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剧情反转的有趣法律故事?
作者丨艾学灋整理报道
来源丨法律出版社(LAWPRESS_1954)
…
20多年了
但,有些东西总是念念不忘
就好比如在东邪西毒那些经典的台词
花什么时候开是有季节的
马贼什么时候到却没有人知道
盲剑客每天都在城外等
但欧阳锋发现他越等越晚
盲剑客曾感概剧中
牵毛驴的女子令他想起了另一个人
那个人爱上了我最好的朋友
所以盲剑客希望马贼快点到
要是太迟回去的话桃花就谢了
在时间的灰烬里
这大抵是小编第1次对“反转”的记忆
如今忆起种种该影画仍宛如昨夜
恰好今天的话题与反转有关系
所以免不了煽情几句
但主场却还是得留给正题
「剧情反转的有趣法律故事」
下述内容多半散见在小编的电脑F盘里
免俗不了法科学生与老师这样的经典对话
陈长文律师同罗智强先生广为传阅的热气球笑话
......
但小编也愿意相信
下述很多是你未曾读到过的奇闻
间于智识跟幽默之间
均为说服人心的艺术
均为达致幸福的场景
间于理想与现实之间
多半相去不可以道里计
只觉法律人颇觉肉身沉重
故集锦此文 以期诸君愉悦
壹
公交车上,
小明看见小偷偷了一位女士的包包,
灵机一动说:“妈妈你包掉了,这位叔叔帮你捡起来了。”
小偷尴尬笑了笑把包还给了她。
下车的时候,
那位女士拉着小明下车。
小明急了说:“她不是我妈妈!”
乘客们都笑着说:“这孩子又调皮了。”
然后小明被卖到外地挖煤,
小明努力工作,
得到了煤老板的赏识,
一年后煤老板重疾而亡,
把家产传给了小明。
小明为了感谢当初拐卖他的女士,
四处打听才找到那位女士,
并从一个乡路边红灯区把她赎了回来,
请她大吃一顿,
然后卖到了生意更好的DG。
晚上,
小明收到电话,
母亲已经病危,
最后透漏小明是从人贩手里买的,
留下一丝线索就撒手人寰。
小明几经艰苦找到生母,
结果就是东莞那个,
生母表示当年第一次拐卖小孩被公安通缉,
一个煤老板收留了她,
和煤老板有了小明后,
被老板正室发现,
偷偷将小明卖给人贩。
知道真相的小明已经和煤老板女儿有了孩子,
尴尬悲痛时,
做了鉴定却发现老板女儿和他没有血缘关系,
小明高兴之余,
和自己孩子也做了鉴定,
结果孩子和小明不是父子,
最后小明发现孩子和煤老板才是亲子关系!
问:
这个故事中出现了几次违法犯罪行为?
各应如何量刑?
贰
美国的卡佛起诉皮尔斯,
因为他说了一下一番话:
你是个小偷,你偷了我家的大粪。
在证据确凿下,法院做出了判决而被告持有不同的意见。
他的理由是大粪是动产还是不动产的一部分,
那可说不准,要是这样的话,那么说他是小偷是不对的!
培根法官认为大粪是动产,可能被盗取。
但是洛尔法官认为大粪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堆起来的大粪是不动产,平铺在平地上的是动产;
这里就可以判定他是小偷了。
因为如果大粪是动产的话,偷大粪可是重罪。
可问题是,培根法官并未发现本案的大粪是多么有价值的,
那么应该怎样定罪呢?
是重判还是轻判为盗窃罪呢?
对此的回答是:
对大粪进行长期考证,若偷大粪判为重罪,
那说他是“小偷”是一种诽谤!
那好问题来了:
本案是纠结的大粪到底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呢?
叁
当你我开年前在热议2017年为末代司考的时候,
其实早在多年前就已经受到热议,
据传还引起著名笑星赵本山大叔的注意,
其领衔表演卖拐的原班人马范伟、郝秀梅等
将联袂上演系列小品《司法考试》已早有剧本。
下面是几个片段截录:
考生甲(范伟饰,着老的法官制服,满怀信心出现在考场):
通过1年多的复习这次肯定通过,
就那四道题吗?
培训班老师都讲到过了,
“只讲考的,不将别的”老师都这么讲。
铃声响
考官(赵本山饰,着新的司法袍):
不许穿制服参加考试,你知道不?
