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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拒绝下班后应酬被辞退!公司:行政就要搞好接待

凤观荆楚 2022-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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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庆一女子因为下班后拒绝应酬,结果被公司辞退。此事引发大家的关注,来看看事情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事件回顾


2月14日,重庆的小刘入职了一家公司,成为行政人事专员,主要工作是处理一些日常的行政事务和人事事务,其中包括日常的接待工作。


2月28日下午,公司负责人要求小刘下班后一起去宴请客户。


小刘认为自己的工作职责并不包括下班以后还要去宴请接待客户,因此拒绝了。


没想到,公司以“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辞退了她,还更换了公司大门密码,让她无法正常上班。入职半个月来的工资报酬也没有支付。


公司负责人表示,干行政类的工作,就应该搞好接待工作,包括倒茶倒水、结账、倒酒这些,小刘应该服从安排。


公司负责人还表示,试用期内,公司和劳动者双方有互相考察、互相选择的权利。辞退小刘,也是公司的正当权利。只要小刘在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表格上签字,就会立即结算这半个月的工资。


但是小刘表示,表格中说自己“不符合录用条件”,她不能认可,因此不愿签字。同时,她还提出了额外的赔偿诉求,公司方面表示不予认可。


那么,公司的辞退行为是否合法?小刘又该怎样维权呢?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赵清华、田崇军律师认为:


本案中,公司负责人要求小刘在下班后去接待客户,这种在下班时间且非工作场所的应酬原则上不属于工作职责的范围,除非小刘和公司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包括小刘在下班时间需一起去宴请客户,否则公司以小刘“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的行为不合法。


小刘可依法和公司协商、向公司工会反映或通过仲裁和诉讼解决,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劳动法》


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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