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大国简史
1984年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专利法,刚刚来到它的第三十六个年头。
专利法的第四次修订许是2020年最热的知识产权话题之一,8月16日,最近一次有关专利法第四次修订的草案征求意见截止。
从专利制度初设,到今天中国在科技创新领域取得的一番成绩,不到四十年时间。 1984年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专利法,刚刚来到它的第三十六个年头,回望中国专利法的发展之路,也正是中国专利制度从外部驱动到主动适应的前行历程。
专利法的前世今生
中文中“专利”一词多次在古籍中出现。如《左传·哀公十六年》:“若将专利以倾王室,不顾楚国,有死不能”。汉代桓宽《盐铁论·复古》:古者名山大泽不以封,为天下之专利也。这些典籍中的“专利” 包括专谋私利、垄断某种生产或流通以掠取厚利等多种含义。其中,第二种含义与其现代意义比较接近。
(桓宽《盐铁论》)
从世界范围来看,1474年,威尼斯共和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正式名称为《发明人法规》(Inventor Bylaws),随后依法颁布了世界上的第一号专利,科学家伽利略在威尼斯共和国获得了扬水灌溉机的20年专利权。
(伽利略画像)
1624年英国颁布了“垄断法”,又称专卖条例(专利法的大宪章),被视为现代专利法之始,德国法学家J.柯勒曾称之为“发明人权利的大宪章”,它的基本原则和某些具体规定被许多国家制定专利法时仿效和借鉴。随后,专利制度在世界范围逐渐普及。
而近代中国对专利的相关研究或开始于20世纪初,对《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进行全文检索,能够检索到最早使用“专利”术语的期刊是1915年的《清华学报》(年刊)。其中,《七十年来科学发达史》、《灯光之改良及进步》、《新式自动鱼雷(续六)》3篇文献中均出现了“专利”一词。
1944年,在抗日战争的连天炮火中,中国颁布了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专利法,规定对发明、新型和新式样给予专利权保护。然而在战争的影响下,这部专利法从未在大陆真正实施过。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8月,新中国政务院颁布了《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随后,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布了其实施细则。这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有关专利的法规。该条例共有22条,最大的特点是采取了发明权与专利权的双轨制,发明人可以自由选择申请发明权或者专利权,并分别获得发明权证书或专利权证书。
1953年4月,国家批准授予我国著名化学家侯德榜于1951年5月提出申请的“侯氏制碱法”发明权,这是新中国授权的第一项发明,有效期为5年。但直至1963年被废止前,国家只批准了6项发明权,4项专利权,从实际效用来看,该条例在保障专利权、鼓励创新方面似乎未起到太大的作用。
1963年,国务院新颁布了《发明奖励条例》以取代《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规定对那些具备新颖性、实用性,技术水平处于国内或国际领先的发明创造发给发明证书。
这样,中国从过去的发明权与专利权并存的双轨制,又转变为单一的发明证书制度。但是,这种单轨的发明权,实际上只是一项能够获得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的权利,并不是一种智力成果私人专有权,不具备知识产权的专有财产性质。
在《发明奖励条例》下,发明人只能享受一定数额的奖金,但科技成果归国家所有。
1963年12月2日,《人民日报》发表了一篇名为《奖励发明和技术改进,促进我国生产建设的发展》的社论表示,必须积极鼓励群众从事发明和技术改进活动,并给予适当的表扬和奖励,以创造出更多更好的科技成果,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但同时,文章又强调,“我们无需把某一个人或某一个单位的发明和技术改进当作私有财产而加以‘保护’。这和资本主义制度下的所谓‘专利权’,有着本质的区别。”充分体现了当时计划经济下的时代背景。
1984,专利法破冰
随着改革开放工作的开展,我国由计划经济转为“指令性计划经济”和“指导性计划经济”共存模式,经济复苏,科学技术亟待发展。
此背景下,1978年7月,党中央在批复外交部、对外贸易部、对外经济联络部的一份报告中,第一次明确提出“我国应建立专利制度”。
国务院责成当时的国家科委负责筹建专利制度的各项工作,国家科委为此事做了大量工作,先后派团去日本、法国、联邦德国、美国等国家考察专利制度。1978年12月,时任国家科委常务副主任的武衡率团赴日本考察归来后,专利法的制定工作正式被提上议事日程。经过一段时间的筹备,专利法起草小组成立。
1980年1月14日,国务院批准了国家科委《关于我国建立专利制度的请示报告》,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国家科委副主任武衡兼任局长。同年,中国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中国专利局昔日办公地点之一——北京西郊八里庄)
