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身纹身的“龙哥”死了,掀起一场大讨论:正当防卫到底怎么界定
满身纹身的“龙哥”死了,掀起一场大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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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人遭反杀的“龙哥”真实身份曝光:至少五次被捕,刑期累计超10年
宝马男持刀砍骑车男,不慎刀落反被杀…这算“正当防卫”吗?网友吵翻了!
【反杀】
满身纹身的“龙哥”死了,死法有些“憋屈”。
8月27日晚,“龙哥”把宝马车开上了非机动车道,跟正骑电动车的于海明起了冲突,争执之下,“龙哥”从车中抽出一把大刀,砍向对方,不料未曾拿稳,反被于海明夺过了刀……几番之后,“龙哥”死在了自己的刀下,于海明也受了伤。
监控录像曝光后,“龙哥”却因其多重身份成了另类“网红”。一方面,他因配合警方抓捕毒贩,被授予了“见义勇为”的荣誉,另一方面,他又是“惯犯”,至少五次被捕,刑期累计达到9年半。
如今,砍杀“龙哥”的于海明已经出院,正被羁押在当地看守所。
持刀伤人反被杀,这一戏剧化的情节,也引发了舆论场有关“正义”的讨论。
【防卫】
那么,于海明杀了“龙哥”是正当防卫吗?
众多网友选择了“是”,不少法学专家也这么认为。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特殊防卫或无过当防卫。
因此,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认为,宝马车强行进入非机动车道本就违反交通法,不仅不道歉还出手打人,甚至还持刀威胁,不是一般民间纠纷;其次从当事人角度考虑,于海明夺刀后不安感仍存在,考虑到对方攻击性强,不排除继续找工具打斗的防卫心理。
昨天,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刘志宇检察官撰文认为:宜认定为正当防卫。
第一,电动车主的行为具备成立正当防卫的条件,尤其是紧迫性和必要性条件,宜认定为正当防卫。
从案件的起因、双方关系、宝马车主手段行为、第三人劝阻等综合考量,认为电动车主的行为符合“为了使自己的生命健康等重大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暴力行凶侵害,而采取的针对不法侵害人的反制防卫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第二,电动车主的行为不但属于正当防卫,而且可能构成特殊正当防卫。
1997年刑法修订增设了特殊正当防卫(无限防卫权)的规定,目的就是强化正当防卫权,鼓励公民勇于同违法犯罪做斗争。特殊正当防卫仍是正当防卫,但有个前提条件,即不法侵害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并通过列举方式对严重暴力犯罪进行限制,防止随意扩大特殊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结合本案,宝马车主因行车问题持刀追砍他人,可以认定为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凶行为,具备特殊正当防卫的条件。
第三,人非圣人,法律不强人所难。
电动车车主面对素不相识的宝马车主突如其来的持刀挥砍,其恐惧之心可想而知。在被动反抗之机拾捡对方刀具实施积极反制,短暂反制时间内,很难要求电动车车主在拾捡刀具后迅速认识到自己接下来行为可能发生的性质变化,很难要求在电动车车主拾捡刀具后迅速摒弃后续的自然使用行为,很难要求智力健全的成年人即电动车车主,在经历巨大恐惧后迅速平息由此引发的愤怒等自然情感。人非圣人,法律不能强人所难,所以基于此时此境,电动车主的行为仍在一般人的反应之中。
但支持防卫过当的执业律师,也不在少数,毕竟于海明的追砍行为非常明显。
兰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包华解释说,正当防卫是有限度的,即制止对方的侵害行为,使自己人身财产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如果继续延伸就属于过当行为。于海明用刀将对方逼退之前的行为都属正当防卫,但是“当对方被驱离的情况下还追着砍,那可能是故意伤害了,现在也有很多律师就在争议第三个情节是否属于故意伤害。”于海明后续追砍的两刀,可能有防卫过当的嫌疑。
不少专家甚至画了详细的思维导图加以演绎。
如果宝马男持刀砍人,骑车男属于正当防卫;
