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武汉市医保局等四部门印发通知,提出落实政策要求的具体实施意见。8月1日至10月31日,我市东西湖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中小微企业等用人单位执行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政策(含生育保险费)。
据介绍,纳入我市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实施范围的用人单位,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缓缴期内,职工个人的医保和生育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此外,参保职工的职工医保个人缴费、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等不列入缓缴范围。
缓缴的医疗保险费最迟应于2022年12月15日前缴纳到位。
按照《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鄂医保发〔2022〕47号)要求,我市东西湖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列入缓缴地区范围。在上述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符合缓缴条件的企业和单位可享受缓缴政策。
在上述执行缓缴政策的区域参加职工医保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中小微企业具体标准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划型规定,在各区政府主导下,由医保、税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确定名单。现有数据可以确定企业类型的,直接采用相关部门的划型结论;现有数据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求的,可由企业向核定缴费部门出具书面承诺。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期间,属于缓缴范围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单位同步缓缴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此次阶段性缓缴的执行时间是2022年8月1日至10月31日。
本着方便、快捷、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的原则,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对于省医保信息系统已做“阶段性缓缴”标识的中小微企业,实行“免申即享”,相关企业可登录湖北省政务服务网或湖北省医保网厅,进入“医保专区”,根据提示勾选“阶段性缓缴”,确认后办理后续经办业务。自愿不缓缴的企业勾选“自愿不缓缴”即可直接核定缴费。省医保信息系统未做“阶段性缓缴”标识的企业,如符合划型标准的,可线下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递交《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申报承诺书》,即可享受相关缓缴政策,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缓缴期内,参保职工的职工医保个人缴费、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等不列入缓缴范围,仍需按时缴纳,企业在缓缴期限内应继续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
企业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不影响该企业参保人就医正常报销医疗费用。缓缴期间,相关企业参保人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政策规定的住院、普通门诊统筹、门诊慢特病、“双通道”药品费用仍按时、按正常缴费时的标准报销,个人账户按时、按正常缴费时的标准划入,确保基本医保待遇水平保持稳定不降低。生育保险待遇正常享受。企业在缓缴期限内应继续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以免影响职工医疗保障权益。
缓缴的医疗保险费最迟于2022年12月15日前补缴到位,税务部门应及时提醒企业补缴。缓缴期间因调整缴费基数等原因导致应缴费款变化的,按照调整后的应缴费款补缴。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申报,税务部门应及时征收。缓缴期限内,以及缓缴期满后尚未补缴期间,参保人离职、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关系转移时,企业应依据参保人需求及时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缴费。武汉市医保局等四部门
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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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37度里丨长江健康融媒 采写:记者胡琼之 通讯员钟仪 编辑:费吟梅 程佳怡 校对:张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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