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法规与政策资讯(第三十三周)
《法官法》等八部法律打包修改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二届第二十九次会议9月1日表决通过了修改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完善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修改后的法律,明确了法律职业人员考试的范围,将应当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由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扩大到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等九类人员。同时,将考试制度的名称由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改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规定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修改后的法律还规定了取得法律资格的条件,增加了有关禁止从事法律职业的情形,明确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案获通过
第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法律对缓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税费优惠措施作出规定,明确“国家对小型微型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减免等优惠政策”。针对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担保难问题,修订后的法律规定“国家完善担保融资制度,支持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存货、机器设备等为担保品的担保融资”。针对引进人才难的问题,修订后的法律规定“国家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大型企业等创造条件向中小企业开放试验设施”、“国家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支持本单位的科技人员以兼职、挂职、参与项目合作等形式到中小企业从事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报酬”等等。
《民办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民办学校将实行非营利性与营利性分类,其中规定“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根据新的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进行法人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提审
8月28日,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对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混淆、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定赔偿额等有关规定作出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修订草案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恢复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民事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的规定,即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施行
《解释》共27条规定,涉及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五个方面纠纷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解释》通过确定决议不成立之诉、明确决议效力案件的原告范围、明确确认决议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法律效力三方面完善决议效力瑕疵诉讼制度。同时依法强化对股东法定知情权的保护、 积极探索完善对股东利润分配权的司法救济、 规范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和损害救济、 完善股东代表诉讼机制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核安全观”被写入其中。该法规定国家应坚持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加强核安全能力建设,保障核事业健康发展。进口核设施,应当满足中国有关核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并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出口核设施,也要遵守中国有关核设施出口管制的规定。在核损害赔偿方面,因核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损害的,核设施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核损害责任制度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造成的除外。
《信托登记管理办法》
8月30日银监会发布《信托登记管理办法》,通过构建全国统一的信托登记制度,有利于确认信托各项要素、厘清各方权责关系,提高市场透明度,切实防范信托业风险,促进信托业务更加规范开展。经登记的信托产品,取得唯一合法产品编码,从成立、信息公示到过程管理、清算等构成完整业务链,进一步规范信托业务运营流程,提高市场透明度,加强市场约束和市场纪律,也有利于提升监管的前瞻性和有效性,切实防范信托业风险。信托登记业务由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办理,并免收信托登记费。为确保信托登记工作稳妥起步,特设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新发信托产品按新、老规则同时执行。
《外卖配送服务规范》实施
《规范》明确规定外卖配送机构应具备企业法人资质,且具有固定办公场所和规模化的配送队伍。在服务人员方面,要求配送人员宜年满18周岁,且应对配送人员进行身份审核。在实操层面,外卖配送员到达消费者门口应轻声敲门,若无人响应,应电话或短信联系消费者。外卖配送员不应进入消费者家中、收取小费或有其他不文明举止。
上海一中院裁定不予承认执行一外国仲裁裁决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纠纷案。因仲裁庭组成方式违反当事人仲裁条款之约定,上海一中院根据《纽约公约》相关规定对案件进行审查认定后,对该外国仲裁裁决作出不予承认和执行的裁定。据了解,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在上海市法院尚述首次。本案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在仲裁条款约定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且信泰公司明确反对独任仲裁的情况下,仍采取独任仲裁,违反了仲裁条款的约定。综上,上海一中院根据《纽约公约》及民诉法相关规定,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涉案仲裁裁决。
编辑:yangsu、棉袄、Ctrust、Lemon、锦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