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处安放的LGBT青少年以及法律该如何援助(中)
3.被抛弃的LGBT青少年面临的法律屏障
3.1 青少年的法律无行为能力,父母隐私,政府干涉
在美国,青少年没有和成年人一样的法律权益。
青少年无法律行为能力,所以他们无法起诉或者被起诉,签署合同,购买住宅,以及无法在医疗救助上签字同意。
在Belotti v. Baird 这个案件里,美国最高院给了三个原因去解释为什么孩子的宪法权利和成年人不一样:“儿童比较脆弱容易受伤害,他们不太容易能用成熟、纵观全局的方式去做决定,以及在育儿中父母角色的重要性”。
这个对青少年的泛化描述使得他们的幸福只能被掌握在他们父母手中。他们的父母在法律中被认为是能总是为了孩子的最佳利益着想。
不幸的是,“父母的爱并不总能持续”。 当父母没能尽到他们的责任的时候,政府就有代表孩子去干涉的责任。不过相比起来,政府的义务是被限制的,因为需要给父母的权利让路。
成年人有隐私权,是宪法所规定的。这个权利能给成年人养育孩子的自由,而不受到政府的干涉。
不过虽然作为父母的权利很广,这并不是无限的。在Prince v. 马塞诸塞州这个案子里,法庭决定“宗教和父母权都不是无限的。为了保证青少年的福祉,政府监护可以限制父母对孩子的控制。”
所以,虽然政府在家庭冲突中一般都遵循不干涉的原则,如果有清楚有力的证明孩子需要政府干涉,那么政府就会违反父母的隐私权。
因为政府机构尊重父母权利以及怕会践踏成年人的隐私权,所以他们不怎么会干涉,或者在很迟的时候才会干涉。
在Deshaney v. Winnebago县社会公益服务这个案件里,政府认为正当程序(译者按:正当程序是英美法系的一条重要的宪法原则;程序的正当性包含的价值是程序的中立、理性、排他、可操作、平等参与、自治、及时终结和公开;通过正当程序达到宪法的至信、至尊、至上从而实现宪法权威。)
并不要求一个州或者市政府去保护它的公民,特别是被父母虐待的孩子,从“不是因为它员工引起的,私下的暴力或者恶行”。在这个案子里面,社会公益服务部门败诉了,没有能在儿童被虐待好几次后干涉,以至于之后这个儿童被暴打致严重残疾。
虽然政府没有被正当程序要求代表儿童干涉,但是因为在像这样的案子里让位给父母权力会使得政府保护法律上无能力的那些人的义务受到减弱。
问题依然存在:如果政府和父母都不能给一个小孩提供最佳利益,那怎么办?
3.2 对抛弃孩子和青少年无家可归的法律回应先例
政府为了防止丢弃孩子以及减轻被丢弃的青少年面对的困难,创造了许多反应措施。以下四点值得讨论,因为他们在全美国都很寻常。
这些措施包括:
州刑事法令
联邦令和立法
州承担责任和脱离父母监护
这里面哪怕是最有名的措施也在帮助被抛弃的LGBT青少年中有严重的漏洞。
3.2.1 州刑事法令
第一个措施是基于州刑事法令的。虽然不是所有的州对孩子的抛弃和疏忽的解释都一样,49个州有法令认为潜在的孩童抛弃是违法的。
这些州一般会对疏忽,抛弃或者使法律上依赖他们的孩子受到危险的那些人判不同等级的重罪。不过在对孩童抛弃方面的执法有两个问题。
首先,父母不会举报自己抛弃孩童。其次,孩子举报他们的父母比较困难。因为他们经常害怕去找警察,怕被送回到虐待和拒绝的家庭中去。
所以,孩童抛弃不会被带入政府部门的注意中,父母也不会受到后果。这个问题因为之前提到的政府会尊重父母的权利的问题更加严重了。法庭一般会在没有办法的时候才会终止父母的权利。
3.2.2联邦法令和立法
第二个措施是基于联邦法令和法规。在1970年代初,离家出走的青少年问题的严重性上升到了国家级别。
在1960年代,出逃的儿童被认为是“温室花朵”,被认为只是参与了全国青少年的逆反文化。这种观点在1970年改变了,因为政策制定者意识到了数目增加的离家出走的青少年并不是因为“年轻叛逆”,而是因为被虐待,受不了家里的环境。
在1972年,因为担忧美国的青少年,所以国会连续两天召开听证会,去了解和讨论为什么青少年觉得他们被逼必须离开自己的家庭。
