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张有为先后利用担任上海市闵行区原诸翟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华漕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党委书记,虹桥镇党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集体土地与商务楼宇租赁、企业改制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3年至2019年间,张有为非法收受7名行贿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500余万元。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有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鉴于张有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赃款赃物及收益已全部查封、扣押在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张有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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