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发布《山西省能源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管理制度》
《山西省能源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管理制度》
晋能源办发〔2023〕27号
局有关处室,有关节能评审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省能源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内部管理,杜绝廉政风险,规范权力运行,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4号)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山西省能源局
2023年2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山西省能源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权力运行制约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要求,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积极打造“三无”“三可”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管理工作,杜绝廉政风险,规范权力运行,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省能源局负责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内部管理工作,包括从项目申请受理到节能审查意见送达全流程。本制度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能措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节能和科技装备处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技术审核、拟定批复文书,会同相关处室采购年度节能评审机构服务等;行政审批管理处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申请材料受理、印制批复文书、送达申请人等;财务处负责向省级财政申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采购服务年度预算;人事教育处负责专家库管理及使用;机关纪委负责内部纪律监督。
第二章 工作流程及规定
第四条 省能源局负责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流程如下图1所示。
第五条 属于省能源局审查权限的项目,行政审批管理处按照办事指南和《关于进一步优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晋能源节能发〔2022〕335号)要求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对内容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内容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项目单位并一次性告知补充相关内容或进行调整。
第六条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节能和科技装备处应委托具备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评审,原则上对节能评审机构初始随机排队,根据承担的工作任务进展情况轮换委托;对重大项目或特殊领域项目,根据各节能评审机构擅长专业领域适当调整。
节能评审机构因需回避因素等原因无法接受委托任务的,应向节能和科技装备处提交书面说明。
第七条 节能评审机构应当遵循“科学、高效、客观、公正”的原则组织评审。
节能评审机构接收委托后,应及时与项目单位和节能报告编制单位沟通联系,立即开展相关工作。根据项目类型、所属行业及专业领域,选择相关行业的专家并组建专家组,及时组织开展技术审查、召开评审会、督促修改复核等;对项目建设状态存疑或项目工艺复杂等情况,可组织评审专家进行现场核查;根据专家意见和修改后的节能报告等材料,及时向节能和科技装备处提交评审意见。
第八条 节能评审机构原则上以人事教育处管理的专家库为基础,根据项目特点选取各专业评审专家;项目性质特殊,专家库无法满足评审要求的,节能评审机构应及时补充相关专家入库使用。
第九条 节能评审机构应按照编制指南、评估技术导则组织专家审核节能报告,确保编写格式规范、内容深度达到要求。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项目概况;
(二)分析评价依据;
(三)项目建设及运营方案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
(四)节能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项目能效水平、能源消费情况,包括单位产品能耗、单位产品化石能源消耗、单位增加值(产值)能耗、单位增加值(产值)化石能源消耗、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化石能源消费量、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和供给保障情况、原料用能消费量;有关数据与国家、地方、行业标准及国际、国内行业水平的全面比较;
(六)项目实施对所在地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影响分析。具备碳排放统计核算条件的项目,应在节能报告中核算碳排放量、碳排放强度指标,提出降碳措施,分析项目碳排放情况对所在地完成降碳目标任务的影响;
(七)其他应审查的内容。
第十条 节能评审机构应督促项目单位和节能报告编制单位根据专家意见对节能报告进行修改完善,自召开技术评审会至报告修改完善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项目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最多不超过20个工作日。
节能评审机构应对节能报告修改情况进行复核确认,及时向节能和科技装备处提交评审意见。自接受项目评审委托至提交评审意见时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项目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最多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节能评审机构出具评审意见的内容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要求;
(二)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
(三)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四)项目的能效水平、能源消费等相关数据核算是否准确,是否满足本地区节能工作管理要求;
(五)其他应提出的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节能评审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出具不予通过评审意见:
(一)使用国家和我省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的;
(二)能源消费量计算偏离实际或能效水平未达相关标准要求的;
(三)应实施能耗替代但未实施能耗替代的;
(四)对项目所在设区市完成能耗强度降低目标是“决定性影响”的;
(五)提供虚假材料的;
(六)节能报告编制深度未达到评审要求或节能报告出现较多错误的;
(七)不符合国家和我省其他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的。
第十三条 节能和科技装备处根据节能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起草节能审查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定。
第十四条 行政审批管理处根据分管局领导批示意见,对通过节能审查的,应印制书面决定文书送达申请人、抄送有关单位;对不予通过节能审查的,应出具不予通过节能审查的书面决定,按照相关规定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章 节能评审机构管理
第十五条 节能和科技装备处会同有关处室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原则上每年度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节能评审机构。为避免出现项目申请单位“排队等候”和少数单位利用不对称优势获取市场竞争优势的问题,原则上选用多家节能评审机构。机构数量、招标方式、预算经费(10万元以上)等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根据政府采购服务有关规定履行招投标程序。
第十六条 节能评审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熟悉国家和我省节能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具有履行合同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第十七条 节能评审机构承担评审工作时,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不得到被评审的项目单位承揽业务,不得向项目单位、报告编制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二)不得承担与自身利益相关联单位的项目节能评审工作。
(三)坚持依法经营,遵守市场竞争规则,不得采取欺诈、恶性竞争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
(四)做到廉洁自律,坚决杜绝商业贿赂和其他形式的经济违法犯罪行为。
(五)加强工作人员节能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保证评审结论科学、公正、准确。
(六)参照《山西省能源局专家库建设及专家适用管理办法》(晋能源人发〔2022〕347号)要求,规范节能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使用。
(七)根据有关保密规定,对尚未公布、公告的节能报告有关内容,以及其他不适宜公开的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八)节能评审机构独立、公平、自主开展评审活动,包括选取评审专家、确定评审方式、召开评审会议、出具评审意见等,对上述评审活动承担主体责任。
第四章 其他工作要求
第十八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行政审批处应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纳入山西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统一管理,实行网上申请、受理和审批,实现审查过程和结果可查询、可追溯。
第十九条 节能和科技装备处应强化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组织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节能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定期调度已投产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等情况,作为研判节能形势、开展节能工作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山西省能源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山西省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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