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奖励50万!
第一条 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及时有效解决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环境突出问题,切实改善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信访条例》和《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信访条例》《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烟台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三条 莱阳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方式:向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莱阳分局(莱阳市旌阳路82号)寄送书面举报材料或者个人送达或通过莱阳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热线(0535-7261879)进行电话举报。
第四条 举报时应提供被举报单位、个人的名称等基本信息及其违法事实,以及举报人本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多人联合举报应分别提供举报人个人信息并指定一位代表,未明确指定代表的以名列第一位的举报人为代表。
第五条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实行属地管理,实施奖励的部门一般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
第六条 实施奖励的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所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类型、对生态环境的危害程度、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对举报人进行奖励。经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属实,对违法单位、责任人采取下列处理的,给予举报人不同档次的奖励:
(一)擅自停运、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二)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擅自开工建设的和违反“三同时”制度擅自投产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三)已被责令限产、停产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务或者未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擅自恢复生产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四)对违法单位、责任人处以5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罚款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五)利用暗管、渗坑、渗井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或者违法处置工业污水废液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六)对违法单位、责任人处以20万元以上不足40万元罚款的,给予举报人1500元奖励;
(七)对违法单位、责任人处以40万元以上不足60万元罚款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八)在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启动应急响应期间,排污单位拒不执行应急减排措施,或偷开偷排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九)责令应编制环评报告表类建设项目未停止建设的,或者对违法单位、责任人责令限制生产、实施查封扣押(因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而采取的查封扣押除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证性质的证件、处以60万元以上罚款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十)责令应编制环评报告书类建设项目未停止建设的,或者对违法单位、责任人责令停产整治、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证性质的证件,或者举报被撤销注销排污许可证后仍违规排放污染物行为的,给予举报人10000元奖励;
(十一)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给予举报人50000元奖励。实施奖励的生态环境部门在对举报人实施物质奖励的同时,可以根据案件核查情况,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对举报人实施表扬等精神奖励。
第七条 被举报单位、个人同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受到两种以上处理的,按照奖金最高档次对举报人进行奖励。被举报单位、个人有多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按照奖金最高项对举报人进行奖励。举报涉及多个被举报单位、个人的,奖励分别计算,自实施奖励的生态环境部门接收举报之日起一年内最高可给予举报人50万元奖励。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被举报单位、个人再次涉嫌违法的,可以继续举报,再次获得奖励。
举报非法填埋、倾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溯期不予行政处罚或者无法确认违法主体,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仍然对生态环境造成危害或者仍然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根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适用的罚则,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生态环境部门参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档次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八条 举报人提供截至举报时间前一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工资流水或者其他证据,能够有效证明其在举报前一个月内为被举报单位内部人员的,奖金翻倍。
第九条 对同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奖励首位举报人(以生态环境部门受理登记时间为准)。联合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第十条 举报人(联合举报的举报人代表)接到举报查处结果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实施奖励的生态环境部门申请举报奖励;或者在有效期内按照规定格式向实施奖励的生态环境部门寄送申请材料;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申请时受委托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本人及举报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举报时未提供本人真实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的,申请举报奖励时以举报时提供的联系手机号码核对举报人身份。无法联系到举报人或者举报人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申请奖励时,应当提供本人真实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银行账号及开户行等信息。因举报人提供的相关个人信息不准确,导致无法发放或者错发奖金的,由举报人负责。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第六、七、八条举报奖励范围:
(一)举报人没有提供被举报单位、个人的名称等基本信息及其违法事实的;
(二)举报时违法行为已由生态环境部门立案或者已经新闻媒体曝光的;
(三)举报时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部门处罚后正在改正的;
(四)举报人未按照本办法第三条方式进行举报或者未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提供本人联系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的;
(五)不属于生态环境部门职责范围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的。
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部门在查处环境污染案件时缺少证据线索的,可以根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类型、对生态环境的危害程度、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实施最高50万元的悬赏。证据线索的征集渠道,由发布悬赏的生态环境部门规定。多人提供证据线索的,由发布悬赏的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提供证据线索的贡献程度分发奖金。
第十三条 生态环境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和期限调查处理。有奖举报受理、查处和奖励发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漏。对在工作过程中推诿拖延、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向被举报单位、个人通风报信、泄露举报人信息等行为,一经查实,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对于捏造歪曲事实、恶意谎报严重扰乱举报奖励工作、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奖励或者冒领他人举报奖励的,移交公安等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将本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年度预算。
第十六条 生态环境、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吞、挪用举报奖励资金,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第十七条 生态环境部门适时通过政务网站或者媒体向社会公布有奖举报案件查处、奖金发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被举报单位、个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请求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依法查处的,属于举报。举报人与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对其举报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投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被举报单位、个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请求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依法查处的,属于投诉。投诉人与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对其投诉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第十九条 生态环境系统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管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适用本办法。上述工作人员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利益的,移交纪检监察等部门严肃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莱阳分局、莱阳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31日。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莱阳分局
2024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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