考生甲:
考官大人,我只要这件了,还是在二手市场买的,
其他衣服都质押给培训班了。
我要等这次考过赚到钱,才能取回,
不然,培训班将依法拍卖、变价、折价处理。
考官:(自言自语)看来培训班确实把重点都讲透了,
这么复杂的担保法都能灵活运用了---
考官(大声):
现在开始。
第一题,填空题,请听题:
朱某原是大鹏公司的采购员,已辞职。
某日,朱某接到大鹏公司的进出口业务代理商某粮油
进出口公司业务员的电话,
称该公司代理进口的3000吨特级糖蜜
因买主某食品厂急需资金欲低价转卖,
大鹏公司如有意购买,务于晚饭前回复。
朱某紧接着就打电话找大鹏公司经理,
经理正出差,要晚上才回来。
朱某赶到粮油公司,说货物大鹏公司要了。
粮油公司不知朱某已辞职,就与其签了合同。
请问朱某的行为在民法上叫---
考生甲(抢答状):
表见代理。培训班的都知道。
考官:恭喜你,答对了。
第二题,选择题,请听题:
朱某原是大鹏公司的采购员,已辞职。
某日,朱某接到大鹏公司的进出口业务代理商
某粮油进出口公司业务员的电话,
称该公司代理进口的3000吨特级糖蜜因买
主某食品厂急需资金欲低价转卖,
大鹏公司如有意购买,务于晚饭前回复。
朱某紧接着就打电话找大鹏公司经理,
经理正出差,要晚上才回来。
朱某赶到粮油公司,说货物大鹏公司要了。
粮油公司不知朱某已辞职,就与其签了合同。
请问朱某的行为在民法上叫---
A.属于有权代理 B.属于无权代理
C.属于表见代理 D.属于间接代理
考生甲(未念完就答):选C,表见代理。
考官:错,我这是多项选择,应该是B、C
考生甲:拍脑袋,对呀,书上这么讲的,
表见代理属于狭义的无权代理。
考官:第三题,请听题:
朱某原是大鹏公司的采购员,已辞职。
某日,朱某接到大鹏公司的进出口业务代理商
某粮油进出口公司业务员的电话,
称该公司代理进口的3000吨特级糖蜜
因买主某食品厂急需资金欲低价转卖,
大鹏公司如有意购买,务于晚饭前回复。
朱某紧接着就打电话找大鹏公司经理,
经理正出差,要晚上才回来。
朱某赶到粮油公司,说货物大鹏公司要了。
粮油公司不知朱某已辞职,就与其签了合同。
请问朱某的行为在民法上叫---
A.属于有权代理 B.属于无权代理
C.属于表见代理 D.属于间接代理
考生甲:(信心十足):
B、C。司法考试有时就是这么简单,历年的真题重复。
考官:错,我这是单项选择题。应该选C
考生甲:(揪头发)我咱就这么笨,单项选择题只有一个答案也。
考官:继续,第四题,last one ,请听题:
朱某原是大鹏公司的采购员,已辞职。
某日,朱某接到大鹏公司的进出口业务代理商
某粮油进出口公司业务员的电话
,称该公司代理进口的3000吨特级糖蜜
因买主某食品厂急需资金欲低价转卖,
大鹏公司如有意购买,务于晚饭前回复。
朱某紧接着就打电话找大鹏公司经理,
经理正出差,要晚上才回来。
朱某赶到粮油公司,说货物大鹏公司要了。
粮油公司不知朱某已辞职,就与其签了合同。
请问朱某的行为在民法上不属于---
A.属于有权代理 B.属于无权代理
C.属于表见代理 D.属于间接代理
考生甲(异常激动):
在单选时选C,在多项时选B、C。
这时,培训班老师出场(郝秀美饰,着急状)
考官:错,这次问你不属于----
考生甲:(无可奈何):我一年白忙乎了
培训班老师:算了,别考了,回去吧。
考生甲:不,一定要考,明年接着来,
老师,明年继续上你的培训班。
考官(洋洋得意):哼,明年再出新题把他考倒,
再让他把钱自觉交到培训班,再去强化、去串讲、去冲刺。
培训班老师:(对考官说)这一大堆衣服咋办?