因为这些听证会,国会最终通过了一个离家出走的青少年法案,作为1974年的预防青少年犯罪法案的一部分。
这个法案取消了作为离家出走的青少年的事态犯罪状态,要求州政府把执法和给离家出走的青少年提供的服务分离开。
如果州政府想要拿到联邦政府对无家可归青少年的拨款,那就必须给他们提供避难所,食物,心理咨询和其他社会福利服务。
因为这个立法,联邦政府对无家可归青少年福利项目的拨款从1973年的230万美元增加到了1974年的700万美元。
虽然这个法令在改善无家可归青少年的生活方面迈出了巨大的一步,州级项目增长的资金还是没有办法满足大幅增长的青少年福利服务的需求。
在1977年,国会重新批准了离家出走青少年法案。这个法案被重新命名为离家出走和无家可归的青少年法案(RHYA)。
它扩充了之前法案允许提供的一些福利项目,增加了一些直接针对在街头流浪的青少年的延伸计划。
这些项目包括the Basic Center Program(在RHYA之下)(译者按:官网上说这个项目提供21天内的暂时住房,食物,衣服,医疗,心理咨询,危急关头干涉,康复项目等等), the Transitional Living Program(1988年创立)(译者按:“过渡生活计划”,很多组织都提供这种项目,给需要帮助的青少年提供简单的住房,食物,同时帮他们学习自立,自理,存钱等等),和Street Outreach Program(1994年创立)(译者按:员工给流浪街头的青少年提供他们必需的食物,避难所,医疗等等,帮助他们离开街头)。
这三个项目是依旧存在到今天的联邦项目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他们提供许多不同的服务帮助无家可归的青少年获得他们需要的稳定的照顾。
在2008年,RHYA被批准继续到2013年。这个法案每隔五年就需要被重新批一次。最近(2008年)刚被介绍到上议院进行重新审批。
美国国家青少年网络(译者按:一个帮助父母给他们需要帮助的孩子寻找合适的教育等机会的组织)认为RHYA的项目不仅仅是帮助无家可归的青少年抵御他们遇见的危险。
RHYA的项目对政府来说比州主办的监管所或者监狱要划算多了。一个青少年在basic center里一年的联邦开支是1282美元,在transitional living program里面一年的开支是14726美元。
如果是通过儿童福利项目或者青少年司法体系项目去帮助未成年人,那么开支每年每个人会达到25000到55000美元。虽然有很多原因这些钱数相差那么大,很明显对政府来说投资在预防和康复性的青少年项目比凭借监禁的手段要划算很多。
3.2.3州承担责任
第三个政策是让州去承担对被抛弃的未成年人的控制和责任。不过这个选项一点都不理想。
在联邦政府每年花在试图解决无家可归问题上的42亿美元中,只有1.95亿美元花在儿童和青少年身上。
在一个经济上已经摇摇欲坠的系统里,当性取向或者性别认同问题是青少年的无家可归的根本原因时,服务青少年的社会福利系统无法给他们带来积极的回应。这些项目很多时候是为了让孩子和他们家庭团圆。
不过这种方法没法儿帮助这些LGBT青少年,因为他们的家庭无法接纳他们的性取向。在这些情况下,让这些青年和家庭团圆会给他们造成的伤害多于好处,因为这是在逼他们回到那些他们一开始就觉得有必要逃离的暴力的家庭。
当家庭团圆对孩子来说不是利益最大化的情况下,这些孩子会被迫进入避难所或寄养家庭系统。这些州政府赞助的设施对LGBT青少年来说经常不是友好的场所。
3.2.3.1避难所和福利院
当LGBT青少年被收入州立福利场所的时候,研究表明,他们的生活安排和街头相比也没有安全很多。在一个福利系统里的孩子的问卷调查中,研究人员发现78%提接受调查的青少年和88%的工作人员认同LGBT青少年在教养院里面并不安全。
在第二部分讨论过,在家里LGBT青少年面临升级的身体和性暴力的风险,这种风险在州立福利系统里面也很常见。
