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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铁"霸座男"道歉了!没想到竟然是个在读博士,更离谱的是……

杭州网 2019-08-12

8月21日,

一段“女乘客在G334次列车上遇座霸”视频热传,

在济南开往北京的高铁上,

一名男子在女乘客上车前,

先坐在了属于女乘客的座位上,

并拒绝与乘务人员的沟通,

称“无法起身,不能归还座位”。

(点击图片查看新闻回顾↓)



事件发酵之后,

引发了网友的关注和热议,

22日晚,

当事男子孙某也进行了回应:

称自己当时态度不太好,

现在对自己的行为很后悔,

并向女乘客表示道歉。



“霸座”男子孙某在道歉视频中表示:


对于网上曝光本人乘高铁霸占座位这一事件,我深表悔恨和自责。


在此,我向当事人和全国人民表示诚挚道歉。


我深刻反思,我的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社会公德,对当事人造成了极大伤害,对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


痛定思痛,我保证今后不再犯此类错误,一定加强个人修养,提高个人素质,也恳请全国人民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此外

孙某也叙述了当时事情的经过,

称自己因为上车较早,坐错了座位


我去济南站坐高铁,早上七点多发车,然后上了车之后由于车上的人比较少,我就坐下来了,就在我座位的旁边(左边06F号座位),我的座位也是靠窗的,座位号是05车05A号,后来在济南西站又上来了一位女士,她(女士)上来之后我已睡了一会儿了。


我迷迷糊糊地跟她说,我和你换座吧,然后她就没同意。后来她就找了列车长,列车长一过来之后就完全向着她,我就有点不理解,所以就态度不太好,后来又叫来了乘警,经过商量,乘警说让我坐在那个位置上(女士的座位)。


孙某系韩国某大学在读博士

名下有教育咨询公司


之前,孙某被网传在社科院工作。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文化安全与意识形态建设研究中心通过微博发布声明:孙某没有在社科院工作过,也非在读学生。


记者也向社科院进行求证,社科院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孙某系社科院2013级法学系的法学理论专业研究生,已于2016年毕业。在社科院没有任何博士学籍信息,而工作人员中无论是正式职工还是外聘职工均无此人;查询此前孙某在社科院所留就业信息,显示为“回省待业”。


而在另一边,孙某目前在读博士的身份则确认了!


23日上午,韩国圆光大学国际交流处的一位老师证实,霸占座位的男子就是该校在读博士孙某,但孙某专业与网上所称的“信息经济专业”不符。


至于孙某是脱产博士还是在职博士,在国内有无任职,究竟读什么专业,平时在校成绩如何,表现如何……国际交流处的老师表示,这些信息都不能向记者透露。目前圆光大学仍在暑假期间,学校将于下周一开学。


通过网友披露的孙某手机号,记者查到一家名为济南天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企业,注册时间为2014年11月,注册地址为济南市历下区,法人正是孙某。记者多次拨打该公司电话想要核实信息,但电话始终占线。


遇到“座霸”怎么办?



有记者就“占座”一事咨询了12306热线。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如果在高铁上遇见占座现象,可以及时找列车长、乘务员反映,将占座乘客劝离。不过,倘若占座乘客不配合,也无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据了解,今年3月,中国民航局发布的《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将“强占座位、行李架”等扰乱客舱秩序的行为列入“失信黑名单”,公安机关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其实施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不过,12306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尚无具体针对列车“占座”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


中国铁路总公司2017年制定《铁路旅客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目前有7种行为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后,当事人个人身份信息将被铁路部门记录,纳入铁路旅客信用信息记录管理,主要包括:


扰乱铁路站车运输秩序且危及铁路安全、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


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或者在其他列车的禁烟区域吸烟;


倒卖车票、制贩假票;


冒用优惠(待)身份证件、使用伪造和无效优惠(待)身份证件购票乘车;


持伪造、过期等无效车票或冒用挂失补车票乘车;


无票乘车、越站(席)乘车且拒不补票;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应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


假如只是占座,没有发生严重危害性行为,比如人身伤害,我们也无法采取强制措施。”该工作人员这样告诉记者。


此外据媒体报道,针对发生在21日的“座霸”事件,济南铁路局济南客运段党委宣传部回应称,将对男子占座一事发布统一声明。


乘客只能忍气吞声?

律师:乘警应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处罚


车票上座位有排有号,遇到“座霸”,凭什么我要妥协迁就?


针对网友这种疑问,记者咨询了北京某律师事务所主任安翔。


安翔表示,列车上是有乘警的,乘警的职责就是维护列车运行的正常秩序,其中也包括了乘客按自己座位号乘车的秩序。


“这种情况下,不能总让受害者自己‘绕八个弯’去维权。”安翔称,乘客将情况反映给乘务员或乘警后,乘警应依据国家法律的强制力采取相应强制措施或者处罚。乘警如果消极对待,实际上是一种不作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应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此外,安翔还称,当乘客从铁路部门购买车票后,这就存在着运输合同的法律关系,铁路部门有义务保证乘客得到自己所选择的座位。


“即便有第三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乘客无法获得自己选择的座位,这也不能成为铁路部门违约的理由。”安翔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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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综合齐鲁晚报、新京报、澎湃新闻、央视新闻、法制晚报等。

编辑:柴烨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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