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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甲烷总烃浓度为89.1mg/m³,立案查处!

文章导读
2023年9月23日,绍兴市生态环境局上虞分局主要领导带队对涉气重点管控清单企业进行抽查,利用走航车在大气站点周边巡查时发现绍兴市某涂装有限公司厂界周边异味明显。立即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该企业主要从事化妆品包装配件加工,生产工艺为上架、除尘、喷涂等工序,主要污染物为VOCs。随后,对该企业进行相关排气筒有组织和厂界无组织废气采样,经VOCs测试仪采样监测有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浓度为89.1mg/m³,超过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限值。

▲来源绍兴生态环境


● 罚款+行拘!某企业废气治理设施未运行致废气直排● 未按要求提供生态环境服务,这家检测机构被实名通报处罚



2023年9月23日,绍兴市生态环境局上虞分局主要领导带队对涉气重点管控清单企业进行抽查,利用走航车在大气站点周边巡查时发现绍兴市某涂装有限公司厂界周边异味明显。立即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该企业主要从事化妆品包装配件加工,生产工艺为上架、除尘、喷涂等工序,主要污染物为VOCs。随后,对该企业进行相关排气筒有组织和厂界无组织废气采样,经VOCs测试仪采样监测有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浓度为89.1mg/m³,超过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限值。


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绍兴市生态环境局上虞分局已进行立案查处。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典型意义

1、该案件是亚运期间,利用走航车在大气站点高值点周边巡查发现,对此执法人员可在大气站点附近对相关指标较高的企业进行重点检查,以此来断定是否是由相关工业企业排放所导致,从而精准定位。通过对该案件的查处,对绍兴其他工业企业在亚运期间环境质量保障树立了一定的正面警示意义。
2、通过继续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环境执法,能进一步排除环境污染风险隐患,提升执法监管水平,实现环境执法公平、规范、有效,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


本文编辑:汪茵

统筹:李晓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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