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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银行业法律法规监管形势报告

贸易金融 2022-04-05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一号线的Mickey Author 一号线的Mickey

来源:一号线的Mickey


2021年主要法律法规

监管政策回


完善信贷业务担保及相关规则


1、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

时间

2021年1月1日

评述

决定明确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应收账款、存款单、仓单、提单等质押,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统一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登记。银行应严格落实在先登记查询流程,及时妥善办理担保登记,尽可能完善对应收账款基本情况的描述。


2、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

时间

2021年1月1日

评述

解释明确了担保事项未经公司担保决议程序的效力、扩大了营利性法人以其资产设定担保的范围、确认担保物权的受托持有、区分借新还旧不同情形下对担保责任的认定、细化担保合同无效时确认当事人责任的原则、进一步强调了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的作用等,对银行各类融资担保产生重大影响,银行应针对性的加强担保法律风险防控。


3、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第3号

时间

2021年3月12日

评述

真实、准确、全面地将实际利率告知借款人是公平借贷的基础,通知明确应当以明显的方式向借款人展示年化利率,并在签订贷款合同时载明,展示日利率、月利率等信息不应比年化利率更明显。贷款成本包括利息及与贷款直接相关的各类费用,采用单利计算方法的应明确说明。银行应按照公告的要求,对合同文本、宣传材料中的表述进行调整。


4、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21年4月6日

评述

通知完善登记簿,增加“担保范围”栏,银行可对抵押担保范围进行全面细致记载,有利于确保物权实现;增加“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栏,在银行勾选“是”的选项后,未经银行同意登记机构将不予办理转让登记,有利于银行对抵押物的控制;通知明确“最高债权额”应填写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对应的数额,为确保银行债权获得完整担保,应将最高债权本金额、利息、费用等一并计算。

强化债券承销业务的治理整肃


1、中国人民银行等:《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时间

2021年5月1日

评述

办法对证券公司承销的企业债、公司债和银行承销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统一规范了监管标准,强调中介机构信息披露履职尽责,指出债券承销机构应当对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对债券募集说明书引用内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强化银行发债业务规范管理。


2、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

时间

2021年7月6日

评述

意见提出强化对债券市场各类违法行为的统一执法,重点打击欺诈发行债券、信息披露造假、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等违法行为,对债券业务规范履职提出了更高要求。


3、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推动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改革开放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时间

2021年8月17日

评述

在一级市场方面,意见继续压实各参与方责任,提高对中介机构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职责,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披露,要求各方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在二级市场方面,意见规范交易行为,严格禁止通过交易规避发行管理和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行为,建立信用债市场交易报告制度,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

理财走向新时代


1、银保监会:《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

2021年5月11日

评述

在理财产品销售法律关系中,当前相关主体已扩展为理财公司、代理销售机构和投资者三方,办法对各方在销售过程中的法律定位、权责关系作出规定。办法明确理财的范围仅指理财公司发行的非保本理财产品,不含银行代销的产品。明确产品销售行为的具体内涵,提出理财公司与代销机构应对拟销售的产品各自评级,评级不一致的代销机构应采取较高风险等级的评级结果。明确了以银保监会体系下机构为主的理财产品代销机构类型。强调使用业绩比较基准应说明计算方法、选择原因、测算依据。银行应根据新规要求,对制度、条款、营销方式进行调整。


2、银保监会等:《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

2021年5月27日

评述

通知统一了银行现金管理类产品与货币基金的监管标准,减少了可投资资产品种,不允许再投资AA+以下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限制AAA同一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集中度,短期内将影响银行产品收益;规定产品可持有高流动性资产比例下限和流动性受限资产比例上限,防范流动性风险;强调了产品的久期管理要求,将影响银行惯用的通过持有长久期的二级资本债、永续债增强收益的配制策略。


3、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养老理财产品试点的通知》

时间

2021年8月31日

评述

通知选取工银理财在武汉和成都、建信理财和招银理财在深圳、光大理财在青岛开展养老理财产品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单家试点机构养老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总规模限制在100亿元人民币以内并要求各理财公司应当规范养老理财产品名称使用,持续清理名不符实的“养老”字样理财产品。在我国即将迈入深度老龄化社会的背景下,第三支柱养老金相关业务迎来制度利好,围绕客户养老需求而产生的首批试点养老理财产品,目前已在四城市正式发售,各理财公司应积极做好相关产品研发与生态搭建准备。


4、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深圳中心支行等:《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

时间

2021年9月10日

评述

细则对跨境理财通业务中各销售主体的资质与角色、投资主体的必备条件、投资范围、投资者保护、资金闭环及额度管理等进行了详细的规范,为银行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提供了制度保障。


5、银保监会:《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时间

2021年12月17日

评述

办法对产品设计、认购赎回安排、投资者集中度、流动性受限资产管控、交易对手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规制,有利于规范理财产品流动性管理,提高兑付能力,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进一步明晰银行卡规则及责任划分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时间

