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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号学和心理学对“商标”和“商标性使用”底层逻辑的重构
本文基于符号学和心理学原理,对商标法的底层逻辑进行重构。
作者 | 项俊勇 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编辑 | 玄袂
内容摘要
对商标和“商标性使用”的界定,落脚点都在“识别或区分商品来源”。通说将“商品来源”界定为“经营者来源”,不符合丰富的社会经济和品牌营销现实,是法律走进“象牙塔”的表现。本文基于符号学和心理学原理,对商标法的底层逻辑进行重构,提出了新的理论,认为商标即符号,是由符形(商标标志)、商标对象(经营者意图传导给消费者的关于商品的所有印象)和符释(消费者心理认知,也称解释项)三要素组成的整体;“商标性使用”是商标在公开的商业活动中作为三元结构的符号的使用,缺少三元结构的使用不是“商标性使用”;“商品来源”是消费者的心理认知通过商标标志对应联想到的商标对象。本文第三部分还基于新的理论,对同一经营者使用多个商标问题和涉外贴牌加工的“商标性使用”问题,提出了新的解题思路。
关键词:商标、商标性使用、商品来源、符号、心理认知
一
引论:对商标和“商标性使用”的底层逻辑进行重构,才能重新界定“商品来源”的真正内涵
二
商标即符号,“商标性使用”是符号在公开的商业活动中的使用
三
底层逻辑重构后的相关商标法问题解题思路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封面来源 | 知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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