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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你身边的14类“网络犯罪”,防不胜防!

文章来源:经济犯罪侦查police 

就网络犯罪而言,主要是花样翻新的行为方式让人民群众眼花缭乱,很难辨别真伪。虽然网络警察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但在案件管辖、取证等方面还是面临巨大的困难。网络空间打破传统地域限制,犯罪对象遍布祖国各地甚至跨越国界,所以其社会危害性也比传统犯罪严重得多。

专家、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网络犯罪做过很多分类,都有各自的道理。目前,网络犯罪在破坏经济秩序和财产类犯罪方面比较集中。

▌1、网络集资类

从“E租宝案”以来,银票网、火球网、牛板金、云端金融、祺天优贷、佑米金融、小九金服、金柚金服、得宝理财、小唐僧等逾千家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爆雷,人民群众的亿万财富被这些“网络吸血鬼”抽干,仅“E租宝”涉案金额就超过750亿元,受害者(投资者)善后事宜至今没有彻底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极大。

此类犯罪受害者以城市白领、退休老人为主,因此必须提高认识。类似的理财产品,往往包装一个高大上的远大目标,与国家某些战略联系在一起,或者以文化、养生等题目吸引眼球,容易骗取人民的信任,继而上当。我们建议,经济环境不好的情况下,持观望态度比较何时,轻易不要下手投资,尤其是对自己不了解的领域。不出手,虽然可能有财产缩水的风险,但总比“肉包子打狗”要好得多。

2、网络诈骗类犯罪

20世纪90年代手机短信业务出现以后,被一些犯罪集团利用,可以说发挥到了极致。直到今天,短信诈骗类犯罪仍然不绝于耳。某些犯罪团伙甚至进行跨国犯罪,对付这类犯罪往往需要国际司法协助,打击难度非常大。如今,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更是为这类犯罪提供了方便。几千元购买一套外呼平台,清一色模拟外呼号码(目前以170、171、177开头的较多),一个人一天可以外呼千通电话,以卖油票、玉器、纪念币等收藏品为名,或者以传统文化、红色教育的面目出现,更有甚者冒充司法机关、银监会等进行诈骗犯罪活动。

此类犯罪,往往伴随其他网络安全犯罪。从数据的精准性来看,犯罪对象具有一定的规律性,某些容易搜集客户信息的企业(房地产、金融、互联网等企业)利用自身业务模式获得客户信息,继而有偿提供给犯罪团伙的嫌疑无法排除,客观上助纣为虐。

据了解,我国南方某省某市,银行每年度不明来路的进账超过千亿,大都是网络诈骗所得。对于此类犯罪,最重要的防范措施就是:不要给钱,及时报案。

3、敲诈勒索类犯罪

敲诈勒索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在线下多以暴力相威胁,但在计算机网络领域的客观表现为抓到了犯罪对象的小辫子并以此相要挟,要求对方交出财物。

目前,网络购物平台利用差评、广告绝对化用语、促销漏洞等进行敲诈的显现居多。另外,“职业打假人”敲诈的犯罪行为也比较普遍。专门实施此类犯罪的行为人会使用专业软件在各大平台扫描,一旦发现可利用的漏洞就迅速出手。对被害人而言,为了维护自身商业信誉不肯得罪平台,或者因标的较小认为不值得维权。以京东购物平台为例,大兴工商行政管理局亦庄分局每天接到雪片一般的此类举报,因没有相应的人力、物力资源查处,往往将案件材料转接第三方商户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对于此类案件,工商局的人也是头疼不已,因为这些“职业打假人”非常熟悉法律,利用法律的漏洞谋取利益。工商局一般会建议被投诉人和“职业打假人”私了解决,私了的结果就是赔偿给打假人钱。因犯罪数额较小,被害人比较分散,公安机关查处的难度也非常大。

4、刷单炒信类犯罪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第十九条规定“不得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等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然而在实践中,用刷单的办法提高自己的“商业信誉”欺骗消费者的情况遍布各大网络购物平台,无一幸免,这已经不是什么秘密。

