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团伙组织下线实施婚恋诈骗案重庆开审
以化妆品为名从事传销活动,进而组织下线传销人员实施婚恋诈骗。今天(8月23日)上午,这起传销人员组织婚恋诈骗案在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15年10月左右,宋某、吴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北京市通州区、以广州市碧云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名义从事传销活动过程中,为谋取非法利益,共同组织下线传销人员实施诈骗,并逐步形成较为固定的诈骗犯罪集团。
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查明,该诈骗犯罪集团的成员在婚恋网站上以女性身份发布信息,寻找男性作案目标,通过QQ、微信等聊天软件与被害人加好友,并建立恋爱关系;之后,编造家庭经济困难、想外出找工作、与被害人见面等理由,骗取被害人支付路费;得手后,又制作虚假车票等交通票据骗取被害人信任,再编造乘车途中损坏他人电脑等物需要赔偿、突发疾病需要治疗、亲人生病需要医疗费等谎言,并由其他成员配合冒充相应的列车员、医生、亲人等角色与被害人通话,获取被害人的信任,以此不断骗取被害人财物。
该诈骗犯罪集团按传销组织结构分为“业务员”、“主管”、“主任”、“经理”、等层级,“主任”宋某与“经理”吴某共同负责诈骗犯罪集团的总体管理、诈骗方法传授、收取赃款及分配等。被告人石某等15人加入该诈骗犯罪集团的人员特别是“主管”或“业务员”具体实施诈骗行为。
具体实施诈骗的人员特别是“主管”或“业务员”将骗取的财物,主要以购买所谓“产品”的名义,按每2900元为1份上缴给宋某等上线人员,由宋某等人对该份款项按照一定比例向游某或姚某以及上缴该笔赃款的人员进行分赃。“业务员”、“主管”上缴赃款的数据作为其在该诈骗犯罪集团晋升层级的标准。
2015年10月至2016年12月期间,该诈骗犯罪集团以上述方式骗取了居住于重庆市渝北区的郭某、张某、广东省阳江市的周某等多个省市26名被害人共计229025.43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游某、姚某等17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中游某、姚某、石某数额巨大,彭某、黄某等14人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人游某、姚某在犯罪集团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石某等15人在犯罪集团中系从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游某等十七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
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宣布该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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