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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婚姻、同性婚姻和多元关系

北京同志中心 北同文化 2019-08-28

当我大学闺蜜在母亲的安排下忙着相亲的时候,我在社团活动中认识的好友在欧洲精子库挑选了未来孩子的生物意义上的父亲,决定和她的女朋友一起抚养这个试管宝宝。


当我的同事在黑色星期五和双十一抢购斩男色的口红和女性气质十足的衣服时,我的前恋人开始了荷尔蒙治疗,选择去做真正的自己。


在我的父母亲担心我的婚姻,认为一场稳定的婚姻可以保障我安逸的一生时,我在纽约的拉拉酒吧里同时会见我的两位情人。


在纽约的两年带给我最大的改变,便是让我得以见到各式各样的人生。



如果说当下的时代比起从前有什么不同,那一定是我们每个人的人生都有了更多的选择。我们的婚姻和家庭生活的形式也有了更多的可能性。


在此,不妨听我讲一讲其他形式的关系。


婚姻诞生的初衷与爱情并没有半毛钱关系。


婚姻制度的诞生,是社会发展到农耕时代的一种生产需求。一万多年前,农耕经济使身体强壮的男性成为生产主力,农耕时代对劳动力的需求使得人丁兴旺成为人们的普遍追求。不论是国家和大家族的生产联合,还是小农经济的男耕女织,不论是坐拥江山或万贯家财的人为了保证自己的继承者血统纯正,还是小家庭为了繁衍子孙要求父亲母亲各尽其责,婚姻都像是一种维系生产和社会进步的实用型机制。


纳兰性德的“当时只道是寻常”,以及归有光的“庭有枇杷树,吾妻死之年所手植也,今以亭亭如盖矣”,对妻子的爱情思怀之所以流传千古,除了其文学价值之外,更因知人论世后的感慨:那个年代的夫妻之间的爱情是极其稀有的,甚至会被世人指责, 。作者对于对妻子的爱情的深情表达是十分勇敢的。


即使如《梁山伯与祝英台》或者《罗密欧与朱丽叶》的故事,似乎将婚姻与爱情联系在一起,但是说到底,这些故事中,世俗的婚姻都是爱情的拦路虎,是反人性反个体意愿的存在。


当时的婚姻制度与如今我们熟知的一夫一妻制还相差甚远。农耕社会中的一部分男性逐渐拥有了比别人更多的财富,而女性依靠男性提供的金钱和粮食生活,于是就有了大部分女性成为富人的第十个妾室的现象。有更多资源的男性妻妾成群,贫穷的男性则难以娶到妻子。东南亚一些国家,因为以经商为主更早就有了一夫一妻制或者一妻多夫制。一些偏远的山区可能因为女性稀少而产生共妻制,更像是一种地区风俗。


此处我们可以发现一妻多夫并不等同于女性地位的提高。西方因为基督教而逐渐实行一夫一妻制,我国则在建国后一夫一妻制才受到法律保护。历史的长河中,性行为的发生的种种规范也逐渐与婚姻发展相捆绑,例如美国曾立法规定性行为只能发生在夫妻之间,只有阴茎插入阴道的性行为才是合法的等等。


说到婚姻,还需要提一下论争已久的同性婚姻合法化的问题。


如今世界上已有28个国家或地区同性婚姻合法。基督教的圣经之中定义婚姻应为一男一女的结合,这一度被一些群体拿来反对同性恋婚姻合法化,性少数群体则呼吁“爱就是爱”。毋庸置疑,同性婚姻的合法化对任何一个国家而言都是性少数平权的一个里程碑。


然而,也不断有人强调,婚姻合法化并不是同性之爱的终点——远远不是。同性对孩子的监护权,领养权,跨性别者的医疗保障,性教育的普及以及性的安全等等,都是同性恋婚姻合法无法直接解决的一些议题。



道德层面上,选择不婚或者不育的群体,倡导性解放和性自由的人群,是否会进一步被排挤至社会的边缘,这也是值得思考的议题。


说到这里,我们应该退一步,思考一下为什么婚姻制度如此被人看重。婚姻是否是一段关系最好的归宿,即使在不以生育为目的、无生产合作或财产共享的关系中也被视作某种评价标准?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这种象征会不会被替代或者消亡?未来的婚姻,家庭,情爱关系,还有多少种可能性?


多元之爱,无疑是(传统的、专偶制的)婚姻的一种替代方案。


多元之爱(Polyamory),又称多元关系,多边恋,多角忠诚,是指除一对一的亲密关系之外的情爱关系。有时人们会将多配偶制也纳入其中,即法律认可的多边关系,例如共妻制及一夫多妻制,如今仍盛行于诸如尼泊尔尼巴族,美国的摩门教群体内部等等。


本文要探讨的是不受地域,文化,法律或宗教信仰等因素控制的、以个体意愿为导向的多边关系,并且在亲密关系中,多方对此是知情并认可的(区别于出轨)。


YouTube博主J.Koyanagi的视频专注于讨论写作、疗愈和多元关系。她在一个视频中将多元之爱分为四大类。虽然她自谦说自己的分类粗浅并呼吁人们尊重每一段关系的多样性及不同关系间的细微差别。就笔者看来,她的分类还是很有借鉴意义的。她的四类多元关系的分类如下:


1.有中心关系的多元关系

Primary Relationship + Other Approach


在这种关系中会有一个位于绝对中心的关系,这个关系中的双方可能一起生活多年、有共同的房产甚至处于婚姻之中。以这个关系为中心,他们在彼此之情并且同意的情况下向外延伸关系,并且新的关系中的每一个人也对这段多元关系知情并且赞同。


