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公开征求对《工业节能监察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为了规范工业节能监察行为,我部起草了《工业节能监察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8月5日前反馈意见。
联系人: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电话:010-68205083(传真)
电子邮箱:law@miit.gov.cn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邮编:100804),请在信封上注明“规章征求意见”。
工业节能监察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工业节能监察行为,加强节能监察能力 建设,推动企业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快工业绿 色低碳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节能监察,是指各级工业和信 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对工业领域能源生产、使用、服务等相关 企业(以下简称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及强制性国家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用能的行 为,提出依法用能、合理用能建议。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指导全国工业节能监察工 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国工业节能监察年度工作计划,加强 工业节能监察能力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 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和实 施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监察年度工作计划。
第四条 工业节能监察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 正和效能原则。
第五条 工业节能监察包括下列内容:(一)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设备(产品)能效 2 等强制性国家标准情况;(二)执行落后用能产品、设备和工艺淘汰制度情况;(三)建立和落实能源计量管理、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 利用状况分析等制度情况;(四)节能工作组织领导、健全能源管理制度、制定并 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情况;(五)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情况;(六)开展节能政策法规等宣传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情 况;(七)节能服务机构执行节能法律法规情况;(八)节能监察意见落实情况;(九)节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开展 节能监察的情形。
第六条 对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监察还包括下列内容:(一)完成年度节能目标情况;(二)执行能源管理岗位设立和能源管理负责人聘任制 度情况;(三)执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情况;(四)建立和实施能源管理体系情况。
第七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节能监察 等机构实施工业节能监察。受委托的节能监察等机构应当依 据本办法实施工业节能监察,并向有关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 3 门报告工业节能监察工作情况,协助有关工业和信息化主管 部门落实工业节能监察管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 原则上不得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被监察单位的 同一事项重复监察,但确认被监察单位整改落实情况、处理 举报投诉案件、执行上级单位安排的监察督查工作等除外。
第九条 工业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熟 悉节能法律法规、标准等相关业务知识。
第十条 工业节能监察分为现场监察和书面监察,以现 场监察为主要监察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用信息化手段 开展监察。工业节能监察人员依法实施节能监察,被监察单位应当 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实施现场监察的,应当提前 5 个工作日以书 面形式告知被监察单位监察的依据、内容、时间和要求。办 理涉嫌违法案件、举报投诉和应当以抽查方式实施的节能监 察除外。工业节能监察人员应当熟悉监察的依据、内容、目的、 方法、范围及工作要求,了解被监察单位有关情况。开展工业节能监察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或者专家提供 技术支持,在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节能 监察等机构组织、监督下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现场监察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业节能监察人员 4 实施,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现场告知节能监察的依据、 内容、程序、方法、时间、要求和被监察单位的权利义务等 相关内容。工业节能监察人员未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行政执法 证件无效的,被监察单位有权拒绝监察。
第十三条 现场监察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拍照、录音、录 像、制作笔录等;(二)查阅、复制相关资料;(三)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 料;(四)对用能设备(产品)和生产工艺的能源利用状况 等进行监测和分析评价;(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四条 现场监察应当制作现场监察笔录,如实、客 观记录实施监察的时间、地点、内容、工业节能监察人员、 陪同人员、现场监察过程等。现场监察发现被监察单位存在涉嫌违反节能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其他需要核实情况的,应 当收集相关证据,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笔录 内容包括涉嫌违反节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 标准行为的事实、时间、地点、标的物数量等。5 现场监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业节 能监察人员签字,并要求被监察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 人、被调查询问人员确认无误后签名。拒绝签名或者不配合调查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业节能监察人员在监察笔录或者 调查询问笔录中如实注明,不影响监察结果的认定。
第十五条 开展节能监察涉及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能源 利用状况分析制度、第五条第四项至第七项、第六条第二项 至第四项内容的,可以采取书面监察形式。
第十六条 实施书面监察,应当提前 5 个工作日以书面 形式告知被监察单位监察的依据、内容、时间和要求,列明 需报送资料名称、内容、时间和其他要求等。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节能监察等 机构应当自收到被监察单位报送的书面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 作日内完成审查,发现所报材料信息不完整或者存在疑问 的,应当一次性要求被监察单位在 5 个工作日内补充或者书 面说明。发现被监察单位存在涉嫌违反节能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所报材料涉嫌伪造、隐匿、篡改 事实等行为的,应当实施现场监察。
第十七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节能监察等机 构和有关第三方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在工业节能监察工 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
第十八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节 6 能监察等机构应当依据监察情况编制工业节能监察报告,形 成监察意见。
第十九条 被监察单位违反节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 监察意见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跟踪检查整改情况。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 6 个月。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被 监察单位应当在期限届满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各级工业和 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延长整改期限申请,各级工业和信息化 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整 改期限延期不得超过 3 个月。
第二十条 被监察单位存在不合理用能行为,但未违反 节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各级工业 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监察意见提出改进建议,向被监 察单位送达节能监察建议书。
第二十一条 工业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对执法文书和相关 资料进行汇总整理,形成执法案卷并归档。
第二十二条 被监察单位违反节能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 息化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工业节能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 7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泄露被监察单位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的;(二)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谋取利益的;(三)实施工业节能监察时向被监察单位收费或者变相 收费的;(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四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 通信领域节能监察工作,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工业节能监察办法(征求意见稿)》 的说明
为了规范工业节能监察行为,推动企业节约能源和提高 能源利用效率,加快工业绿色低碳发展,我部起草了《工业 节能监察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 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的需要。地方工业和信 息化主管部门对工业企业执行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监 督检查,是保障《节约能源法》有关工业节能法律制度得以 执行的主要手段。但由于工业节能监察领域管理制度的缺 位,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无法有效开展工业节能监 察。为了有效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亟需出台《办法》。
(二)助力实现“双碳”目标的需要。工业是我国能源 消费的重要领域,工业能源消费是工业碳排放的重要来源。为充分发挥工业节能的源头把控作用,有效降低工业碳排 放,推动工业领域以较低峰值达峰,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 目标,亟需出台《办法》。
(三)推动绿色发展的需要。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必须 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2 工业节能监察是督促工业企业贯彻落实节能措施,实现自身 绿色发展的重要保障。为促进工业企业依法用能、合理用能、 科学用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成本,亟需出台《办 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征求意见稿)》共二十五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工业节能监察概念。根据《节约能源法》关 于节能监察工作的规定以及工业节能监察的工作范畴,《办 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工业节能监察概念,规定:工业 节能监察是指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对工业领域 能源生产、使用、服务等相关企业执行节能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强制性国家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用能的 行为,提出依法用能、合理用能建议(第二条)。
(二)规范工业节能监察内容。节能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对工业企业的节能管理提出了明确要 求,工业企业是否执行有关节能管理要求是工业节能监察的 主要内容。为此,《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对工业企业 以及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实施节能监察的内容(第五条、第六 条)。
(三)完善工业节能监察实施程序。为解决各地工业节 能监察工作在监察实施程序相关环节存在较大差异,监察水 平、标准、深度参差不齐等问题,兼顾各地工业节能监察实 3 施程序实际情况,《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工业节能监 察实施程序,统一规范现场监察和书面监察的步骤、要求、 时限、措施等环节(第十条至第十七条)。
(四)规范工业节能监察处置措施。各级工业和信息化 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节能监察等机构应当依据监察情况 编制工业节能监察报告,形成监察意见(第十八条)。根据 被监察单位是否存在违反节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 国家标准的行为,《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了限期整改通 知书、节能监察建议书两种措施(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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