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名案”终审落定,加多宝涉案广告语构成虚假宣传(附终审判决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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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5日,广州医药集团、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针对王老吉与加多宝争议已久的“改名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12月2日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涉案广告语构成虚假宣传,终审驳回广药集团、加多宝公司双方的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12月2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加多宝公司停止使用“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等广告语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并立即销毁使用了上述广告语的宣传物品,赔偿原告王老吉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1081余万元,并在相关媒体进行公开赔礼道歉。
该一审判决作出后,广药集团和加多宝公司均表示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广药集团在上诉理由中认为,原审判决对部分广告语的认定事实不清,且并未充分考虑加多宝公司被诉行为对广药集团商誉所造成的损失。
加多宝公司在上诉中称,加多宝公司的涉案广告语仅是对自身生产的红罐凉茶产品更改商标的客观描述,不存在任何与事实不符的虚假内容及任何误导相关公众的可能性。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虚假宣传纠纷,案件争议焦点为:1、原审程序是否违法;2、加多宝公司是否发布了相关广告语;3、相关广告语是否属于虚假宣传;加多宝公司应承担何种侵权责任。
法院在终审判决中表示:“对于消费者而言,‘红罐王老吉’或‘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主要与‘王老吉’商标相关联,而并非直接指向加多宝公司。因此,无论是‘原来的红罐王老吉改名为加多宝凉茶了’还是‘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给消费者传递的信息显然是‘红罐王老吉凉茶’更名为‘加多宝凉茶’,甚至让消费者误以为‘王老吉’商标已被废弃或消亡,市场上再出现即属于非法的认识,这种虚假宣传必将导致‘王老吉’遭受损失。”
以下为终审判决中对涉案广告语构成虚假宣传的说理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