目前,有组织、专业从事“刷单”的公司随处可见,刷单广告遍布朋友圈、QQ群以及其他社交媒体。刷单已经成为网络购物的公害,仅仅靠《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已经无法有效遏制。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存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17年6月20日,全国“组织刷单入刑”第一案在杭州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刷单炒信平台“零距网商联盟”组织者李某某通过创建网站和利用YY语音聊天工具建立刷单炒信平台,非法获利90余万元,余杭法院据此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并一审判决5年6个月,连同原判有期徒刑9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9个月。

5、网络消费贷款类犯罪

除前几年出现的“校园贷”、“裸贷”等骗局外,这是近两年出现的新型犯罪模型。

一些非法经营的“网贷平台”或小额贷款公司与房地产终结公司勾结,以“互联网+”的面目出现,在租户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以种种借口捆绑“还款APP”,以便捷交费、无利息、减轻压力为诱饵,使被害人陷入“套路贷”的深渊。租客不仅面临高额利息或滞纳金、管理费等一系列麻烦。实践中出现多起中介公司诱导租户办理平台缴租,实现全年租金套现,而租户不仅要面临中介卷款跑路的风险,还有可能因为贷款逾期影响个人征信。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租户往往是与缴费平台签的还款合同,一旦案发,举证困难,公安机关查处的难度也较大。某些贷款平台把催款业务外包,你会接到各种骚扰电话,污言秽语,甚至你的亲友也无法幸免。一些讨债公司通过滋扰、纠缠、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暴力或“软暴力”手段催讨债务,达到非法侵占受害人财物的目的。

再如,某网络教育机构与网贷公司勾结,要求学员贷款交付学费且分期付款,捆绑所谓的扣款平台“XX君”,教育机构从该平台直接扣款。后来该教育机构主要负责人携款跑路,广大学员不仅拿不到学历证,还要继续还贷款。如果不还,小贷公司就以“个人征信”、“黑名单”等相威胁。此类案件到公安机关报警很难被受理,到法院起诉又无法举证,最终导致学员财产受到损失。

截至目前,全国公安机关共打掉“套路带”团伙1664个,共破获诈骗、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案件21624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6349名,查获涉案资产35.3亿余元。

目前,遍布于网络空间的贷款骗局多如牛毛。奉劝现在的年轻人,在消费观念转变的同时,也一定要注意控制风险。要提高防范意识,选择具有贷款资质的正规金融机构进行贷款,准确评估个人还款能力,量入为出,理性借贷,不要轻信没有资质的非正规公司发布的“无利息、无担保、无抵押”的虚假宣传广告,避免落入“套路贷”陷阱,遭受财产损失和不法侵害。

6、网络售假类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就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本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对于销售特定假冒伪劣产品(如药品、化妆品)的,按照特定罪名定罪处罚。

中国是个制假贩假大国,也是最大的消费品市场,此类犯罪在网络世界也是普遍存在。近年来,犯罪嫌疑人甚至将制假基地转移海外,假货全部“出口”中国。制假贩假犯罪团伙具有链条性,各环节的犯罪团伙都各自成立有正规公司,他们一般通过电商平台经营销售产品,彼此形成相对稳定的售假链条。中国人不但买到了假奶粉,还有假药、假化妆品、假酒......可谓防不胜防。

2018年4月26日上午,广东省公安厅通报“4·19”特大网络售假案和广州特大假冒知名品牌葡萄酒案。涉案金额超过人民币2亿元。

7、销售违禁品犯罪

我国《刑法》分则中规定了大量的销售违禁品类犯罪。枪支、弹药、爆炸物、毒品、彩票、发票、濒危动植物制品、放射性物质、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产品等,罪名超过百个。