专利制度如火如荼的建设的同时,专利法的制定工作却并不顺利,较大的争议便是要不要制定专利法。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原副主任张春生回忆,某些工业管理部门不赞成制定,机械工业部有人提出,我国的技术落后,现阶段实行专利制度“将使成果推广更为困难”,“互相保密封锁”将更趋严重。当时,国家经委的人,还为此写出大篇幅的文章,反对搞专利制度。
另一边,科技主管部门和众多科技人员赞成制定专利法。他们认为:现代专利制度是建立在技术发明成果的商品属性基础上的,能够同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相适应。同时,专利制度以技术的“独占使用”换取技术的公开的特点有利于打破封锁。浙江、北京、上海等省(市)及中国科学院都提出,在我国实施专利法,对保障我国发展和吸收外国技术,防止技术外流,保护发明人的合法权益,鼓励科学技术工作人员的发明创造,将起到积极作用,应早日颁布实施。
制定专利法,最终在最高领导层得到肯定。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与邓小平商议后,主持委员长会议,将国务院提请审议的专利法议案列入常委会议程。
然而,制定与否的问题解决了,围绕制定一部什么样的专利法,建立单一的专利制还是“双轨制”,搞几种专利保护又发生了争议。于是,在各种争议中,这一次专利法草案历时五年,几经修订。
1984年3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颁布一周后,1985年3月19日,中国正式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一九六七年斯德哥尔摩文本)。
我国专利法实施的第一天,即1985年4月1日,专利局就收到来自国内外的专利申请3455件,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誉为创造了世界专利历史的新纪录。
当时美国众议院能源和商务委员会美中贸易特别小组委员会的研究报告说:“在使专利法同社会主义制度相协调时,需要解决许多困难的问题。中国专利法解决了这些问题,是给人印象很深的巨大成就。”
1984年专利法的通过,对于长期实行公有制和计划经济的体制来说,无疑是“破冰”之举,简短的69个条文,为改革开放初期中国科技发展注入了强劲活力。
然而,专利制度作用的发挥以私权保护为基础,以自由市场为前提。但在此阶段,我国专利制度并未成为协调创新资源配置的主导方式而发挥作用, 计划和奖励机制仍然是首选。
1992,复关谈判 第一次修订
专利法颁布后的七年间,世界局势和中国社会都发生了深刻变化。
关贸总协定在发达国家的强烈要求下, 加强了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干预。战后新技术革命使发达国家知识形态的财富大大增长。例如,美国1992年仅计算机软件( 版权保护对象 ) 一项的对外贸易额就达76 亿美元。在巨大的利益驱动下, 发达国家迫切要求在国际上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它们利用关贸总协定的谈判舞台, 把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有形国际贸易挂钩 , 迫使发展中国家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1986年,中国提出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的申请。
1992年初,中美1991年美国以知识产权问题为由对中国发起“特别301调查”,由于当时我国在为复关作准备,不得不与美国和解达成《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中国就扩大专利保护范围,提高专利保护水平等问题做出承诺。
与此同时,随着邓小平南方谈话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也已颁布实施八年之久,专利申请授予量与技术交易额均逐年增多,中国的专利保护制度亟待扩大。
中国专利局专利法研究所1992年的学术性年刊《专利法研究》首篇便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修订》,其中记载到:“专利法实施七年来对促进我国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起了重要作用实践证明制定专利法是正确的。为了更好地促进对外经济技术交流,鼓励发明创造,使我国专利保护水平进一步向国际标准靠拢,修订专利法是必要的。”
在这一背景下,为了落实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既定方针,将中国的知识产权事业与国际接轨,我国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
(参加关贸总协定中国工作组第19次会议的中国政府代表团)
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共计对十四个条款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专利法将专利权的客体范围扩大到化学品、药品和食品,增加了对专利产品进口行为的保护,延长专利权保护期限,此外,还将授予专利权前的异议程序改为授予专利权后的撤销程序;完善了强制许可制度。
三个月后,1992年12月, 中国以观察员身份, 签署了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缔结的《与贸易有关的包括冒牌货在内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知识产权协议或“TRIPS”协议),其中规定了提高国内专利保护水平诸条款。
