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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23日,湖北省医保局联合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下发通知,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
按照2021年度决算数据,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为原则,对相应统筹地区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2022年8月1日至10月31日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含职工生育保险费,下同),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各类社会组织参照执行。机关事业单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单位,在缓缴期间按规定正常缴纳职工医保费。
中小微企业具体标准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划型规定。现有划型标准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求的,可由企业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出具书面承诺。
值得注意的是,参保职工的职工医保个人缴费仍需按时缴纳,企业在缓缴期限内应继续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此外,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长期护理保险等不列入缓缴范围。企业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期间,不影响该企业参保人就医正常报销医疗费用。
据介绍,缓缴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和材料,对于省医保信息系统已做“阶段性缓缴”标识的中小微企业,实行“免申即享”,相关企业可登录湖北省政务服务网或湖北省医保网厅,进入“医保专区”,根据提示勾选“阶段性缓缴”,确认后办理后续经办业务。自愿不缓缴的企业勾选“自愿不缓缴”即可直接核定缴费。享受缓缴政策的企业最迟应该于2022年12月15日前补缴到位,税务部门应及时提醒企业补缴。
23日,就阶段性缓缴中小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记者询问了武汉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严格按照规定落实好缓缴政策,近期我市医保部门将联合相关部门出台政策。
长江日报出品 采写:记者胡琼之 编辑:程佳怡 实习生李佳冉 校对:张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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