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发现丈夫婚内出轨并育一子,究竟该不该追其责?
凰家大律师
凤凰网湖北联合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打造《凰家大律师》全新栏目,倾听声音、解答难题,为广大网友提供关于房产、家庭婚姻、财产纠纷、经济、刑事等方面法律咨询,网友可在“凰家大律师”页面在线提问, 将会有凤凰网湖北特邀律师为你解答难题。该栏目还将会为你评析热点新闻话题,解读经典精彩案例,宣传正确的法律知识。
点击文末阅读原文即可在线提问
陆某与刘某原系夫妻关系,由于性格不和等原因多次争吵致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后妻子刘某发现丈夫早已出轨。事情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事件回顾
陆某与刘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由于性格不和等原因多次争吵致感情破裂。之后,陆某隐瞒其婚内出轨的情况,与妻子刘某协议离婚。刘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20年4月与陆某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书中写明,以刘某无过错为由,陆某需支付其经济帮助款7万元,该款已实际履行。
离婚后不久,刘某意外得知陆某在离婚后短时间内与他人结婚,且生育一子,由怀孕生子所需时间周期推算,陆某显然是在婚内出轨了。
经查实,陆某于2019年2月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后开始同居,并于2020年2月致他人怀孕。陆某还因此事被有关部门诫勉谈话。
刘某认为陆某的行为违背了婚姻忠诚义务,愤而将其诉至法院,要求陆某书面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那么,离婚后意外发现前夫婚内出轨的证据,女方能否追讨精神赔偿呢?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赵清华、田崇军律师认为:
本案中陆某在与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他人,且生育一子,违背了婚姻忠诚义务,破坏了夫妻关系,伤害其前妻刘某的感情,给刘某造成的严重的精神损害,虽然刘某是离婚后的得知的陆某与他人同居并生育一子的情况,但刘某作为无过错方,现在仍可以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注:图片及素材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电话:027-85721622 。)
往期回顾
01 |
02 |
03 |
04 |
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