2000,加入WTO 第二次修订
2000年前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准备工作进入最后阶段,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经济和科技的快速发展,应对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专利法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以完全与TRIPs协议相适应,解决专利法在实施中的新问题,2000年8月, 我国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进一步提升了专利权的保护水平。
此次修订完善了发明创造归属制度,允许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与所在单位对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约定权利归属。取消了全民所有制单位对专利权持有的规定,使全民所有制单位与其他经济主体一样作为专利权人享有权利。 同时强化了对专利权的保护,增加诉前临时禁令和财产保全措施,明确侵权赔偿的计算方式;
除此外,取消了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终局决定权;将行政机关在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中对赔偿问题的处理改为调解。
2001年12月11日,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成为了它的第143个成员,中国创新事业也正式融入全球一体化进程。
(2001年,CCTV关于入世的报道)
同时,此次修订也是我国司法保护成为专利权保护主要方式的重要节点。
以2000年专利法第二次修订为转折点,司法保护逐渐取代行政保护成为专利权纠纷解决的主要方式。此后,行政处理的专利民事案件一直维持在每年1000件左右,而司法处理的专利民事案件则呈指数性增长,司法机关在专利权保护中开始发挥主导作用。
2008,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
截至2007年底,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专利申请4,028,520件,授权专利2,089,286件。 中国受理的专利申请量突破第一个100万件历经了15年的时间,而突破第二个100万件仅仅用了4年零两个月,仅用了1年6个月的时间就实现了300万到400万的突破;
专利数量快速增长的同时,2008年6月5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纲要》提出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目标,从知识产权制度完善、创造、运用、保护,防止知识产权滥用,培育知识产权文化等各方面进行主动谋划,旨在到2020年将中国“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国家。这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迎来全新的发展阶段。
2008 年12 月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我国《专利法》的第三次修订,修订后的《专利法》将于2009 年10 月1 日起施行。
《专利法》第三次修订涉及的内容相当多。从具体的修订内容看,此次修订特别重视提升专利法对我国自主创新能力提高的作用,以及在维护公众利益的基础之上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
这一次的《专利法》修订案通过后,舆论普遍认为,鼓励创新能力提高和加强对专利权保护,是这次《专利法》修订的主旋律,贯穿于专利法的始终。因此,这也可以视为《专利法》第三次修订的主要特点。
由此,中国的专利事业正式由过去的“被动接受”向“以我为主”转变。
2020,第四次修订进行时
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官方网站信息:自2011年起年,中国发明专利申请量连续七年居世界首位,2017年达到138.2万件,较2001年3.3万件的申请量增长了三倍。同时期,中国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从9.6万件增长到136.6万件,成为继美国、日本之后第三个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突破100万件的国家。2017年,中国PCT国际专利申请受理量已经达到了5.1万件,跃升至全球第二位。
政策方面,国家知识产权发展战略提出后,政府又出台多个文件表明推动知识产权建设的决心。2016年7月,《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的通知》提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
同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再次强调,“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
2017年,全国专利行政执法办案总量6.6649万件,专利纠纷办案2.8157万件;查处假冒专利案件3.8492万件。
