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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同性骚扰、性侵,我该怎么办?

北京同志中心 北京同志中心 2019-04-21

前不久,小师妹问了我这样一个问题,“男性间的同性强奸是既不合法也不违法的行为吗?”


我愣了一下,发挥三寸不烂之舌解释清楚之后,还是手痒点开搜索了“同性强奸”


然后,我就看到了这样一则新闻。


2014年9月29日,某市派出所的两位民警接到了一则特殊的“性侵”报案——昨晚,一位帅小伙醉酒后性侵了两位睡在路边的同性农民工。但是因为性侵同性在我国无法归入强奸罪,当时也没有其他罪名可适用,后经民警调解,小伙最终向他们每人赔偿了500元了事。


今年12月28日,警方透露,他们已经获得了影帝凯文史派西涉嫌性侵男子的视频证据。如果罪名成立,他有可能将要面临长达五年的监禁刑罚。



奥斯卡影帝凯文·史派西被控同性性侵


那么问题来了,难道在我国,遭遇同性性侵就无法受到法律保护吗?


强奸罪无法适用于同性性侵


近几年,我国同性间性犯罪的案件层出不穷。然而在我国,实际上“强奸罪”这个罪名并不能适用于同性性侵。


在我国刑法典中,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根据法条,明显可以看出,“强奸罪”的受害者被限定在了“女性”的范围内。我国的传统刑法理论也认为,“强奸”只能是男性强奸女性,也就是男性强行与女性进行性交。而这也正反映出我国传统的男尊女卑观念,表面上是对女性之性权利的特别保护,但实际上却是男性主义观念的扭曲折射。换言之,强奸罪保护的客体侧重女性,也是因为某种意义上将女性的性资源所有权做了物化,相当于“这是我的女人,所以不能被他人触碰”。


同时,出于这样一种观念,判断强奸既遂时,我国通常采用的是“插入说”,也就是将性交定义为男女生殖器的交合。因为传统上认为,性交的重要意义是繁衍后代,而实践中出现的肛交、口交、用异物插入等方式都只能被视为“猥亵行为”。而众所周知,同性间性行为的发生出于生理因素,无论是男性与男性之间,还是女性与女性之间,均不符合以上常规意义的“男女生殖器之间的性交”。因而,“强奸罪”这一罪名是并不能适用于同性性侵的。


换言之,遭遇同性性侵后是无法以“强奸罪”请求立案的,那么就真的没有办法了吗?


同性性侵可适用强制猥亵罪


正如刚刚提到的,在传统刑法理论中,实践中出现的肛交、口交、用异物插入等方式都只能被视为“猥亵行为”。而且在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后,同性性侵适用“强制猥亵罪”也获得了法律依据。


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237条修改为“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在将“妇女”修改为“他人”后,男性的性自主权也在一定程度上被包括其中,也为追究侵害人对男性实施“强制猥亵”的刑事法律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如果男性遭受同性性侵造成了轻伤(及以上),也可以与故意伤害罪相竞合,两罪择重判决。今年1月,北京一男子醉酒后猥亵其男性朋友,已被依法判处了强制猥亵罪。


同时学界也有观点认为,“他人”一词也为保障跨性别群体的性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按照传统刑法理论,在司法实践中对受害人的性别进行判定时,如果受害人正在进行或已经完成手术,那么将面临以下问题:其性别是手术前性别还是手术后性别;且手术通常持续一定时期,那么在这一阶段中,是身体的现有性别还是手术后的理想性别?针对这一问题,我国现有的刑事立法尚处空白。但将强制猥亵的犯罪对象由“妇女”扩大为“他人”后,就从根源上消除了这一条款中性别保护的差异。在司法实践中,司法工作者也就没有必要对变性人的性别进行判定。


此外,在男性同性性侵案件进入舆论视野的同时,女性遭遇同性性侵的新闻报道也屡见不鲜。今年2月,韩国一女导演性侵同性女导演被曝光,引起了轩然大波。在中国,如前文所述,“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强制猥亵和侮辱的对象都包括有女性,并且在司法实践中,早在2010年,就已经有相关的案件可供查询了。在2011年,北京市即发生首例女子被控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并提起公诉。


韩国女导演因同性性侵被判刑


如果仅是同性间的性骚扰,

怎么办?


对于性骚扰,众所周知,取证调查难,立案维权难,异性间的性骚扰尚且如此,面对同性间的性骚扰,真的就没有办法了吗?


2004年,我国首起同性性骚扰案在川宣判,被告人王某被判10日内向喻某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3000元。虽然到现在为止,我国尚未对同性间性骚扰的行为作出明确界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根据人格权提起侵权之诉,已经有成功维权之例。


2004年3月,小喻通过应聘进入公司,成为了黄某的司机。谁想,这就是噩梦的开始。


不久,黄某就开始在家中、办公室、车中甚至电梯中,强行拥抱乃至亲吻小喻,并打电话给他说“我爱你”等骚扰性的语言。


5月31日,在小喻离开公司前,黄某为他出具了《道歉书》,“由于本人行为不周,对你产生不当行为,对你造成伤害,请你原谅,保证以后不再发生电梯里和家里的拥抱和亲吻侵犯行为”。


6月中旬,小喻以《道歉书》为证据将黄某起诉至了法院。


虽然性骚扰始终面临着取证困难,但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受害人可以采取暗录等方式获取证据。同时,同性间的性骚扰如情节轻微,也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最高不超过15日的行政拘留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安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综上所述,司法实践中,如情节较轻,可处以治安管理处罚,如发生性侵行为可构成强制猥亵,如有侵犯对方人格尊严或名誉,也可构成侮辱罪;如造成轻伤(及以上),也可处以故意伤害罪。



回到最初,在我国,遭遇同性性侵能够受到法律保护吗?答案当然是肯定的。今年9月,南通市法院就陈某猥亵其未成年同性租客一案作出了二审判决。在被告陈某狡辩称“用手摸或用男性自慰器的方式对王某进行猥亵,是开玩笑或恶作剧,不是强制猥亵”的情况下,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坚持认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了强制猥亵。


这也让我们看到,同性间的性自由权利也存在有一定的法律保障依据。虽然直到今天,同性性侵依旧处于尴尬地位,但在遭受伤害后,放弃对恶魔的妥协,鼓足勇气,运用法律武器维权亦是我们的骄傲!



今日作者:玉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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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网络

编辑:Yur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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