如果宝马男已经停止了,骑车男继续砍人属于故意伤害;
如果宝马男转身回汽车,需要分类处理;
如果宝马男只是回车躲避,骑车男继续砍人属于假想防卫;
如果宝马男回车拿刀,则骑车男属于正当防卫。
还有法律专家说,是不是正当防卫要看骑车男砍了宝马男哪个部位,砍了胸腹部的属于正当防卫;而砍了头部也要分类处理,如果骑车男主观能够预见侵害结束的,属于过失致人死亡… …
【尴尬】
这已经不是第一次关于“正当防卫”的社会大讨论了。
就在上个月,在大洋彼岸的美国,也有一场类似的争议。美国佛罗里达州,一名女子占用残疾人停车位,47岁男子迈克尔上前理论。女子男友赶来后一把将迈克尔推倒在地,迈克尔开枪致对方死亡。根据美国佛州“不退让法”,警方并未逮捕迈克尔,认为其行为是正当防卫。但检方却以杀人罪对迈克尔提起诉讼。这一起反转,同样考验着美国的司法制度。
在“大讨论”的背后,反映的是法律适用方面的尴尬——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一文指出,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显然并非完美无缺,于欢案就暴露出不法侵害难以认定的问题。不法侵害作为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在立法上看似明确,实则不论在内涵和外延上都不够清晰。
根据2013-2017年全国涉及被害人过错案件的梳理统计,被害人过错作为无罪案件处理的为零。
而@澎湃新闻 也指出,从过往的新闻报道看,司法实践中很少认定“无限防卫权”的判例,因此上述条款也被诟病称“休眠条款”。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屈学武曾刊文称,“实践中,防卫人往往以致命暴力并致不法侵害人伤亡后果,因此自带命案。伤亡者家属则难免终日驻足司法机关,呼天抢地、争闹不已。基于命案难缠,无异令司法机关难办案、办难案、办案难……”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曾撰文反思:“虽然法治社会对私力报复行为是否定的,但在公权力不能及时而有效地介入的特定时空范围内,面对不法侵害,防卫行为无论在法律上和道义上都有其正当性。从此后若干年的司法实践来看,对于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仍趋保守,不敢或者不善于适用正当防卫制度,将本属于正当防卫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过当,甚至认定为普通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现象,仍然客观存在。”
《检察日报》则表示:“正确行使权利与滥用权利的边界十分模糊,司法审判人员难以把握。正当防卫案件多发于肢体冲突中,具有变化迅速、突发性以及隐蔽性等特点。举证难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其结果往往是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甚至@江苏检察在线 在官微上还“劝”大家放弃“正当防卫”的想法:“笔者分析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上100份以‘正当防卫’为由要求轻判的二审(终审)刑事判决书,仅有4份被法院认定,其他20份为防卫过当,76份为故意伤害罪。法治社会,‘以暴制暴’不被允许,‘我’拿刀戳向‘你’的时候,‘你’并不能理直气壮地戳回去。那该怎么办?别动手,你最正确的姿势就是跑。”
在紧急关头,我们到底应该仰仗私力救济还是公力裁决?如果想“正当防卫”又该如何在实操过程中把握好“度”?这些问题,似乎依旧没有答案。
在强大的网络舆情下,司法判决会被影响吗?恐怕比个案的判决结果更值得我们深思——
刘志宇检察官也由这个案件说了几点自己的启发思考:
一是在正当防卫实践适用标准并不十分明确的情况下,欲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可以凭借朴素法感情或常理常情来先行预判,是否能得出倾向性或压倒性结论。如果能够得出,再通过法律规定、专业理论、逻辑推理来验证结论的法符合性,如果前后结论保持一致,则结论具有正当性。
