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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贸易风险管理第二章 交易模式

贸易金融 2022-04-05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供应链法律 Author 谭卓然

来源:供应链法律

作者:谭卓然


融资性贸易中,以下几种交易模式比较常见:

 

1.走单、走票、不走货模式

 

2.背靠背模式

 

3.代理采购模式

 

4.循环交易模式

 

用法律关系梳理不同的交易模式会发现,这些模式有一些相通的地方。

 

比如说,走单、走票、不走货模式,形式上构成了买卖合同关系。

 

转售同一批货物,上下游两个买卖合同连起来,就成了背靠背模式。

 

代理采购模式形式上形成的是委托合同关系加买卖合同关系。

 

通过两个背靠背模式或两个代理采购模式,循环地交易,就成了循环交易模式。

 

可以看出,不管模式如何变化,买卖合同关系是各种交易模式的重要一环。

 

所以,要考虑风险管理,先要了解哪些因素会影响买卖合同关系的认定。

 

比如说,一个交易模式下如果没有真实的货物,而且交易各方对此都是明知的,这样,双方的订约目的会是买卖吗?交易性质还能定为买卖吗?

 

 

在第一章中,已经总结了判断法律关系性质的四个主要考虑点。


法院审理案件时,以下几个因素也可能对性质认定有影响:


1.明知

 

2.自认

 

3.商业常理

 

4.录音

 

5.笔录

 

6.过往交易记录

 

就“自认”这个因素来说,以下几种情形都可能构成对买卖关系的自认:

 

1.当事人自认已收货并已转售

 

2.当事人开庭时自认交易是买卖

 

3.当事人向法院递交的文件中自认是买卖

 

4.当事人另案中自认交易是买卖并得到认定

 

如果交易被认定为不是买卖,原来交易模式下的各种设置及保障,最终不一定能实现。

 

所以,对合同定性有影响的各种因素都要注意到,并做通盘考虑,才可能更好地识别和防范风险。

 

 

理解一个交易模式,可以考虑从以下三方面进行:

 

1.实务操作

 

2.法律关系

 

3.合法性

 

比如说,“走单、走票、不走货”模式。

 

从实务操作看,“走单”理解为单据的交付实现货物的交付,涉及贸易流。“走票”理解为付款和开票,涉及资金流。“不走货”理解为不存在实际或真实的货物交付,涉及物流。

 

从法律关系看,双方形式上构成了买卖合同关系,作为卖方,基本义务是交货,作为买方,基本义务是付款。

 

从合法性看,有最高院判例提到,如果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买卖合同下的交货和付款,仅是“不走货”,这种交易从根本上还是属于商品货物买卖行为,并不为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明确强制性禁止。

 

强调一点,“不走货”是指不存在实际或真实的货物交付,但不等于不存在真实的货物。如果交易模式下是不存在真实的货物,合法性可能就有问题了。

 

 

由于融资性贸易有一定的融资功能,分析交易模式时,以下各方的法律地位也要考虑:

 

1.资金方

 

2.用款方

 

3.中间方

 

4.担保方

 

以上各方在不同法律关系下,法律地位可能不同,面对的风险也不同。


比如说,中间方,处于上下游的中间,如果还提供过桥服务,实际上是起到了一个“担保”功能,而这种“担保”和法律定义上的担保并不相同。

 

一旦交易链条产生纠纷,中间方有可能被上下游根据买卖合同关系来追偿,包括要求交付货物及返还货款。

 

要小心预期和实际承担的风险是否一致。

 

从风险管理角度看,根据交易洽谈的情况,尽可能事先在合同文件中做明确的意思表示,比如说,写明哪些事情是不负责的。另外,一旦上下游开始出现争议,要考虑如何及时固定事实、收集证据。

 

 

从风险管理的角度来总结:

 

1.通盘考虑影响买卖关系认定的因素

 

2.“不走货”和“没有货”是有区别的

 

3.从贸易流、资金流、物流分析交易模式

 

4.小心预期与实际承担的风险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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