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推婚前孕前“二检合一”!广东修订母婴保健管理条例,6月起施行→
近日
广东人大网、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官网
公布了新修订的
《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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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广东省卫健委解读,《条例》从婚前孕前医学检查、孕产期保健服务、新生儿保健规程、出生缺陷预防以及重大传染病母婴传播预防、危重孕产妇婴儿救治救助、强化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制等方面对母婴保健予以规范。
力推婚前孕前
“二检合一”
婚前孕前医学检查是预防出生缺陷的重要手段,婚姻登记处是进行婚检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宣教和服务的关键窗口。
目前广东全省已有75.8%的婚姻登记处设有“一站式”婚前孕前检测场所。
为强化建设要求,扩大检查服务覆盖面,《条例》第六条进一步强化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婚前孕前医学检查宣传、引导和保障工作的职责,大力推行婚前孕前“二检合一”,对提供便利检查服务提出了具体要求,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婚姻登记处紧邻设立适宜开展婚前孕前医学检查服务的场所,由具备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派驻人员为群众提供免费检查。
为有需要的孕产妇
提供心理健康援助
孕产期是女性人生的特殊时期,这一时期,女性的生理、心理变化剧烈,容易出现各种身心问题。
《条例》第七条、第八条在强调孕产妇应当做好自我健康管理的基础上,要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范为孕产妇、胎儿及新生儿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加强孕产妇心理健康服务,并鼓励和支持心理援助机构、社会工作机构、志愿服务组织以及社区为有需要的孕产妇提供心理健康援助。
考虑到家庭成员行为对母亲、胎儿、婴儿的重要影响,《条例》还倡导孕产妇家庭成员相互关爱,形成符合孕产妇自身和家庭特点的健康生活方式。
鼓励提供
新生儿家庭式陪护病房
减少母婴分离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新生儿访视,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建立健康档案,定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按照规定的程序和项目对婴儿进行预防接种。
考虑到母婴同室有利于增进母婴感情,有利于早吸吮和按需哺乳以及母亲照顾婴儿、熟练护理方法,《条例》倡导产后母婴同室,鼓励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新生儿家庭式陪护病房,减少母婴分离。
考虑到母乳喂养对于促进婴幼儿生长发育,降低母婴患病风险,改善母婴健康状况具有重要意义,《条例》明确,全社会保护、支持和促进母乳喂养,规范促进母乳喂养工作,并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孕产妇和婴儿家庭宣传、推荐和违规提供母乳代用品,公共场所推进建设母婴设施。
、
落实出生缺陷三级预防措施
着眼孕前预防出生缺陷发生、孕期降低严重出生缺陷儿出生概率、产后改善出生缺陷患儿生理功能,《条例》第十条明确,卫生健康部门指导落实出生缺陷三级预防综合防治措施,对医疗卫生机构做好育龄夫妻婚前孕前保健、孕早期综合干预,以及产前筛查、产前诊断和新生儿疾病筛查,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还突出全面关怀,进一步规定完善出生缺陷患儿医疗保障制度,以减轻缺陷患儿家庭的负担。
为孕产妇提供
艾滋病、梅毒、乙肝等检测
母婴传播是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传播的重要途径之一。
为预防、控制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对妇女儿童健康的威胁,及时阻断重大传染病的母婴传播,《条例》第九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梅毒、乙肝等重大传染病的检测、咨询服务及干预治疗。
实施危重孕产妇婴儿
救治救助
近年来,群众生育年龄推后,高龄孕产妇增多,生育风险增高的趋势日趋明显。
为进一步加强危重孕产妇、新生儿救治工作,降低死亡率,保障母婴安全,《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作为辖区危重孕产妇、新生儿救治中心,组建多学科专家组成的区域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专家组,建立医疗卫生机构、急救中心和血站联动机制,健全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的急救、会诊、转诊网络。
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高危专案管理、危急重症救治和死亡个案报告制度。
