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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在朋友圈发500字长文骂前领导,结果……

凤观荆楚 2023-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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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口就骂”“垃圾领导”“没有一点自知之明”……小伙离职之后在微信朋友圈发文骂前领导,结果被告了。


事件回顾


小王是一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刘先生是这家保险公司营销部经理,两人存在业务关系。2018年,小王从公司离职,第二年,小王以保险公司克扣其佣金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小王于2017年曾向保险公司出具证明,内容载明小王与该保险公司无任何纠纷,并保证不会再让客户拨打投诉电话。


法官根据这份证明认定小王与公司间不存在纠纷,判决驳回了小王的诉讼请求。后小王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年,保险公司营销部经理刘先生发现,小王在微信朋友圈里攻击自己:2021年4月至5月,小王在朋友圈多次发布500字左右的长文,内容包含刘先生克扣工资、“把公司搞得乌烟瘴气”“张口就骂”“垃圾领导”“没有一点自知之明”等带有侮辱性的言语,并希望大家转发扩散。


刘先生认为,小王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降低了社会评价。为保全案件证据,刘先生申请了证据保全,该市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证实小王在其朋友圈发布含有上述内容的文章。刘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小王停止对其名誉权的侵害行为并在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平台进行公开赔礼道歉,同时给付精神损害赔偿费3万元。


那么,刘先生的诉求合理吗?在朋友圈发文骂领导,是否侵权违法?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赵清华、田崇军律师认为:


小王在朋友圈多次发布长文,并用侮辱性的言语辱骂刘先生,小王主观上具有贬损刘先生名誉的故意,同时也实施贬损刘先生名誉的行为,其行为导致了刘先生名誉受损的损害后果,侵犯了刘先生的名誉权。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刘先生可要求小王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以及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一条 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五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注:图片及素材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电话:027-85721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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