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附判决全文)
2018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
1.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再26号行政判决书〕
再审案号 | (2018)最高法行再26号 |
案由 | 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
合议庭 | 审判长:陶凯元 审判员:王闯、佟姝 |
法官助理 | 张博 |
书记员 | 包硕 |
当事人 |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 |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 |
诉讼代理人 | 再审申请人诉讼代理人:李凤仙、庞涛,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申请人诉讼代理人:孙明娟、卓慧 | |
再审裁判日期 |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
再审裁判结果 | 一、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行终744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行初3047号行政判决; 三、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6]第13584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22138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四、判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国际注册第1221382号商标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
2.无锡国威陶瓷电器有限公司、蒋国屏与常熟市林芝电热器件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111号民事判决书〕
再审案号 | (2018)最高法民再111号 |
案由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
合议庭 | 审判长:朱理 审判员:毛立华、佟姝 |
法官助理 | 张博 |
书记员 | 刘方方 |
当事人 |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无锡国威陶瓷电器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蒋国屏 |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常熟市林芝电热器件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诉讼代理人 | 两再审申请人诉讼代理人:柏尚春,南京苏高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康燕文,江苏苏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申请人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郑芳燕 | |
再审裁判日期 |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
再审裁判结果 | 一、撤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终105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宁知民初字第51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 三、变更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宁知民初字第51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常熟市林芝电热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无锡国威陶瓷电器有限公司、蒋国屏经济损失9377867元,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60000元,共计9437867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3.优衣库商贸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指南针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中唯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优衣库商贸有限公司上海月星环球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396号民事判决书〕
再审案号 | (2018)最高法民再396号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当事人 | 优衣库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市指南针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中唯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优衣库商贸有限公司上海月星环球港店 |
4.江铃控股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捷豹路虎有限公司、杰拉德·加布里埃尔·麦戈文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行终4169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案号 | (2018)京行终4169号 |
案由 | 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
合议庭 | 审判长:周波 审判员:苏志甫、俞惠斌 |
书记员 | 李晓琳 |
当事人 |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杰拉德·加布里埃尔·麦戈文(GERARD GABRIEL MCGOVERN)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铃控股有限公司 | |
诉讼代理人 | 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诉讼代理人:杨加黎、曹铭书 上诉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李向东,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谢晓明,北京市高朋(黄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杰拉德·加布里埃尔·麦戈文(GERARD GABRIEL MCGOVERN)诉讼代理人:王爽,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律师;雷电,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
被上诉人诉讼代理人:叶勇、杜秀军,北京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 |
二审裁判日期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
二审裁判结果 | 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行初4497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江铃控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
5.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与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北京互联网法院(2018)京0491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案号 | (2018)京0491民初1号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合议庭 | 审判长:张雯 审判员:卢正新、朱阁 |
法官助理 | 鲁宁 |
书记员 | 刘唅仪、黄立旺 |
当事人 | 原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 |
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 |
诉讼代理人 | 原告诉讼代理人:宋雪佼,该公司员工;杨和平,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
二被告诉讼代理人:望开雄、谭红娟,北京市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 |
一审裁判日期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
一审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
6.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农业科学院与河南金博士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豫法知民终字第00356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案号 | (2015)豫法知民终字第00356号 |
案由 |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
合议庭 | 审判长:宋旺兴 审判员:赵筝、赵艳斌 |
书记员 | 钟秀秀 |
当事人 |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农业科学院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金博士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 |
诉讼代理人 | 上诉人诉讼代理人:朱修岭、肖道灵,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诉讼代理人:刘朝旺,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武,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 |
二审裁判日期 |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
二审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知民初字第72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知民初字第720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三、驳回河南金博士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7.北京猎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猎豹移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与上海二三四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8)沪73民终5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案号 | (2018)沪73民终5号 |
案由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合议庭 | 审判长:丁文联 审判员:杨馥宇、易嘉 |
书记员 | 陈兵 |
当事人 |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猎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猎豹移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二三四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
诉讼代理人 | 三上诉人诉讼代理人:杨宏华,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诉讼代理人:李国成、张苗苗 | |
二审裁判日期 |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
二审裁判结果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8.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著作权行政处罚纠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行终492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案号 | (2016)粤行终492号 |
案由 | 著作权行政处罚纠纷 |
合议庭 | 审判长:王静 审判员:邱永清、林俊盛、刘德敏、肖海棠 |
法官助理 | 李艳、张婷 |
书记员 | 李婵娟 |
当事人 |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原审第三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 |
诉讼代理人 | 上诉人诉讼代理人:沈观涛、邱泽铃,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
被上诉人诉讼代理人:张弢、付景虎,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 |
原审第三人诉讼代理人:刘政操、徐钢,该公司员工 | |
二审裁判日期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
二审裁判结果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9.晋江市青阳新钮佰伦鞋厂、郑朝忠;莆田市荔城区搏斯达克贸易有限公司因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新平衡运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拒不履行诉中行为保全裁定被处法定最高限额司法制裁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司惩复19号复议决定书;(2018)苏司惩复4号复议决定书〕
案号 | (2017)苏司惩复19号复议决定书、(2018)苏司惩复4号复议决定书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
当事人 | 晋江市青阳新钮佰伦鞋厂、郑朝忠、莆田市荔城区搏斯达克贸易有限公司、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平衡运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等 |
10.被告人李功志、巫琴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刑终655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案号 | (2018)粤03刑终655号 |
案由 | 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
合议庭 | 审判长:蒋筱熙 审判员:王媛媛、兰诗文 |
书记员 | 彭茗慧(兼) |
原公诉机关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
当事人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功志 |
原审被告人:巫琴 | |
辩护人 | 上诉人李功志辩护人:杨华,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
二审裁判日期 |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
二审裁判结果 | 一、维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刑初4591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的定罪部分和第二、三项; 二、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刑初4591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李某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1日起至2018年11月2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