与此同时,国际知识产权格局也在发生变化。2019年11月12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发布的《2019年世界知识产权报告》报告显示:2000年之前,日本、美国和西欧经济体占全球专利活动的90%。随着中国、印度、以色列、新加坡、大韩民国等国活动的增加,以上份额在2015年至2017年间降至70%。
另一边,第四次专利法的修订工作早在2012年便已启动。
2012年8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了 《专利法修订草案 ( 征求意见稿) 》及其说明,就中国《专利法》的第四次修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在吸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又对 “征求意见稿”作出修订,形成了 《专利法修订草案 ( 送审稿) 》,并 于 2013 年 1 月提交国务院审议。
2015 年 4 月,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启动 《专利法》第四次全面修订 。同年12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开始征求社会各界意见。2018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专利法修订草案。
同时,关于另一个问题的讨论也影响着专利法的第四次修订。
虽然自2011年开始,我国便已经稳居专利申请量全球第一的“专利大国”之位,但我国专利量大但不够优质的问题也开始凸显。越来越多人开始期待专利法第四次修订能解决此问题。
中国新闻周刊一篇名为《专利大国往事》的文章下,有网友评论到:“专利法的实施的确为中国科技和生产力进步保驾护航,同时也应该看到目前专利的实施有些脱离实际,甚至变成政府追求政绩的行为,导致企业为了拿到科技方面的补贴制造大量的垃圾专利,缺乏基本专利知识的个人也提交大量的不合格专利申请甚至能获得授权。政府应该放弃从经济上对专利申请的刺激行为,让专利真正变成企业的内生力,成为企业追求自身利益创造的核心。”
光明日报文章《专利法修法助推我国专利由多到强》中提到,“头顶世界第一专利大国的光环,但不得不承认,我国并非专利强国。含金量最高的发明专利占比不高,关键技术和核心领域经常被‘卡脖子’。如何提高专利质量,成了专利法修法中讨论较多的话题。”
该报道中,多个人大常委会委员都提出了对这一问题的看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朱明春反映,目前各级地方政府补贴专利申请费门槛低,鼓励数量导向鲜明,而提高专利质量和成果转换的导向和激励却不明显。朱明春建议,在鼓励质量提高和成果转化上多做一些工作。“关键产业和核心技术领域专利占有率低、专利维持时间短,这可能会阻碍我国企业参与竞争、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杜玉波建议在这次修法中通过进一步完善我国专利授权确权制度的方式来提高专利质量。
“现在专利的数目增加很快,尤其是实用新型专利,有不少专利申请以后,甚至在专利授权以后,专利申请人就直接放弃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静海认为,这说明“这些专利本身就没什么用处,这也是我国专利转让率低的原因”。审查人花了很大精力,专利权人花费很多费用,结果却是刚授权就放弃了。
对于出现该现象的原因,李静海坦言:“就像发表文章一样,申请人只追求数量。一些机构凭专利申请多少,对研究人员进行评价。”
大量“闲置”专利出现的同时,NPE机构(Non-Practicing Entity,即专利中文名称为“非专利实施实体”或“非生产专利实体”)的和商业竞争中依靠专利诉讼打击对手企业IPO等对专利权“滥用”问题也开始进入我们的视线。
伴随着各种声音,2020年6月28日,专利法修订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二次审议,随后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有观点指出,本次专利法修订或能确立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专利法修订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条提出,“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滥用专利权,排除或限制竞争,构成垄断行为的,依照《反垄断法》处理。”
此外,有学者认为,一旦此条款在最终通过的修订案中获得保留,将意味着我国建立起了禁止“专利权滥用”的原则。这对于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规范专利权许可授权领域的市场秩序,促进专利许可授权模式良性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第四次专利法修订二次审议后的的草案征求意见工作已于8月中旬结束,截至目前,伴随本次修订的争议仍在持续发酵。
2020注定是不凡的一年,我国改革开放后的经济特区建设四十年之际,《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也已走过了三十六载春秋。俱往矣,在如今紧锣密鼓的第四次专利法修订工作中不难看出,为从数量上的专利大国,到成为真正的专利强国、创新强国,知识产权共同体仍在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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