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盒马或被“顶格处理”?静安市场监管局发声:涉嫌消费欺诈

上观新闻 2019-02-18

连日来

盒马鲜生“标签门”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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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众多市民的关注


虽然商家道歉

上海区总经理也被就地免职


不少网友仍在小观发布的投票中表示

“心里有疙瘩”

甚至“不会再买了”


更有网友在评论中呼吁

相关部门一定要对盒马进行严惩



目前,事件又有了新进展


对于盒马鲜生大宁店修改胡萝卜外包装日期标签的行为,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认定为“以欺诈手段提供商品,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拟按照《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64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胡萝卜展柜


为什么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而不是《食品安全法》?


盒马鲜生“标签门”源于热心市民的举报。11月16日,静安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静安第二分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记者从静安区市场监管局了解到,盒马鲜生大宁店的行为到底违反了哪方面的法律法规,在立案调查之初还未能定论。


根据《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者,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不过,盒马鲜生大宁店货架上的胡萝卜属于农产品,严格意义上,并不存在生产日期或保质期的概念,胡萝卜外包装上标示的日期很可能是“包装日期”或“上架日期”的意思,因此难以适用上述《食品安全法》的相关条款来查处。


消费者讲述发现问题的过程


撕换过期标签

涉嫌消费欺诈


盒马鲜生这次事件可能未必涉及食品安全问题,但私自更改商品外包装日期标签的行为,势必难逃消费者对其失信的问责。


“无论包装上的日期是指包装日期还是上架日期,私自往后更改了4天到6天,都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等合法权益的侵害。”静安区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用欺诈方法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所谓欺诈,是指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而盒马鲜生大宁店的相关行为,已经涉嫌诱使消费者认为相关批次的胡萝卜是11月15日包装或上架,因此涉嫌消费欺诈。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相关条款


盒马会被罚多少钱?

可能进行顶格处理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以欺诈手段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其他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可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据查,盒马鲜生大宁店涉事的胡萝卜进货日期为11月9日、11月10日、11月11日,共3批180盒。截至11月14日,涉事门店已累计销售107盒,库存剩余73盒。据此,有业内人士指出,因为货值较为清楚,盒马鲜生可能会按照销售“问题胡萝卜”的违法所得,被处以数千元的罚款。如果按照450克装的崇明胡萝卜售价为6.8元,共售出107盒,且按照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来计算,盒马鲜生的罚款较难超过1万元。



不过,也有媒体从专业人士处得知,此次事件情节较为严重,监管部门很可能进行顶格处理,罚款不太可能在一万元以内。而且,比起被处罚金的多少,像盒马这类注重品牌建设的新零售企业或更在意消费者信心重塑,应该会投入更多的成本来提高和完善管理体系。


消费者也可向盒马提出理赔


此外,从消费者索赔的角度而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相关权益受到侵害的消费者,可向盒马方面主张自己的合理赔偿诉求。




本文综合自:上观新闻、周到上海

相关作者:陈玺撼、徐妍斐

微信编辑:皮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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