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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作“返还型健康险被叫停”套路深,保险公司自导自演“好戏”被揭穿

2017-03-07 张颖 国际金融报

“‘返还型健康险’即将停售,重大疾病保险全面涨价。”最近一段时间,微信朋友圈充斥着保险代理人各种的危言耸听。

3月6日,保监会终于坐不住了,紧急下发《关于炒停“返还型健康险”的消费提示》(下称《消费提示》),以正视听。

3月7日,《国际金融报》记者就此做了一番调查,得出以下几个结论:

●“返还型健康险”纯属概念混淆,这类产品根本不存在;

●  炒作停售是保险公司自导自演的营销套路,效果出乎意料的好;

●  4月1日是大限,不符合规定的人身险产品面临停售,但是升级产品已经上线;

●  精算新规效应显现,一部分产品变相涨价已成定局。

事件原委

近期,有媒体报道称,“《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返还型健康险即将停售,此后所有健康险均为消费型,有病赔钱,没病返本的时代已经终结……”。文章中同时附上了一段相关新闻报道的视频。 

“上述报道与事实并不相符。”保监会跳出来辟谣,“我会《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于2006年9月1日开始实施并适用至今,同时,报道中所附视频也为2006年对《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的报道,而并非近期新闻。”

“返还型健康险”究竟是一款什么产品?

带着这个问题,《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了一家大型上市保险公司产品设计负责人。他告诉记者:“这个表述不准确。按照保险产品设计类型分,人身保险产品可分为:普通型、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等,并没有‘返还型’产品设计类型。”

对此,保监会在《消费提示》中强调:当前,一些媒体用“返还型健康险”表述混淆健康保险的特点和作用,并以此为产品“停售”造势,实为虚假宣传,借机促进产品销售。“此外,我们注意到,相关媒体报道中描述的‘返还型健康险’实际上是具有一定储蓄功能,包含生存或身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健康保险。”

当前,我国商业健康保险按责任可分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护理保险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这四类健康保险分别以约定的疾病、医疗行为、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工作能力丧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

那么,所谓的“返还型健康险”究竟会不会停售呢?

3月7日,《国际金融报》记者的微信朋友圈出现这样一则微信:退市前,每天发一遍,不想让我认识的每个人错过这么好的产品!点开“阅读原文”,是一篇“10万+”的文章,标题是“致还没买【金佑人生】朋友的一封信!”

微信朋友圈还流传着这样一组数据:今年4月1日前,51家保险公司,225款产品集体“下架”。

对此,保监会给出的官方解释是: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强化人身保险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保监寿险[2016]199号)要求,各人身保险公司需在2017年4月1日前对本公司保险产品进行主动自查和整改,对不符合监管规定和监管要求的保险产品主动停售。

不过,一家上市保险公司市场部负责人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大部分保险产品已根据监管要求做了调整,“老产品”被包装后,以新产品登场。

该负责人直言,“其实,这已经是保险公司的营销套路了,在新政出台期间,自导自演一出‘停售’戏码,吸引一部分客户。而这样的营销策略效果还不错。这跟房地产行业出新政,房价都要涨一涨带动销售,是一个道理。”

对此,保监会的态度很明确:保险公司不得借用自查整改时机,虚假宣传,采取产品“炒停”等营销策略违规开展保险业务,违背保险最大诚实信用原则。一旦发现保险公司存在产品“炒停”等违规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保险公司和有关人员责任。

同时,中国保监会提示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请仔细阅读保险条款,根据自身需求理性选择购买,不要轻信网络传言,相关政策信息请以中国保监会官方渠道发布为准。

在解释清楚“返还型健康险”停售传言之后,我们再来说说全面涨价的重疾险

按照有关媒体的逻辑:去年9月保监会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对现有人身保险产品定价进行调整,相关产品的价格将有所上浮;与此同时,保监会启用第三套生命周期表和新的重大疾病费率表,由于寿命延长,重大疾病发病率提升,重大疾病保险价格将大幅上调

3月7日,微信朋友圈另一则微信:一生呵护B款重大疾病保险上市。《国际金融报》记者仔细询问了相关情况,“该产品保费略涨一点,但保险责任提高了”。

一家外资保险公司销售总监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之前我们公司的一款投资型产品,因为《通知》的关系,将有关保障功能的条款删除。如果消费者要销售保障功能,必须另行购买保障型产品。”

这样一来是否意味着变相涨价?

“确实会增加消费者的投保费用。”上述销售总监表示,“不过,保费增加的幅度不会太大。”

上述产品设计负责人称,《通知》对人身保险产品的价格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 强制提高人身保险产品的风险保障水平

进一步提升保险金额与保费或账户价值的最低比例,将主流年龄段从原来的120%提升至160%,即主流年龄段的人原来投保100元保费最低只能获得120元的保额,但4月1日之后需要提升到160元。

这样一来会增加保险公司的成本,原先这些储蓄类产品,消费者主要看重的是未来收益,并非死亡保额。

2. 要求保单贷款比例不得高于现金价值或账户价值的80%3. 进一步加强对中短存续期业务监管应根据公司资本实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中短存续期产品的保费规模。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年度保费收入应控制在本条所要求的限额以内。

此外,《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经营实际、市场利率水平、投资市场变化等情况,科学合理地进行产品定价,并根据外部市场的变化及时调整。自通知实施之日起,万能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利率上限调整为年复利3%。

“这一项对上市公司的股价会有一定影响,关系到保险公司的内含价值。”上述负责人补充说。

另一个引发“涨价说”的原因是:保监会启用第三套生命周期表和新的重大疾病费率表。

对此,上述负责人指出,第三套生命表确实已发布,但不是从4月1日开始导入,而是从2017年1月1日就已经开始投入使用了。

“第三套生命表会使一部分‘以死亡作为给付条件的寿险费率将进一步降低’,而以生存作为给付条件的年金保险费率却有可能出现一定上涨。”该负责人强调,“可见,生命表作为保险公司计算人身险费率的基础数据,确实会影响产品定价,至于是涨价还是降价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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