领导责任,强化内部控制,敦促国诚湖南分公司对上述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并于国诚湖南分公司整改期满后向湖南证监局提供书面整改报告。



当事人:民众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事由:经查,湖南证监局发现民众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未按规定报告业务场所变化情况;二是在监管报表中填报的数据资料存在不实陈述;三是内部控制管控不到位;四是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人员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及员工冒名展业;五是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环节执业不规范;六是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环节存在误导性宣传、承诺收益;七是业务推广环节留痕管理不到位。


以上事实有事实确认书、情况说明、谈话笔录、客户营销及服务记录、微信截图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第66号)第三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


处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湖南证监局对民众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新增客户一年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分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上述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强化内部控制,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对仍处于有效协议期内的客户,做好客户服务工作。期满后,你分公司应向湖南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湖南证监局将视整改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当事人:李嘉铭、李宇轩


经查,湖南证监局发现民众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以下简称“民众长沙分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未按规定报告业务场所变化情况;二是在监管报表中填报的数据资料存在不实陈述;三是内部控制管控不到位;四是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人员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及员工冒名展业;五是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环节执业不规范;六是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环节存在误导性宣传、承诺收益;七是业务推广环节留痕管理不到位。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第66号)第三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李嘉铭作为民众长沙分公司时任负责人、李宇轩作为民众长沙分公司时任合规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领导责任。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湖南证监局要求你们携带有效身份证件,于2023年1月31日下午3时整,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车站北路459号)接受监管谈话。


当事人:刘海涛、陈龙、廖志军、李胜


经查,湖南证监局发现民众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以下简称“民众长沙分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人员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及员工冒名展业;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环节执业不规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环节存在误导性宣传、承诺收益。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第66号)第七条、第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你们作为民众长沙分公司市场部总监,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湖南证监局要求你们携带有效身份证件,于2023年1月31日下午3时整,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车站北路459号)接受监管谈话。


当事人:张博嘉、王冶


经查,湖南证监局发现你们在民众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以下简称“民众长沙分公司”)存在投资顾问服务环节执业不规范、误导性宣传、承诺收益的违规行为。你们作为民众长沙分公司的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未能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勤勉、审慎地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第66号)第四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当事人:肖九长、郑曦、何平艳


经查,湖南证监局发现你们在民众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以下简称“民众长沙分公司”)业务推广过程中,存在向客户或潜在客户承诺收益的违规行为。你们未能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勤勉、审慎地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第66号)第四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当事人:钟晓艳、胡浩、刘超


经查,湖南证监局发现你们在民众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以下简称“民众长沙分公司”)业务推广和招揽过程中,存在对服务能力进行不实、误导性宣传的违规行为。你们未能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勤勉、审慎地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第66号)第四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当事人:广州经传多赢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经查,你分公司存在以下问题:内部控制管控不到位,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执业不规范。


以上事实有事实确认书、公司情况说明、微信截图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第66号)第三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分公司应高度重视,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合规运作水平,并于2022年12月30日前提交书面报告,湖南证监局将视整改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当事人:江海汇鑫期货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经查,你分公司未对居间人的行为做到有效跟踪管理,反映出你公司内控管理不完善,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全面整改,完善内部控制,切实维护交易者合法权益,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湖南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株洲广信兆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在2021年私募基金专项检查工作中,湖南证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谨慎勤勉履行管理职责与义务,内控制度不完善,执行不到位。


二、基金财产被公司关联方占用,目前尚未归还。


三、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更新不及时。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处罚: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湖南证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中国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你公司应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2022年12月31日前向湖南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



湖南兆富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在2021年私募基金专项检查工作中,湖南证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更新不及时。


二、占用关联公司基金财产,目前尚未归还。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处罚: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湖南证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中国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你公司应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2022年12月31日前向湖南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



