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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男友转女友13145.20元,是数字还是示爱?分手后想要回,法院这样判……

杭州网 2019-08-10

随着移动支付的兴起

情侣之间增进感情、秀恩爱的方式

除了赠送贴心的小礼物

还有更为简单粗暴的直接转账

像转账“520”、“1314”等

直接用数字来表达爱意。

然而

一旦跟曾经的伴侣分开

转出去的钱还能要回吗?


跨国异地恋分手

男子向前女友讨要38万元“借款”


男方赵某为美国念书的大学生,女方孙某为家住广东的自由职业者。


2017年3月,二人通过网络相识,交流过程中互生情愫,不久便建立恋爱关系。


2018年4月,二人恋爱关系结束。在此期间,赵某多次向孙某转账,金额共计38万余元。


2018年10月23日,赵某向西湖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孙某偿还本金和利息。


但是,

这38万余元并不能全部认定为借款!

你知道为什么吗?

原来,

情侣之间转账520元这类特殊金额

和1000元的性质是不同的!


是借款还是赠与?

双方看法不一样


近日,西湖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曾经是情侣的男女双方因数笔共计38万余元的转账对簿公堂。


赵某认为,2017年孙某因创业开店缺少资金,多次向原告提出借款要求。他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转账的方式陆续向孙某出借38万余元,均未约定借期。


2018年7月,赵某向孙某提出要求归还借款,孙某虽答应归还,但截至起诉之日仍未履行还款义务。


孙某则认为,其确实收到赵某38万余元款项,但是不是借款。他们当时处于恋爱关系,赵某对她转账,均属于赵某基于示爱对她作出的赠与行为,并非赵某诉称的民间借贷。


13145.20是数字还是示爱?


根据支付宝电子回单、微信转账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录音通话及当事人陈述佐证,2017年5月29日至2018年1月10日,原告赵某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转账向被告孙某交付38万余元。


其中,有四笔转账为特殊金额,2017年6月9日,原告向被告交付13145.21元;2017年8月16日,原告三次向被告各交付13145.20元,合计39435.6元。


法院认为本案中,赵某四次各交付的13145.20元(合计52580.81元),由于其谐音与情侣之间示爱语言高度一致,且此时双方亦为恋爱关系,原告对上述款项系借款负有更高的举证责任。赵某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主张,对赵某要求的孙某归还该52580.81元款项的诉请,西湖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剩余33万余元,赵某已就款项交付的事实提供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孙某亦对收到案涉款项的事实予以认可,且在赵某催讨时承诺归还,故西湖法院对案涉款项为借款的事实予以认定。现赵某要求孙某归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西湖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借款利息,因双方未约定利息,故应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因孙某未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原告有权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

法官提醒:

恋爱期间,情侣双方经济来往比较频繁且较为随意,一旦产生经济纠纷很难认定。为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情侣双方对于大额金钱或贵重财物的处置,都要注意保存可证实真实意思表达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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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杭州网 记者 许佳炜 通讯员 西法,部分内容综合自浙江天平

编辑:孙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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