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印发《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实施细则》
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拓展绿色金融业务,不断加强对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金融支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方案>的通知》(银发〔2021〕142号)的工作要求,近日,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制定印发了《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统筹开展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工作。
《实施细则》明确,绿色金融评价对象为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当前纳入评价范围的绿色金融业务包括境内绿色贷款和境内绿色债券,绿色金融评价工作每季度开展一次,评价结果纳入央行金融机构评级。
根据《实施细则》,绿色金融评价指标包括定量和定性两类,其中,定量指标权重80%,定性指标权重20%。定量指标包括绿色金融业务总额占比、绿色金融业务总额份额占比、绿色金融业务总额同比增速以及绿色金融业务风险总额占比,指标既涵盖余额也涵盖增速,既涵盖业务数量也涵盖资产质量。定性指标包括参评机构执行国家和地方绿色金融政策情况、绿色金融制度制定及实施情况、金融支持绿色产业发展情况三大类,其下细分为9项指标28个得分点。与此前绿色信贷业绩评价相比,此次绿色金融评价的定性指标总体设计更加清晰明确,更加突出了环境和气候相关指标的重要性。
此外,为推动长三角绿色金融协同发展,在本《实施细则》制定过程中,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积极协调三省人民银行分支行,使长三角区域内绿色金融评价标准达到基本统一。今后,绿色金融评价工作将通过人民银行长三角绿色金融信息管理系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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