当事人:山西交控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信息更新不及时;二是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的基金投资运作情况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三是募集资金未全部进入托管账户,部分资金投向借贷业务;四是向个别投资者退回基金出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山西证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高度重视,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切实加强合规管理,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山西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当事人:忻州市涌鑫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未及时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信息,未及时更新私募基金产品信息及投资运作情况的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山西证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高度重视,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切实加强合规管理,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山西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当事人:山西龙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个别机构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低于100万元的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山西证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高度重视,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切实加强合规管理,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山西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当事人:河北源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河北源达),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事由:经查明,河北源达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在荐股软件销售过程中,对销售名额进行虚假宣传;在营销话术方面措辞不当,过分强调产品盈利机会,夸大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误导投资者的合理预期。


以上涉嫌违法事实,有相关微信聊天记录、音频资料、公司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河北源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河北证监局决定:


对河北源达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二十万元罚款。



当事人:卓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汇基金),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段树军,男,1964年8月出生,卓汇基金实际控制人。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


段科然,男,1986年5月出生,卓汇基金股东、交易部经理,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


段科兴,女,1990年1月出生,卓汇基金股东、财务负责人,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


刘民英,女,1980年8月出生,卓汇基金市场部经理,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曹晓青,女,1986年2月出生,卓汇基金法定代表人,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


事由:经查明,卓汇基金涉嫌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卓汇基金2015年1月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公司发行的卓汇财富3号资产管理计划和卓汇—华商混合基金,分别于2015年12月、2016年2月备案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一、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个人募集资金


卓汇基金在销售卓汇财富3号资产管理计划产品时,对于投资额不足100万元的投资者,安排其通过与他人签订《委托投资协议》,以“代为投资”的方式购买私募基金产品。


二、向不特定宣传对象宣传推介私募产品


卓汇基金在销售私募基金产品时,通过人传人、腾讯视频等公众传播媒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产品。


三、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承诺最低收益


卓汇基金在销售卓汇财富3号资产管理计划产品时,通过与投资者签订《补充协议》、《委托投资协议》等方式,以到期“补足差额”为名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并承诺给予最低收益。


四、挪用基金财产


卓汇基金作为卓汇财富3号资产管理计划和卓汇—华商混合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关于“除资金转出到证券、期货保证金账户外,不得转出到资金募集账户以外的银行账户”的约定,擅自将募集资金划转至基金管理人及关联人账户,累计净转出金额3.80亿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协议、鉴定意见、讯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私募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私募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段树军虽然不是公司登记股东,也未在公司任职,但资金募集及使用、交易指令由段树军决定,是卓汇基金运营的总决策人;段科然作为公司股东,同时负责具体执行交易决策;段科兴作为公司股东,同时负责管理基金财务。以上三人为父子、父女关系,实际控制卓汇基金,组织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是对卓汇基金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民英作为卓汇基金市场部负责人,实际参与上述第一、二、三项违法行为,是卓汇基金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曹晓青作为卓汇基金法定代表人,应当对公司的经营行为承担责任,是卓汇基金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私募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河北证监局决定:


一、对卓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罚款;


二、对段树军、段科然、段科兴、刘民英、曹晓青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万元罚款。


当事人:段树军,男,1964年8月出生,卓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汇基金)实际控制人。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


段科然,男,1986年5月出生,卓汇基金股东、交易部经理,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


段科兴,女,1990年1月出生,卓汇基金股东、财务负责人,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


事由:经查明,卓汇基金涉嫌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卓汇基金2015年1月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公司发行的卓汇财富3号资产管理计划和卓汇—华商混合基金,分别于2015年12月、2016年2月备案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一、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个人募集资金


卓汇基金在销售卓汇财富3号资产管理计划产品时,对于投资额不足100万元的投资者,安排其通过与他人签订《委托投资协议》,以“代为投资”的方式购买私募基金产品。


二、向不特定宣传对象宣传推介私募产品


卓汇基金在销售私募基金产品时,通过人传人、腾讯视频等公众传播媒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产品。


三、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承诺最低收益


卓汇基金在销售卓汇财富3号资产管理计划产品时,通过与投资者签订《补充协议》、《委托投资协议》等方式,以到期“补足差额”为名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并承诺给予最低收益。


