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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谎称副行长!某行原支行行助沉迷网络赌博,诈骗客户金额巨大被判重刑!

贸易金融 2022-04-05


某银行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先后诈骗多人合计超300万元。而在诈骗过程中,对外声称其为常熟农商行副行长,且所骗资金大多用于其进行网络赌博。
11月24日,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二审刑事裁定书,将常熟农商行泰兴支行原行长助理马某锴有期徒刑14年7个月
(来源:裁判文书网) 谎称为企业筹措过桥资金
诈骗连飞公司超150万元

作为该案的被告,马某锴1988年12月15日出生,常熟农商行泰兴支行原行长助理。2020年10月27日,马某锴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

 

一审判决显示,2019年底,连飞公司负责人朱某甲因资金短缺,遂通过文某、朱某乙、朱某丙(均另案处理)认识了马某锴,并请托马某锴协调办理连飞公司在常熟农商行泰兴支行申请的1000万元贷款业务。

 2020年3月27日,马某锴在常熟农商行泰兴支行正常发放贷款过程中,指使文某向连飞公司索要20万元好处费。后文某向朱某甲索要30万元,并将其中的现金20万元通过朱某乙转交给朱某丙。朱某丙随即将上述20万元交给马某锴,马某锴将其中的9.98万元通过ATM机存入其中国建设银行账户。 2020年3月31日,马某锴在帮连飞公司成功向常熟农商行泰兴支行申请到贷款1000万元后不久,虚构其私下做企业的资金过桥生意急需资金的事实,并承诺以每100万元每天给付2000元、1500元不等的利息,骗得连飞公司负责人朱某甲的信任。后马某锴于2020年3月31日、4月14日、4月15日,以借款用于企业资金过桥为名先后3次骗得朱某甲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汇入的170万元。期间,马某锴以支付本息的名义退还连飞公司14.76万元,实际诈骗金额为155.24万元。所得赃款均被马某锴用于网络赌博和偿还个人债务。
骗得被害人曹某150万元
其中144万元用于网络赌博
根据一审判决,2016年4月至2019年12月间,马某锴与被害人曹某间发生多笔资金借贷往来。2019年12月11日,马某锴向曹某出具了合计借款211万元的借条,后曹某多次向马某锴索债未果。 为了骗得曹某的信任,马某锴利用上述连飞公司贷款1000万的情形,撒下了一个弥天大谎。
2020年4月15日,马某锴通过虚构连飞公司要先偿还泰兴农商行150万元贷款,再向常熟农商行泰兴支行申请贷款1000万元,连飞公司同时承诺给其本人50万元好处费,之后再偿还曹某欠款的事实,骗得曹某的信任,并以私下帮助连飞公司资金过桥为由,向曹某借款150万元。 同年4月16日,在马某锴承诺钱到账后连飞公司会向其出具借款手续的情况下,曹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马某锴账户汇入150万元。
令人大跌眼镜的是,同日及次日,马某锴将其中的144万元用于网络赌博。后马某锴通过PS图片方式伪造连飞公司向其借款150万元的借条1份、转账凭证3张,并通过微信发送给曹某。 在多次索债未果后,曹某于2020年6月17日向一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马某锴立即偿还借款124.8万元。一审法院以该笔借贷行为可能涉嫌犯罪,将涉嫌犯罪的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并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民事裁定,对曹某的起诉予以驳回。
谎称是常熟农商行副行长
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马某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马某锴身为银行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应予以惩处。马某锴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据此,一审法院判处马某锴有期徒刑14年7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责令马某锴退出赃款325.24万元,其中155.24万元发还给被害人朱某甲、150万元发还给被害人曹某;20万元予以没收。一审判决后,马某锴不服判决提起上述,他辩称:
1、其不构成诈骗罪,其向朱某甲及曹某的借款均系民事纠纷,其在借款时有还款能力,目前其仍具有还款能力并且愿意还款;2、即使构成诈骗,一审认定其诈骗曹某的数额有误,其与曹某之间一直有经济往来,其向曹某的借款已经基本还清;3、其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认定其受贿有误,实为其向朱某丙借款10万元。对于上述3条,二审法院逐条予以了驳斥。 其中针对马某锴提出“其不构成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所得款项系向朱某丙借款”的上诉理由,经查,根据在卷证据中证人朱某乙、文某、朱某丙、朱某甲以及王燕莉的证言,马某锴对外声称其为常熟农商行副行长,在协助办理连飞公司贷款业务中,待连飞公司申请贷款的资料递交审核后通过中间人提出索要好处费,连飞公司因担心若不同意则不能按时成功获得贷款,在协商后同意支付贷款金额2%的好处费即20万元。贷款发放当天,马某锴拒绝转账,因此在贷款发放后,即从工程款账户中转出40万元至连飞公司财务副总王燕莉账户,并从中转出30万元至朱某乙账户,朱某乙两次取现后,交由朱某丙转交给马某锴,马某锴遂即通过ATM机存入其中的10万元,另上述事实均可与银行账户交易流水、存入现金纸币冠字号等证据相互印证。“上诉人利用职务之便,以顺利递交贷款申请为由,向客户索要好处费,一审认定其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性准确。”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最终,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为马某锴一案中涉及的常熟农商行,资料显示,该行改制成立于2011年11月,2016年9月登陆上海证券交易所。截至今年三季度末,常熟农商行总资产为2414.63亿元,资本充足率为11.88%,不良贷款率为0.81%。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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