最近几年,网络销售枪支(包括零件)、毒品、象牙、砗磲等违法犯罪行为大量存在。

2018年,公安机关通过情报经营获悉,广某地有一制造枪支的窝点。在公安部的指挥下,江西、北京、辽宁、江苏、浙江、广东、广西等地公安机关历时一年半成功侦破一特大网络贩枪案,先后打掉涉及多个省区市的网络贩枪犯罪团伙12个,捣毁非法制造窝点13个,抓获犯罪嫌疑人172人,缴获气枪等各类枪支366支、配件2万余个,以及大量制造枪支弹药的原料和工具。

目前,此类犯罪仍然没有绝迹,微信、QQ等通讯工具不时会有销售此类违禁品的消息,甚至有人公然在网购平台销售带有膛线的无缝钢管。2018年3月2日,《民主与法制时报》报道,湖南益阳破获一起 网络贩婴案 。

8、窃取类犯罪

曾经有一段事件,很多人收到“交通违法”、“积分兑换”等信息,有的女性朋友收到类似“老公开房艳照”、“同学聚会照片”这样的微信、短信链接。一旦你点开,手机立刻被安装了木马,你在手机、IPAD、PC机就成了透明的了。于是,你的银行账户、密码、微信还有、通讯录等信息被犯罪分子尽收眼底。犯罪分子窃取这些信息后,不仅可以盗窃你银行卡上的资金,还可以扩大战果,殃及朋友。

如果收到来路不明的附带有网络链接的短信,千万不要点开,可以直接删除。最好手机绑定的银行卡内不要放太多现金,这样即便是被盗刷也不会有惨重损失。老年人最好不要将银行卡与手机绑定,以免上当受骗。另外,下载杀毒软件定期扫描清理也是必要的。

9、入侵、攻击类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非法入侵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入侵公民、法人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情节严重的分别以非法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经营罪等定罪处罚。

2018年,吉利和长城两家汽车企业发生了水军攻击事件。

实际上,这种水军攻击还是比较低层次的“黑公关”,真正可怕的是利用技术手段进行的恶意网络攻击。

2017年9月,本人个人电脑和微博账号遭到60000不明IP的攻击导致瘫痪。事后经本人调查,是有人利用恶意软件组织数以万计的IP进行的自动化操作。现在,几乎有人的地方就有路由器,路由器已经成为现代人的必备电器。理论上讲,网络黑客每秒钟都利用黑客软件在网络上扫描数以万计的IP,通过增强链路和寻找漏洞的方式加以利用。犯罪嫌疑人可以从他自己的IP跳转到国外,在从国外的某台计算机上侵入你的计算机,利用你的IP共计别人的IP,进而进行窃取、篡改数据等操作,也可以恶意袭扰。例如针对特定IP的特定攻击行为,往往你并不知道个人计算机成为肉机(被非法控制并用以攻击特定IP的计算机终端)。这种违法、犯罪案件呈现平民化、趋利化、组织化的特点,由于链路复杂,节点较多,甚至路由到境外IP,安机关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很难取证,打击难度非常大。

在2018年流行的挖矿病毒、勒索软件等安全威胁中,极为典型的特征是他们都能够直接为网络犯罪分子带来收益,而且存在着明显的周期性,犯罪分子会随着收益的变化而不断对攻击技术与攻击强度进行调整。垃圾邮件攻击、移动安全威胁也处于不断上升趋势,给用户的网络安全带来了挑战。

10、网络赌博犯罪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传统赌博往往发生在线下,公安机关一般通过情报经营获得违法、犯罪线索,打击起来比较容易。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赌博在近来十年内方兴未艾。每逢世界杯、世锦赛、欧洲杯期间,全球各地都有无数的赌球盘口。针对华人的博彩网站更是不计其数,而且服务器均设在国外,打击取证难度较大。

因赌博犯罪的查处是连人带钱一起打,近几年来,各地公安机关利用网络赌博案件管辖争议争相管辖,目的当然与办案创收紧密关联。

2018年,贵州警方世界杯期间破获赌球刑事案件20起,打掉赌博团伙17个,抓获涉案人员273人,依法刑事拘留117人,冻结扣押赌资2940万余元。2018年7月,黑龙江齐齐哈尔警方辗转广东汕头等地,打掉网络赌博犯罪团伙,涉案赌资上亿元,扣押、冻结、查封大量涉案财物。