2021年5月24日

评述

规定强调在涉及费用、银行卡具有相关网络支付功能、新增网络支付交易规则等足以影响持卡人决定是否开卡、使用相关功能的合同条款内容时,银行应履行告知说明义务;基于公平原则,确立了判断息费违约金是否过高应结合持卡人过错程度、发卡行的实际损失等为标准;进一步明确了银行对银行卡的安全保障义务,当发生伪卡盗刷或网络盗刷交易的,推定由银行对持卡人盗刷损失进行赔偿,此外还对诉讼时效、举证责任等进行了规定,银行应加强对银行卡业务法律风险管理。


2、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促进信用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时间

2021年12月16日

评述

通知反映了监管将在未来重点治理的五大领域,一是严格规范信用卡息费收取,对息费展示提出了具体要求;二是强化治理信用卡过度授信,要求银行应当合理设置单一客户的信用卡总授信额度上限,并纳入该客户在本机构的所有授信额度内实施统一管理;三是督促转变信用卡粗放发展模式,强化睡眠信用卡动态监测管理,连续18个月以上无客户主动交易且当前透支余额、溢缴款为零的长期睡眠信用卡数量占本机构总发卡量的比例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20%;四是切实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要求银行应当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制度和工作机制;五是严肃规范信用卡外部合作行为管理,要求银行对合作机构制定明确的准入、退出标准和管理审批程序,实行名单制管理。银行信用卡业务将迎来新一轮的深度整治。

互联网金融监管及信息数据保护再升级


1、银监会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

2021年1月13日

评述

通知要求商业银行不得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开展定期存款和定活两便存款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由非自营网络平台提供营销宣传、产品展示、信息传输、购买入口、利息补贴等;强化互联网渠道存款销售管理,在相关页面醒目位置向公众披露产品相关信息、提示风险。银行应规范互联网存款业务,不得借助网络规避或违反监管规定。


2、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

时间

2021年2月19日

评述

通知再次强调独立风险管理、自主风险评估以及不得将贷前、贷中、贷后管理的关键环节外包的原则,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合作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实施总量和限额管理,银行与全部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全部贷款余额的50%。银行应规范与互联平台开展的互联网贷款合作。


3、全国人大常委会:《数据安全法》

时间

2021年3月12日

评述

法律明确国家将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数据安全应急处理机制、数据安全审查制度,以及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信息共享、监测预警机制,并对跨境数据流动采取管制措施等,还明确了信息处理主体的法律责任,对重要数据处理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中介服务机构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进行了规范。银行也应建立健全数据分级保护及数据安全处理机制,在采购数据或进行外包数据处理时注意审查合作方资质,要求其提交数据来源、查验数据审核记录。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时间

2021年7月27日

评述

规定将人脸信息的处理界定为人脸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通过事先告知、单独同意、按约处理、安全存储、违约删除等不同条款覆盖人脸信息处理的全链条。明确未公开、未明示、未征得单独同意、强迫同意、由于安全管理过错导致相应后果等属于侵权。通过加重信息处理者举证责任、扩展被侵权人的财产损失范围、允许自然人在紧急情况下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等方式加强对人脸信息的司法保护。银行应严格遵守“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事前向客户告知处理期限、处理方式、目的、范围等,并取得客户的单独同意,加强对第三方技术安全管控监督,加强存证管理。


5、全国人大常委会:《个人信息保护法》

时间

2021年8月20日

评述

法律确立了个人信息处理“合法、正当、必要、诚信”四大基本原则,扩大个人信息处理范围至“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进一步明确了个人信息主体所拥有的知情权、限制权、拒绝权、查阅权等权利。该法对敏感个人信息规定了更加严格的处理规则,要求单独同意、充分告知、专门处理。进一步提高信息处理者的安全义务、对特定情形的事前评估义务、审计义务。加大侵犯个人信息权利的惩戒力度。银行完善个人信息处理、分级保护、出境、应急处置等制度,落实各项要求。


6、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时间

2021年9月27日

评述

办法对信用信息从三个维度进行定义:“依法采集”“为金融等活动提供服务”“用于识别判断个人信用状况”,进一步明确了个人征信业务必须持牌经营,规定了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提供、信息安全等全流程管理要求,遵循“最小、必要”原则,规范征信业务全流程,加强信息主体同意权、知情权和异议投诉等权益的保护。

衍生品交易迎来政策利好


1、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衍生工具交易对手违约风险资产计量规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

2021年11月26日

评述

通知明确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之间的合格金融衍生品交易可以净额管理风险敞口和计提资本,肯定了终止净额结算制度在我国的可执行性,并将对终止净额结算安排的认可,进一步扩展到集中清算的衍生品交易、以及债券回购交易,为我国银行衍生品交易风险暴露和资本计量的净额计算提供了依据,有利于我国银行与相关交易对手的文本谈判,有助于提升我国银行在国际金融市场的竞争力。


2、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促进衍生品业务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时间

