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童意外被狗咬伤,狗主人拒绝赔偿:母亲未尽监护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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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女士带着两岁的儿子在小区散步,走到一个拐角时,两岁的儿子脱离视线,意外被狗咬伤,可狗主人却拒绝赔偿医药费。事情到底是怎么回事……
事件回顾
4月10日,周女士带着两岁的儿子在小区散步,走到一个拐角时,两岁的儿子脱离周女士的视线,朝一条拴在店门口的狗跑了过去,紧跟在后的周女士赶紧上前,但孩子还是被狗扑倒在地咬伤。
现场监控视频显示,下午3点52分27秒,孩子经过拐角脱离母亲视线,发现前面的店门口拴有一条狗狗后,男童立刻张开双臂跑了过去。3点52分37秒,周女士赶到孩子身边时,孩子已被狗狗扑倒在地咬伤。
周女士表示,意外发生后,她找到门店老板交涉,要求门店老板支付医药费,但对方以自家狗是拴着的,周女士没尽到监护责任为由,不愿承担全部责任。周女士称,自己住在2栋,涉事门店位于1栋,因为不经常路过,她不知道这家店门口拴有一条狗,在经过拐角、视觉盲区的情况下,她丝毫未察觉危险已逼近两岁的儿子。
意外发生后,周女士把儿子被咬伤的视频发到业主微信群,立即引发业主的共鸣。有小区业主表示,看到狗有时不拴链子,自己也被吓到过。
事后小区物业、派出所以及社区均介入协调,但因为门店老板拒绝承担2100元的医药费,三次协调均不欢而散。
那么,这次狗咬人事件,狗主人到底有没有责任?家长索赔医药费的诉求合理吗?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赵清华、田崇军律师认为: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门店老板将狗狗饲养在人来人往的门店门口,造成周女士两岁的儿子被狗狗咬伤,尽管监控视频显示是周女士儿子自己跑向狗狗的,但两岁的儿童对于危险和损害结果的发生并没有判断能力,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意识,所以在本次事件中,门店老板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故,家长索赔医药费的诉求也是合理的。
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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