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宣判一起特大“1040工程”传销案 首犯获刑六年
1月3日,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一起“1040工程”特大传销案,该案11名犯罪嫌疑人分别被判处6年到1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8万到1万不等。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胡兵、姚振等3人先后被“邀约”至湖南省长沙市参加了“1040阳光工程”“自愿连锁经营业”的传销组织。
2011年6月,胡兵、姚振等人在“上线”的安排下至浙江省嘉兴市开展传销。随后,桂诗辉、刘忠棋、汪其纲、盛法明、程保家、王伏起、周发宝、吴荣军也先后加入该传销组织,在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嘉城绿都小区发展人员、开展活动。
该传销组织打着“自愿连锁经营业”的幌子,谎称是政府暗中支持的行业,以投资国家大型项目为名,并受国家宏观调控的影响,没有产品,却要求参与人员购买1至21份的份额,其中第1份3800元,第2份起每份3300元获得加入资格并建议参与人员以“高起点”方式直接申购21份即69800元。
进入传销组织的人员即被统一办理中国联通某集团虚拟网手机卡号。组织内部实行“五级三晋制”,下线人员申购累计达到一定份额后便可晋升。根据申购份额和发展人员的数量,将参与人员从低到高共分为“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五个级别,参与者申购1-2份份额则可获得业务员身份,参与者及其下线累计申购3-9份产品则可获得组长身份,累计申购10-64份产品则可获得主任身份,累计申购65-599份产品则可获得经理身份,累计申购产品达600份以上则可晋升为老总。
“三晋”为三个晋升阶段,从业务员晋升为主任,从主任晋升为经理,从经理晋升为老总。该传销组织按照级别及发展伞下人员购买份额的数量计算报酬和返利,按比例分配新进人员申购份额的钱款,并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申购者一旦交满21份申购款即可直接获得19000元现金返利,直接推荐人、间接推荐人均有数额不等的返利,三代以内的老总级别人员每人均可获得9800元现金,剩下的几千元钱由团队最高管理者“区长”直接支配,进行非法牟利。
该组织通过层层发展,编造谎言,不断“邀约”骗取他人申购份额,传销组织呈金字塔式不断扩展,逐渐形成以黄山籍人员为主的参与人员达200余人,层级达五级的“黄山团队”,涉案金额达1000余万元。
该传销组织将传销人员分成若干组,设大总管、自律总管、能力总管、经晨总管、申购总管分别负责团队中某一方面的具体管理工作,老总则在各类总管之上,负责团队的管理、协调事宜。
胡兵、盛法明、姚振、程保家、王伏起等11人先后在2012年3月至2015年4月期间先后,在该组织发展过程中先后晋升为“老总”级别。
2015年7月前后,“黄山团队”解散,汪其纲、盛法明、程保家、王伏起、周发宝、吴荣军共退出约100万元人民币赃款,按每人5100元的标准弥补购满21份份额的伞下人员的损失。
案发后,胡兵、盛法明、姚振、程保家、王伏起等11人先后在2016年8月31日至2016年10月21日在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被抓获或投案自首。
2017年11月8日该案作出一审宣判,胡兵、盛法明、姚振、程保家、王伏起等11人分别判处6年到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8万到1万不等的罚金。一审宣判以后,胡兵、汪其纲等3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18年1月3日,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该起特大传销案,二审法院认为胡兵、汪其纲等3人参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共同犯罪已经既遂并且造成严重的犯罪结果,故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最终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章来源:黄山中级人民法院,特此鸣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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