四、挪用基金财产


卓汇基金作为卓汇财富3号资产管理计划和卓汇—华商混合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关于“除资金转出到证券、期货保证金账户外,不得转出到资金募集账户以外的银行账户”的约定,擅自将募集资金划转至基金管理人及关联人账户,累计净转出金额3.80亿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协议、鉴定意见、讯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私募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私募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段树军虽然不是公司登记股东,也未在公司任职,但资金募集及使用、交易指令由段树军决定,是卓汇基金运营的总决策人;段科然作为公司股东,同时负责具体执行交易决策;段科兴作为公司股东,同时负责管理基金财务。以上三人为父子、父女关系,实际控制卓汇基金,组织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是对卓汇基金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河北证监局认为,当事人段树军、段科然、段科兴控制卓汇基金,组织实施上述重大违法行为,违法情节严重。依据《私募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七)项、第五条第(七)项的规定,河北证监局决定:对段树军、段科然、段科兴分别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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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齐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3号


当事人:齐卫


事由:经查,当事人齐卫在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桂林辅星路证券营业部任负责人期间,存在借用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违背了证券从业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勤勉尽责的执业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广西证监局对齐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要求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广西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当事人:磐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事由:因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3*****3495)涉嫌私募违规,上海证监局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032022034号),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立案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关于对迈科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3〕1号


当事人:迈科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事由:经查,迈科期货青岛分公司对原期货居间人尽职调查不充分、跟踪管理不到位,未能有效执行公司居间人管理相关制度,反映出公司内控管理不完善,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规定。


处罚:按照《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青岛证监局对迈科期货青岛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其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居间人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增强合规意识,切实维护交易者合法权益,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青岛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当事人:厦门弘信云创业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厦门弘信云)


事由:经查,厦门弘信云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充分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未能充分保障厦门弘信移动互联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个别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该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


二、未取得部分投资者符合适当性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或取得的证明文件不符合适当性相关要求。该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规定。


处罚: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厦门证监局决定对厦门弘信云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要求其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厦门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厦门证监局将跟踪检查厦门弘信云的整改情况,并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


厦门证监局


2023年2月1日



当事人:李泽楷


经查,宁波证监局发现李泽楷在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存在违规介绍他人为客户办理证券交易的行为。


上述行为不符合《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二条第九项的规定,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宁波证监局对李泽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当事人:深圳万鼎富通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鼎富通或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田心社区梅园路128号招商开元中心03地块B座808。


刘昊,男,1986年10月出生,时任万鼎富通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事由:经查明,万鼎富通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自2019年8月27日起至2022年2月16日,公司管理的万鼎富通人和一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人和一号)、万鼎恒通一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恒通一号)、万鼎富通君行七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君行七号)等三支私募基金,全部投向和其正(深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新余福昕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坤行五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坤行六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坤行七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五个合伙企业(以下统称特殊目的实体),在特殊目的实体实现资金汇集和统一调配,私募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均通过特殊目的实体进行集合运作。私募基金财产在投向特殊目的实体后,特殊目的实体将其中部分资金转入投资标的,部分资金直接转至投资者用于分配投资收益,整体资金募集和收益分配上呈现募新还旧特征。人和一号所募集资金自托管账户到账日至实际或计划退出日的期限为6至14个月,与底层投资标的投资期限不匹配,形成期限错配。人和一号、恒通一号、君行七号私募基金未按照投资标的的实际经营业绩或者收益情况向投资者分配收益,形成分离定价。


综上,公司管理的人和一号、恒通一号、君行七号等三支私募基金,系开展具有集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等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上述违规事实,有私募基金合同、私募基金收益分配计划表、项目合作开发协议、谈话笔录、银行资金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深圳证监局认为,万鼎富通上述行为属于《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禁止性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三条第九项的规定。刘昊作为万鼎富通时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是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对深圳万鼎富通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刘昊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深圳证监局


2022年11月30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王凯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王凯:


经查,深圳市天使卓越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天使卓越或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未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的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你于2017年2月6日至今担任深圳天使卓越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2021年5月25日至今担任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重大事项决策,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深圳证监局


2023年1月12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天使卓越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深圳市天使卓越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未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的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持续加强业务管理,尽职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杜绝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


深圳证监局


2023年1月12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段存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段存永:


经查,深圳市永续传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续传承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一是未实际参与深圳博达天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博达天禧)投资决策及投后管理,未切实履行谨慎勤勉义务。