考官:变价处理,记住,流质条款无效。
掌声-----
肆
任何一种现象背后都有一定的基础。
兔子比乌龟跑的快,
这一自然法则已经作用了数百万年。
据考证,在1234567890年前,上帝就制定了这一规则,
他说:“兔子要比乌龟跑的快,事情就应该是这样子的。”
但是,任何一种制定法都有其自身的缺陷,
兔龟规则也不例外。
为能说明问题,这里首先看一下外国的情况:
1、英美做法:
英美是尊重习惯的,
在***VS***一案中, 就有了这样的判例,
认为兔子跑的快是一种自然法则,应当遵守。
2、德国做法:
德国规定,兔子与乌龟赛跑本身是不公正的,
法律必须对此作出禁止,兔龟赛跑行为无效。
3、法国做法:
法国法认为,兔子与乌龟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法律应充分体现主体的自由,
不宜进行干涉,除非这种赛跑违反了公共利益。
由上可知,各国在此问题上认识并不一样,
笔者同意美国的做法,具体理由是:
1、法律是历史的,是根植于习惯的。
历史法学代表人物萨维尼认为:
法律不应从条文中去寻找,而应从民族的历史中去寻找。
2、从自然法的角度,这也是一种自然法的价值原则,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就曾说:
“自然法则是上帝的法则。”
马克思也说:
“自然规律是事物内在的、本质的联系,
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3、从实证的角度,也容易得出这样的结论,
霍菲尔德就对兔子和乌龟两概念的使用语境进行了详尽的分析。
新分析实证主义人物拉兹也做过这样的论证。
从上述大师们的论证看,对龟兔问题应当遵循自然法则。
但这种情况应允许有例外,如当兔子睡觉的时候。
反观我国目前的认识,就此问题是片面的,
虽然人们认识到了兔子应当跑得更快些,
但却忽视了当兔子睡觉时则可能跑不过乌龟这样一个事实,
建议立法者对此进行进一步完善。
——嗔尘:《龟兔赛跑:一个制定法上的法理学分析》
伍
吾友刚毅博士曾告诉我一则笑话,
后经众博士评论,遂成此文。
有经济学博士二人,
其一贫,其一富。
一日,二人外出散步,遇狗粪数枚。
富者谓贫者曰,汝若食之,我当奉送人民币5000万元。
贫者大喜,径上前取而食之。
未几,二人均悔之,贫者悔有尊严之丧,富者悔有金钱之失。
又遇狗粪,贫者谓富者曰,汝若食之,吾当将5000万人民币奉还。
富者大喜,乃食之。
后二人大惑不解,乃求教于其导师,
某经济学教授:
吾二人平白无辜地食粪二堆,于经济学上当如何解释?
导师向二人深鞠一躬:
汝二人已为我国民生产总值增添了一个亿。
吾友,某经济学博士评曰:
二人均已于他人食粪之行获得某种满足,
此即是经济学上的价值,何谓平白无辜?
法学博士闻之,遂起争议。
行政法学博士怒曰:
此二人未就其5000万人民币的收入纳税,皆违法者也!
经济法学博士叹曰:
土地,国家所有也,土地上之狗粪,国家之财产也,
二人食之而取得收益,此乃国有资产之重大流失也。
民法学博士驳曰:
狗粪,乃他人遗弃之物,
二人食之,乃取得狗粪之所有权,何谓违法?
此二人之行为构成民法上附条件之赠与合同,
而非买卖合同也。
资源与环境法学博士赞曰:
狗粪,污染环境者也,
然市民取而食之并取得某种经济效益,
此变废为宝,乃环境保护之义举也。
刑法学博士曰:
偷税漏税罪之成立,
必待税务部门追问纳税义务人之后仍然抗命不从,
二人之行,未见税务部门追缴之,故未构成犯罪。
宪法学博士曰:
食粪之行,虽有伤公序良俗,
亦公民之个人自由权利也,
未有立法禁之,岂能追究责任?
此乃公民个人选择生活方式之自由权利也。
法理学博士评曰:
食粪之行,诸学派评之各有不同。
以自然法学派立场观之,
食粪乃自然权利,非经立法明令禁止不得处罚之;
以社会法学派之立场观之,
食粪之行,涉及善良风俗及偷税漏税之嫌,
当权衡其利弊以决定如何处理之;
以经济分析法学派的立场观之,
当思罚之、任之何者交易成本为最小,乃决定之。
——周刚志《法林笑话》
陆
某日,
老师在课堂上想看看一学生(法科学生)智商有没有问题。
以下是他们的经典对话:
老师:"树上有十只鸟,开枪打死一只,还剩几只?"
学生:"是无声手枪还是一般的手枪?"
老师:"是一般的手枪。"
学生:"枪声有多大?"
老师:"80~100分贝。"
学生:"那就是说会震得耳朵疼?"
老师:"是。"
学生:"在这个城市里打鸟犯不犯法?"
老师:"不犯法。"
学生:"您确定那只鸟真的被打死啦?"
老师:"确定。拜托,你告诉我还剩几只就行了,OK?"
学生:"OK。树上的鸟里有没有聋子?"
老师:"没有。"
学生:"有没有关在笼子里的?"
老师:"没有。"
学生:"边上还有没有其他的树,树上还有没有其他鸟?"
老师:"没有。"
学生:"有没有残疾的或饿的飞不动的鸟?"
老师:"没有。"
学生:"算不算怀孕肚子里的小鸟?"
老师:"不算。"
学生:"打鸟的人眼有没有花?保证是十只?"