2021年12月3日

评述

指导意见旨在衍生品业务的监管规则,明确以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衍生品交易,衍生品交易必须有金融机构专营,强调金融机构应当坚持主要面向非个人投资者开展衍生品业务,进一步要求银行保险机构不得为企业提供非套期保值为目的的交易,鼓励衍生品中央对手方清算,凸显了监管对于衍生品交易的重视,银行应关注统一监管的趋势与要求,规范开展衍生品交易。

大力支持的业务方向


1、银保监会等:《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21年3月4日


2、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21年银行业保险业高质量服务乡村振兴的通知》

时间

2021年4月2日


3、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金融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意见》

时间

2021年6月29日


4、银保监会办公厅:《2021年进一步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时间

2021年4月9日

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深入开展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的通知》

时间

2021年6月30日


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小微企业银行账户优化服务和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时间

2021年10月9日


7、银保监会:《关于服务煤电行业正常生产和商品市场有序流通 保障经济平稳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

2021年10月4日

以上评述

乡村振兴、小微企业服务、民生保障……对于银行,这些年度监管所提出的重点政策支持领域,即是讲政治的要求,也会助力银行在经营活动中挖掘社会价值产出,提升ESG指标,进一步推动银行价值和市值建设。

限制否定的业务领域


1、银保监会办公厅等:《关于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通知》

时间

2021年3月25日


2、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有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21年7月5日


3、银保监会:《银行保险机构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指导意见》

时间

2021年7月11日


4、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时间

2021年9月15日

以上评述

扫黑除恶、房地产授信、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加密货币……对于银行,这些年度监管所提出的重点负面限制领域,为未来监管执法检查埋下伏笔,也是银行需要谨慎躲避的雷区。

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加大


1、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通知》

时间

2021年3月26日


2、银保监会:《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

时间

2021年7月5日

以上评述

为人民服务理念落实在银行最切实的落脚点便是消保工作,监管升级、客户维权意识提升对银行消保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银行应将消保理念融入业务环节、不断促进服务的优化升级。

完善公司治理的监管体系


1、银保监会:《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

时间

2021年6月2日

评述

准则第一次在监管制度层面上将党的领导纳入到公司治理制度中,明确对公司治理实施差异化监管的思路,更加强调了信息披露的要求,规范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加强对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保护,银行公司治理规范有了更明确的、可执行的监管规则。


2、银保监会:《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

时间

2021年9月30日

评述

针对过往几年部分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不当干预公司经营、违规谋取控制权、利用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和资产转移情况,办法从大股东认定标准、大股东的持股行为、治理行为、交易行为、责任义务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进一步强化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


3、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

时间

2021年9月30日

评述

规定对国内系统性重要银行的补充资本提出了更高要求,特别是在附加资本要求和附加杠杆率两个指标的设置上,有助于引导相关银行加速布局、高质量发展。

2022年银行业法律法规

监管政策趋势展望

房地产行业政策将纠偏修复

2021年恒大、富力、佳兆业等头部房企纷纷爆发债务危机,引发各界对上下游产业及对金融市场冲击溢出效应的担忧,国家需要采取措施应对潜在的系统性风险,12月举行的中央经济会议对房地产行业首次提出“良性循环”的概念,夯实了房地产行业的政策底,2022年预计将会于房地产企业限制性政策进行一定程度的纠偏修复。

资管行业进入新规时代

《资管新规》过渡期即将在2021年年底结束,资管行业的业务行为将正式置于资管新规的严监管之下,过往几年,各类资管产品都在向着净值化的方向转型,但在市值法会计准则的估值适用、产品流动性管理、投资者教育等方面仍然存在着诸多不足,2022年《资管新规》正式生效后,资管行业将真正迎来产品竞争、管理能力、法律合规性考核等全方位的考验。

跨境数据监管体系将持续丰富

滴滴在2021年年末做出了在纽交所退市的决定,其中重要的原因与滴滴在美上市后跨境数据传输安全问题有关,今年以来实施的《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均提及了跨境信息传输的要求与条件,预计明年中国数据安全法律体系将加速完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等一批数据出境审查实施细则正在路上,银行涉及与境外机构进行合作或作为交易对手方时,涉及跨境信息传输的,应加强对相关法律风险的评估。

金融衍生品政策管控将继续加强

自2020年原油宝事件爆发以来,监管层对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的各类产品进行了重新的排查审视,对于个人投资者参与衍生品交易呈现出审慎与否定的倾向,《期货和衍生品法》目前已经历了草案二审稿,在法律正式通过前,2022年预计监管层面对于衍生品业务的政策规范、窗口指导仍会以谨慎收缩为主。

部分软实力将从加分项变为硬指标

过往几年,国家加强了对建设现代化商业银行的顶层设计,在公司治理、消费者权益保护、企业社会责任等方面密集出台了相应监管政策,提出明确严格的落实要求,法律层面,作为银行业基本法的《商业银行法》已经多年的起草与征求意见,2022年或将进入审议程序,对于促进银行服务管理水平的全面升级有着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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