二是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部分投资者披露博达天禧2019年7月至今的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材料。


三是未妥善保存部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相关资料。


上述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自永续传承成立至今,你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深圳证监局


2023年1月6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永续传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深圳市永续传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深圳博达天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管理人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一是未实际参与深圳博达天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博达天禧)投资决策及投后管理,未切实履行谨慎勤勉义务。


二是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部分投资者披露博达天禧2019年7月至今的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材料。


三是未妥善保存部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相关资料。


上述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持续加强业务管理,尽职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杜绝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


深圳证监局


2023年1月6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汤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汤凌:


经查,深圳鸿基天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基天成或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未对部分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如实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等相关信息、未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资料等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你于2016年11月29日至2021年1月4日担任鸿基天成董事长,2017年4月25日至2021年1月4日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深圳证监局


2023年1月8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鸿基天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深圳鸿基天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鸿基天成)


经查,鸿基天成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未对部分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如实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等相关信息、未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资料等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处罚: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持续加强业务管理,尽职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杜绝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


深圳证监局


2023年1月8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品今(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陈硕罡、王军、刘子博、景小娟)〔2022〕25号


当事人:品今(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今投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


陈硕罡,男,1987年4月出生,时为品今投资实际控制人,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王军,男,1981年5月出生,时任品今投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刘子博,男,1990年10月出生,时任品今投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景小娟,女,1981年12月出生,时任品今投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住址:山西省运城市。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北京证监局对品今投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品今投资、陈硕罡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王军、刘子博、景小娟进行了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品今投资未按规定为其管理的北京福昌达信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中嘉泰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等16只私募基金备案。


上述违法违规事实,有相关基金备案登记信息、品今投资的情况说明和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私募基金备案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守法合规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的基础和前提,亦是私募基金管理人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的基本体现。品今投资未按规定备案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私募基金数量较多、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品今投资的上述行为违反《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所述违法违规行为。


陈硕罡是品今投资的实际控制人,负责品今投资日常管理,审批、决策品今投资的产品销售、资金使用等事项,未勤勉尽责,情节严重,是品今投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军、刘子博、景小娟先后担任品今投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未能履行私募基金备案的管理职责,未勤勉尽责,是品今投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景小娟在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未同意担任品今投资的法定代表人、股东,且未获取任何利益。2022年8月,已就被冒用身份事项向公安机关报案。综上,请求免于处罚。


王军在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一,未参与品今投资工商变更手续的签字等,法定代表人变更是虚假的。其二,没有参与品今投资的任何工作,也没有能力阻止品今投资实施违规行为。综上,请求免除处罚。


刘子博在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一,未在品今投资从事任何工作,领取任何工作报酬,系名义法定代表人。其二,名义法定代表人远远无法达到实际控制人对品今投资的掌控、管理和运营,不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三,过错程度相对较轻。综上,请求免除处罚。


经复核,北京证监局认为:


第一,王军、刘子博、景小娟先后担任品今投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相关工商登记并未被撤销。王军、刘子博、景小娟在任职期间不参与品今投资的工作、没有能力阻止品今投资的违规行为以及实际控制人对品今投资进行管控均不能免除应尽的勤勉尽责义务。北京证监局关于责任人员的认定准确。


第二,北京证监局量罚已充分考虑了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责任人员的职务、情节等情况,量罚适当。


综上,北京证监局对王军、刘子博、景小娟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


一、对品今(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二、对陈硕罡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三、对刘子博给予警告,并处以2万元的罚款;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2年12月30日


中基协有诚信信息的证券类私募(>100亿)

中基协有诚信信息的证券类私募(50-100亿)

中基协有诚信信息的证券类私募(20-50亿)

中基协受处分机构

纪律处分决定书(上海世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3-02-21

纪律处分决定书(中金前海(深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3-02-21

纪律处分决定书送达公告(上海民享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3-02-10

纪律处分决定书(重庆顺势创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3-01-20

纪律处分决定书(西藏谷雨当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3-01-20

纪律处分决定书(上海荣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3-01-20

纪律处分决定书(琅琨(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3-01-20

纪律处分决定书(广州基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3-01-20

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深圳陆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3-01-10

