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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首例高空抛物入刑案,判了!杨浦一男子获刑8个月,罚款5000元
今天(8日)上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於某有期徒刑8个月。这也是今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高空抛物罪成为独立罪名以来,上海宣判的第一起案例。
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破获了该起高空抛物伤人案,犯罪嫌疑人於某被刑事拘留。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高空抛物罪成为独立罪名,这是上海首例因涉嫌高空抛物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这个案例给我们每个人都提了醒
但悬在我们头顶的“威胁”
和城市上空的“垃圾”
似乎还在继续,就在两天前
4月7日
闵行区首例高空抛物案提起公诉
今年3月11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钱某芳在自己住处打扫完卫生后,因懒于下楼而将8个小型玻璃瓶、1个金属罐子等垃圾(重约700克)装入一个白色纸袋内,从17楼住所的东侧卫生间窗口将垃圾向楼下抛掷,砸中被害人黄某停放在该小区楼下停车位上的车辆,致车辆后挡风玻璃、后行李箱等处损坏。经鉴定,车辆物损共计人民币1400余元。
2021年3月12日,钱某芳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闵行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钱某芳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高空抛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高层住宅越来越多,伴随而来高空抛物、坠物乱象频生,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已经成为社会顽症,群众反响强烈。早在《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中,已对高空抛物行为致害的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但对于情节严重的、对不特定多数人产生危险的情形,有必要以刑事手段予以打击。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李翔指出,以往司法实践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对高空抛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据“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总的来说,该罪的入罪条件较高。相应的,3年以上、10年以下的起刑点也较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打击不够精准、罪责刑不相适应的问题,实践应用比较有限。”
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第291条第2款明确:“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进一步明确此罪罪名为“高空抛物罪”。“据此,自今年3月1日起,高空抛物情节严重的,将依据‘高空抛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罪单独入刑,妥善解决了以往在司法中办理高空抛物案件时可能出现的裁量轻重、判决不一等情况。”李翔表示,首先,“高空抛物罪”的罪名表述更为直观,明确告诉人们,高空抛物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其次,“高空抛物罪”列入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进一步完善法律惩治体系。
李翔认为,“高空抛物罪”的规定也降低了入罪门槛,“对于情节严重、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高空抛物行为,依照高空抛物罪予以制裁,有助于发挥司法审判的惩罚、规范和预防功能,避免造成更严重犯罪。”
李翔还表示,新法规定也能更好地与相关民事、行政法律相衔接。“如果高空抛物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则应依照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定罪处罚。”
高空抛物就像隐藏在头顶的炸弹
隐秘而危险
即使从高空丢下的小物件
也极有可能酿成大祸端
情节严重的将构成刑事犯罪
勿以恶小而为之
切实维护“头顶上的安全”
需从你我做起
嘿,星标我们了吗?