2.群体性多元关系

Group Approach


多个人处在一段关系中,他们中的每两个人之间都有亲密关系(至少是亲密的友情),彼此认可这段关系,共同经营着他们的生活。


3.无中心的多元关系

Egalitarian Network Approach


很多个人处于一段关系中,彼此知情并且赞同,但是并没有一个中心关系,并且这段多元关系中并非每两个人都相爱甚至相识。


4.个体中心模式

Solo


这种模式看起来有点类似第三种,区别则在于这种关系的践行者会有一种永不向他人承诺的倾向。这里的个体可以认真经营每一段关系,但是他们重视“自己”多过“关系”。


笔者曾经也处于一段第二类多边关系之中,并且身边也有正处于多边关系之中的朋友。接下来我会以自己的经历为凭,对人们对于多元之爱的常见疑问进行解答。


1. 多元之爱意味着花心?


答案是否定的。多元关系的前提是互相之情并自愿认可。比起传统婚恋中的出轨现象,多元之爱有时候会更加稳定。在多边恋者看来,之所以为出轨,是因为其欺骗的性质,而非多于两个人的亲密关系。除此之外,我也认识一名多边恋者(polyamorist ),他多年未谈恋爱,只因忙于工作等事。


2. 多元之爱意味着滥交?


答案是否定的。多边关系并不以性关系为前提,肉体关系或者精神关系与多元之爱并没有确切的对应关系。比如我认识的一个无性恋者(asexual),即天生没有性欲的人,他当时也身处一段多边关系之中。


尤其是,“滥交”这个词,带有强烈的道德谴责意义。一个人和多少个人有过性关系,无论是一个、两个,还是三个、五个或者更多个,只要各方都是心智健全、你情我愿的,为何要受到道德谴责呢?对“滥交”这种说法本身,就值得我们反思。


3. 多元之爱会因嫉妒而崩坏?


看情况。据观察,大多能经营一段多边关系的人,都有一套平衡和解决嫉妒问题的方法。


4. 性少数群体和社会边缘群体更青睐多元之爱?


没有数据支持这种说法。除非多元关系被划分在性少数这个概念之下,作为性少数的一个类别而存在。那样的话,依照逻辑来说,答案是:绝对。


5. 多元之爱威胁了婚姻的存在和社会的稳定?


这个问题的出发点和“年轻人晚婚或者不婚会不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女性工作会不会影响家庭生活和社会稳定”,“同性恋会不会威胁婚姻和家庭生活以及社会稳定”等问题的出发点一样。在笔者看来,这些担心是完全没有必要的。


比起反驳,接下来的文章中我将从婚姻的本质以及家庭这个概念的多元化入手,以理论的方式对这些担忧进行解答。


在多元关系的基础上,更有学者提出了酷儿家庭(queer family)这一概念,广义上讲,即所有一个爸爸,一个妈妈,还有其亲生的孩子这一形式之外的家庭的存在。


比如说我们比较熟悉的同性家庭,拥有两个爸爸或者两个妈妈;比如从精子库通过购买方式独自生小孩的妈妈;比如两个白人父母收养一个不同人种的小孩的家庭;再比如我们常说的多元关系,如果是第二类多元关系中的人们租同一个房子生活在一起,那就是再经典不过的酷儿家庭了。比起多元之爱的“关系”性质,酷儿家庭似乎多了更多承诺和温情含义。


政治学者及知名作家刘瑜在其《送你一颗子弹》中的《论婚姻制度的演进趋势》一文中预言了婚姻制度的消亡,指出“虽然婚姻这个上层建筑依旧越来越不能适应经济基础的发展,但多数人对于亲密关系又有不懈的渴望和追求”,并预言了一种“自由人的联合体”,并不是多夫多妻的仍以婚姻中的概念来理解的存在,而是不受个数、性别、性向等限制的人们由于彼此欣赏而组成的,开放性的和谐公社。这些人不一定有财产共享,甚至不需要有肉体关系,更没有所谓永远的限定。自由人的联合体的时代,随着社会条件进一步发展,儿童抚养的进一步社会化,女性地位的提升等等,会越来越普遍。那个时候,婚姻制度的存在便不再是一种必须,而是一种选择。


这种“自由人的联合体”,难道不就是多元关系的另一个名字吗?


多元关系,也许并不是当前被污名化的一种社会边缘人的散漫的生活方式,而是一种先进的、新兴的家庭关系。比起担当着生产单位、社会单元等众多角色的、一男一女一对一的婚姻关系,多元关系更像是一种主动选择并且需要努力经营的存在,可以更大程度上满足个体的情感需求和发展需求。


未来的多元关系,会更像是一种个性化的、量身定制的亲密关系。在此并未针对或批评一男一女一对一的关系,读者也不用担心这样的亲密关系会消失,相反,这种关系会成为多元关系的一种。


届时,家庭关系将更少地出于社会压力和经济需求而存在,而更多地出于真爱和自我选择。多元的未来,越多元,越自我,而这种自我的崛起,将更适应未来社会的生产发展。


发声小组


 我们是谁?


北京同志中心发声小组  我们的核心目标是什么?


—消除对性少数群体的歧视与偏见。—普及性少数群体的相关法律知识。—保障性少数群体的权利及权益。  我们普及哪些方面?


—婚姻家庭:结婚与同居、财产处理、家庭暴力、领养与生育等。—求职就业:就业歧视、职场性骚扰等。—医疗与强制治疗:扭转治疗、伴侣签字问题、艾滋病、抑郁症等。—跨性别:性别手术、身份证问题、荷尔蒙治疗等。


作者:刘小远子

编辑:Vic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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