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北京蓝海泰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3-01-10

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北京乾元泰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3-01-10

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北京竹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3-01-10

纪律处分决定书送达公告(深圳市中财沃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2023-01-06

纪律处分决定书送达公告(深圳市国投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3-01-06

纪律处分决定书(上海晟泰智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3-01-03

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商联合财富投资基金(北京)有限公司)2022-12-23

纪律处分决定书(深圳前海麒麟上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12-23

纪律处分决定书(深圳正前方金融服务有限公司)2022-12-23

纪律处分决定书送达公告(厦门派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12-21

纪律处分决定书送达公告(厦门时位长信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12-21

纪律处分决定书(杭商资产管理(杭州)有限公司)2022-12-12

纪律处分复核决定书(中投骏和)2022-11-25

纪律处分决定书(铭睿博通(北京)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2-11-18

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重庆顺势创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11-18

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上海民享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11-18

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广州基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赫旭)2022-11-11

纪律处分决定书(福建诚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11-04

纪律处分决定书(北京华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11-04

纪律处分决定书(上海创丰昕汇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11-04

纪律处分决定书(广东华辉创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11-04

纪律处分决定书(上海达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11-03

纪律处分决定书(上海禹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11-03

纪律处分决定书送达公告(上海韬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11-02

纪律处分决定书送达公告(福建省未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11-02

纪律处分决定书送达公告(北京至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11-02

纪律处分决定书(四川鼎祥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2022-09-30

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深圳市中财沃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杜绮雯)2022-09-27

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广州九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耿高)2022-09-27

纪律处分决定书(上海红墙泰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09-23

纪律处分决定书(深圳市乐创财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2022-09-23

纪律处分决定书(上海汉心景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09-23

纪律处分决定书(北京睿高资本管理有限公司)2022-09-07

纪律处分决定书(上海图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09-07

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环球时刻(北京)投资有限公司)2022-09-05

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上海韬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09-01

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福建省未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09-01

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北京至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09-01

纪律处分决定书(厦门领军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08-30

纪律处分决定书(万鼎国际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2022-08-04

纪律处分决定书(上海小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06-08

纪律处分决定书(北京盛达瑞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05-27

纪律处分决定书送达公告(中投骏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2022-05-16

纪律处分决定书送达公告(北京征和惠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05-16

纪律处分决定书(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05-13

纪律处分决定书(深圳前海正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05-13

纪律处分决定书送达公告(卓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05-13

纪律处分决定书送达公告(深圳前海实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05-13

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福建省宽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宪生)2022-04-19

纪律处分决定书(深圳第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03-24

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深圳前海实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凌山、梁德元、何仁杰)2022-03-24

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中投骏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池俊业、江昀、郑嘉)2022-03-24

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卓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曹晓青、段科兴)2022-03-24

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北京征和惠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环宇)2022-03-23

