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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罚款超50万!市局通报6起涉VOCs违法案例

文章导读

为全面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职责,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近期宿迁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梳理了6起涉VOCs领域的相关案例,总计罚款54.4万元。

▲来源:宿迁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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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家具有限公司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挥发性有机污染物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2022年1月19日,宿迁市泗阳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喷漆房内有工人正在进行喷漆作业,配套建设的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正在运行。位于该公司西北侧建有一间约25平方米调漆房,现场发现调漆房内存放有油漆、稀释剂以及调制好的油漆,但未配套建设安装废气收集处理设施,调漆废气通过油漆房内5个窗户排至外环境,现场散发有刺鼻性油漆气味。


查处情况: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对该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罚款。

江苏某新材料有限公司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挥发性有机污染物防治设施案1



案情简介:2022年4月14日,宿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三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生产车间内油墨气味较重,未配套建设安装废气处理设施。现场用手持式PID快速检测设备测试车间内印刷工段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最高浓度为501mg/m³,复合工段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最高浓度为1.5mg/m³,车间北侧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浓度为11.35mg/m³。现场发现车间北侧有2个排风扇将车间内废气排入外环境。2022年4月15日,宿迁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企业仍未安装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正在生产,废气无组织排放,生产车间门窗仍未密闭。


查处情况:该公司违反了《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据《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对该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处35万元罚款。

沭阳某科技有限公司

未按照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污染物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2022年8月29日,宿迁市沭阳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现场发现该公司加弹车间内南侧有3条加弹生产线正在生产,但配套建设的静电除油设施引风机未开启,执法人员现场使用便携式VOCs气体检测仪对车间内废气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车间VOCs气体浓度为400ppb,现场发现生产车间西侧大门处于敞开状态,部分窗户未密闭,加弹工序生产时产生的废气无组织排放至外环境。


查处情况: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对该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污染物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江苏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未按照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污染物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2022年3月30日,企业用电监控系统平台显示该公司喷涂工段废气处理设施出现多次用电异常,宿迁市泗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企业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企业喷塑工段及固化工段正在生产,但配套建设的废气处理设施引风机未开启,配套建设的喷淋塔+活性炭吸附+UV光氧处理设施中喷淋塔未运行、活性炭未填装,现场可见大量废气由固化通道两端未收集直接排放至车间。


查处情况: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对该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污染物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4万元罚款。

某木业有限公司

未按照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污染物防治设施案



基本案情:2022年9月16日,宿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一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强化地板车间正在生产,该公司环评批复和环评报告书要求强化地板一车间压贴封边产生的有机废气集气罩负压收集后经过二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现场检查时该处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引风机地面防水蜡跑冒滴漏严重,现场打开活性炭吸附箱发现一级活性炭处理设施第一层2个抽屉未填装活性炭,下面第二层抽屉只装入少量活性炭。


查处情况:该公司违反了《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据《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污染物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3.6万元罚款。

宿迁某化学公司

未按照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污染物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2022年10月3日,宿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七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开展国庆期间污染天气黄色预警专项执法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抗氧化剂1425生产,检查时该公司A线正在运行B线停产。该公司危废仓库(南仓库)贮存危废有废盐14.459吨,水处理污泥7.469吨,废活性炭1.822吨,废包装袋43公斤;北侧危废库贮存危废有蒸馏残渣6.619吨。使用PID在南测危废库检测TVOCs浓度为3.52-6.33ppm,北侧危废仓库使用PID在南测危废库检测TVOCs浓度为2.51ppm, 危废库产生废气收集后经一级水吸收+一级碱吸收+气液分离+一级活性炭处理后接入一车间离子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处理装置处理后排放,检查时前端废气处理工艺碱吸收工序循环泵未运行。


查处情况: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对该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污染物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3.8万元罚款。

法条链接及对应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设置废气收集和处理系统等污染防治设施,保持其正常使用;造船等无法在密闭空间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


对应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并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本文编辑:刘彤

统筹:李晓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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