对于疑难复杂问题,不必一定通过正向推理演变得出结论,可以适当通过逆向反证方式进行验证检测,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正向推理过程中,人为地将一体化的防卫行为进行割裂分段,陷入“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狭隘错误,进而得出错误结论。或者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除非能够明显判断某一行为不是正当防卫或防卫确属过当,否则宜扩大正当防卫的认定范围、限缩防卫过当的追责例外,以充分彰显成文法对国民行为的引导作用,使勇于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人减少后顾之忧,使主动施害的违法犯罪分子增强对后果自负的认知,达到震慑犯罪、伸张正义的目的。
二是对于不知从何渠道发现并传播的宝马车主劣迹斑斑等品格评论,需要指出,品格证据不是认定事实或判定性质的依据,充其量可以作为后期量刑时酌情考虑的一个方面。在法律面前,有价值的是各方当事人的当时行为,而不包括既往行为。不给犯过错误的人贴上永久的标签,鼓励他们回归社会、重新做人,也是现代文明社会人们应有的宽容。
三是对于各界人士对实体处理纷纷发表看法的同时,需要提醒大家注重对程序正义的尊重,即本案现仍属侦查阶段,对于我们看到或听到的是否是全貌的事实仍属待定,具体案件仍需结合当事人的主观目的等证据综合分析判断,不能以知情者自居,先入为主、主动代言,还需尊重有权机关的依法全面调查取证工作。
华东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的邱婕认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一个伴随着法律的发展而历久弥新的问题,任何法律的制订都不能脱离道德的基础和道德的认同。立法者不仅需要向普罗大众宣传法律规定,也需要注意大众的道德认知和对法律的评判。吃瓜群众和法学专家们意见相左的时候,恰恰是法律人应该反思的契机。
根植在中国人思想深处的价值观,不是法律应该摒弃的,而是法律应该吸取的。法律不能违背常识,应该符合大部分人的行为习惯,法应该是一个好人毫不费力就可以遵守的内容,法不应该挑战人性。
【不安全感】
如果遇上“龙哥”的是自己,我又该如何自处?
事实上,很多人之所以对海明报以同情,或许是投射在自我身上的“不安全感”——
虽然一再被辟谣,但“龙哥”身上的纹身、随身携带砍刀、多次犯法入狱等标签,都太符合“黑社会”的想象,人们对“龙哥”的嘲讽,也反映出市民们对“涉黑势力”的不满。
微信公号@牛弹琴 直言:“花臂社会男被杀了,人们不关心;人们关心的,是骑车男的命运。我相信很多人也不是专家,之所以关心,还是有很大的代入感,正如一位朋友所言:看多了黑恶势力横行霸道,欺压砍杀无辜群众的报道,这一出反杀事件如同清流。那个夜晚回家无缘无故惹上麻烦的人,假如就是你我呢?”
媒体人@魏英杰 也提出了质疑:“谁给了花臂男闹市区持刀砍人的底气?车上备着砍刀,一言不合就拿刀追砍,还真把自己当黑社会了?如果不是出人命,或电动车主怂一点,这事情会被追究吗?”
我们或许很少会直面“黑社会”的追杀,但“涉黑势力”的滋扰,并非不存在。
华中科技大学副教授吕德文的《县域黑社会的生存之道》中详细描写了县域黑社会的生态。“一般情况下,黑社会老大不会以犯罪分子头目的脸面示人,他们都注册有公司,或从事一些正当职业,许多老大都是跨行业经营。黑社会从事的产业大多具有一定的垄断性,只要稍微耍点暴力威胁之类的手段,黑社会便可以方便快捷地控制这个产业。”
因此,@澎湃社论 认为,刘海龙车里藏一尺长的管制刀具,动辄砍人,严重影响社会安全。昆山作为中国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在闹市街头,为何出现如此残暴的景象?死者长期坐牢,又以什么为营生,居然开得起宝马车?这些作为黑恶势力成员的重要疑点,当地司法机关应该做全面调查……昆山当地的偶然的“反杀案”,背后有没有黑恶势力?目前已有涉黑的苗头等待深入挖掘。要知道,去年闹得纷纷扬扬的辱母杀人案,就揪出了其背后的吴学占黑恶势力集团。个案要审理,黑恶势力更要扫除,既要有个案的正义,又要保障社会的安全。
“刑事审判固然要严格依法裁判,但严格司法并非固守单纯法律观点、机械执法、就案办案、孤立办案。”就如沈德咏所言,我国有着数千年的文化传统,天理、国法、人情深深扎根于民众心中。无论是司法政策的制定,还是具体案件的办理,都必须努力探求和实现法、理、情的有机融合。正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同样必须考虑常理常情,尊重民众的朴素情感和道德诉求,反映社会的普遍正义观念。
本文综合自:解放日报·上观新闻、通州检察等
相关作者:查睿、邱婕
微信编辑:小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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