纪律处分决定书送达公告(引领投资有限公司)2022-01-20

纪律处分决定书(浙江厚兴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01-13

纪律处分决定书(深圳市中科杰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01-13

纪律处分决定书(浙江厚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01-13

纪律处分决定书(深圳市融泰汇通投资有限公司)2022-01-13

纪律处分决定书(上海乾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01-13


中基协受处分人员

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刘珂、刘斌)2023-03-01

纪律处分复核决定书(罗显志)2023-02-24

纪律处分复核决定书(张小翠)2023-02-24

纪律处分复核决定书(刘翔)2023-02-24

纪律处分复核决定书(刘洪波)2023-02-24

纪律处分决定书(李一浩)2023-02-21

纪律处分决定书(杜景涛)2023-02-21

纪律处分决定书(邢明杰)2023-02-21

纪律处分决定书(王海鹏)2023-02-21

纪律处分决定书送达公告(李辛)2023-02-10

纪律处分决定书送达公告(程韬)2023-02-10

纪律处分决定书(赫旭)2023-01-20

纪律处分决定书(丁鹏)2023-01-20

纪律处分决定书(苗骏)2023-01-20

纪律处分决定书(杨文彬)2023-01-20

纪律处分决定书(杨长友)2023-01-20

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华煜雯)2023-01-13

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严建红)2023-01-10

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马鳞)2023-01-10

纪律处分决定书送达公告(杜绮雯)2023-01-06

纪律处分决定书(钟麟)2022-12-23

纪律处分决定书(禹荣刚)2022-12-23

纪律处分决定书(李响)2022-12-23

纪律处分决定书(胡小华)2022-12-23

纪律处分决定书送达公告(胡志芳)2022-12-23

纪律处分决定书送达公告(蔡开福)2022-12-23

纪律处分决定书送达公告(刘妮)2022-12-21

纪律处分决定书(周炜彤)2022-12-12

纪律处分决定书(刘翌)2022-12-12

纪律处分复核决定书(刘明)2022-11-25

纪律处分复核决定书(郑嘉)2022-11-25

纪律处分复核决定书(江昀)2022-11-25

纪律处分复核决定书(池俊业)2022-11-25

纪律处分决定书(王喆)2022-11-18

纪律处分决定书送达公告(刘波)2022-11-18

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苗骏)2022-11-18

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程韬)2022-11-18

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李辛)2022-11-18

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广州基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赫旭)2022-11-11

纪律处分决定书(林松青)2022-11-04

纪律处分决定书(高明)2022-11-04

纪律处分决定书(袁华明)2022-11-04

纪律处分决定书(袁华星)2022-11-04

纪律处分决定书(彭震)2022-11-04

纪律处分决定书(黄伟)2022-11-04

纪律处分决定书(郭珊)2022-11-04

纪律处分决定书(罗显志)2022-11-03

纪律处分决定书(刘翔)2022-11-03

纪律处分决定书(刘洪波)2022-11-03

纪律处分决定书送达公告(韩戎)2022-11-02

纪律处分决定书(张小翠)2022-11-02

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深圳市中财沃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杜绮雯)2022-09-27

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广州九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耿高)2022-09-27

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刘波)2022-09-27

纪律处分决定书(钟浩瀚)2022-09-23

纪律处分决定书(郑玉峰)2022-09-23

纪律处分决定书(王珊)2022-09-14

纪律处分决定书(王文广)2022-09-07

纪律处分决定书(吕昊)2022-09-07

纪律处分决定书(蒋科)2022-09-07

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刘妮)2022-09-05

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邵玉)2022-09-05

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赵闻晟)2022-09-05

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胡志芳)2022-09-05

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韩戎、张小翠)2022-09-01

纪律处分决定书(王森)2022-08-04

纪律处分决定书(刘明)2022-07-13

纪律处分决定书送达公告(凌山)2022-05-23

纪律处分决定书送达公告(梁德元)2022-05-23

纪律处分决定书送达公告(江昀)2022-05-23

纪律处分决定书送达公告(何仁杰)2022-05-23

纪律处分决定书送达公告(段科兴)2022-05-23

纪律处分决定书送达公告(池俊业)2022-05-23

纪律处分决定书送达公告(曹晓青)2022-05-23

纪律处分决定书(郑嘉)2022-05-23

纪律处分决定书(黄建杰)2022-05-23

纪律处分决定书送达公告(管环宇)2022-05-16

纪律处分决定书(何翰宏)2022-05-13

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钟麟)2022-04-19

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福建省宽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宪生)2022-04-19

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深圳前海实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凌山、梁德元、何仁杰)2022-03-24

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中投骏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池俊业、江昀、郑嘉)2022-03-24

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卓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曹晓青、段科兴)2022-03-24

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北京征和惠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环宇)2022-03-23

纪律处分决定书(石阳)2022-01-13

纪律处分决定书(徐修成)2022-01-13

纪律处分决定书(钱琚丽)2022-01-13

纪律处分决定书(沈超超)2022-01-13

纪律处分决定书送达公告(李祥)2022-01-13

纪律处分决定书(李萍萍)2022-01-13

纪律处分决定书送达公告(何承合)2022-01-13

纪律处分决定书(韩殿强)2022-01-13

纪律处分决定书送达公告(邱士杰)2022-01-07

纪律处分决定书送达公告(吴明)2021-12-17

纪律处分决定书(洪程)2021-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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