11、网络走私犯罪

走私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通过各种方式运送违禁品进出口或者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近年来,因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为实施走私犯罪的行为人所利用,出现了多种行为方式的网络走私案件。互联网走私,是指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为工具、一般通过网络邮递,采取伪报品名、藏匿、夹带等手法逃避海关监管,而进行的走私贩私活动。

目前,通过互联网、跨境电商进行走私犯罪活动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保税仓大包拆小包、低于成交价格做单报关;利用平台搭建走私通道,通过网上购买等方式非法获得公民个人信息,然后在跨境电商平台录入虚假订单信息,创建虚假订单,向海关进行申报,以此方式将进口商品走私入境等。

2018年12月13日,广州海关在打击跨境电商渠道走私新闻发布会上通报了2起典型案例,共涉嫌走私鲜活海鲜17万余只、奶粉62万罐,涉案案值共1.68亿元,控制主要犯罪嫌疑人17人。

12、网络洗钱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指规定,洗钱罪是指明知是特定犯罪违法所得,而为其提供资金账户的,或者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或者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或者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网络洗钱是指利用计算机系统、网络和计算机数据,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所得,并使之成为表面上看来源合法的所有犯罪活动和过程的总称。据公安部门介绍,由于网络洗钱的不用透露真实信息、全球化程度高、成本低廉、不间断交易、受众广等特点成为当前洗钱的重要场所。目前互联网金融中心的洗钱行为主要有七类:利用网上银行实施地下钱庄违法犯罪活动;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转移、清算网络赌博、非法集资等犯罪资金;网络炒汇、炒金;网络传销;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活动;银行卡犯罪;网上制假售假。

13、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所谓公共安全即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是指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包含着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其伤亡、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往往是难以预料的。

根据刑法分则第二章以及《刑法修正案(三)》的、《刑法修正案(6)》、《刑法修正案(8)》的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共有四十七个罪名。在网络上实施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主要集中在散布恐怖信息、虚假恐怖信息、恐怖视频、煽动民族仇恨、煽动民族分裂等犯罪行为。

被告人庞某某在2017年12月至2018年7月,先后多次在网络上发布虚假信息,扬言要在公众场所制造爆炸、砍杀女人和小孩,并被广泛传播,造成群众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2019年2月26日,咸丰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庞某某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一案。

14、危害国家安全类网络犯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传统的条件下,间谍罪、资敌罪、窃密泄密类犯罪通常比较隐蔽,嫌疑人的犯罪成本和司法机关的打击成本都比较高。但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利用网络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现象越来越多。虽然情况比我们想象的要严重,但因众所周知的原因,我们无法公布这方面的数据。

互联网不仅是通讯工具,更是当今社会的主要信息来源。一些政府部门、科研机构的重要涉密信息虽然存储在采取保密措施的设备上,但因我们的网络设备无法做到全部国产化,网络也无法做到彻底的物理隔离,理论上讲,都是畅通无阻的,这就给窃密、泄密类犯罪提供了空间。

有些情报信息不是非要别人告诉你,受过专业训练的人员在互联网、即时通讯工具上搜集的各种原始材料,再运用情报分析的方法就能获得有价值的信息、线索。

这类犯罪也是大量存在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重视。

网络空间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虚拟空间了,而是人们生活中客观存在的重要时空存在。除本文列举的犯罪类型外,袭击网站、在线传播计算机病毒、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罪、电子讹诈、网上非法交易、电子色情服务、虚假广告、网上毁损商誉、在线侮辱、毁谤、网上侵犯商业秘密、网上组织邪教组织等案件都是存在的。

互联网的发展日新月异,其带来的负面效应也必然存在,这也符合事物发展的一般规律。每当新的技术出现甚至一个新的网络工具的出现,都能被中国人利用从事犯罪活动。聪明才智都运用到违法犯罪上面,这也是一种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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