老师:"打鸟的人眼没有花,就十只。"
学生:"有没有傻得不怕死的鸟?"
老师:"都怕死。"
学生:"会不会一枪打死两只?"
老师:"不会。"
学生:"所有的鸟都可以自由活动吗?"
老师:"完全可以。"
"如果您的回答没有骗人,"学生最后满怀信心地说,
"打死的鸟要是挂在树上没掉下来,那么就剩一只;
如果掉下来,就一只不剩。"
老师晕倒 ……
柒
话说以前有一对苦难兄弟,
有一天他们两兄弟突发奇想,
想玩热气球,
于是他们就飞上天。
可是上了天以后才发现不知道怎么降落,
气球一直飞,
飞到一片大草原。
兄弟看到下面有个人正在骑马奔驰,
就在气球上大喊:
“下面的人啦,我们现在在哪里?”
那人于是回答:
“上面的人啦,你们在热气球上!”
接着就骑马跑掉了。
苦难弟就问苦难哥:“哥……那人是谁呀?”
苦难哥语重心长地回答:
“那个人一定是个律师,说的话都对,但是一点用也没有!”
气球又继续飞,这时候他们又看到有个人在草原上骑马。
这次苦难兄弟学聪明了,他们大喊:
“下面的人呀,我们要怎么降落?”
那人回答:
“上面的人呀,你们把绳索割断就能降落了!”接着就跑掉了。
苦难弟又问:“哥……那人是谁呀?”
苦难哥语重心长地回答:
“那个人一定是个法官,虽然他能解决问题,
但是绝对不管你的死活!”
气球继续飞着,
兄弟俩看到天上出现了另一个热气球,
气球上有另一个人也正苦于无法降落,
一问之下原来是总统先生。
这时,草原上出现了一位骑马的人,
兄弟俩开没有来得及开后呼救,
那个人立即掏出手枪对这兄弟射击,
并大骂:“在禁航区里飞热气球!还不给我滚下来!”
还好一阵强风刮起,
兄弟俩的热气球被吹高了几公尺,
那人几枪都没射中。
正当兄弟俩为另一位困在热气球上的总统先生担心时,
却看到骑马的人恭敬地下了马,
掏出另一把投绳枪,
努力勾射总统的热气球,
好不容易勾中了热气球,
那人用尽力气,
把总统先生拉回了地面。
苦难弟问:“哥……那人是谁呀?”
苦难哥语重心长地答道:
“那个人一定是个检察官,
他解决问题的方法有时严厉、有时温驯,
完全得看对象的身份。”
气球仍然飞,
飞到了后来没瓦斯了,
气球慢慢降落,
眼看就要摔到悬崖里,
哥哥眼捷手快,
从气球里面跳了出来,
可是弟弟却跟热气球一起掉到了悬崖下,
这时候旁边正好也有一个人起着马过来,
哥哥就向他求救了。
这人不急不慢地回答:
“ 这个悬崖不深,我可以叫你弟弟怎么爬上来。”
他教了三个办法:
一、左手右脚、右手左脚地爬;
二、左手左脚、右手右脚地爬;
三`左手右手,左脚右脚地爬。
正当这个人还在跟苦难哥分析三种爬法的时候,
弟弟已经用第一种办法爬了上来,
这个人一看就很生气的跑过去,
一脚把苦难弟踹下悬崖,还大喊:
“第二个方法才是多数人用的办法,你给我重来!”
苦难弟只好心不甘情地用第二种方法爬上来,
那个人才心满意足的离开。
苦难弟又问:“哥……那人是谁呀?”
苦难哥再一次语重心长地回答:
“ 那个人一定是法律系的教授,
虽然方法都能用,但是你不用他的方法就该死!”
——引自陈长文 罗志强《法律人,你为什么不争气》
结束语
今天推文值此结束
我们无法去判定你是笑了/哭了
当然有人肯定有属于自己专属的
关于剧情反转的有趣法律轶事
在此我们在这欢迎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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趣事如人生
但我们大多数人的律途
却不一定都尽如人意
越多的你想要 顾虑的越多
越多的放不下 贪恋的越多
不屑的越多 矜持的越多
越多的计较 就痛苦的越多
越多的失去 你就想要重来过
但可惜没有人富有到可以赎回自己的过去
趾高气昂高心气与嫉妒只会让人变得迷失
就如时间灰烬里哥哥所说的那样
每个人都会经历这个阶段
看见一座山
就想知道山后面是什么
我很想告诉他
可能翻过去山后面
你会发觉没有什么特别
回头看会觉得这边更好
但是他不会相信
以他的性格
自己不试试是不会甘心
编辑丨英子 / 夏洛克-不二熊 / Cleis / 蛋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