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提出辞职后又想反悔?公司:程序走完,不能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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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因家中有事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后反悔要求撤销离职单,公司表示离职无法更改。男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曾某的辞职申请能否撤销?他还能留在原公司上班吗?
事件回顾
曾某2015年1月12日开始到一家互联网电商公司工作,2018年双方续签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从2018年4月1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
2019年6月26日,曾某填写了公司制作的《离职申请表》,2019年6月27日,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审批栏签署同意。《离职申请表》载明:“姓名:曾某,部门:库存,职务:员工,入职时间:2015年1月12日,填表时间:2019年6月26日,离职日期:2019年7月25日,离职类型:辞职,离职原因:家中有事(需要回去照顾老人)。
2019年7月2日及7月10日,曾某要求撤销离职单。2019年7月10日,曾某又找到公司人事部门要求撤销离职单。但公司向曾某短信回复称“你于7.10反馈的情况,我们已经进行了情况调查和部门沟通。由于你已签发离职单且离职流程已经总部审批,现离职无法更改。”
2019年7月17日,曾某申请仲裁要求撤销该离职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委驳回曾某的仲裁请求。曾某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那么,曾某的辞职申请能否撤销?他还能留在原公司上班吗?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赵清华、田崇军律师认为:
曾某的辞职申请不能撤销,曾某不能在原公司上班,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项权利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系形成权,即解除的意思到达用人单位,无需用人单位同意,双方便发生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效力,曾某若想要撤回离职申请,可于形成权撤销的意思表示在达到对方之前或之时撤回,在本案中,曾某于2019年6月26日,填写了《离职申请表》,2019年6月27日,公司收到曾某填写的《离职申请表》,曾某后于2019年7月2日及7月10日,要求撤回离职申请,曾某是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到达用人单位之后,才作出撤回离职申请的意思表示,此时不发生撤回离职申请的法律效力,因此,曾某的辞职申请不能撤销,双方的劳动合同已解除,曾某不能在原公司上班。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一条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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