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前去旁听了“《通则》”案
北京同志中心成员前往庭审现场参与旁听
2018年2月23日上午9点30分,呆小五(化名)诉广电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区开庭。原告代理人唐律师,被告(广电总局工作人员)及代理律师,第三人(网络视听协会)代理律师出庭。
6月30日,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通过了《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以下简称通则),旨在进一步指导各网络视听节目机构开展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工作。其中第八条:“网络视听节目中含有下列内容或情节的,应予以剪截、删除后播出;问题严重的,整个节目不得播出...(六)渲染淫秽色情和低级庸俗趣味……表现和展示非正常的性关系、性行为,如乱伦、同性恋、性变态、性侵犯、性虐待及性暴力。”将同性恋界定为“表现和展示非正常性关系、性行为”的“渲染淫秽色情和低级庸俗趣味”的“应予删除”的内容。
在近半年时间里,呆小五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与行政复议后,对答复内容不满意,最终提起诉讼。
本案焦点
1.关于咨询类的信息公开申请,广电总局的回复是否合法?
被告(广电总局)认为,原告(呆小五)提出的部分事项的性质是咨询,故针对这些事项做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而不予公开的答复是合法的。而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影视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对下列申请事项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一)申请内容为咨询、信访、举报等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通过相应渠道提出,并将名称、联系方式告知申请人……”被告在答复中并没有告知原告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渠道的名称和联系方式,不符合该条的规定。
2.网络视听协会的工作报告是否属于秘密而不予公开?
首先,被告(广电总局)在回复中没有明确秘密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还是个人隐私;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商业秘密是指“涉及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个人隐私是指“涉及他人身份、通讯、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等”信息的,因此,网络视听协会工作报告的内容是否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有待商榷;再次,被告仅仅是征询第三人(网络试听协会)工作报告是否涉及秘密可以公开,而对第三人提交的属于秘密的报告没有核实;最后,即使网络视听协会工作报告的内容涉及秘密,那么不涉及秘密的部分能否公开,被告对此并没有区分,而是以第三人不同意为由全部不予公开。
3.关于网络视听协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广电总局的回复是否合法?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广电总局)称:没有收到该信息。而第三人(网络试听协会)称:关于2016年接受、使用捐赠情况向被告报送过,在工作报告中有所体现,因为实际上没有接受过捐赠所以没有数字是空的表。有没有接受过捐赠是一回事,而有没有收到“没有接受过捐赠”的信息又是另一回事,被告和第三人的表述显然存在矛盾。另外,《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网络视听协会作为社会团体,不仅应当向广电总局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还应当向社会公布。
原告代理人唐律师接受采访( 摄影:核桃)
北同在现场
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三个多小时的庭审,判决结果择期宣判。庭审当天,有很多社群的朋友到场旁听,给大家最深的感触是——法律只能解决法律能够解决的问题。庭审始终围绕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展开,而对于广电总局是否履行了监管职责,《通则》是否合法及其制定的依据,《通则》中关于同性恋的界定是否合法等问题,由于与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关联性,故法院不做审理。消除对同性恋的歧视不仅需要法律,更需要社会公众的包容,而后者正是本案这一影响力诉讼的意义所在。
我们是谁?
北京同志中心法律小组
我们的核心目标是什么?
—消除对性少数群体的歧视与偏见。
—普及性少数群体的相关法律知识。
—保障性少数群体的权利及权益。
我们普及哪些方面?
—婚姻家庭:结婚与同居、财产处理、家庭暴力、领养与生育等。
—求职就业:就业歧视、职场性骚扰等。
—医疗与强制治疗:扭转治疗、伴侣签字问题、艾滋病、抑郁症等。
—跨性别:性别手术、身份证问题、荷尔蒙治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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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李晓晨
编审:阮淑怡
编辑:李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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