《条例》还明确,实施贫困危重孕产妇、新生儿救助制度。对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危重孕产妇、新生儿,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实施救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承担救治的医疗卫生机构给予医疗费用补助,切实保障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孕产妇、新生儿得到及时救治。
强化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制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涉及医学、社会、伦理、法律等诸多问题,属于限制性应用的特殊临床诊疗技术,需要严格监管、规范实施。
《条例》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建立档案、取精取卵、胚胎移植等关键环节进行实人实名核验,并要求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监管,未经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条例》还明确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胚胎、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条例》明确了对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知多D:
广东于1998年出台、2004年及2010年两次修正原《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关于母婴保健监督员、家庭接生员审批和婚前医学检查等有关制度规定。
本次修订,修改已不适应上位法和国家有关要求的地方,及时规范母婴保健领域的新问题,满足全省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现实需要,提高母婴保健服务质量和水平,保障实施优化生育政策,维护妇女儿童健康权益。
除了
《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
4月10日,广东省人社厅发布
《关于推行“妈妈岗”就业模式
促进妇女就业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下称《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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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共分为6大部分13条,从“开发‘妈妈岗’岗位”“加强‘妈妈岗’就业服务”“加强劳动权益保障”等方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指出,鼓励用人单位拿出部分专业技术和管理岗位用于“妈妈岗”设置,鼓励引导“妈妈岗”实行灵活上班和弹性工作的方式。
哪些群体是“妈妈岗”的
主要吸纳对象?
员工又有哪些福利?
一起来看看
吸纳法定劳动年龄内
对12周岁以下儿童
负有抚养义务的妇女就业
广东省人社厅介绍,“妈妈岗”是落实国家积极生育政策,满足妇女就业、满足企业等用人单位用工需求,由政府鼓励引导、企业等用工主体开发设置的就业岗位,主要用于吸纳法定劳动年龄内对12周岁以下儿童负有抚养义务的妇女就业,工作时间、管理模式相对灵活、方便兼顾工作和育儿。
将广泛开发“妈妈岗”岗位
拓展妇女就业空间
鼓励用人单位拿出部分专业技术和管理岗位用于“妈妈岗”设置,鼓励规上限上企业设立“妈妈岗”;鼓励引导“妈妈岗”实行灵活上班和弹性工作的方式;鼓励用人单位设立“妈妈岗”车间、“妈妈岗”生产线等,张贴“妈妈岗”明显标识,将“妈妈岗”进行集中统一服务管理,形成规模效应。鼓励用人单位建立“妇女之家”,为员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将“妈妈岗”打造成暖心“妈妈港”。
要加强岗位对接平台建设
依托公共人力资源市场,为“妈妈岗”供求对接洽谈提供免费场地;
搭建线上招聘对接平台,收集发布“妈妈岗”招聘信息,提供全天候招聘求职服务;
建立零工市场动态管理名录,编制规范运行的零工市场“电子地图”并向社会公布,为“妈妈岗”招聘求职提供指引。
此外,在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供给方面
将“妈妈岗”招聘信息纳入
公共就业信息服务范围
畅通“妈妈岗”招聘
求职信息收集、发布渠道
通过优化对接流程、创新对接形式、简化登记事项、完善引导服务等措施,建立“妈妈岗”“即时快招”服务模式;支持开展“妈妈岗”技能培训,链接发动各方资源力量就近为育儿妇女、“妈妈岗”员工提供多样性及实用性强的就业创业技能培训。鼓励育儿妇女、“妈妈岗”员工参加各类技能提升培训,提升就业技能,按规定给予技能提升补贴。
明年年中开展第一批
百家“妈妈岗”就业示范单位认定
对在广东省依法注册、合法经营,开展“妈妈岗”工作积极性高、实施效果突出、示范带动作用显著,形成一定规模的各类用人单位(不含劳务派遣类公司、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征求意见稿》提出,省人社厅会同省妇女联合会,每两年开展一次广东省百家“妈妈岗”就业示范单位认定。全省第一批认定工作将于2024年年中进行。
母婴保健条例有更新!
一批“妈妈岗”将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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