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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知识课堂 | 企业合规之外贸企业在退税新政利好下的刑事法律风险,外贸人不可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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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章来源于| 卓建合规研究院国际贸易合规中心 ,作者晏玮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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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受到全球疫情影响、俄乌战争等外部环境的多重压力影响,我国今年的外贸形势依然稳步上升。

 




依据海关总署13日发布的数据显示,今年一季度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值9.42万亿元,同比增长10.7%,其中,出口5.23万亿元,增长13.4%。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4月13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促进消费的政策举措,助力稳定经济基本盘和保障改善民生;决定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等政策支持力度,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确定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措施,引导降低市场主体融资成本。

 




会议指出,为助力外贸企业缓解困难、促进进出口平稳发展,要更好发挥出口退税这一普惠公平、符合国际规则政策的效用,并从多方面优化外贸营商环境。一是对加工贸易企业在国家实行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政策后应退未退的税额,允许转入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将外贸企业取得的出口信保赔款视为收汇,予以办理退税。扩大离境退税政策覆盖范围,推行“即买即退”等便利措施。二是加快退税进度。强化部门数据共享,精简退税所需资料,做到申报、审核、反馈全程网上办,今年将正常退税办理时间由平均7个工作日进一步压缩至6个工作日内。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集中代办退税。三是持续优化外贸营商环境。提高出口货物退运通关效率。研究制定支持海外仓发展、便利跨境电商退换货的政策。对守信企业在通关、退税等方面予以更多便利,对虚假出口、骗取退税等行为依法严惩


我国一方面出台大规模退税的优惠政策,另一方面扩大出口退税的范围,加快退税的速度,更进一步加快外贸企业资金回笼的速度,以缓解外贸企业资金问题,保障外贸企业的正常运转。但我国对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依然呈高压态势,外贸企业在享受众多利好政策的同时,必须对出口退税做好风险防范,否则严重将面临刑事处罚的风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 号)


【第三条】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50 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250 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1)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30 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2)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3)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150 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2)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 150万元以上的;(3)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仍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经营的规定,允许他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并自行报关,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单位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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