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人社部、司法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通知,对《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部分职业资格实施“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
其中,关于法律职业资格与律所实习是这样表述的:
“三、尚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和申请律师执业实习其他条件的,可先申请实习登记,在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或者自收到考核合格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律师执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司法部
农业农村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知识产权局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实施部分职业资格
“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司法厅(局)、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文化和旅游厅(局)、卫生健康委、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要求,进一步强化稳就业举措,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经国务院同意,对《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部分职业资格实施“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实施“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凡符合教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和教师资格认定关于思想政治素质、普通话水平、身体条件等要求的高校毕业生,可以先上岗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再参加考试并取得教师资格。对护士执业资格、渔业船员资格、执业兽医资格、演出经纪人员资格、专利代理师资格等5项准入类职业资格实施“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凡符合该5项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以先上岗从事相关工作,再参加考试并取得职业资格。用人单位在2020年12月31日前招聘高校毕业生的,不得将取得上述职业资格作为限制性条件。二、对实施“先上岗、再考证”的准入类职业资格,高校毕业生在取得职业资格之前主要从事辅助性工作。其中,尚未取得教师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先上岗的,不宜独立承担一门课的讲授任务或幼儿园带班任务。尚未取得护士执业资格的护理、助产专业高校毕业生先上岗的,可以先从事医疗护理员工作,但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尚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的兽医相关专业高校毕业生先上岗的,不得独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开具兽药处方。三、尚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和申请律师执业实习其他条件的,可先申请实习登记,在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或者自收到考核合格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四、各地区统筹安排技能培训补贴时,要将先上岗的高校毕业生纳入补贴范围。用人单位要按规定对先上岗的高校毕业生加强岗位培训,提高其实际工作能力。五、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落实好先上岗的高校毕业生各项待遇保障,按照规定为其计算工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对实施“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的准入类职业资格,高校毕业生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被聘用从事相关工作的,事业单位与先上岗的高校毕业生签订聘用合同时,应当按规定约定1年试用期;先上岗的高校毕业生在试用期内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应当依法解除聘用合同。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六、实施“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是当前形势下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监督指导,精心组织实施,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让广大高校毕业生和社会公众充分了解政策,让用人单位精准把握政策,确保政策落实落地。要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合理安排职业资格考试,为高校毕业生参加考试提供便利,统筹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和职业资格有关工作。2020年4月21日
关于法律实习的相关解读:
第一,还没毕业的学生,没有过法考,仍然有机会毕业去律所实习,律所不得以法考资格作为门槛拒绝你,除非其他条件不符合。
第二,实习期,没过法考的毕业生仍然可以继续参加考试,实习期内通过法考可以申请拿执业证。
第三,实习期没有通过法考,自收到考核合格通知之日起一年内通过法考,也可以申请执业证。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三章 报名条件
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来源:人社部官网、超律志等,供普法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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