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因风控疏漏,这家银行三亿元存单质押不被法院支持

贸易金融 2022-04-05


近期,银行圈因客户自称在不知情情况下存单被质押迷局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并引起监管机构的高度重视。昨日,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持续深入做好银行机构“内控合规管理建设年”有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23号)有专门提及。文件指出,特别是近期发生的存单质押票据业务、个人信息安全等风险事件,社会影响恶劣,损害了银行业的整体声誉,暴露了相关银行风险合规意识淡薄、业务潜在风险评估不足、核心管理制度与控制措施缺失、内部员工道德风险突出等问题。亟需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加快弥补管理缺陷和漏洞,从根本上扭转重效益轻合规、内控要求为业务发展让路的局面。


根据2021年1月1日期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原银监会2017年颁布实施的《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存款单等属于可以质押的权利范畴,但如果操作不当,风控流程存在疏漏,甚至张冠李戴,存单质押极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扒一扒历史,阳光下没有新鲜事。无论是B银行,还是P银行,都不是第一个躺枪者。号称内控严密、资本充足的各大中小银行,真该好好练练内功了。这不,几年前,H银行因存单质押中过枪,还登上了优秀裁判文书榜!


一:案情概况


那是2018年12月,一个寒冷的冬天,H银行天津分行与隆泰公司签订《无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约定隆泰公司将其对燕化公司的应收账款转让给H银行,H银行向隆泰公司提供应收账款管理和保理融资服务


根据约定,H银行向隆泰公司提供的保理融资额度为3亿元。隆泰公司在办理应收账款转让时,应将《应收账款转让明细表》、商务合同、经核实与原件无误的发票、货运证明、质检证明或其他证明商务合同确已履行的文件证明等资料交付H银行。隆泰公司在保理额度支用申请前,按H银行的要求将其确认的《应收账款转让确认函》提供给华夏银行。


同日,H银行就应收账款转让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了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同时,H银行与隆泰公司签订三份《银行承兑协议》,分别约定三份协议系上述《无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合同》项下融资合同,H银行同意承兑以隆泰公司为出票人的汇票,三份协议项下H银行承兑汇票票面总金额为3亿元元。


就在同一天,H银行承兑33张出票人为隆泰公司、收款人为华翔公司、到期日为2019年12月6日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合计3亿元元。


2018年12月17日,H银行与秋林集团签订三份《质押合同》,分别约定秋林集团为隆泰公司《银行承兑协议》项下的债权提供质押担保。质押财产分别为每张1亿元的3张存单。这3亿元的存款,来自于H银行天津分行进行监管的“18秋林01”债券募集资金专户。


2019年12月6日,因案涉银行承兑汇票被提示付款,H银行为隆泰公司垫款共计3亿元元。


而合同签订后仅3个多月的2019年3月17日,秋林集团就发布公告称,公司因保理合同纠纷被H银行天津分行起诉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H银行天津分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院裁定冻结隆泰公司、秋林集团名下银行存款3.06亿元财产。


二:法院视角


H银行天津分行起诉到法院,要求秋林集团根据《质押合同》的约定,以其质押的3亿元定期存单对案涉保理合同的债务承担3亿余元的担保责任。H银行主张在签订案涉质押合同时,尽到了审查义务。


首先,H银行就代表秋林集团签约的白晓堂是否有权代理签约进行了审查。H银行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上有秋林集团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秋林集团印章,该委托书载明秋林集团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李亚委托白晓堂办理在H银行保理担保业务中涉及的《质押合同》等担保事项的相关文件的签署。


其次,H银行对案涉担保是否由秋林集团相关机关作出决议进行了审查。H银行审查了秋林集团提交的同意为隆泰公司提供质押担保的董事会决议,该董事会决议上有秋林集团六名董事签名。


再次,H银行根据秋林集团章程对该公司董事会是否有权就案涉担保作出决议进行了审查。秋林集团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了在董事会决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情形。本案中,所涉担保范围为债权本金3亿元,根据秋林集团章程,载明案涉担保不在股东会职权范围内,无须股东会审议。


鉴于此,一审法院以《质押合同》有效为由,判令秋林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一审后秋林集团不服上诉到最高院。二审法院查明,根据作为主合同的《无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约定,H银行向隆泰公司提供保理融资服务是以受让隆泰公司应收账款为前提的。然而,H银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并未按照约定的内容履行,而是擅自进行了变更,其在未收到《应收账款转让确认函》及部分发票、证明的情况下,即为隆泰公司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提供了保理融资服务。隆泰公司在获得融资款后,即不再向华夏银行交付《应收账款转让确认函》等证明及文件资料。


因此,最高法院认为,H银行和债务人隆泰公司在履行《无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的过程中,对《无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合同》进行了实质性的变更,H银行放弃了风控手段,使得保理合同变为了一般借款合同,极大地加重了担保人秋林公司的责任。而上述变更未取得秋林公司的书面同意,故秋林公司不应就加重部分承担责任。


其次,若H银行按照约定的方式正常履行《无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本案的纠纷可能实际上不会发生,故加重部分为100%,秋林集团无须承担任何担保责任,在判决结果上,免除了其3亿余元的责任。


三: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间不受影响。


四:对银行的启示


从案情描述看,H银行关于保理、应收账款质押、存单质押的制度及流程相当完整,保理合同、承兑合同、质押合同等合同的签署也依法合规。同大多数银行风险事件类似,包括但不限于B银行、P银行,魔鬼还是出在执行或合同履行环节。再好的制度和流程,如果执行环节走了样,如同脚踩西瓜皮,摔跤自是难免。


在本案中,H银行融资的前提是基于无追索权保理,而且也办理了权属登记,担保人秋林集团在提供质押担保时应当对此有合理期待。融资完成后,不再续作保理,属于皮之不存,自然要征得担保人同意。


针对存单质押等反映出的问题,银保监会在前述123号文中要求,一是强化制度执行和监督评价,加强声誉风险管理。二是要围绕近期风险事件,深入排查内控缺陷,加大日常检查巡查力度;三是对屡查屡犯、整改进度缓慢的要督促处理,从根源上整治虚构贸易背景、授信审查不严等顽瘴痼疾。


慎终如始、赢在执行,或许这是本案对银行的最大启示吧,大到战略与愿景,小到单笔业务之操作,皆如是!


来源:审计金融资讯


长期坚持提供干货不易,如文章引起大家共鸣、对大家有帮助,请大家赞并转发,以支持我们提供更多干货,谢谢。

专注十年,持续打造全面有价值的贸易金融知识库

商务合作\内容撰写\软文推广:18501955840(备注合作事由或电联)需求发布\业务对接\投融资需求:18600329996(电话联系)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