有一些住宅服务提供商声称他们拒绝LGBT青年进入教养院,从而保护他们,不让他们在这些地方受到伤害。
这些提供商的行为使得他们直接逃避了能在自己屋檐下改善恐同情绪的努力。因为这种侮辱性的处理,有的LGBT孩子从这些容忍骚扰和虐待的地方 --- 有时候甚至被员工鼓励 --- 逃走。
一个这种福利场所有缺陷的贡献因素是州政府无法给无家可归的人提供足够的避难所。这种情况下,政府一般会用联邦资金去把这些项目外包给私立组织,这些组织中越来越多的是信仰机构。
虽然有一些信仰机构会给LGBT人群提供合适的养育项目,仍然有很多机构他们的信仰会对他们对无家可归的同志和拉拉的待遇上面有负面影响。
这些机构的给LGBT无家可归的青少年提供服务的职业责任和他们的信仰之间有冲突,这种冲突给这些青年带来了信仰偏见角度的歧视和虐待的威胁。
因为这些服务很多时候是唯一存在的,所以很多LGBT青少年感觉必须撒谎说不是性少数,因为怕被这些赖以生存的服务机构拒绝。
3.2.3.2寄养家庭
给LGBT青少年找欢迎他们的寄养家庭比较困难,因为公开他们的性取向会影响给他们的安排。虽然LGBT青少年公开的年龄越来越小,进入社会福利的LGBT青少年基本上比异性恋青少年要大,安排大龄青少年永远比孩童要困难,不管他们性取向如何。
在年龄之外,研究发现认同是gay或者lesbian的青少年很难安排,不仅仅是因为寄养家庭数量少,还因为更少的寄养家庭愿意接受有情感或者行为问题的孩子。
3.2.4脱离父母监护
第四个政府采取的政策是让未成年人申请脱离父母监护,为了改善严峻的抛弃孩子的影响。脱离父母监护是当父母“放弃他们对孩子照顾,监护和收益的相关职责”。
如果一个孩子脱离父母监护,这个行为会终止他们之间一切法律关系。不幸的是,这个包括父母经济上支持孩子的任何义务。
这会让脱离父母监护的孩子离自给自足之间有巨大的鸿沟,因为这让他们没有足够的经济手段去付食物和房租。
脱离父母监护不会被准许,除非法庭觉得这个未成年人满足法令的某些要求。脱离父母监护的法令每个州都不一样,不过“有一些共同的要求,包括是一定年龄,和父母分开住,可以自理和经济上自足”。
在2012年,20个州把脱离父母监护的最低年龄设为16岁。有的州让孩子在更小的年龄脱离父母监护,五个州没有任何明确的年龄限制。有好几个州有父母同意的限制,这种条件让一个被虐待的孩子很难达到,也很危险。
这些地方的法院可以放弃这个限制,如果有证据显示脱离父母监护是这些孩子的最大利益所在。不过,哪怕放弃了这个限制,这种条件依然对那些很难证明他们因为性取向被虐待或者疏忽的LGBT青少年来说是一个额外的障碍。
当未成年人被同意脱离父母监护时,他们就从妨碍他们自立自理的那些传统无行为能力上面解放出来了。
脱离父母监护可以让未成年人“管控他们自己的财产,自己的经济,签合同,同意医疗保险”。不过,因为法院一般比较迟疑伤害父母的权利,他们有可能只会允许部分脱离父母监护。
“这种脱离能让孩子少数时间是自由的,或者被从父母众多权利之中部分解放出来,或者只是因为某些原因而解放出来”。
这种脱离监护给未成年人某些成年人的权利,但是仍然保留父母对孩子的权利和义务。
这四个阻碍和矫正遗弃儿童的政策在改善遗弃和逃跑的孩子生活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这些政策虽然已经给LGBT青少年和他们的无家可归问题上带来了全国的关注和创造了很多讨论,现存的资源远远不够用于满足他们的需求。
因为现存的资源很多对LGBT青少年来说是不适合的,所以这些无家可归的孩子更不容易获得他们需要的应急服务。
未完待续……
论文原作者:Casey Judge
翻译:Phoebe
编辑:威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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